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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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张卫平著《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采用的体例是“案例:基本制度与法理案例评析”,在设计上比较注意案例分析与相应制度和法理体系的完整性,尽可能比较全面地照顾制度和法理的体系化、基础性,试图做到即使单独使用本教材,也能够让学习者结合案例对民事诉讼法有所了解。《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这种结构设计的目的在于让学生首先对案例有所了解,在已知案件的情况下,去感知案例中的问题,并进一步了解相应的制度和法理,学生对相应罐和法理初步有所知晓的前提下,便会自然运用制度和法理对提供的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们的实际运用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但要做到运用制度和法理对案例进行正确分析,还需要经过一定的训练,才能把握制度和法理的运用机理和方法。因此,《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为学习者提供了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评析,以便指导学习者分析案例,学习者可以从案例廉政析中学习案例分析的方法,并进一步思考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作为一本基础性案例分析教材,紧扣民事诉讼制度和法理实践中的重点问题,选用的案例均为真实案例,因而在案例分析方面具有“实战性”。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王文革本书包括以下六编:第一编:绪论;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四编:行政程序;第五编: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第六编:行政救济。本书各章均按知识网络图、知识串讲、案例评析、争议问题简介、复习思考题的体例安排,主要以案例评析的形式系统阐述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本书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和公共管理专业的师生教学使用,也可供法律工作者和相关人员使用。本书由王文革统编定稿,张烽协助执行。撰稿人员如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文革、王治、刘书燃、孙波、杨华国、李丽华、吴旅燕、张烽、陈海萍、陈珺珺、赵园园、唐双娥、屠文滔、游然。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缺点和错误,殷切期望读者批评指正。< -
刑事诉讼法王新清、甄贞、李蓉、陈果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关系到对犯罪的公正惩治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是至关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础性学科,是各级各类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本书自2000年9月第一版出版以来,承蒙读者厚爱,已经多次印刷。5年过去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都有了较大发展,新的理论观点不断出现,新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也不断出台,刑事诉讼实践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经验,为了及时把这些新的理论观点、新的司法解释和新的实践经验传授给学生,我们对原书进行了修订。修订时,我们既注意全面系统地阐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也注意介绍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以便学生及时掌握新的法律规定;文中还穿插了相当数量的典型案例及其解析,使教材的阐释更易于理解;同时,在每章结尾增加了本章小结和名词解释、案例分析等练习题,既方便了师生掌握本章的重点、难点,也将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力求适应高职高专学生学习的特点。原书由王新清、甄贞教授编著。修订时,我们邀请了李蓉、陈果同志参与。全书由王新清修改定稿。这四位同志都是多年从事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不仅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还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历。本书前言总序曾宪义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崇尚“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如《礼记·礼运》所说:“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只不过这些成文法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文化文明和传统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化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在西方和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法律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治观念的普及、法治素质的培养则有赖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中国古代社会素有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传统。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商鞅、韩非好“刑名之学”。逮至秦汉,律学滥觞。秦朝“以吏为师”。中国传统律学的勃兴始自汉代。自一代硕儒董仲舒开“引经注律”之先河,律学遂成为一门显学。南齐崔祖思曰:“汉末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授课,至数百人。”(《南齐书·崔祖思传》)东汉以后,律学不限于律文的语义注释和儒经考据,领域拓展至法典名词术语和编纂体例。西晋张斐、杜预将中国古代律学发挥到私家注律之空前高度——“张律、杜律”为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魏晋以后,律家流派纷呈,至唐而集大成。《唐律疏议》之“疏议”为传统中国律学之完备结晶。自宋至元,律学渐至衰落,直至清末西方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肇始于一个世纪以前的清代末年。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开办的天津北洋大学堂,首开法科并招收学生。是谓“开一代风气之先”,为中国最早的近代法学教育结构。三年后,中国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戊戌维新运动著名领袖、自号“饮冰室主人”的梁启超先生在湖南《湘报》发表宏文《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号召国人重视法学、发明法学、讲求法学。数年之后,清政府被迫变法修律、实施“新政”。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为首的一批有识之士,艰难地在固有体制中运作推行变法修律,同时不忘培植法治之基——引介法学译著、倡导法学研究、开展法学教育。20世纪初,中国最早设立的三所大学——北洋大学堂、京师大学堂、山西大学堂均开设法科或法律学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养通才”。1906年,应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之奏请,清政府在京师正式设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京师法律学堂。次年,另一所专门法律教育机构——隶属清政府学部的京师法政学堂亦正式开科招生。自清末以降,在外族入侵、民族危亡的紧急关头,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寻求实现民族独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客观言之,政治社会变迁和长期社会动荡导致了法律建设的荒废、法律文化进步的中断。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在艰难中曲折前进。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社会开始从政治阵痛中苏醒,以理性的目光重新审视人治传统,转换思路进入法制轨道。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事业迎来了春天。回顾20年来的法律建设,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并深入人心。中国法学界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和前苏联法学模式的消极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民族的共识。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确认“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模式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从而为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稳固的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石。其次,法学研究不断深入,法律科学渐成体系。老中青法学家组成一个前后相继、以帮带进的学术群体,基础法学、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学术框架,边缘法学渐次成型。1997年,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调整原有专业目录,决定从1999年起法学类本科只设一个单一的法学专业,按一个专业招生,研究生专业目录新定为10个二级学科(含军事法学),从而使法学学科的布局更加科学和合理。同时,确定了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14门核心课程,加上其他必修和辅修课程,形成一个传统与更新并重、基本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的教学体系。再次,法学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层次日趋全面,结构日臻合理。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有30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和法律专业,在校学生达6万余人。除本科生外,在国内一些重点大学和全国的知名法律院系,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已成为培养重点。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日益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成为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教育对于调整教育结构、广开成才之路、促进义务教育的普及、提高教育整体效益、全面落实教育方针、增进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具有重要作用。加强法律教育,除了建设一流的法学院之外,还需要实现多元化模式和拓展多角度的渠道。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培养目标应当是“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宽、素质高的专门人才”。换言之,即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因此,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专业设置、办学模式和办学思想都应当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落实,对于我国目前法治观念的普及、群体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均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鉴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教育的差异,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教学科目的设置、教学体系的安排以及教学层次的选定均体现了培养目标的不同。但从目前看来,不少高职高专院校法律教育借用法律本科或中专教材,教材建设滞后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发展需要。我们编写并出版这套适合高职高专教育的专门教材,期望能够既照顾到高职高专的教学层次,又能满足“高水准”、“高质量”的要求。本套教材约请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优秀学者参加,形成颇具实力的学术阵容。在编写这套教材时,我们吸收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密切关注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力争使教材基点立足于法学前沿。为了适应高职高专教学的实际需要,我们将教材定位于“应用性”层次,强调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培养应用能力的特色。我们期冀,经过组织者、编写者和出版者的不断努力,高职高专法学系列教材能以“高质量、高水准、应用性强”的特色满足莘莘学子的求知渴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略尽绵薄之力。是为序。 -
审判前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2005年第2集·总第12集)》主要内容包括:物业公司是否对第三入侵权造成的业主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甲、张乙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要约的可分性在实践中的认定——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诉北京和平实业集团公司、北京华夏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王某诉北京股胜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等。 -
刑事诉讼法(美)伟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译者对始于侦查、终于上诉后的间接攻击程序的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详尽分析。当然,单卷本的篇幅显然无法使此书能够对关涉刑事诉讼程序每一步骤的所有要点展开全面的分析,因此,我们调整了论述的深度,同时考虑了影响写作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刑事诉讼中特定程序的重要性,二是在法学院刑事诉讼的课程安排中对这些特定程序的关注程度。但是,对于程序中的每一步骤,我们的论述至少涵盖了主导法律标准的重要论题和与之相关的判例法,以及最为引入注目的学术建议的基本点。我们还努力做到不仅描述“法律”的现状本身,而且还要探讨它的历史根源及其背后的政策性因素。我们相信,此种方式将被证明是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是有帮助的。 -
司法审查的基准朱新力 著对本书的组成需要有个交待:书稿的多数文字已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浙江大学学报》、《法学》等杂志上发表,对于杂志社及其优秀的编辑们作者理应表达由衷的谢意。第一部分是我的博士论文,当然有部分修改;第二部分主要是近年来研究行政法源的学术研究成果;第三部分的第九至至十七章曾以《行政违法研究》为题由杭州大学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其中既有删增,也有修改。本书取名为《司法审查的基准——探索行政诉讼的裁判技术》包含了作者的个人奢望:学习法律原理的一个基本目标是解决个案,个案的解决依赖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不同的处理技术,目前的研究成果希望对此有所贡献。< -
行政诉讼法王麟 王周户全面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已经提上议事日程。通过修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将更加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状况,对保护人权、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政府与百姓之间的理性互动和构建和谐社会助益巨大。这就是本书要讲的行政诉讼法,即立足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全面、精要地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首先,我们力图向读者展示一个全面的行政诉讼法,而不仅仅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操作指南。为此,我们通过上篇的三章内容,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努力诠释制度背后的理论意蕴。同时,在下篇共十一章的制度介绍中,也尽可能地反映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的最新成果,反映行政审判实践的最新发展,并在适当的地方对国外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做一介绍,以期比较。换言之,我们既想告诉读者是什么,更想使读者明白为什么。其次,作为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实践性极强的部门法。如何准确理解与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是本书考虑的又一重点。为此,我们努力在行政诉讼制度的介绍中尽可能给出确定性的结论。即使对那些存在争议的,或者那些在许多行政诉讼法的著作中被忽视或者含混的部分,我们也力求给出一个参考性的意见。从私心来说,我们宁愿读者不同意我们的观点,也不愿读者说我们没有讲清楚。再次,行政诉讼法正在酝酿修改,这使本书在写作时产生了一个难题。如果我们只是对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制度规定进行介绍,可能其中许多存在的问题即将被修改。如果我们抛开现行制度规定,又会把本书写成一部研究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书。经过慎重考虑,读者会看到,本书在基本内容上仍然坚持介绍现行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对于如何修改已经达成共识的内容也进行准确介绍,而对于仍存在争论的部分我们选择一些重要的问题简要阐述我们的意见,并通过辅文、注释、参考阅读等方式,尽可能展示争论问题的全貌。最后,本书的基本定位是行政诉讼法的教科书,但我们不想把本书仅限定在专供某一类学生使用,而更愿意所有研究学习或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人士都能从本书中受益。本书在形式上不同于其他行政诉讼法的教科书,我们尽可能用一些讨论、关键词解释、思考性提示、重要知识链接、案例分析等辅文或者插图、表格等来表现或总结内容,以期读者在阅读本书的时候既方便又有兴趣。在每章后面根据各章内容的特点尽可能出一些形式多样的思考题,帮助读者检验阅读效果。为了使读者能够从更广的范围学习了解行政诉讼法的知识,我们也在章末尽可能具体地列出与每章内容相关的行政诉讼法学的最新或者最重要的成果。这是本书最大的特色。在本书写作过程中,彭涛、李大勇两位同学不仅做了大量的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并且对本书写作内容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说,没有他们两位的辛勤工作,本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顺利完稿。写作本书对我们是一个挑战。挑战一方面来自我们自己对本书的设想,另一方面来自出版社的严格要求。能力不逮、资料不全更增添了写作的困难。多亏法律出版社教育出版分社丁小宣社长和赵浩编辑,他们数次亲自来西安“督战”,指导我们的工作,从本书写作的形式、内容、进度等各方面提供悉心指教。他们的宽容鼓励给我们增添了完成工作的勇气,他们的专业水准给我们增添了保证质量的信心。通过与两位出版专家的合作,我们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表达真诚的谢意虽显得有些俗套,但在我们是由衷的。 -
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松尾浩也著;丁相顺译本书是日本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日本法务省特别顾问——松尾浩也先生的代表作。全书分上、下两卷,原著由日本弘文堂出版社出版。上卷主要包括日本刑事诉讼制度历史沿革、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刑事司法体制、法律职业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从侦查到审判的刑事司法程序等内容,下卷主要包括证据法、裁判、上诉、非常救济程序、简易程序、裁判的执行等内容,全书系统而全面地介绍了日本法学界的刑事司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务,并将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与包括中国法在内的外国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国际化新形势下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本书具有论据翔实、叙述客观、行文流畅、通俗易懂的特点,是中国学术界客观、全面、准确了解日本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的一部重要学术著作。 -
2004年优秀刑事判决书精选评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编内容介绍:多年来,我一直关注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每当看到叙事有据、论述有理之佳作都兴奋不已。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交流这段时间,我对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在快节奏、高效率的背后,支撑着的是一流的审判质量,这足以让我感动。在这里,没有太多固定的时间让刑事法官们对裁判文书精雕细琢,大量的庭审占去了他们绝大多数的时间,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拟写的刑事裁判文书依然可圈可点。我在浏览2004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心中始终不能平静,读到的是一行行通俗流畅、辩法析理的文字,感受到的却是一幕幕生动的庭审纪实,仿佛激烈的抗辩就在眼前,法官驾驭庭审、评判案件的智慧尽显其中。我没有理由让这些精彩的判决书从指尖滑落,它们是宝贵的经验,是珍贵的财富,是刑事法官们心血的结晶,是彰显刑事法官司法能力的载体,是刑事法官司法能力的证明。评析裁判文书是刑一庭的一项日常工作,点评的内容常见于早会、业务研讨会中。尽管我个人的审判经验有限,理论功底有限,布局谋篇、驾驭文字的能力也很有限,但为了推广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经验,使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更上一层楼,刑一庭的同志们还是委托我,将这些内容进行文字编辑,以便促进交流。在刑一庭同志们的信任和支持下,我尝试着对一部分优秀裁判文书从事实描述、证据运用、法律推理、论辩技巧等方面进行了评析归纳,以作抛砖引玉之用。基于我们这些编者的能力有限,我们选登的优秀刑事判决书并非十全十美,个别篇章在遣词用句、行文过于口语化等方面值得商榷;评析也未必全面周详,难免带有执笔者个人立意行文的倾向,但至少它可以给刑事法官们在制作刑事判决书时,提供某一方面的灵感或借鉴,拓展写作思路,推敲论理技巧,以增加我们刑事裁判文书辩法析理的力度,增强公正裁判的透明度,我们编辑的目的亦在于此。我们诚心诚意地欢迎大家对我们的编辑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
比较民事诉讼论丛田平安主编内容介绍:《比较民事诉讼论丛》以“比较”作为基本的方法,立足于中国民诉法学界理论研究的现实,介绍、分析、引进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民诉法学理论研究新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在更新中国民诉法学理论构架的同时,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强劲的理论支撑。因此,有必要在开篇之际,对近年来我国民诉法学界的理论研究现状、取得的成就、存在的缺陷加以简略的回顾,同时对其发展趋势作出大胆的预测与寄望。如前所述,民诉法学理论研究必须为民事诉讼立法提供全面、系统的理论支撑,而民事诉讼法必然会涉及制度移植(包括观念的移植和具体制度的移植)这一关键性问题,就此民诉法学比较研究必须肩负起全面、系统地介绍国外民事诉讼制度的使命,加强对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的翻译介绍及对理论著作的翻译引进,争取为制度功能比较研究和制度移植作出实质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