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下册)(各论编)》在整理、分析、批判传统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及实务的见解外,尝试突破传统,重新分配刑事诉讼法议题的比重,将阐释重心移转至刑事诉讼的构造原则、强制处分、证据法则、证据禁止及法庭活动等;并在修改版中将阐述范围扩展至2001年的搜索扣押新法规、2002年的法院调查范围、起诉审查、缓起诉制及交付审判等四大新制,以及2003年关于身体检查、鉴定留置、传闻法则、证据禁止、共同被告、准备程序、法庭诘问等证据及审判章节的重大变革。力求新旧共陈,承前启后,为读者呈现对刑事诉讼法的完整及深刻思索。此外,为了“冀以理论,契入实例”,《刑事诉讼法(下册)(各论编)》每章契合数则案例辅助理解,其中多数取材、改编自台湾实际的案例。体现“诉讼法的生命在于运用”的宗旨。
-
民事保全程序研究李仕春著内容介绍:本书试图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尽可以使结论和说理过程言之有物,有自己建设性的观点且能自圆其说。所涉及方法主要有注释法学方法、分析法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
-
诉讼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内容介绍:本书收录了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共计400余件,并在分成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三大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小类加以编辑。在每一部分中除收录管辖、证据、执行、起诉与受理、诉讼参加人等各类诉讼中共有的内容外,在民事方面还收录了有关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以及诉讼时效的内容。本书全面涵盖了公民在三诉讼中可能需要的绝大部分程序性规范,是公民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常用法律手册系列》丛书自2000年开始编辑出版以来,已出版了适用于不同领域的法律手册近30本,内容基本涵盖了涉及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日前,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日益加快。各法律手册中修订废止的法律法规逐渐增多,因此我们选取其中与百姓生活最紧密联系的手册重新进行了修订,在本年推出2005年最新版,删除各手册中已废止的文件,对已修订法规的用新的文件予以替换,并补充新制定的法规内容。为了增大单本图书的内容含量,此次的2005年版将原来的特开本改为大32开,并改用双栏版式,使读者可以相同的代价获得更多的法规信息;为了区别于原来的老版本,我们对整套丛书的封面进行了重新设计;为了使读者使用起本丛书来更方便,我们对有关手册的分类进行了重新调整。总之,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我们力求保持丛书内容准确、实用性强、使用方便等特点,在收录范围、编排结构上更充分考虑读者的需要,力争有的放矢,使本手册系列成为同类法规用书中的佼佼者。
-
中国诉讼法判解樊崇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编本书共分八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主编絮语,个案与法理,以案说法,实践中的证据,刑事证据变化研讨会专题,质疑等。
-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专论姚天冲《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专论》以国家赔偿法为主线,借鉴了国内外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最新研究成果,对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司法赔偿制度作了系统的阐述;对一些尚存在争议的理论问题作了介绍和较为深刻的评析;对近几年来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赔偿案例进行了分析。内容全面,资料翔实,兼具实务性和理论性。适合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进行相关学术研究使用。
-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江必新主编现在出版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一书,是本课题的最终成果,共分为十一章。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体例,分别就十一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论证和阐述。在行政审判体制方面,主要研究行政审判体制如何完善的问题;在受案范围方面,着重研究抽象行政行为、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行政行为等行政行为及公权力行为的可诉性;在管辖方面,着重研究如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扰问题;在诉讼参加人方面,着重研究原告的资格问题;在证据方面,着重研究体现行政诉讼特色的证据规则;在起诉与受理方面,着重研究体现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松权;在审理与裁判方面,着重研究如何完善裁判方式和诉讼程序;在执行方面,主要解决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问题;在行政赔偿方面,着重研究行政赔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等。<
-
刑事诉讼法习题集李兰英|主编厦门大学考研用书。本习题集突出本课程教学重点、难点和疑点的剖析,并且从不同角度反复加强学生对各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本集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诉讼管辖,诉讼主体,诉讼证据,刑事证明,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刑事特别程序等内容。本习题集既是法律类本科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参考书,也可作为其他读者备考工具书。
-
诉讼法学研究樊崇义主编内容介绍:主编絮语刑事诉讼呼唤证据规则樊崇义最近一个时期,由于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深人实际部门了解了一些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情况,查阅了大量的案卷和刑事判决。再加上对来访者的接待,来者多数是案件问题,深入交谈中了解到都是由于证据的运用出了问题,导致当事人不服,家属有气而上访北京;近日,我还接到许多来信,打开一看同样是为案件的证据问题而造成判后不服,四处申诉、上访、告状。面对这些情况,在学习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文件精神的过程中,自己感悟到刑事诉讼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紧密相连,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公正才能服判,服判才能和谐,和谐才能稳定。当前在刑事诉讼领域里出现的“翻案风”、“上访潮”,无一不是因为案件中证据的调查和运用出了问题,造成当事人、家属不服而翻案、上访、申诉、告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从我接触到的80%的案件看,根子在于证据的收集调查没章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无规则,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迟迟不出台,导致公、检、法机关办案不规范。直到今天,多数办案人员一直在沿用历次政治运动中发动群众的查证方法,事实的认定沿用搞专案的方法,“三对口”的方法,即采用一切手段逼供、诱供,甚至骗供,有了当事人的承认,再找两个证人加以印证,三张口一致,就下判了。重口供轻证据,重言词轻实物,重人证轻物证,“三重三轻”的办案方法是当前案件质量滑坡的重要原因.,更是造成社会不得安宁的重要因素之一。口供主义盛行。在我国,由于封建专制主义证据制度的影响,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人们习惯于重口供轻证据的做法,视口供为证据之王,反映在办案程序上“先抓人后取证”;反映在证据的收集上,先拿下口供再去收集其他证据,为了拿口供,千方百计,变着手法,不择手段地逼、诱、骗,刑讯、打人者皆有。由于口供的来源非法,所以翻供率居高不下,申诉、告状的到处都有。即使在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反反复复,最终到法庭上还是翻了供。司法机关置翻供于不顾,仍然硬着头皮下判。可想而知,这种判决何以为“铁案”。靠证人证言定案。许多刑事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并没有从经济活动的流程和各个环节上去寻找物证、书证,而把功夫下在证人上。为了使证人证言同口供相互印证,取得供证一致的效果,刑讯逼供者,诱供、骗供者,大施“声东击西”战术者时有出现。更为危险的是,在市场经济下的各种证人,受利益的驱动,受各种各样人际关系的支配,证人一会儿一个面孔,一会儿一个说法,当着司法机关的面说一套,当事人在场时又说一套。实践已经证明,只靠证人证言定案是一种最危险的做法。有专家称:证人证言是一种最危险的证据,这一说法不无道理。其原因是由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特点所决定的。马克思早年就说过,什么叫人呢?人是各种社会关系之综合,生活在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有着自己形形色色的社会联系,这种复杂的关系直接影响着证人证言的质量,更何况在商品经济下的人际关系。同时,即使是一个品格完好、最诚实的人,所作的证词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这是由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所决定的。由此可见,用证人证言定案的可靠性、真实性极差。从当前上访、告状、申诉的案件看。多数都是由于证人证言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判的根据和基础不稳,形成了反复缠诉的局面。教训告诉我们,在如何对待证人证言、如何处理证人证言同实物证据的关系、如何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等一系列问题上,都在渴望证据规则早日出台。违法取证时有发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虽然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但是,立法却未明确规定,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规则。同时,更没规定如何防止和禁止非法取证的具体措施,诸如讯(询)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录音录像制度等等。因此,取证过程中的违法现象禁而不止,时有发生,甚至导致一些大案要案成了冤案,如最近新闻媒体披露的湖北省余祥林杀妻案,河南省服刑13年又无罪释放的胥敬祥抢劫、盗窃案,河北省已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强奸案。其冤判、错判、错杀的基本原因,都是由于对证据的收集、判断以及此后的定案缺少约束,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一句话因为没有证据规则而造成这些错案。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例,由于证据的关联性规则不明确,办案人员把一具女尸误认为是本案的被害人,即余祥林之妻。时隔11年之后,其妻张在玉突然归来。其实按照关联性规则的要求,女尸是否为被告人佘祥林所杀,它同本案的关联性,应该说是不难确定的。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严格地确立和执行,办案人员肆无忌惮地非法取证,“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法,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画了一张”。如此非法制造假证,令人发指,难道这张图可以作为证据适用吗?!“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叫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个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他们又见我实在找不到石头,就直接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某某(注:此处略去姓名)面对着堰塘,且我站的地方有很多纸,就猜着说在这里,他们就给我照了相。”“当时我已被残忍地毒打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就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地休息一会儿,只要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这里不难看出,余祥林的口供,以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所有这些重要的证据,都是严重违反程序而非法取得的,更不难看出这起冤案是怎样形成的。血的教训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尽快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当然,这里反映出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个证据规则问题,办案人员借办案之机,大施违法乱纪之手段,还应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由于笔墨所限,我们仅举余案中的几点,说明关联性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重要性。回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回到刑事诉讼的实务去,何止于此!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对证据的收集与运用,都在呼唤证据规则的出台。它包括对证据的收集、调查规则,对收集到的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时质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等。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几乎是空白的,很少涉及证据规则。诚然,这种状况是有它的历史原因的,但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刑事案件的追诉和查处,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按照各种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要求进行,不仅历史的发展在呼唤证据规则的出台,而且就查处刑事案件本身也急需证据规则出台。这正是科学的发展观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
刑事诉讼法学崔敏本书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并借鉴和吸收了国内外刑事诉讼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司法实践的新鲜经验,阐述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重要的诉讼制度、主要的诉讼程序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
移植与创新陈刚、廖永安本书收录了评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漫谈现代语境中的中国民事诉讼改革、中国民事审级制度研究、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现状评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