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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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的犯罪化根据魏东著魏东,1966年1月,曾用名魏智彬,男,重庆市人,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中国警察学会、四川省法学会会员,四川省警察学会公安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1993年3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6月毕于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在四川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讲课程和研究方向:中外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著有个人专著:《教唆犯研究》、《刑事法理论与实证》、《证券及相关犯罪认定处理》。主编:《经济犯罪认定与侦查实务丛书》、曾在《新华文摘》、《中外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本书第一章的内容是作者作为国家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在中国人民大学所作同名学术报告,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内容是作者所承担的四川省哲学社会学“十五”规划2003年度立项课题《犯罪防控对策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应当说都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
刑法学自考过关名师点拨刘守芬主编;刘守芬,付立庆撰稿本书为自考过关名师点拨系列之一。本丛书是为复习备考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广大师生精心编排设计的,以自考大纲为依据,以全国统编自考教材为蓝本,由北京大学知名老师编写。每章由重点内容概览、真题解析、名师点拨及自测与解答四个部分组成,内容准确、权威,方便实用。 -
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徐久生译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无法无刑(1)行为时本法巳明确规定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始可科处刑罚或预防性处分。(2)不得科处重于行为时法律规定的刑罚。预防性处分或者某一与其种类相似的刑罚或预防性处分,在行为寸已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始可科处+行为人被科处1g似的预防性处分后,受到的处遇不得差于行为时有效之法律允许的处遇,第2条不作为犯法律规定对造成一行为结果予以处罚的,如果行为人依法有义务避免结果发生,以维护法秩序,nli未避免其发生,不避免站果发生与通过作为而实现法定构成要件相当的,亦处罚。第3条正当防卫(1)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的完整性,自由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小法浸害而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不违法、如果被攻击者显然只受到较轻的威胁,且防卫行为与避免攻击昔受刊必要的伤害程度不适当的,属违法。 -
犯罪构成原论杨兴培著本书是本社刑法精品文库之一种。本书内容包括:犯罪构成的属性与功能的分析、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以及共同犯罪的形态等内容。论点明确,自成一家;论据充分,文采斐然。 -
刑法学赵长青 主编刑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之一,它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否,对于推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指导刑法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又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在这近三年的时间,全国掀起了学习、宣传新刑法的热潮,出版了各种教材、专著、普及读物达数百种之多,对于注释和理解刑法条文的立法意图,研究刑法的新理论,树立新的刑法观,推动新刑法的适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逐步完善刑事立法的需要,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与此同时,在修订刑法颁布的近三年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根据刑法实施中出现的理论问题和适用问题,先后作出了数十个司法解释。我们撰写这套《刑法学》,就是依据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刑法规范,加上补充修改决定和司法解释,并吸取了中外学者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而成的新作。《刑法学》一书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总论,主要研究的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基本理论;中篇分论主要包括刑法分则概述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四类罪名的犯罪构成,认定中的界限及适用原则;下篇分论,主要研究其它五类罪名的犯罪构成,认定中的界限及适用刑罚原则。由于分论罪名多、问题复杂,故所占篇幅较大。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学理论也是向前发展的。学术的发展是千百万学者辛苦结晶的累积过程,不仅每一代人要继承前人的学术成果,就是在同一代人中,后行者也是吸取先行者的成果,才能在此基础上添砖加瓦,有所前进。参加撰写本书的作者,对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学习不足之处,添砖加瓦不妥之处均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本书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教育家协会理事、重庆市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撰写过三十余部刑法教材、专著的赵长青教授任主编。 -
财产刑研究马登民,徐安住著本书系刑法学研究性著作。系本社刑法精品文库之一种。本书在介绍中外财产刑种类的基础上,系统地阐释了作者对财产刑的一般理论、财产刑的利弊、财产权体系、财产刑的适用方式、对象及执行等诸多问题的认识和见解。论述详细,全面,多有新意。 -
犯罪防卫赵辉主编犯罪是一种复杂、消极的社会现象,是长期困扰人类的一个社会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私有制和阶级消亡以前,犯罪的社会根源还不能消除,犯罪将继续产生和存在,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也就是说,在现阶段犯罪还不能完全防止和消灭,预防犯罪的目的是减少犯罪,使犯罪率趋低,而不能完全防止犯罪。但是,在目前犯罪仍然存在的这一历史阶段,重视和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增强全民的自我防卫意识,加强和完善预防犯罪的措施,改变某些客观环境,消除诱发犯罪的客观因素,犯罪又是可以减少的,防止个案的发生是完全可能的。犯罪学、预防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专家研究认为,危害社会的各种犯罪侵害行为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犯罪主体方面的因素所致,即在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的推动下,为了达到某种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而研究和实践也证明,行为人犯罪动机的萌发、产生和形成,又总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和外部因素的刺激下,与犯罪主体内在的不良心理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这就是说,有些犯罪侵害行为的发生,也与客观环境和犯罪客体方面,即被害人的某些因素不无关系。如被害人自身的某些过错、行为失检和不良状态,可能是诱发某种犯罪动机的外部原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强化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决意;而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防卫措施不力等不良状态,又使得侵害者有机可乘和有利可图。这些问题的存在,就使有些本来可以预防或避免的犯罪侵害行为未能防止。 -
犯罪心理学高锋主编犯罪心理学是以研究准备犯罪或已经犯罪主体心理的学科。本书由绪论、犯罪心理学发展概况评述、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静态与动态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活动过程等章节组成。 -
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里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著;黄风译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于1764年4月。原著分为47章和一个“引言”;随后,作者针对来自宗教人士的攻击,又增加了一篇辩白性的文字——“致读者”(这个原著版本以下称为“47章版本”)。1765年,法国“百科《论犯罪与刑罚》派”学者达兰贝尔将此书翻译成法文,并且重新编排了章节,将正文划分为42章;这个版本 (以下称为“42章版本”)曾经得到贝卡里亚本人认可和称赞。“47章版本”与“42章版本”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最大的差别在于体系编排和论述次序的不同,“42章版本”把原来分散在不同章节中的、关于相同议题的论述加以相对集中,对某些章的论述顺序做了调整,并且把关于某些重要议题(例如刑讯和死刑)的论述予以前移。根据我的比较,“42章版本”比“47章版本”多1句起承上启下作用的话;而“47章版本”则比“42章版本”多7句话,并且存在个别用词上的差异(关于这些不同之处,译者均在 “47章版本”的中译文里——加以注明)。10年前由中国大百科《论犯罪与刑罚》出版社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中译本是我以“42章版本”为蓝本完成的,这个版本于2002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重新出版。现在中国方正出版社决定出版《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本”的中文本,这在学术上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这将特别有助于读者了解贝卡里亚在写作此书时的原本构思以及此书的原始构架。实际上,这部名著的许多外文译本都是根据 “47章版本”逢译的,因而,此版本中译本的出版将有助于读者在阅读时进行对比,从而深入理解和分析浓缩在这部小书中的精髓。正是出于这后一个考虑,我们将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1819年的英译本附于中译文之后。这个英译本实际上是根据法文译本转译的(缺“致读者”,它的文字通俗、流畅,对原著观点表现出较为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从另一方面品论,这个英译本比较自由,译者不拘泥或者不注意一些具体词句的翻译;省略了原著中的一些表述(尤其是一些华丽辞藻的表述),有些章节中还有大段的漏译 (这不能不说是遗憾之处)。关于这些情况,读者可以在对照阅读时自行分析和评判。为出版 “47章版本”,译者再次对原来的译文进行了校订,作出了一些修正。除原来的注释外,在此次校订过程中,译者新增了一些注释,尤其是为了对 “47章版本”作出某些必要的说明。 -
罚金刑论邵维国著本文共分九章,对罚金刑各方面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对罚金刑进行了概述,认为罚金刑的概念应当界定为: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第二章对罚金刑的历史进行了考察,认为我国古代的罚金刑并非起源于唐虞时代的“金作赎刑”,而是萌芽于西周时期的“罚丝”、“罚帷”、“罚幕”等。第三章论述了罚金刑的根据问题。首先,在道义报应方面,根据他律的道德观,罚金刑没有充分的刑罚报应根据;根据自律的道德观,罚金刑对贪利性犯罪、侵害财产性犯罪都具有充分的刑罚报应根据;而且对于各种较轻的犯罪也具有足够的刑罚报应根据。第四章探讨了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第五章研究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问题。本文论为确定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应当以配刑的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理论、刑罚谦抑性理论、犯罪原因和刑罚作用的理论为前提和基础。第六章全面分析了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选科制为主并科制为辅的罚金刑适用方式,对于大 量较轻的犯罪规定选科罚金,对于贪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规定并科罚金。第七章论述了罚金刑数额的立法规定。第八章对罚金刑的裁量问题进行了全面讨论。罚金刑的裁量原则不仅包括罚金数额裁量的根据,也应当包括是否适用罚金刑的根据。第九章全面探讨了罚金刑的执行问题。罚金刑的执行必须依靠合理的执行制度。我国除了现有的罚金刑分期缴纳、减免缴纳、随时追激等制度以外,还应当建立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和罚金易科在原工作岗位上劳动改造制度。我国还应当建立罚金刑的缓刑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