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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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刑法志》考注王伟凯著在二十四史中,官修《明史》的修撰时间较长,前后历经数十年,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31中称赞明史曰:“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文雅,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盖自康熙十七年用博学鸿词诸臣分纂明史……乾隆初始进呈,盖阅六十年而后讫事,古来修史未有如此之日久而功深者也。”“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具体到《明史·刑法志》来说,共三卷,记述了明代律法的制定、演变、实施,案件的审理规则、程序,厂卫制度等,是人们了解明代法律制度最常见的和引以为据的基本史料。但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制约,《刑法志》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年代错误:如“成化二年命内官临斩强盗宋全。”(2341页)实为成化十二年;(2)史实错误:如“(正德时)御史柴文显、汪澄以微罪至凌迟。”(2332页)此事实发生在正统十四年,非正德年间,与刘瑾无任何关系;(3)叙述次序混乱:如“四十四年不举行。明年,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雨,狱中多疫。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2309页)实际上正确的顺序应该是:“四十四年不举行,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雨,狱中多疫。明年,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而且奏请者也非言官,而是礼部署部事左侍郎何宗彦;(4)律条记述失误:如“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P2282)实际上拘役当为四年,非三年。因为据《大明律·名例律》“徒流人又犯罪”条规定:“凡犯罪已法,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所有这些都对我们今天了解和研究明代的法律制度造成了障碍和误导。为此,著名明史专家、学术前辈黄云眉先生著写了《明史考证》一书,对《刑法志》部分进行了详解,这无疑属开创之功。作为后生学子,笔者不揣浅陋,在对《明史·刑法志》进行专项考证时,吸收和借鉴了黄先生的一些成果,鉴于行文方便,此处予以说明,文中不再逐一列出。《《明史·刑法志》考注》试图采用传统的考证方法,从以下几方面对《明史·刑法志》进行考校和注释:(1)考其史源,尽可能找出《志》文出处,或提供来源线索;(2)补充史实,凡《志》文陈述不明者,尽可能选择相关的史料予以补充;(3)订正错误,凡用原始资料证明《志》文错误者,则指出其错误之处,并给予正确说法,若暂时找不到充分证据者,则把相关的原始资料附上,以供参考。《《明史·刑法志》考注》考校以1974年中华书局点校本《明史》为底本,所列原文一律以点校本为准。《《明史·刑法志》考注》以《刑法志》为纲,依其行文顺序展开,分条进行考校,每条原文后面,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其在原文中的页码,放在括号内。每条原文末尾不论其原来的符号何如,均以句号结尾。为便于查阅,《《明史·刑法志》考注》依据《刑法志》内容,拟定了各卷下的子标题,如《明史》卷93《刑法志一》下子标题为“总论”、“法典编纂”、“赎刑”等。《《明史·刑法志》考注》文字采用简化字,以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异体字则以199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据予以统一,但人名、地名及一些专用名称仍保持原字。 -
当代中国犯罪主体康树华著写一部《当代中国犯罪主体》的著作,是我多年来的夙愿。早在1979年党中央第58号文件批转中宣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之后,我立即响应号召开始从事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利用我主编的《国外法学》(现改名为《中外法学》)发表了一系列国外青少年犯罪状况、特点、原因与治理,特别是青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文章,于1981年将这些文章汇编成册,以《国外青少年保护法规与资料选编》的书名,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1983年我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开讲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青少年法学》课。与此同时,发表了《青少年法学》、《青少年法学概论》、《国外青少年犯罪及其对策》、《青少年犯罪与治理》等有关青少年犯罪方面的论著。更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在嘉峪关召开的青少年犯罪学术研讨会期间,我与刘灿璞教授、赵可研究员共同商议写作一部《女性犯罪论》专著,由此开始,我特别留意收集中国不同犯罪主体的资料,并在我主编的《犯罪学通论》、《比较犯罪学》等有关著作中反映出来,还先后主编了《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有组织犯罪透视》等专著。直到1998年在我所著的《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一书中以《青少年犯罪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呈急剧上升趋势的女性犯罪》、《晚节不保的老年人犯罪》、《农民犯罪的触角已伸向城市》、《有组织犯罪——国际社会公认的最高犯罪形态》争专题分别加以论述,进而在我承担的“十五”国家教材《犯罪学》下篇,以“犯罪主体类型”的专题又分别对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老年人犯罪、农民犯罪、流动人口犯罪、职务犯罪等主体进行了研究。 -
检察机关侦查实务郭立新主编《检察机关侦查实务》系列丛书是一套融理论与实践于一体的综合性办案业务用书。这套丛书紧紧围绕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核心业务内容,按照侦查概况、侦查机制、司法协助、举报初查、立案技巧、强制措施、讯问对策、讯问技巧、翻供翻证、侦查对策、侦查措施、假账查证、侦查证据、文书鉴定、侦查技术、技术侦查、新领域职务犯罪、人民监督员等专栏,对检察机关侦查实践中基本问题与疑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以“问”的形式,在进行逐一法理阐释的基础上,“对症下药”,直接回答“如何办”的操作技巧、方法,对侦查人员予以“手把手”的工作指导。其中,既有理论层面的观点评析,也有实践层面的难点综述;既有立法层面的困惑、主张、设想,也有司法层面的实证、尝试、创新;既有宏观层面的动态、趋势、走向,也有微观层面的对策、方法、技巧;既回答了“如何”,也提供“怎么办”的法理基础和实践例证。实务性和操作性是本书的一大特色。该书的出版将有助于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业务水平和侦查技能的提高。 -
刑法学侯国云主编;王志勤等撰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3月重新公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公布了1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5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做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6件立法解释,对刑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原则作了严格界定。至于“两高”[1]的刑事司法解释就更多了,总共多达近百件。而且最高法院于2002年和2003年公布了2个关于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1997年确定的罪名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修改和增加的罪名有30多个。所有这一切,使得新刑法公布后不久编著的刑法教材,在内容上已经严重滞后。为了把全国人大对刑法的修改、补充、解释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贯穿到刑法教学之中,我们重新编著了这部《刑法学》。 -
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重点法条标示、历年真题指引、关联法规参注 -
刑事执行法学通论王顺安著《刑事执行法学通论》包括刑事执行法学概述、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理论依据与指导思想、刑事执行法的历史、刑事执行机关、刑事执行警察、犯罪、生命刑的执行、自由刑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社区矫正、缓刑制度等。 -
应用刑法学总论陈浩然著在当代刑法理论中,具有直接运用价值的研究大都以犯罪构成理论为主导,以刑事责任为依据,在此基础上进行各项刑法制度和原则的论述与分析,并对各类犯罪的表现形态,以及刑法规范与犯罪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比较和归纳,对刑事责任的归结途径、刑罚的适用及执行制度作出分析和解释,最终的目的是,建成一种有助于区分罪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理论模型,并提出具有实践的导意义的定罪与量刑的思维方法。一般而言,以刑法条文的详细注释为特征的研究方法,可称之为“注释刑法学”或者“规范刑法学”;在注释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比较法和程序法的研究成果,为更加全面贯彻刑法的根本目的而提供理论依据的研究方法,则可称为“应用刑法学”不过,对刑法的研究进行“理论”和“应用”的分类,并不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方法,刑法学术史上也鲜见这样的冠名。但是,这一分类又似乎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为,“理论”和“应用”的区分,并不意味两者在学术地位上的差异或相互独立。区分的本意在于梳理过于庞大的刑法理论体系,合理地排列不同层次的研究课题,以适应不同的教学、科研的需要和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
刑事司法指南姜伟主编本集要目包括:司法实务、证据运用、法律释义、疑案剖析。收录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证人证言运用中的若干问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依法打击信用卡犯罪、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的既遂与未遂等。 -
刑事司法指南姜伟主编本书包括司法实务、证据运用、法律释义、疑案剖析等专题,收录有《诈骗勒索系列案例的比较与分析》、《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研究》等文章。 -
刑法基础美利奥·卡茨(Leo Katz)等著《刑法基础》一书,是由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利奥·卡茨、迈克尔·穆尔(现已转任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院沃伦讲座杰出教授)和斯蒂芬·莫尔斯三位教授合编而成的一本理论刑法学著作。既为理论刑法学著作,就不同于以刑法分则为核心的规范刑法学著作,其中心内容乃围绕刑法总则而展开。全书除导论外,分六个部分对刑法的若干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是犯罪学知识。作者中像剑桥大学的迈克尔·托尼和哈佛大学的詹姆斯·威尔逊等都是国际犯罪学界的大腕级人物。传统的刑法学著作往往将这部分内容排除在外,然而正如编者所言,如果刑事立法在采纳某一条文或某项政策时,与犯罪理论和事实相脱节,那怎么能有助于减少犯罪呢?因此,欲治刑法学,必先治犯罪学。第二部分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理论。这里的“犯罪”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即什么行为应当被规定为犯罪,它牵涉到刑法的“边界”问题。读者通过阅读波斯纳的《刑法的经济分析》等文献,定会受益。该部分还对刑罚的正当性根据进行了讨论,其中既涉及边沁的功利主义、康德的报应主义,也涉及哈特等人的刑罚一体论,还有旨在作为刑罚替代物的康复理论。第三部分是有关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其中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果关系、合法性原则、主观心态等。这些问题都是刑法学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其中有的已取得公认的观点,如遵照合法性原则,刑法不能溯及既往。但有的则仍处于聚讼阶段,如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书中就列举了近因说、预见说等十种不同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关于共犯、未遂犯和共谋犯。这三者为什么要负刑事责任,其处罚原则是什么,卡迪什和弗莱彻等美国刑法名家将向你娓娓道来。其中,对共犯中的主犯与从犯,对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等,亦有深入研讨。第五部分是辩护事由。美国刑法将辩护事由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当理由”,另一类是“可宽恕事项”,前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相当于大陆刑法的违法阻却;后者如未成年、精神病、被迫行为等,相当于大陆刑法的责任阻却。两者的区别是:(1)“正当理由”行为在实际上无害于社会甚至有利于社会,“可宽恕事项”行为实际上有害于社会,只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才得到宽恕。(2)“正当理由”的辩护权利是普遍的,属于任何一个处于这类情况的人,而“可宽恕事项”的辩护权利只限于特殊的个人。(3)“正当理由”行为人一般都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可宽恕事项”行为人一般不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第六部分是“量刑的理论与实践”。所选材料来自英国牛津大学安德鲁.艾希沃思的著作。他不仅论述了量刑的若干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谦抑原则等,还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描述了西方社会从上个世纪60年代盛行的“康复模式”回归到70年代后的“报应模式”,以及80年代以来得到迅速发展的“恢复性司法”。由上可见,该书的内容是丰富的,视野是宽广的,它不仅突破了刑法的藩篱,甚至超出了纯法学的范畴,涉足哲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这与我国刑法学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专业面日趋狭窄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它的覆盖范围是刑法总则中的相关问题,这些问题是任何一国的刑法都要面对的,因而可以说具有国际对话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德、曰、意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著作引入较多,但英美法系则除了少数几本教科书,不见有好的理论著作问世,以致给人一种英美法过于注重实务、没有什么理论的印象。通过本书,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的三位编者并不像国内的某些编者那样省事,而是在如何编的问题上颇下了番功夫。例如,每个章、节之前,编者都撰有一个导论,对所选文献进行简单介绍,指引读者如何阅读。而每个章、节之后,又附有注释和问题,除对文中所阐述的内容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外,还提出一系列尖锐的、富有挑战性的问题,让你去思考。如第一部分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本章导论曾提醒读者,过于依赖刑法来降低犯罪率在我们的经验中还没有成功过。当你阅读完本章后,你是否接受了这一观点?你能想出其他办法使刑法在这方面能有所助益、至少是不使事情变得更坏吗?”这种启迪式的设问,使人感受到思想的无涯。而刑法理论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仰仗于这种思想。该书适合懂英语的大学生、研究生及教学、科研人员阅读。我相信它的面世,会对促进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