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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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鲁兰著正处于改革之中的中国监狱体制乃至总体矫正格局,面临着许多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问题,通过中日两国之间矫正领域的理念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给我国在犯罪人处分方面提供有益借鉴。本书共分为五章,详细论述了中日两国在服刑者劳动、服刑者权利保障、社区矫正方面的理念与实务差异。通过比较,构建了未来中国总体矫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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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意)巴龙·拉法埃莱·加罗法洛(Baron Raffaele Garofalo)著;耿伟,王新译内容介绍:加罗法洛(1852-1934)是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犯罪人类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犯罪学》一书首版于1885年,之后多次再版,并先后被译成英、法、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多种文字。在该书中,作者首次提出自然犯罪的概念,其研究成果对犯罪学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具有重大意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比较有影响的著作之一,它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法学中独立学科的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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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与实务刘杰编本书是高等教育出版社组织编写的“高等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系列教材”之一,供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使用。在刑法总论部分,对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理论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及其具体应用问题作了系统而有重点的阐释;在刑法分则部分,着重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重点、疑难犯罪的罪刑规范,及其理论、常见的实践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对刑法基本原理的论述和具体犯罪的阐释,有详有略、重点分明,做到理论上够用,突出操作性。本书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院校、成人高等院校、本科二级学院、本科院校高职教育法律专业及相关专业学生学习使用,也可供五年制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有关人员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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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 报复刑 报应说霍存福著本书以当代中国现实的法律文化为着眼点,展开对以“报”为中心的传统刑法文化的主要特征的分析。全文分别就中国历史上的复仇事实与观念、法律中的报复刑因素及其表现、报应理论的内容与特征进行了分析,力图从文化视角去解读评价这些文化现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云:“在人为法建立了公道的关系之先,就已经有了公道关系的存在。例如(一)在人类有了社会的时候遵守法律是对的;(二)如果某些‘智能的存在物’从另一‘存在物’那里接受恩泽的话,就应该有感谢之心;(三)如果一个‘智能的存在物’创造了另一个‘智能的存在物’的话,被创造的存在物,就应该保持原有的依附关系;(四)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损害了另一个‘智能的存在物’就应当受到同样的损害,等等。这些公道的关系都是在人为法之先就已经存在了的。”其中,第三是指信奉、敬仰和依附上帝;第二指报恩;第四指报恶,尤其点明是同态复仇。孟德斯鸠以为人为法之前的“公道关系”的二、四两项,在某种意义上说,实际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的文化的核心,这就是“报恩”与“报仇”。霍存福所著本书,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该书紧紧围绕一个“报”字而“小题大做”,对传统中国刑法文化的三个主要文化元素——复仇、报复刑、报应说进行了分析,包括复仇事实与观念(上篇复仇)、法律中的报复刑因素及其表现(中篇报复刑)、报应(恶报)理论的内容与特征(下篇报应说),涉及到了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三种主要存在形态——习俗文化、制度文化、礴念文化。该书使用文化学方法,侧重从“大文化”视角(不仅限于刑法学理及法条精神的分析,而且及于支撑这一学理的外围学说和习俗民风)进行专题研究,揭示报复刑这一刑法学理与复仇和报应说等两种法律文化现象之间的亲缘关系和互补功能,使问题得以深入。同时,也分析了复仇这一法律文化现象、报复刑这一法律文化观念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其执行上的影响和制约关系。该书以世界上其他民族或国家尤其是亚欧古代民族或国家的相应风俗、法律及宗教教义为参照系,映衬中国刑法文化的这一领域在历史发展中所显示出的共同性和特异性。在历史描述和逻辑推演过程中,注重了规则的法律分析;在法律意识分析的基础上,也注重揭示其潜意识或集体无意识状态;在制度的立意、学说的寓意、习俗的背景分析基础上,注重其功能的分析;并以古代传统刑法文化与当代中国现实的法律文化传统的联系,作为贯通全书的关注点。本书用历史的、实证的、比较的方法,对中国人罪过偿报态度进行了细致、深刻的分析,在许多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颇具新意,反映出作者深厚的史学、法学功底,对研究中国刑罚史、中国刑法观有较大参考价值。该类研究在国内不多见。出版之前i作者嘱我为序。作为他的指导教师,我欣然应之。霍存福同志治学严谨,总想使之不断完善,故迟迟未能面世。积压数年,应该推出,以广流传。借此机会,我也要向这套《边缘刑法学丛书》表示祝贺。这套书的出版可谓是在特殊时期的特殊条件下的特殊产物,是名副其实的难得的刑法学理论成果。1994年我国内地法学院院长组团与我国台湾法学界交流期间,我们了解到某大学法学院的中青年教师大部分都已经具有或将要具有博士学位情况,而我们学院却相差甚远。我作为当时的吉林大学法学院的院长确有如坐针毡之感,急迫之情难于言表。刺激变成了启发。返校后,向法学院领导班子和校有关领导通报了情况,大家决心搞一个被后来称为“博士化工程”的活动,大致意思是要求中青年教师有条件的都要攻读博士学位。此举得到校、院和中青年教师们的普遍欢迎和大力支持。鉴于当时吉林大学人才外流的情况,提出尽量不要离开本院攻读学位。可是,当时的吉林大学法学院唯一的博士学位授权点专业是刑法学。这样,不管原来从事的是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专业还是从事经济法学、民法学或国际法学专业的人员,就只好都来读刑法学专业。这对于我国以所谓的二级学科管理博士学位的制度为评价标准的现状而言,不能不引来非议。然而,当时我们坚信:一是坚信搞学科建设,方向没有错;二是坚信“学科”不该、也不能垄断“学问”。在我看来,即使是到现在,中国的刑法学都需要点“门外汉”的冲击(实际上,任何学科都需要所谓的“门外汉”的冲击)。因为,中国刑法学更需要的是刑法之外的、关于中国刑法自己的、宏观方面的理论。这些非刑法学专业的学者站在自己的专业方向上来研究刑法学问题,通过学科理论之间的“交叉”,可以获得具有“杂交”优势的新知识。今天看来,事实正是如此。如果没有这个特殊的举动,就不可能有今天这些在刑法学家视野之外而又对刑事立法要有意义的宝贵成果。刑法学“门外汉”们研究些刑法之外的问题,正好可以作为一种缺失的弥补,丰富了刑法学理论宝库。难得的机遇,迫不得已的做法,获得了难得的成果。这似乎应了一句俗语:“歪打”而“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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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刑法评论洪永红主编本书内容包括:南部非洲跨国犯罪展望、马拉维内部法律冲突中的刑事法律、非洲英联邦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趋势和展望、尼日利亚军人政权与刑事司法的演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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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实务郭立新主编检察机关侦查实务》系列丛书是一套融理论与实践于一体的综合性办案业务用书。这套丛书紧紧围绕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核心业务内容,按照侦查概况、侦查机制、司法协助、举报初查、立案技巧、强制措施、讯问对策、询问技巧、翻供翻证、侦查对策、侦查措施、假账查证、侦查证据、文书鉴定、侦查技术、技术侦查、新领域职务犯罪.人民监督员等专栏.对检察机关侦查实践中基本问题与疑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以“问”的形式,在进行逐一法理阐释的基础上,”对症下药”,直接回答“如何办“的操作技巧、方法,对侦查人员予以“手把手“的工作指导。其中,既有理论层面的观点评析.也有实践层面的难点综述;既有立法层面的困惑、主张、设想,也有司法层面的实证、尝试、创新;既有宏观层面的动态、趋势、走向,也有微观层面的对策、方法、技巧,既回答了”如何”.也提供“怎么办”的法理基础和实践例证。实务性和操作性是本书的一大特色。该书的出版将有助于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业务水平和侦查技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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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研究邱兴隆,杨凯主编本书为湘潭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优秀论文选,分十三部分,论文涉及非国有企业权益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人身危险性概念辨析、论复合行为犯罪、论缓刑等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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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比较研究安翱,杨彩霞著内容介绍:总序比较法是研究法律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法学领域的一门分支学科。由于世界上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各国法律的互有异同,出于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需要,遂有比较法的产生,作为法律重要部门之一的刑法也不例外。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习惯和历史传统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从而使它们的刑法理论各具特色。但是,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是人类智慧的共同结晶,在维护社会秩序这一点上又是共通的,这就形成各国刑法的可比性。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世界上的事物,“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有比较才能评定优劣,有比较才能借鉴和吸收。对一般事物是如此,对刑事立法也是如此。所以。加强对刑法的比较研究,了解和借鉴国外刑法,做到“洋为中用”,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中国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体制转型期,体制转型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过程中国际交往的频繁和涉外刑事案件的日益增多,法律冲突也屡见不鲜。因而,如何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优化我国的投资法律环境,使我国刑法面向世界,并逐步同国际接轨,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入世”之后,这一任务显得尤为紧迫。基于这一考虑,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比较研究丛书,希望“借他山之石”,以促进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本“丛书”以刑法分则为选题范围。这是因为,我国关于刑法的比较研究起步较晚,而且从研究的范围来看,过去主要集中于宏观方面刑法基本理论的比较研究,这一方面固然重要,但是对刑法分则的比较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而就我国研究的现状而言,对刑法个罪的比较研究还非常薄弱。故我们根据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需要,选择了刑法分则中一些常见和经常发生的犯罪及当前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第一批选定的比较研究的题目是: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比较研究2.侵犯知识产权罪比较研究3.网络犯罪比较研究4.医疗犯罪比较研究本“丛书”的编写目的,是在分析和比较各国有关刑法制度的基础上,为我国的刑法立法完善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为实现这一目的,该“丛书”力图体现以下几个特点:(1)全面系统。为了更好地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刑法立法经验,各位作者广泛收集了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关立法资料,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第一手的外文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可资借鉴之处。(2)深入细致。比较研究重在以理服人,在“丛书”中,各位作者不仅认真考察了各国刑法制度的相同性和差异性,而且深入探讨了这些刑法制度所产生的背景,对其的利弊得失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使该书更具有说服力。(3)突出重点。各国刑法制度有同有异,而比较研究通常重在“异”。根据这一特点,“丛书”一方面区分常见多发犯罪和一般犯罪,以及这些犯罪中的重点热点问题和一般问题.分别给予详略不同的论述;另一方面重点对中外有关刑法制度的差异进行剖析,对其他问题则只作一般性介绍。在“丛书”作者的选择和安排上,为保证本“丛书”的学术质量和理论水平,作者均为刑法专业的博士或博士研究生,其中不乏从事多年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在写作方式上也体现了灵活性,既可以是一人独著,也可以是二三人合著。本套“丛书”先由主编确定选题和编写计划,并同时确定各本书的作者,然后作者提出编写大纲和内容设想,交主编审查。作者撰写完书稿后,再交主编审定。主编审定每本书的主要观点和技术规范,以使整套丛书的体例、风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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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梁根林著基于对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观察的科学”、“批判的科学”、“决策的科学”和“形而上的知识体系”的学科定位,梁根林对刑事政策问题的研究充分注意了实然审视和应然展望的逐步推进,应然展望又充分兼顾了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因而使其设计的解决具体刑事政策问题的方案既积极又稳妥,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梁根林关于死刑的存废、去留在本质上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的分析,不仅表明梁根林的刑事政策研究达到了相当的思想深厚度,展现了其姻熟的学术驾御能力,而且使其对死刑的刑事政策分析具有丰厚宽广的学术信息,真正做到了思想深厚与信息宽广并茂。“刑事政策研究系列”的出版,标志着梁根林在刑事政策研究上的成熟与自立,也足以使其在刑事政策领域树起一座学术的高峰。梁根林对刑事政策研究从刑罚切人,进而扩展到整个刑法,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学术个性,从而以自己独特的学术贡献推动了我国刑事政策研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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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刑法志》考注王伟凯著在二十四史中,官修《明史》的修撰时间较长,前后历经数十年,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31中称赞明史曰:“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文雅,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盖自康熙十七年用博学鸿词诸臣分纂明史……乾隆初始进呈,盖阅六十年而后讫事,古来修史未有如此之日久而功深者也。”“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具体到《明史·刑法志》来说,共三卷,记述了明代律法的制定、演变、实施,案件的审理规则、程序,厂卫制度等,是人们了解明代法律制度最常见的和引以为据的基本史料。但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制约,《刑法志》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年代错误:如“成化二年命内官临斩强盗宋全。”(2341页)实为成化十二年;(2)史实错误:如“(正德时)御史柴文显、汪澄以微罪至凌迟。”(2332页)此事实发生在正统十四年,非正德年间,与刘瑾无任何关系;(3)叙述次序混乱:如“四十四年不举行。明年,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雨,狱中多疫。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2309页)实际上正确的顺序应该是:“四十四年不举行,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雨,狱中多疫。明年,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而且奏请者也非言官,而是礼部署部事左侍郎何宗彦;(4)律条记述失误:如“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P2282)实际上拘役当为四年,非三年。因为据《大明律·名例律》“徒流人又犯罪”条规定:“凡犯罪已法,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所有这些都对我们今天了解和研究明代的法律制度造成了障碍和误导。为此,著名明史专家、学术前辈黄云眉先生著写了《明史考证》一书,对《刑法志》部分进行了详解,这无疑属开创之功。作为后生学子,笔者不揣浅陋,在对《明史·刑法志》进行专项考证时,吸收和借鉴了黄先生的一些成果,鉴于行文方便,此处予以说明,文中不再逐一列出。《《明史·刑法志》考注》试图采用传统的考证方法,从以下几方面对《明史·刑法志》进行考校和注释:(1)考其史源,尽可能找出《志》文出处,或提供来源线索;(2)补充史实,凡《志》文陈述不明者,尽可能选择相关的史料予以补充;(3)订正错误,凡用原始资料证明《志》文错误者,则指出其错误之处,并给予正确说法,若暂时找不到充分证据者,则把相关的原始资料附上,以供参考。《《明史·刑法志》考注》考校以1974年中华书局点校本《明史》为底本,所列原文一律以点校本为准。《《明史·刑法志》考注》以《刑法志》为纲,依其行文顺序展开,分条进行考校,每条原文后面,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其在原文中的页码,放在括号内。每条原文末尾不论其原来的符号何如,均以句号结尾。为便于查阅,《《明史·刑法志》考注》依据《刑法志》内容,拟定了各卷下的子标题,如《明史》卷93《刑法志一》下子标题为“总论”、“法典编纂”、“赎刑”等。《《明史·刑法志》考注》文字采用简化字,以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异体字则以199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据予以统一,但人名、地名及一些专用名称仍保持原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