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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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蔡彦敏在着力于些创新的同时,还保留了先前的版本中我们认为最为成功的特色:首先对该领域整体综览,继而对主要的解决纠纷机制——谈判、调解、仲裁以及以这些纠纷解决机制的混合的变异方式等进行了实质性的考察。对适用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从微观的到全局性的——予以阐述和分析。本书以提出一系列的问题为终结,旨在测试学生适用所学到的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能力。本书主要是为法学院的学生和律师而写。我们希望其他人也同样能从本书受益。但有必要强调的是,本书并不是哲学或社会学的视角考察纠纷问题,在此方面,其他人已经做得比我们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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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研究李希慧主编贪污贿赂犯罪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不仅严重侵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国有单位的廉洁性,而且常常会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社会与政治稳定。本书认真研究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与刑罚适用,有助于对该类犯罪的准确定性与适当量型,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本书可供法学研究者、学习者以及司法实践者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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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与价值陈真,邓剑光著正当程序的价值首先体现为对权力的必要限制。法治社会的国家权力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而法律程序正是其中的不可或缺的制约机制。自近代以来,程序就被人们看作克服专权,维护公正、纯洁法律的关键手段。正当程序通过时间、空间要素可以克服和减少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通过分工、抗辩等机制可以杜绝和防止权力行为的专断性和任意性,通过公开、“模式”等标准可以避免和消除权力行为的“人格化”和非规范化。在社会经济生活要求国家自由裁量权逐步扩大的今天,实体法的控权功能相对缩减,程序法的控权功能也进一步凸现。通过对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人权就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和实现,这就是正当程序的核心价值: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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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丛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8卷共刊载论文18篇,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区际刑法学与国际刑法学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既有本源性、思辨性的深层次刑法理论研究,又有针对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实务问题所进行的开拓性探索;既有大分量的长篇宏论,也有颇具真知灼见的精辟短文,亦不乏知识性信息资料。"中国刑法"栏目共载有8篇论文。其中,张屹法官所撰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现研究”一文,首先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刑罚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阻碍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化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论者阐述了构建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化标准体系的基本思路,并提出了建立量刑平衡机制和良好的司法运行环境具体构想。聂立泽副教授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地位论要”一文则对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地位以及刑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不同观点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论者认为,从内容上来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属于刑事责任原则,贯穿于定罪、量刑与行刑的整个过程当中;从作用上来看,该原则对刑法立法、修订、解释与司法实践都起着统驭性作用,因此,其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应当成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苏彩霞副教授的“论外国刑事判决在我国的效力”一文则在分析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及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第10条之规定进行了理性反思,并进而主张我国应有条件地积极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李希慧教授、童伟华博士所撰“人身危险性也是刑事责任归责之基础”一文,首先介绍了国外相关理论之演进,并着力探讨了我国刑法学界的相关观点,论者基此认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为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张忠斌、赵慧二博士的“论共犯关系”一文,则在分析共犯关系的内涵与机能的基础上,专门研究了共犯关系的成立、脱离与竞合等深层次问题,颇具理论见地。韩轶教授的“刑罚目的重构论”一文,在分析一元论、二元论和二层次说的刑罚目的观的局限之基础上,力图重构我国刑罚目的理论。论者认为,刑罚目的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是层次性的统一,我国刑罚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护法益,且彼此具有递进深入关系。许发民教授的“保安处分的社会文化分析”一文,首先述及保安处分的概念、适用对象等基本问题,并进而从社会实证文化与社会法治文化之不同立场上考察了此一制度。论者认为,保安处分制度之兴盛与社会实证文化密切相联;实现保安处分制度的刑事立法化,符合法治国的文化精神和制度要求。李秀清副教授的“法的移植与民国时期中国刑法的变迁”一文,以两个修正案和两部刑法典的具体规定为契机,对民国时期趋附世界刑法潮流、移植外国刑法制度做了具体的分析。"外国刑法"栏目发表了刘艳红教授所撰的"意图、困境与出路:论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文。论者指出,不同时期不同学者所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其意图实际上都是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间的关系予以密切化。但是,由违法性理论的复杂性及由此带来的违法性判断的复杂性所决定,即使在将构成要件作为违法类型的现今刑法理论中,在我们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作了最大努力或者说最密切化的尝试之下,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判断之间仍然存在问题。鉴此,论者主张,应提倡开放的构成要件之概念。"比较刑法"是一个以比较分析法为视角来研究刑法的栏目。本卷该栏目收录了两篇论文。许成磊博士的“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一文,首先探讨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并揭示了该行为的成立条件,在此基础上,论者对逃逸行为是否成立遗弃罪乃至杀人罪进行了深入地剖析。钊作俊副教授的“妨害公务罪比较研究”一文,则首先介绍了妨害公务罪的两种立法模式,进而探究了该罪的行为对象、行为方式与主观故意。"国际刑法"栏目刊载了两篇论文。莫洪宪教授与王明星博士共同撰写的“论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法律控制”一文首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论者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进而论述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控制问题。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周露露的“罗马规约有关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关系规定之研究”一文,则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关系的规定进行了较为细致地研讨。"区际刑法"栏目推出了赵秉志教授、时延安博士共同撰写的"正确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之制度构想”一文。该文基本从应然的角度论述了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而剖析了刑事管辖权冲突之解决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的关系,设计了确定刑事管辖的具体程序,在此基础上,论者提出了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之立法完善构想。本卷"学术信息"栏目内容较为丰富,不仅收录了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分别和德国马克斯一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俄罗斯国立远东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暨区际社会科学研究所签订学术交流协议之信息,而且还编人两篇学术综述。卢建平教授、王志祥副教授、郭理蓉博士合写的“2003年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一文,对2003年刑法学研究状况进行了总结,认为过去一年中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可谓成绩斐然,值得肯定;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阴建峰博士的“反对酷刑,保障人权”一文,则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共同举办的“中英酷刑遏制研讨会”进行了综要介述,从而使此次学术盛会的研讨成果与学术见解得以及时反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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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前程序研究陈卫东主编审前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重要地位,它的整体权建既关系到追诉机关能否有效地追究犯罪,也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因此,研究刑事审前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本书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审前程序进行了比较考察,探讨了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原则,对刑事审前程序的启动、侦查主体与侦诉关系、强制措施与侦杳行为、公诉、不起诉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等问题行进了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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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学论文精萃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刑法所以防民,亦将以宜民,所谓宜民者何?适于时用之谓也。吾国刑法法典,自清律以来,迄今已数经修改,刑律之成,成于晚清,洎人民国,不合国体,况人事日新,习法者亦渐觉其不适时用矣;于是由刑律一变而为刑法焉。自一九二九年颁行以来,实行之时,不过五六年,客岁立法院又以现行刑法,立法时间之仓促,及审议不详之故,遂于去年十二月复有刑法修正案初稿之草成。由法律之稳固性言之,修正频繁,良非所宜,然法律之根本,原在于适合社会之要求。社会之基础,既已发展,其法律关系自亦不能不随之而变化,尤其在此企图脱离封建社会防止资本主义之阶段,以人于大同社会之中国革命过程中,其法律之使命,更非浅鲜也。于适应时代要求之外,更须有促进社会之精神,故刑法虽数经修正,适所以证明社会进化革命进展焉。自一千八百一十年法国革命成功颁行其刑法典后,刑事制度已由擅专主义进为法定主义,刑法与清律之不同者,即君主主义与民主主义是也。此外其他基本原则,亦无所变更,现行刑法,形式上虽为三民主义领导下之产物,实际上现行刑法修正点,亦不过集历次修正案之大成,而其内容大部分可谓全属清律刑律,立法当时疏漏欠妥之处甚多,职是之故,其修正之也,亦不出乎整理与修饰之范围矣。由清之清律,以至刑法修正案初稿,其问已修正数次矣。修正案一次,即有一次之进步,此为明显易见之事实,尤其去年修正初稿,乃系依三民主义而修正者,尊重男女平等之原则,例如男女婚后,应互负贞操之义务。依现行刑法二五六条之规定仅于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刑,而于有妇之夫则否,殊属不符男女平等之精神。刑法修正案初稿则不然,于二二八条规定有配偶者处刑,使夫妻互负贞操之义务,斯乃当然。此为刑法修正进化之一点也。然三民主义之新中国建设,现仍在进行中,其法律文化之创造,尚希待于今后之努力,如欲创造三民主义之法律文化,必须先完成三民主义社会组织而后已。三民主义之社会组织不完成,法律虽进步,亦恐于事实上有不合之处,故于此革命过程中之刑法草案,应与将来中国刑法之条件资格相适合,始合于三民主义之原理原则而不背事实也。法律须社会化于某种社会之下,须适用某种法律,于某时代之下,应依据某种主义,学者不可疏忽者也。矧法律为社会经济制度之反映,在某种社会经济制度以及文化阶段之下,如其基本条件未成熟,而其法律思想与法律形态自不能发生变动也。如其物质之基础已进展而人于新阶级时,其组织上之新关系,当然即刻反映于当时之观念形态矣。现在各国之经济组织,大概多由于原始共产主义进化为私有财产制度,即现今帝国主义之阶级,亦莫不由原始共产主义而进化者也。其反映于法律进化史上之轨迹,虽因时间而不同,因空间而有异,然其法律进化过程均受同一原则之支配,与社会经济变迁有共同之要素则一也,良以法律进化之过程,依一般学者主张,即由不文法进而为成文法,由秘密法进而公示法,由义务本位进而为权利本位,以及公法起源先于私法等之原则。由是以观,刑法之进化,不仅由不文法进为成文法,由秘密进为公示法。其起源及进化自亦先于私法焉。刑法及其理论进化之途径,系由反动的报应主义进为自觉的目的主义,由一般预防主义进而为主观的特别预防主义,现代之刑法,即被此目的主义及特别预防主义所支配矣。溯至原始时代之刑罚关系,有团体对外及对内之两种关系。对内关系即族长有支配并处罚其部下之权限,有似今日家长对家族之亲故关系,至其对外部族与部族间之互相复仇,有如今日之战争。就形式观之,谓其部族间的复仇为今日刑法之滥觞,不如谓部族内的制裁为刑法之原始较妥也。然彼时部族间之范围,并无一定界限,往往由小部族结合而成较大之部族,由较大之部族再结合而成更大之部族,因之此小部族间之对外关系,在另一方同时即为大部族之内部问题矣。故对外之复仇实为刑法一面,即按一般学说,亦认个人与个人间,或家族与家族间之一方对于他方侵害行为之报复作用也。上古时代以团体而为生活,其团体生活之单位,为血族之集团,血族如有受他族侵害之时,全体部族即有复仇之权利及义务。个人之行动,即为团体所限制,如违反限制时即受部族之处罚,故其刑罚之形式,多以部族间之血族奋斗为主。及后各部族渐此团结之结果,较大及更大之部族渐次增加内部各家族或血族间之复仇,因维持大部族全体之秩序及利益,遂亦渐失其存在之必要。新法律规范之要求而产生,大部族内之各家族及血族间之复仇,因而被限制之。此种限制内部奋斗之事实,即为法律规范最初之典型。刑法文化即由此而渐进化也。刑法胚胎于复仇最初之复仇,直接以个人之报应感情为基础,复仇之行为当时,不受第三者之限制,迨后生产渐次发达,中央集权次第确立,因而复仇亦进步,而有限制,如复仇有一定之范围,复仇须经公众许可;彼时认为犯罪不仅侵害个人利益,且有损于团体之利益,故设此等限制,使私力公权化,并趋于自觉反省之途径。因社会进化商品发达之结果,流血复仇即渐失其价值,因而有效之复仇方法,由流血进而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最初实行之时代,施行复仇或受领赔偿,一任当事者之自由选择,成为法律上之义务而已。今已进化至赔偿损害,金额之多寡,亦均须依据法律之规定矣。及至复仇之末期,犯罪行为因国家权力之发达,于是成为不可赎之罪,而与可赎之罪由此即生区别,盖犯罪行为与国家社会均有莫大之关系故也。此时国家权力虽特为增涨,然而一部分赔偿金之权利为君王所把持,所以赔偿金额恒为君主与被害者平均分配,及后双方数额渐生差别,最终则为互相独立遂产生罚金制度民刑责任之分化,即从此而告成也。要之,复仇因时代有不同,乃由于行使复仇权利主体变更之所致。前所谓变更,即指进化而言,最初复仇主体即为个人或家族,进化至今,国家之刑罚权,即成为刑法思想之中心,刑罚权为统治权作用之一,国家应有享有之权力也。国家为维持自己之存在,于是生统治权,统治权为国家之生命,刑法权即国家之威力也。无威力之国家,不能存在,国家有刑罚权故生刑法焉。关于刑法文化之进步,由前所述,可知已由复仇时代进而至于威吓时期矣。刑罚威吓之目的,吾人可由社会学之立场而观察之,乃因彼时之国家制度发达未久,其基础尚未巩固,每生动摇之弊;故为保护其制度之长久计,毫无顾虑个人人格之余裕。如再由社会经济方面观察之,彼时之社会生产,仍在手工业时代,其个人之生产力,较诸工业时代,当为薄弱;而个人之人格自不能得充分之评价。加之以封建社会之经济组织为奴隶经济时代,生产者与统治阶级发生主从关系,所以非有威吓主义之残酷,不能收统制之效果也。自十字军之役后,社会上发生种种阶级,无业者、浮浪者于是大为增加,形成一种犯罪阶级,前此之赔偿制度,对于此类人已失其效力,故为取缔无产阶级之目的,身体刑及死刑于以产生;而赔偿制度,因之多被废弃,向为可赎之罪,亦变之为不可赎也。此时代之事件处理,多为擅专主义所支配,各国法典仅为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之命令,罪刑如何决定,一任执法者自由判断之;国民不但不能根据法律以抗辩,而其法律之内容,亦不能预先稍知其大概,其诉讼方式则纯采纠问主义,以法官职权之自由行动而为根据,其刑罪之适用,自不能不陷于不公偏颇之状态焉。及后因生产方法之发达,于是个人自觉之思想,在政治方面要求法治,在社会方面要求自由,罪刑法定主义因之产生,而亦随第三阶级革命成功出现矣。至十八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组织之优越性,克服封建的经济制度,政治方面脱离封建束缚,而要求自由之希望,乃成为当时思想界共同之目的矣;天赋人权之学说,亦成为政治构造之基本原理。职是之故,个人非为国家而存在,国家乃为个人而成立之理论,遂成为各种制度批判之准绳。于是自由平等博爱之原则,乃为当时社会之最高理想,因之残酷之刑罚制度,此时不得不受重大之改革,而博爱时代,即由是而出现焉。在此时代因当时各国执法者处罚犯人,不但可以不依法律,即法律之解释,亦可自由类推适用。甚至如果法律不明时,裁判官尚有补充法律之权限,因之法律虽无明文,法官亦不妨任意科以死刑。然自法国革命成功,造成自由平等博爱趋势,于是自由主义者要求刑法须有明文规定,处刑非依法律不可,即何种犯罪应科何种刑罚,国家须预先规定于法律。自此以后,自由思想所及之处,即罪刑法定主义所推行之地也。又因封建时代诸侯与农奴身份之差异,故刑法专采擅专主义,此种主义,因身份之不同,而科以差别之处分,人民在法律之下,并不平等,于是罪刑等价主义,亦即于此出现。然此种主义复因社会之进化,不久又归消灭。益在等价法则开始为计划经济所包容之际,刑法欲达其防卫社会之目标,已不如前此仅依判决执行刑罚,即可了事,所以有起诉犹豫,宣告犹豫,以避免罪刑之裁判,有缓刑以延缓刑罚之执行,有假释以纵短判决之刑期,因之同性质之犯罪,不必受同性质的刑罚之制裁;而同量刑罚之判决,亦不必受同量之照行,其加重减轻,完全因事制宜,任由法官之自由裁量,绝非法律所能预先规定,其裁量之标准,一以是否适于保护社会之目的以为断,所以罪刑等价主义,在此时代已行消灭矣。良以犯罪之扑灭,原在于消灭犯罪之原因,而犯罪之原因,非仅存于个人,环境亦有密切之关系;犯罪之防压,非先究明原因不能预定处置,于是刑事政策之树立,成为现代刑法之重心矣。在近世纪之初,因苏俄无产阶级革命之成功,世界上社会经济组织,已形成资本主义刑法与苏俄刑法文化之不同。前述现代资本主义刑法,不过只表示现代刑法文化之一面,兹再就以个人主义为前提之罪刑法定主义言之:在苏俄一九二七年刑法上,个人主义之罪刑定主义,非仅根本丧失地位,并因防卫社会,特许类推解释;而调和个人与社会为理想之资本主义,其最进步之刑法理论,亦不能与之并为一谈。本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上,罪刑法定主义是前期资本主义的根底,教育刑主义则为前期资本主义的产物,而在苏俄只有统一全阶级之行动,并无单独各个人之自由,尤其以发展资本主义为历史使命之罪刑法定主义,对于共产主义社会之形成,实无益而有害,其刑法上无复罪刑法定主义存在之余地,甚属显然也。惟因其目的在于共产主义社会之形成,故凡有妨碍其理想之实现者,为防卫起见,虽法无处罚之明文,亦许其类推实用,斯即成为苏俄现阶段刑法之特色耳。当今世界上之资本主义刑法,与苏俄刑法,其主义既不相同,则其目的自有差别。然则中国究与何种主义有类似相同之处耶?吾国既以三民主义而立国,三民主义革命之目的,在于从封建社会之解放:三民主义之革命,并非为第三阶级或第四阶级之革命,而与此等革命,均有关系,故三民主义过程中之刑法,有与资本主义国家刑法相同之处,亦有与社会主义刑法类似之点,而对于三民主义之理想仅为过渡手段一点,则与苏俄现阶段刑法对于共产主义目的之性质,完全相同。所以我国三民主义革命现阶段之刑法,不仅包含“个人自觉”与“社会发现”双方之结晶,且带有革命过程之性质,负有促进并完成大同之使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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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张永红著内容介绍: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是我国刑事立法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上,作为定量因素的载体,它收缩了犯罪圈,影响着我国刑法结构的形成;在司法上,作为实质正义的表征,它协调了情与法的冲突,保证着个别公正的实现。本书从但书的内容和渊源、但书的价值蕴涵、但书的司法适用、但书与犯罪概念、但书与刑法结构、但书与犯罪构成等六个方面对刑法第13条但书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重点剖析了但书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探讨了但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分析了但书对我国刑法结构的影响,并依据但书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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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1.随着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为满足法律人士、政法院校师生研习法学所需我社选编的《法学论文选萃》丛书。本丛书从洋洋数万篇论文中取其精华,分门别类,编辑成册。2.所收论文概以作品本身的学术影响作为唯一入选标准,其内容或对法学争论有独到见解,或对法律新问题有创见,或以现行法律有精辟剖析,或介绍外国立法例和学理,而不论作者的年龄、地域、职业和身份。3.为努力避免由于编者的立场或种害关系所致消极的影响,选编工作均由中国法出版社专业纺织担纲,经征求多方面意见并反复斟酌完成。4.各选辑论文的编排,力图按其探讨主题,依照各部门法的法条或教科书的章节顺序分列,不考虑论文发表的时间,概不涉及作者的辈名。5.各篇论文均在其题目之下对作者的简历和主要学术成果略作介绍,并在文末注明论文出处,供读者进一步查考。6.除作者已故或极少数作者难以取得联系之外,论文均已获得作者授权。本社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稿酬。7.因所论文原载斯刊对论文注释要求不一,为尊重作者文风、保持文章原貌,本书对对论文注释不做统一规范要求。8.丛书分12种。本书是其中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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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马长生主编内容介绍: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务理事国,已加入了由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一大批国际公约,并且要逐步履行这些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本书以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和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点为视角,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对我国刑法的一系列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进行了认真而系统的研究。全书共60余万字,分上下两篇,上篇研究国际公约视角下的我国刑事政策及刑罚问题;下篇研究国际公约视角下的刑法分则的若干问题,包括TRIPS协议与侵犯知识产权罪问题,国际恐怖主义的犯罪学分析及我国刑法与国际反恐公约接轨问题,反腐败公约视角下的贿赂罪、贪污罪问题,国际公约视角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与洗钱犯罪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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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法研究齐文远,夏勇 主编本书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科学研究所的年度成果之一,是在“现代刑法论坛”系列讲座报告的基础上,吸收一些刑法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汇编而成。全书包括“刑法理念争鸣”、“刑法总论专题”、“刑法各论前沿”、“刑事司法问题探讨”等栏目,探讨了刑法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