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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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任允正,于洪君著编辑推荐:任允正是我国著名国外法研究领域的学者,本书是他对于国外法研究的一个具有总结性的成果。本书填补了我国国外法的一块空白,同样令人高兴的是:通过本书的研究它揭示了苏联等国家制宪过程中的复杂性和曲折性,向我们展示了当代社会的一些潜在性的危机,当然这并不是本书的侧重点所在。 -
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杨海坤主编苏州大学“211”工程子项目成果。本书分为宪法基础理论、宪法权利、宪法权力、宪法运行、宪法性法律、宪法学学科建设等六个部分,对宪法学体系进行理论研究。 -
自由的法(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著;刘丽君译德沃金是美国近三十年来最有影响的法理学家之一。这本《自由的法》讨论了美国近20多年中几乎所有的宪法争议,如堕胎权、纠正歧视措施(affirmativeaction)、色情作品、种族冲突、同性恋、安乐死以及言论自由等,有些章节还涉及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本书前言特色及评论文章节选第三章美国宪法的内涵我和理查德·波斯纳大法官应邀就未列举的宪法权利这一主题作辩论。我在这个论题上处于劣势,因为我认为,这种由我们为这一辩论而事先假设的列举与未列举的宪法权利之间的差异其实是不存在的。我会解释其理由,但若将我的解释视为我对这场期待已久的争论的贡献,则似乎是不公允的。在会议的日程表上列有“未列举权利”这样一个主题,听众们一定预期会讨论堕胎这个时代论争中最为激烈的宪法论题,所以,在我们将宪法列举权利与未列举权利之间的差异以及其他一些因拙劣的哲学观点而被抛弃的法律概念同样安全地封存起来后,我再试图解释如何解决堕胎这一宪法争议。真正的权利法案我们赞美的权利法案,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这一法案也包括了它后面的南北战争修正案。请大家展开自己的想像力来读美国宪法的这一部分。权利法案的某些条款非常具体,比如,第三条修正案规定,军队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同意不得进住任何民宅。另外一些条款具有中等的抽象程度,如第一条修正案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信教自由。但是,一些关键的条款在起草时是以尽可能抽象的政治道德的术语写就的,比如,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语言似乎只考虑程序,即没有限制政府所颁布和执行的法律,而只是规定了政府必须如何来颁布并执行它所适用之法律。然而法律史摒弃了这种狭隘的解释。因为,一旦我们将宪法条文既作为调整实体法,又作为调整程序法的基本法,那宪法的范围之宽泛是惊人的。由此,权利法案除了规定政府对其统治的每一个人予以同等关注和同等尊敬外,同时规定不得侵害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这样的基本自由就是如一个著名的法官所归结的法定自由(orderedliberty)的思想。对权利法案的自然解读从权利法案的原文看,它设立了一套纵横交错的原则,一些原则极其具体,另一些则比较抽象,还有些似乎无止境地抽象化。将它们合起来看,这些原则界定了一种政治典范:它们构建了一个社会的公民的平等和自由的宪法大纲。请注意这一令人叹为观止的建筑的三个特征。第一,这一原则系统是全面而完整的,它既保证同等关注,又规定基本自由。在我们的政治文化中,这是主张个人权利的两个主要渊源。所以,对任何一个坚信自由平等的公民享有特定的个人权利的人来说,认为我们的宪法未包含这一权利是不可想像的,除非宪法史本身已果断地否定了这样的愿望。这是一个关于宪法判决和宪法辩论的重要事实,我将回过来对其加以讨论。第二,从宏观上看,自由和平等相互重叠。在权利法案中,关于自由和平等这两个主要抽象条款中的任何一个本身,都同样地具有全面性并相互重叠,例如,基于对平等保护条款的最佳 -
中华法系精神郭成伟主编本书立意在于,作为受过法律高等教育的中国大学生、研究生,应当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相当深入而广泛的了解。本书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升华和扩充。 -
宪法学胡肖华,肖北庚主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材。本书阐述了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内容包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宪法的概念,宪法与宪政,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等。 -
中国宪法学莫江平主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其他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制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关于宪法的学问,它研究的是宪法以及与宪法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现象,包括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等。为了适应学科调整和教材更新的需要,我们总结近年来教学实践和本学校的发展情况,编写了这本《中国宪法学》。本教材主要是对中国宪法的理论和实践进总结和描述,为避免与本教研室开设的“外国宪法”课程重复,涉及外国宪法的内容尽量简略。本教材分为四编十八章,在编写中力图简明扼要,给教师讲授和学生思考留下一定空间,并尝试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创新。 -
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王明远著王明远,男,1969年6月生,山东省枣庄市人。1992年、1996年分别获北京大学理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1993年考限律师资格。曾在北京大学党委学生部工作。现为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兼任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法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土地学会理事,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亚洲开发银行环境资源法项目顾问,哈佛法学院和哈佛大学环境中心、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环太平洋地区大学联合会(APRU)2004夏季合作项目“全球化与环境”研究人员(该项目由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和大阪大学共同承办),澳门科技大学兼职副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等。学术成果:主持或参与多个研究项目;参加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起草或论证;在《环境科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著作有《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清洁生产法论》、《中国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題。而本书旨在通过对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学说、判例和立法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探讨其民展规律,以期为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思路。全文共五部分,约24万字,其主要内容是:“前言”,阐述了选題的意义、研究范围、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概述”,澄清并界定了“环境侵权”的名称和概念,分析了其特征、发生机制、法律对策以及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第二章“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分析”,从民法社会化、私法公法化、权利社会化、责任社会化等角度探讨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第三章“部分西部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实践及其在比较法上的特色”,结合第二章中的有关内容,以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法为重点,对日本、德国、法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第四章“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首先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完善提出以下基本思路:从总看,应肯定由民法、环境法等有关规定共同构成的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特别是其确立的受害人得依据侵权行为法同时主张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的一体化救济的法律构造模式,污染侵权仅以污染危害以及加害行为与污染危害间的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污染侵权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等原则,受害人得对环境行政机关等提起撤销诉讼、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以及环境行政侵权国家赔偿诉讼等,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消除法律体系内部矛盾等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2月28日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的法律与文件。该书内容全面,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有助于提高对该法的理解,是普及该法的一本极佳教材,可供各相关人士参阅。< -
以案说法曾宪义主编;胡锦光,刘飞宇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就赔偿的范围、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程序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当然,由于我国的赔偿制度相比较而言,起步较晚,尚不被更多的人所熟知。例如,公民遭到公安机关非法拘留或被公安机关打成重伤,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应该向谁提出赔偿,赔偿的程序是什么,能赔偿多少等问题都人们关心而又新鲜的话题。又如,人民法院错误判决造成公民或法人财产损失,能否提起行政赔偿,如何提起赔偿,能赔偿多少等等问题也是关乎我们切身利益而又陌生的大问题。为了使读者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知识,对涉及自身有关赔偿问题能及时、准确地依法提出申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编者收集了生活中典型、生动的案例(同时也参考了一些已经出版的案例),并对之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期望达到以案说法、以法析案的效果。 -
公文处理新规范傅西路主编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秘书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里程碑。本书编写者有的是新《办法》的起草者或参与讨论者,有的是多年从事公文写作、公文办理教研工作的专家。他们对《办法》的释解和辅导,保证了本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新《办法》与现行的同类文件相比,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简明。新《办法》面目一新,没有旧《办法》中那些空、套、重复的话以及潜性语言的表述、章章、条条、款款都是开门见山、简洁明了、一字千斤、一言中的。二是准确。读新《办法》可以看出,它对旧《办法》的修改是下了很大功夫的。三是实用,新《办法》删去了许多不必要的文字和内容,表述十分简明,目的在于方便操作。根据社会发燕尾服和公文处理的需要,在新《办法》中增加或单设了一些章节、条款,以及说明将要别行制定的特项新规定等,都是为了突出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仅是新《办法》的鲜明特点,也是它能够付诸实施的靠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