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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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著现代法学教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法学教育改革的实际,瞄准培养跨世纪高质量法律人才的目标,努力编写出版反映当代先进水平的法学教材。本教材分若干系列,力求完整、准确地阐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吸收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统一。值得一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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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全国 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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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学高家伟著本书对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归类原则、赔偿的范围和方式、行政赔偿、司法赔偿等作了简要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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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周叶中主编;王磊[等]撰稿本书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研究成果,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同时也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本书共3编25章。在认真总结和吸纳20多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大大丰富和更新了宪法学教学内容,显著地调整和完善了宪法学课程体系。它的出版樗着宪法学教材在世纪之交初步完成了更新换代。本书首创了以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宪法实施为主线的宪法学教学体系。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不但详细论述了宪法的概念、历史和基本原则,而且增设七章,分别论述了宪法的制定、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的价值与作用、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宪法与宪政,从而使宪法基本政府趋于完善。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不得具体阐述了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政党制度等方面的基本内容,而且着重对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究。对宪法实施理论的高度重视是本书的一个突出特点。第三编《宪法实施》以7章的篇幅,对宪法实施的概念、原则、条件、过程、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实施评价与违宪审查、宪法秩序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论述,从而廓清了宪法实施理论的基本框架。本书可作为高告示学校学专业的教科书,也可供其他专业选用和社会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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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学教程蔡守秋主编本书从环境资源保护出发,力图构建一本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和环境法学框架,全面叙述了环境资源、环境资源法及环境法学的发展及基本理论,并结合国际环境法详述了环境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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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环境法肖剑鸣著本书共分三个部分,内容包括:比较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环境法的法律规范体系比较、环境法的司法体制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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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精神郭成伟主编本书立意在于,作为受过法律高等教育的中国大学生、研究生,应当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相当深入而广泛的了解。本书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升华和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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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杨海坤主编苏州大学“211”工程子项目成果。本书分为宪法基础理论、宪法权利、宪法权力、宪法运行、宪法性法律、宪法学学科建设等六个部分,对宪法学体系进行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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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任允正,于洪君著编辑推荐:任允正是我国著名国外法研究领域的学者,本书是他对于国外法研究的一个具有总结性的成果。本书填补了我国国外法的一块空白,同样令人高兴的是:通过本书的研究它揭示了苏联等国家制宪过程中的复杂性和曲折性,向我们展示了当代社会的一些潜在性的危机,当然这并不是本书的侧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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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法(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著;刘丽君译德沃金是美国近三十年来最有影响的法理学家之一。这本《自由的法》讨论了美国近20多年中几乎所有的宪法争议,如堕胎权、纠正歧视措施(affirmativeaction)、色情作品、种族冲突、同性恋、安乐死以及言论自由等,有些章节还涉及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本书前言特色及评论文章节选第三章美国宪法的内涵我和理查德·波斯纳大法官应邀就未列举的宪法权利这一主题作辩论。我在这个论题上处于劣势,因为我认为,这种由我们为这一辩论而事先假设的列举与未列举的宪法权利之间的差异其实是不存在的。我会解释其理由,但若将我的解释视为我对这场期待已久的争论的贡献,则似乎是不公允的。在会议的日程表上列有“未列举权利”这样一个主题,听众们一定预期会讨论堕胎这个时代论争中最为激烈的宪法论题,所以,在我们将宪法列举权利与未列举权利之间的差异以及其他一些因拙劣的哲学观点而被抛弃的法律概念同样安全地封存起来后,我再试图解释如何解决堕胎这一宪法争议。真正的权利法案我们赞美的权利法案,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这一法案也包括了它后面的南北战争修正案。请大家展开自己的想像力来读美国宪法的这一部分。权利法案的某些条款非常具体,比如,第三条修正案规定,军队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同意不得进住任何民宅。另外一些条款具有中等的抽象程度,如第一条修正案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信教自由。但是,一些关键的条款在起草时是以尽可能抽象的政治道德的术语写就的,比如,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语言似乎只考虑程序,即没有限制政府所颁布和执行的法律,而只是规定了政府必须如何来颁布并执行它所适用之法律。然而法律史摒弃了这种狭隘的解释。因为,一旦我们将宪法条文既作为调整实体法,又作为调整程序法的基本法,那宪法的范围之宽泛是惊人的。由此,权利法案除了规定政府对其统治的每一个人予以同等关注和同等尊敬外,同时规定不得侵害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这样的基本自由就是如一个著名的法官所归结的法定自由(orderedliberty)的思想。对权利法案的自然解读从权利法案的原文看,它设立了一套纵横交错的原则,一些原则极其具体,另一些则比较抽象,还有些似乎无止境地抽象化。将它们合起来看,这些原则界定了一种政治典范:它们构建了一个社会的公民的平等和自由的宪法大纲。请注意这一令人叹为观止的建筑的三个特征。第一,这一原则系统是全面而完整的,它既保证同等关注,又规定基本自由。在我们的政治文化中,这是主张个人权利的两个主要渊源。所以,对任何一个坚信自由平等的公民享有特定的个人权利的人来说,认为我们的宪法未包含这一权利是不可想像的,除非宪法史本身已果断地否定了这样的愿望。这是一个关于宪法判决和宪法辩论的重要事实,我将回过来对其加以讨论。第二,从宏观上看,自由和平等相互重叠。在权利法案中,关于自由和平等这两个主要抽象条款中的任何一个本身,都同样地具有全面性并相互重叠,例如,基于对平等保护条款的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