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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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国家文物局 编《意大利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系国家文物局与意大利进行文化遗产事业法律法规交流的重大成果,由罗马市政府文化事务处汇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学者精译精校。此书由分五大部分:总则、文化财产、景观资产、处罚和法律生效废止与暂行等。尤其是文化财产部分的法律条文,分别就保护(监管、检查、流转、探查与发现、征用)、享用和强化(强化原则、档案文件的查阅与保密)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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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劳资法律制度研究周剑云 著《美国劳资法律制度研究(1887-1947)》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指导,综合运用法学、历史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现代美国劳资关系及其法律调控机制的演进和确立进行考察与分析。通过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揭示出现代美国劳资关系法律调控机制的产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而且揭示这一制度与美国政治和社会的“多元性”特征、美国现代劳工运动、美国政治体制的发展演变等之间的关系与关联,从而进一步揭示在类似美国这样的多元化社会转型中,通过制度法制化保护社会弱势集团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应有之责。第一章导论部分主要界定劳资关系和劳资关系法律调控机制的概念,说明本文的选题意义、中美学术界的研究状况、作者的基本思路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讨论美国立国伊始至19世纪80年代,美国劳资关系调控中的法律适用及特征。这一章以普通法中刑事共谋罪在早期美国劳资关系调控中的适用为核心,阐述美国法院在早期劳资关系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以及早期工会对法院管制的反对、美国劳工的法律权利意识的变化、工会组织权利意识的转变和美国主流法律思想的变化之间的关系。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进一步揭示劳资关系变化与法律调控机制变化的互动关系。第三章讨论以劳联为主的美国工会组织反对劳动禁令为核心,论述法院与日趋成熟的工会组织之间的冲突。这一章以博弈论和社会选择理论的一些基本原则为理论支撑点,分析了法院、工会和雇主之间的斗争和制约关系,讨论了工会对雇主管理权威的挑战和对法院在调控劳资关系问题上的支配地位的挑战。揭示了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随着美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工会的组织理念和斗争策略也随之改变,通过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劳资合同,工会在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控上取得了一定的主动权;法院也通过司法判决渐渐承认了工会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第四章讨论以美国联邦政府劳资关系立法为核心,分析联邦政府逐渐把劳资关系调控列入国家公共政策的目标的过程,以及这一进程中一些杰出人物的贡献。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控和调控制度的法制化,实质上是一个重新划分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的过程。在美国而言,就是雇主、工会抑或是国家,谁更有权力分割“经济馅饼”。通过对上述各方在《国家劳资关系法》的制定和调控制度的设置过程中的博弈的分析,揭示了美国社会多元性所决定的公共权力由各个利益集团分享的特征。第五章讨论以对《瓦格纳法》的修改过程中,劳资关系委员会、工会和雇主的斗争为核心。揭示了《瓦格纳法》颁布后,工会获得了对工厂生产事务一定的决策权后,一方面使劳工的经济利益得到了切实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工会过于重视工会及其会员的利益,对工厂生产标准和技术改进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引起雇主和社会保守力量对工会权力的反弹,社会公众也对工会的权力过大和社会责任提出质疑。结果是通过了《塔夫脱一哈特莱法》,在工会、雇主和雇员之间重新分配了权利和义务。这表明了美国劳资关系调控的政治和社会基础要求劳资力量的某种“动态平衡”,表明在类似美国的多元化社会中,各方利益的“动态均衡”是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关键,劳资关系法律制度也必须反映和确认劳资利益“动态平衡”与社会发展的平衡的需要。第六章结语部分是对美国劳资关系法律调控体制演变过程分析的思索,略述笔者对在多元化社会中,社会变革中法律制度设计的一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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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刑事法(法)玛蒂,(荷)佛菲勒 主编,贾宇,喻贵英,付玉明 译《欧盟刑事法:欧盟财政利益的刑事法保护》是一部关于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欧盟刑事法》项目相关成果的译著,立足于《欧盟刑事法》第一卷的内容,分为综述、比较法的横向分析、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大部分,对保护欧盟财政利益的刑罚指导原则进行细化分析,主要涉及与成员国国内法相关的《欧盟刑事法》的可行性问题,和与成员国之间的横向合作以及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纵向合作相关的特别问题。《欧盟刑事法:欧盟财政利益的刑事法保护》将欧洲刑事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基础性成果部分地介绍到我国,并有助于我国法律界和法学界人士认识了解欧洲的刑事法律及其刑事法律精英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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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法日本国会 制定;杜颖 译日本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这首先表现为将原来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规定为“视为侵害的行为”,专利权保护也随之突破了原来“仅供使用”的底线,如果产品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所要解决的课题具有不可或缺关系的,这些产品的制造、转让等行为也可能会落入“视为”侵权的范畴。以规范发明的《日本专利法》为例,它在第101条第2项规定,“专利为产品发明的,明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产品是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制造专利产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发明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在该条第5项规定,“专利为方法发明的,明知发明为专利发明且产品是实施发明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供利用该专利方法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发明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再以《日本实用新型法》为例,该法在第28条第2项规定,“明知设计为实用新型且产品是实施实用新型设计所用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以经营的方式,制造、转让等、进口或为转让等而提出制造登记实用新型产品所使用的(在日本国内广泛流通的产品除外)、且为设计解决的课题不可或缺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害实用新型权或者独占实施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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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钱跃君 著法律是传统道德与社会良知的积累,是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是人类理性的导向,是社会和谐的保障。所以,法律的背后是政治,政治的背后是社会,社会的背后是文化,德国法律印记着德意志民族的历史与现实。法庭就如战场,法官槌下,不是你胜,就是我赢。只有面对社会现实、结合法庭实战介绍欧洲法律,才能领悟欧洲法律的精髓,才能手持法剑走向欧洲,闯荡海外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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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化(美)弗兰科 著,潘攀 译《证券化:美国结构融资的法律制度(第2版)》于1991年第一次出版之时,“证券化”之含义并不为人所知。但是,它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就兴盛起来。《证券化:美国结构融资的法律制度(第2版)》于2006年第二次出版,这反映了此主题引发了更广泛的兴趣,并吸引了更多的读者。这是因为证券化为银行和证券市场的结合提供了一种体系,以吸取两者之长。贷款可借此转化为证券,银行业可借此实现市场流动性和投资多样化。证券化为那些需要流动性或要求以更好价格出售不良资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借款人也受益于证券化,因为他们的贷款可以与其他贷款一起被汇集,获得不同方式的担保,因而组成更高质量的贷款池,并降低了借款人的利息成本。《证券化:美国结构融资的法律制度(第2版)》旨在帮助法律工作者理解和操作证券化。《证券化:美国结构融资的法律制度(第2版)》涉及实施证券化所需的金融体系、整体法律政策以及这些年来在美国出现的繁杂的法律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管辖证券化的法律与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紧密的关联性。这可能是因为证券化交易可以划分为不同组成部分,其中每个部分都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得以启动或获得服务;或者是因为律师及其客户在设计其交易时充满灵活性。因此,证券化扩展至全世界,美国制度与其他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适应,这都不是令人惊奇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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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统一(荷)施皮尔 主编,梅夏英,高圣平 译《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丛书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是《欧洲侵权法原则》的条文及其解释:二是制定《原则》的基础,即各国侵权法制专题比较研究丛书,专题涉及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损害赔偿中的几个最重要因素,如违法性、因果关系、严格责任、损害和损害赔偿等。专题丛书都以问题为中心。各国作者针对问卷表的问题,结合本国的通说、立法和司法实践做出回答、主编在国别报告的基础上撰写比较报告,指出各国的异同,为草案相关主题的拟定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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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宪法法院研究尤晓红 著近代以来,各国纷纷实行法治以代替人治。在法治之下,又纷纷制定了宪法,实行宪政。个中缘由,无须多言。中国清末政府迫于各方压力,也于1908年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仿行“宪政”,迄今已一百周年。此后,在中国,只有实行真宪政还是实行假宪政、实行何种宪政之争,而无人反对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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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合同法导论马特 等著为了阐发英美合同法之精神,《英美合同法导论》的撰写力求将合同法的知识体系提纲挈领,并与相应的典型判例相结合,从而帮助广大读者和学生学习和掌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育以独特的专业特色、完整的知识结构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著称,培养出来的学生具有“三会”人才的特征,即能熟练运用外语、懂得并能操作国际经贸业务、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双语教学、案例教学及讨论教学等新型方法融人到比较法和英美法教育之中,其中英美法的合同规则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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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陪审团(美)德威尔 著,王凯 译《美国的陪审团》是一部激情四溢、理由充分的警示录,同时也是一部引人入胜乃至轻松有趣的作品。有人主张废除陪审团制度。将陪审团的权力移交给法官或者“专家”小组,对此,德威尔法官在《美国的陪审团》中一一予以驳斥。与“冗繁晦涩的法学文著”不同,作者回溯了陪审团有罪裁决与无罪裁决的历史衍进,引用了著名审判的真实记录,例如:对年轻的贵格教徒威廉·佩恩的控诉、赛伦“巫士”审判以及18世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报刊印刷商约翰·皮特·曾格的民权审判——该案的律师是“费城律师”的原型。德威尔法官讽刺性的幽默意趣渗透在字里行间。但是作者也感到深深的忧虑,他警告我们:由于漠视与误解,陪审团制度正在危急之中。如果公众对其不闻不问,那么就可能会失去它。长期担任出庭律师与联邦法官的经历使作者确信:如果参与审判的法律职业者给予其一个公平的机会,美国的陪审团仍然能够胜任——有时甚至还很出色。作者提纲挈领地指出了美国诉讼实践中需要给予陪审团这一公平机会的种种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