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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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哲学文选邓正来《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上》是关于西方法律哲学代表性人物以及代表性著作的研究性翻译作品。书中具体收录了:《法治之论》、《奥斯丁的法律哲学理论》、《法律与道德——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等文章。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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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哲学文选邓正来《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下)》是关于西方法律哲学代表性人物以及代表性著作的研究性翻译作品。书中具体收录了:《罗伯特·诺齐克的、我的和你的未竞事业》、《论宪法》、《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等文章。 《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下)》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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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法律(美)查尔斯·弗瑞德 著胡敏洁,苏苗罕,李鸻 译《何谓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宪法》并非一部专论,亦非一部参考书,而是针对宪法学的主要课题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伴随着历经两百年的数个修正案,自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建立之初,宪法就或多或少地建构起了政府的框架。理智的人无法去期待宪法来提供某种单一化的主题。但是,对于我们在此所讨论的,为大众所普遍关注,且为国民生活赋予了清晰而绝妙的基本结构的主要论题而言,各个论题之间有着一贯性。正如学习解剖学时不仅要去学习神经、骨骼以及肌肉等,还要学习更大的生命系统,如神经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和骨骼肌系统一样,正是这种或这些一贯性,使得宪法学成为一门不仅需要学习而且更需要理解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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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体单体聚合物和用于研发的物质指南魏传忠《中间体单体聚合物和用于研发的物质指南》是《欧盟REACH法规实施指南丛书》(中文编译本)的第二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完成。《中间体单体聚合物和用于研发的物质指南》详细阐述了三类不同物质的注册要求,也就是中间体、单体和聚合物以及用于科学研发和以产品和工艺为导向的研发物质的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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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财产法(法)泰雷,(法)森勒尔 著本书书名原文为“droit civil,les biens”,本义为《民法,财产》,或者译为《民法,财产篇》。法国《民法典》仅在极个别条文中使用了物权(droitsreels)的概念。法典第二卷的标题是“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该卷共分四编,标题分别是:“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后几种权利是所有权的分解(demembrements)权利。在法国,凡是以“les biens”(财产)为书名的教科书或学术著作,一般仅讨论主物权(1es droits reels principaux)——所有权、用益权、役权,以及占有、取得时效……,通常不包括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优先权等内容,这些从物权(1es droits reels accessoires)另有专书介绍。我国学者在论及法国《民法典》有关财产的编章时,有的直接以“法国物权法”冠其名,并没有突出财产(法)的概念。在我看来,用物权法来表述法国《民法典》的有关内容,不能准确体现该法典的立法特色,多少有点违背法典制定者的本意。法国《民法典》不使用物权这一概念,自然有其理论上的原因,该法典对财产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等于我们所说的物权法。当然,有关物权的教科书或著作尽管大多使用“财产”作为标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国民法中就根本没有物权概念,尤其不影响法院判例与学术著作使用这一概念并对其做出深入的研究。本书是法国DALLOZ出版社著名丛书“PRECIS DALLOZ”(达罗斯法学要义丛书)中的一卷。这部丛书有关民法的部分共分七卷,分别是:《民法总论》(introduction 9enerale),《人,家庭与无能力》(1es personnes,la famine,les incapacites),《债》(1es obligations),《继承、赠与》(1es successions,lesliberalites),《财产》(1es biens),《婚姻财产制度》(1es regimes matrimoniaux),《担保、地产公告》(1es sfiuretes,la publicite fonciere)。除民法之外,“PRECIS DALLOZ”丛书还包括数十个涉及其他部门法或法学理论的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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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注册与数据共享指南魏传忠欧盟REACH法规建立了对化学物质进行管理的全新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通过强制性的数据共享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制造商和进口商通过试验获取关于物质数据信息的成本,同时也达到了REACH法规限制脊椎动物试验的目的。本卷详细描述了在REACH法规下,分阶段物质和非分阶段物质数据共享的机制。提供了在“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内信息的沟通方式及费用分担的指南。本卷还讨论了在REACH法规体制下如何保护商业机密信息和开展公平竞争的问题。本卷在其附录中通过大量图示和示例,直观地描述了在REACH法规下物质预注册和注册的流程;列举了十种不同类型的费用分摊方式;给出了数据信息交流的详细表格,对我国企业通过在欧盟的“唯一代表”进入“物质信息交流论坛”、交流物质信息、尽早完成预注册并降低为注册之目的的试验成本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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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行政法朱淑娣 主编《国际经济行政法》是一本交叉性、边缘性学科著作,综合了国际法学(包含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共同研究对象,运用了多学科的研究方法,梳理和整合了涉外经济行政领域的法律规范和经济领域的大量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可以满足国际法学、经济法学和行政法学专业的学生、教师、研究者和爱好者等不同群体的求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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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竞争法研究李国海英国竞争法最早可追溯到普通法的一些规则,17世纪就已经有简单成文法问世。现代的英国竞争法是从1948年开端的,这一年英国颁布了《垄断与限制性行为法》。此后,英国频繁出台竞争法文件。但是直到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也即随着1998年《竞争法》和2002年《企业法》的出台,英国竞争法才基本成形。这说明,英国竞争法发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超过了其他国家或地区。英国是一个在世界上很有影响且与我国有着紧密经贸关系的大国。对英国竞争法的发展史和其最新发展作系统研究,这对我国竞争立法和司法实践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除了复杂的发展史,英国竞争法的立法技术和制度框架也很有特色。在立法模式上,英国竞争法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立法,也不同于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分散立法;在法律渊源上,英国竞争法是以成文法为主体,这与英国的判例法传统形成鲜明对照;在规制对象上,英国竞争法是以行为主义为主体,但同时包含结构主义的内容;此外,在执法机构、制裁手段、实施程序等方面也都具有显著特色。英国竞争法的立法技术和制度框架如此富有特色,李国海教授的《英国竞争法研究》一书无疑给我国竞争法领域的学者带来了很多新的信息,可以启发我们在竞争立法中思考一些新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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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续俊旗,(德)豪茨纳格(Holxnagel,B.) 著《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选取了中国电信法起草中的四个关键问题:监管体制、网络融合、市场准入、普遍服务,并就这四个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述结构也基本一致:首先,分别描述中国和欧盟相关成员国在相关专题上的现状;其次,分析中国与欧盟在上述专题上的差异及差距,并分析其基础性原因。最后,提出中国在有关专题领域的立法建议。在监管机构部分,提出如下观点:中国电信监管机构应当尽可能淡化政府机构性质,以进一步提高其独立性;应积极推进广电和电信监管机构的融合,建立融合的监管体制;并加强与竞争管理机构以及内容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应当借助于电信监管体制的深化,探索经费渠道的多元化,特别是研究监管收费和电信资源收费及其专款专用制度;应当进一步明确电信监管机构在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并配置相应的监管手段;要通过电信立法,增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应加快改进争议解决程序,实现定分止争的快速解决。在网络融合部分,认为:为推进网络融合,首先要完善法律规范,抓紧出台《电信法》及其他适应融合性业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中国网络融合进程;其次,要改革中国、ICT领域的监管体制,择机成立融合性的网络监管机构;再次,要以市场为先导,培育多元利益主体,提升竞争活力;最后,要选择适宜道路,降低市场风险。《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认为,中国市场迈向融合的道路并非一条,政府部门应当扮演引领者、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让各类企业在网络融合中发挥主力作用。在市场准入部分,总体结论是,应顺应电信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逐步放松市场准人,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具体政策建议是:在电信业务分类上,修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加融合性业务;在电信业务许可制度上,简化许可条件,改革许可制度;逐步向国内非公资本和外资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市场;规定基础运营商开放网络,提供接人的义务等。在普遍服务部分,认为,首先,通过立法尤其是电信法的起草,明确普遍服务的目标、原则、义务范围、普遍服务义务承担者的产生方式、融资和补偿机制等;其次,普遍服务的服务范围应该惠及更多的弱势人群,包括城市的弱势人群以及残疾人,并且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应逐步推广和普及宽带业务;再次,要确立以成本为基础的普遍服务融资机制,选择适当时机出台普遍服务基金,并考虑将公共基金作为普遍服务融资的方式;然后,普遍服务义务分配机制应进一步市场化,在普遍服务的提供上加快引入竞争机制;最后,要定期对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对普遍服务的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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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美宪法权利比较研究朱应平 著本书是国内惟一一部对澳美宪法权利进行比较研究的专著。除了对两国宪法权利作总体比较分析外,还具体研究了两国陪审团审判权利、宗教自由权利、禁止歧视外州公民(即各州公民享有不受歧视的平等权)、财产权、言论自由、选举权、迁徙自由、平等权、正当程序、默示性司法裁判请求权等十种权利。研究表明,虽然两国宪法规定和宪法适用存在不同,但是在运用宪法保护人权问题上是相互借鉴的,特别是澳大利亚对美国的借鉴。认清这种必然性,有助于各国相互取长补短,促进宪法权利保护工作迈向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