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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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的经济分析林道海《超越法律的经济分析:一种以自由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权利)哲学》以“法治是自由的制度存在形式”为基础和立足点,试图超越法律的经济分析,走向更大的综合——一种以自由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权利)哲学。汲取现代哲学和经济学的相关成果,探讨了法治自由价值之下正义与效率及正义内部诸多价值之间一种可能的统一方式以及实现机制。明确法律经济分析的能与不能,划定其合理的范围与界限。《超越法律的经济分析:一种以自由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权利)哲学》明确肯定法律的权利哲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间的结合点即在于权利法则的边际约束与成本一收益分析之目的论考量的综合,以三大绝对律令为内核的普遍的权利法则的检验是法律正当性的充要条件及其合理性(广义)的必要条件。 -
中德私法研究王洪亮、张双根、田士水《中德私法研究2008(总第4卷)》为“中德私法研究(2008年总第4卷)”。共分专题报告、制度历史、专题论文、立法数据、典型判例和书讯书评六部分,主要内容包括过失相抵之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互殴、责任能力和与有过失之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私法的历史比较研究:评《(德国民法典)历史批评注释书》等。 -
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李金明《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除导言之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基础观念。首先,从刑法规范的立场,分析了不作为的行为性。作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不作为违反了刑法的命令性规范,所以,不作为与作为一样,都属于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其次,从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了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新标准,即:作为是违反禁止性规范,升高法益危险或使法益恶化的行为;不作为是违反命令性规范,既未升高也未降低法益危险,或者说,既未使法益恶化也未使法益好转的行为。最后,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笔者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负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义务的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从而与作为方式构成同一种犯罪的不作为犯罪。第二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及学说发展史。首先,对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史作了简要介绍,包括古代国家的立法、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以及当代中国的立法概况。其次,介绍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简史,包括旧法义务说、因果关系说、违法性说、保证人说以及当前的理论动态。第三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首先,介绍国内外关于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其次,对之进行了评析和论证;最后,提倡以条件说为标准,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即如果义务人履行了作为义务,就可能防止结果发生,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没有。第四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首先,对作为义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作为义务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所负有的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其次,详细地介绍并评析了国内外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各种形式的理论与实质的理论。最后,提出了本书的见解,认为对作为义务的来源应分别从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从形式的侧面而言,作为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刑法的规范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条件;从实质的侧面而言,作为义务则根源于对法益的社会功能关系,即作为义务产生的实质根据在于:在特定的社会中,为人们所普遍认可的,为保护法益而存在的社会关系(或地位),就其关系或地位自身的目的、性质而言,含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容。第五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首先,论述了等价性问题的缘起。不作为与作为在存在结构、规范结构方面各不相同,但是,为什么却可以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得到同等评价?由此提出了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其次,从规范的立场论证了不作为与作为等价的可能性。最后,对等价性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探讨,提出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性的标准包括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是:(1)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别行为要素;(2)法益面临现实的威胁;(3)义务人对法益侵害处于排他的支配地位;(4)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主观标准是:故意,或者过失。第六章:罪刑法定原则与不真正不作为犯。首先,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与内容,指出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从绝对的、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的、灵活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演变过程。其次,探讨了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最后,提出了立法论证与建议,建议在总则中对不真正不作为犯作出如下规定:第X条根据本人的社会地位负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义务的人,不履行该义务,且其不作为与作为实现的犯罪构成等价的,依照本法处罚。不作为与作为实现的犯罪构成是否等价,取决于下列因素:(1)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别行为要素;(2)法益面临现实的威胁;(3)义务人对法益侵害处于排他的支配地位;(4)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5)故意或者过失。对不作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作为义务等价性罪刑法定原则。 -
法理学李瑜青、苗金春、徐祥民 编《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核心课教材:法理学》是为满足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而编写的,用于法学的本科教育或专科教育。作者把学术界一些积极的新的理论和观点反映在教材的内容上,同时还注意在教学方法上的创新。全书的写作注重问题教学法的运用,每一章的设计首先把问题摆到读者的面前,章、节的推演过程就是问题的深入过程,如此的导入使整个教材的叙述环环相扣、跌宕起伏。《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核心课教材:法理学》是国内一部具有创新性的教材。《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核心课教材:法理学》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生、专科生、司法实务工作者及参加司法考试的社会人士。 -
西方法哲学主题思想史论周赟 著《西方法哲学主题思想史论:一种系列剧式的叙述》虽名为“西方法哲学主体思想史论”,但实际上她也是作者对法哲学领域中几个基本命题(“法律应该是什么”、“法律的合法性”以及“立法之法的运行”)的一种尝试性的系统探析。黑格尔曾说,所谓哲学史研究其实就是哲学研究本身,因为真正的哲学史——而不是单纯的思想史资料汇编——往往意味着作者浓烈的问题意识及透析视角。因此,哲学史的写作不仅仅可以、甚至也应该以历史上的思想资料为论据或出发点来分析、证立作者当前所欲解决之哲学命题,而不应满足于卡片式的摘录。 -
美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研究祝磊“商业秘密之重要犹如血液之于个人。”“一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水平,并不完全取决于她的技术发展水平和商业发达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商业发达程度相对较低的国家,更需要加强其商业秘密的保护。”至此,从上述自由的漫谈中可以将本文的研究动机与目的简单加以归纳:以晚近判例和立法为线索,探寻美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核,以期洋为中用。中国作为一个经济与科技在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商业秘密立法远远落后于其他西方国家,国内或国际社会要求我们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不断,商业秘密立法的落后与保护商业秘密的现实需要之间的差距要求我们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迎上晚近的商业秘密立法浪潮。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坚持实证分析(positive analysis)方法。所谓实证分析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即描述事实而不作过多的评价,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范陈晓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企业的运营,调度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某种角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的发展方向与速度。但是,在整个社会关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风光”时,却忽视了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一旦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话,将不仅仅影响到高管人员自身利益,还会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成与败。本书结合现实案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全面分析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和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所可能面临和遭遇的法律风险,并期望以此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警示其规范自身行为,以保障自身利益和实现自身的价值。 -
仲裁与法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 编《仲裁与法律(第110辑)》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办,专门研究仲裁和法律问题的全国性法学读物。《仲裁与法律(第110辑)》创办以来,及时报道了国(境)内外仲裁发展动态和信息,并刊登了大量富有启迪和指导意义且有一定创新见解和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案例评析以及介绍国际先进仲裁理念、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文章,是中国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的权威性读物。《仲裁与法律(第110辑)》现辟有如下栏目:仲裁动态、专论争鸣、调解专栏、海事仲裁、案例精辟、特载、法律法规等。 -
人本法学的哲学探究武步云《人本法学的哲学探究》将“以人为本”的原则运用到法学领域,提出了“人本法学”的概念,以人本思想和马克思主久法哲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从哲学上审视、探究了法和法学。阐述了一个非传统的法学理念和法的概念。与传统观点不同,作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在更深层次上,一开始就是人本的,即以人为本的,并以实践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深刻地揭示了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对立社会的阶级本质,揭示了法的生产、发展的规律,强调了法始终是为人的自由发展、社会和和谐协调而存在的。论著从人本思想出发,把“占有”作为法的逻辑起点,把“行为、法律行为”作为主线,以“主客体结构”为基本骨架。展开了全书的论述,最后以“自由、和谐社会”为逻辑终点,建构了一个简要的法哲学体系。从而回答了什么是法,这个法哲学也是一切法学的根本问题。并同否认法有普遍本质的后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德国)萨维尼、(德国)格林 著;杨代雄 译从1820年到1842年,萨维尼先后在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开设三十多次法学方法论课程,以其清晰、流畅、优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讲授吸引了大批学子,听课者有不秒后来成为著名法学家,如温德夏、霍默耶、布卢默、布尔沙迪等。可以说,萨维法学方法论直接影响了不止一代法学家。在萨维尼学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梅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词典》以及雅格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