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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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许章润编者有感于“旧邦新命”依然是当下中国的主要问题,而就如青年马克思所言,问题是时代的格言,遂着意于《历史法学》的刊行,将长期积蓄的心事落实为编事,以法意演绎史义,藉史义揭示法意,而法意与史义者,人生与人心也。 其基本命意在于,上接历史法学理路,由阐扬其思绪而践履其理念,通过省察民族国家法律生活的历史理性,揭示中国文明规范体系的比较文化意义,从而求裨于中国当下的艰难历史转型;下启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想象空间,以渐成汉语法学,为中国人世生活提炼和展现规范世界的意义之维。 -
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李鸣《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是本人承担的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当代民族问题战略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民族法研究中心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以严谨的科学态度,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正确阐述中国近代少数民族自治法制的形成与发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与经验。2007年金秋10月,正值收获的季节,我利用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的闲暇时间,完成了《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一书的定稿工作。从该项目的立项到该项目的完成,历时三年,其间耗时费力、苦心劳神,个中滋味,让人感叹,但教学科研既然是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也就泰然处之了。 -
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田艳《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将充分利用横向比较(此地与彼地的有关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保障的立法状况)和纵向比较(以历史演变为线索研究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变迁情况)相结合的方法,以期从多角度全面透视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问题。同时,在《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的写作中,注重微观与宏观视角的结合,客观与主观的结合,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结合。《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涉及民族法学、宪法学、国际人权法学等几方面的内容,还运用了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以法学为基础,以其他学科为辅助,综合研究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力图提出切实可行的科学的决策依据,使中国的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走在《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从理论上剖析和梳理了关于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种种论述,试图对目前争议较多的这一概念通过规范实证进行重新界定,通过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以及分析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定义人手来统领《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这些相关概念包括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文化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少数民族文化自由。在此基础上,《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试图从理论上探索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主体(享有者),以确定权利的归属,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权利主体不明进而保护不力的问题铺平道路。 -
法治论衡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拨正了中国前进的历史航向,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自那以后3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努力,以党的十七大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本集子所收人的106篇论文,就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理论研究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所留下的印记,体现了法学理论工作者对这一伟大历史进程所作的贡献。 -
微观视域法之理杨亚非 编以“微观视域法之理”为主题的这二十几篇文字,与一年前的文集《在社会调查中思考法之理》一起,构成了一个清晰、坚定的轨迹,这个轨迹通向社会生活,持续接近着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2004年秋,当迎来自己的第一届研究生,迈出硕士点建设的第一步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点的全体导师就形成了十分清醒的学科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对发展与创新的路径做出了选择。导师组确定了目标明确、定位清晰的培养方案,向研究生提出了关注社会、在与社会的密切关联和互动中研究法律、思考法之理的要求。于是,在深入社会调查,独立思考的基础上,2005年4~5月,在我们自己建立的学术平台“法学讲坛”上,18名研究生进行了以“在社会调查中思考法之理”为主题的“法学研究报告”,围绕着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研究成果的精粹形成了文集《在社会调查中思考法之理》。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学和法律问题进行亲历式研究,我们收获了最初的成果,也得到了有益的锻炼和启示。我们认为,学习法理学、实现法学研究中的理论创新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法理学并不是纯粹形而上的东西,法律不仅仅是文本,法律理念和精神也不仅仅是抽象的符号和大词大话,就像黑格尔的法哲学文本,就像《拿破仑法典》,就像一般的词语“公平”、“正义”……它们也很具体、很生动,非常贴近生活并且因应着社会生活。对于法律学人来说,要培养创新意识,学会创新,仅靠抽象的逻辑思维、机械地背诵法条和简单地重复法学名言和大词是难以达到的。要努力学会在法学研究中化抽象为具象,化空泛为具体,体认法律理论的道理和真谛,反思逻辑推理的前提,关注法学和法律的微观,培养“具象”的思维能力。因此,我们不仅要在社会调查中思考法之理,还要在社会调查中注重法律与法学的微观和具体。于是,我们将第二届研究生学术研究的选题导向法学的微观视域。我们不仅要求研究生眼睛向下,关注具体的法律生活,导师们还率先垂范,有效指导和积极参与,增强了学生实践及创新的当趣和积极性。19名同学选择了自己感兴趣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在2006年的4~5月间作了精彩的“法学研究报告”,杨亚非、于兆波、庞华玲、李艳秋4位导师在学有专攻的领域深化了若干具体问题的研究,参与了笔谈。 -
论程序化法治黄捷《论程序化法治》把法治的实体性意义界定为法治或法治国家的理论构造或法治制度设计中用来规定那些具有目的性或目标性的法治理论描述和制度建设的指标或政治期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政治建设的确定目标,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治国方略的时代性转换。法治国家的提出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为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而当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偏失,就是对法治的程序化注意的不够,造成了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迟滞。为此,提出和开展法治程序化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心问题。这也就是《论程序化法治》的研究主题。《论程序化法治》在介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随着社会主义运动和实践的深入,在不同历史背景中关于法治的思想认识和探索轨迹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和实践。并在概念上将我国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界定为: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确立宪法、法律为最高权威、实施权力分工和权力制约的政治构成形式和国家政治等各方面生活有序化实现的过程。随后,《论程序化法治》在理论逻辑的意义上将法治问题从一个整体的理性目标,一分为二,分解为实体和程序两大构成要素。法治的程序意义是针对法治实现的过程而言的。它是法治问题中那些能否把社会现实和法治目的追求或目标期待之间的空档联系起来的理论和制度问题。因而法治的程序意义具有明显的过程属性。实体和程序之间的关系不稳定和不对应的可能性,决定了我们对法治问题的评估既不可只看实体的“德性”是否高雅?也不可只看程序过程的“品质”是否正当?而必须将他们统一起来一并考察和关注、一并设置和建筑、一并纳入法治理论关注的视野。法治化是人类历史实践的必然选择,法治化的本质是法治的程序化,法治的程序化是法治得以存在和生长的生命形式。另外,在法律规则体系形成的基础上,贯彻和运筹法律实施的普通法律制度和最后掌管法律实现的司法组织制度构成也在法治的构建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若可以把法治理解为活着的生命体的话,那么,法律规则的存在是支撑法治的“骨骼”,而普通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将构成法治的“经脉”。法律规则有效的分布和立体的存在,法治骨骼和经脉乃至全部有机体齐全健康;那么法治就是一个虚拟意义的活的生命体。在进一步考察它的存在形式时,我们会注意到它的两种不同的表现状态——静与动的统一。借用生态系统与生态环境的概念,笔者又将法治理解为生态的系统:法律在特定的环境影响中开展活动,实现自己的目标;法律活动又以其过程和结果不断向周围的环境施加自己的影响力。经过长期的互动影响,每个区域的法律活动和环境之间、法律活动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具有某种法律属性之外的功能。那么,法治的生态环境也可以理解为那些可以对法律活动产生影响力的周边要素构成的整体。包括法治文化的本质是程序法治文化;民主有序的政治环境是程序化法治的政治保障;多元发达的市场经济是程序化法治的土壤和基石。笔者同时主张:程序化法治的发展是一个由初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是由浅到深、由粗到细、由低级到高级的程序活动过程和程序完善过程。笔者最后指出了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问题的根源,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和思路。 -
上海法治调研报告林荫茂上海社会科学院正在努力向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社会主义新智库目标前进。法学所科研人员近些年积极开展一些社会调查研究活动,做问卷、开座谈会、访谈,形成一批调研报告,努力为党和政府的法治建设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本集收入的是2006年和2007年完成的调研报告。从报告所涉及的内容看,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具有上海法治的特色。如在沪外资企业对上海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及对策问题调研,我们选择了会计、律师、广告物流、银行、信息服务等行业中外资所占市场份额以及对本土企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初步调研。这些行业在服务业中有重要地位,也是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的拳头产品。二是关注点丰富。既有社会治安的法治问题,又有经济发展的法治问题,还有贴近民生的法治问题,以及政府行政法治问题,等等。三是内容充实。有基本情况、有翔实数据、有分析图表,更有学者的观点和建议。这些调研报告完成后都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实现着法学研究人员为国家法治进步而做积极贡献的愿望。当然,新智库建设是我们的目标,调研还有待深入,思考还有待深化,更要坚持以国情市情调研为抓手,努力推动新智库建设再上新台阶。 -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王伟从理论上讲,迄今为止,研究社会保障问题的国内外专著和论文很多,近年来国内这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提供了较充分的理论依据。然而,我国学者的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在经济学和社会学层面上进行的较多,在法学层面上进行的较少。近年来法学领域出现了一些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但在时代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社会保障法制理论研究仍显不足。我国人世之后,WT0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并与时俱进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形势的发展使我国社会保障理论研究特别是在法学层面上的研究更显苍白乏力。实际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纳人法制化轨道。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是:至今尚无一部独立的社会保障立法。因此,本文尝试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达到增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并从理论上对相关实践起到一定指导作用的目的。从实践上讲,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国家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深刻变革。时代的发展和我国人世.使许多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问题凸显在我们面前,迫使我们必须加快改革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步伐,以应对挑战.规避风险,协调差异,改革弊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真正达到双赢的目的。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与国际相比还很滞后,这种现状显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的现实极为不符。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真正能够以法律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 -
中外法律文献研究赵九燕《中外法律文献研究(第2卷)》丛书的宗旨是在介绍和研究国内外法学专业图书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找出自己工作的差距,进而探求法学专业图书馆今后发展的方面。《中外法律文献研究(第2卷)》中具体收录了:《俄罗斯联邦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民初平政院研究——以“鲁迅诉教育部”案为视角》等文章。 -
中国民法现代化研究导论辜明安中国民法现代化不仅仅是制度的现代化,还是理论、司法、民众观念,以及法治社会基础等诸多方面的现代化。这些方面的实现建立在了解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起源、发展和现状,分析中国民法现代化的目标,探索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困境与现实进路之上。 作者者在本书中,试图尽其所能就现代化与民法现代化及其意义、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现实状况和基本目标、以及可能面临的困境与进路等基本问题作初步思索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