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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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法律系列之原法朱腾《银河法律系列之原法(第3卷)》讲述原法之道,朱腾主编,内有注解,易懂。《银河法律系列之原法(第3卷)》是《银河法律系列》之《原法(第3卷)》,书中具体收录了《清代地方司法的行政背景》、《清末修订法律馆修律活动的技术性考察及其得失》、《论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划分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影响》、《不能犯危险性判断问题论争:兼论刑法研究方法之选择》等文章。 -
中国民族立法制度研究彭谦《中国民族立法制度研究》主要涉及如下研究方向:(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践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地区经济法制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刑事法律制度研究,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制建设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环境资源法制研究,广西瑶族地区的自治制度研究,民族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与人权保障,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研究;(二)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历史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古代至清代少数民族“自治”研究,近代少数民族“自治”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研究;(三)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基础理论研究,以及民族教育、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司法保护等具体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 -
华政法律评论刘宪权回首以往的努力与坚持,我们深刻体会到只有在发扬以往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提升科研水平,才能处于法学研究的前沿领域。今年,为了进一步提升教师的科研主动性、更好地反映教师科研成果、创新并优化书面载体,我们决定对原“法学新问题探索系列丛书”进行改版,每年出版一期《华政法律评论》。学院通过征稿及经出版社聘请的各学科专家认真评审,共选取了十九篇学术论文,结集出版《华政法律评论》第一卷。该卷主要涉及了刑法、民法、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学科;在内容上既有法学理论研究,也有实务问题探讨,代表了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今后我们还将不断汇集编辑优秀论文,持续推出《华政法律评论》系列卷,努力使《华政法律评论》成为法学研究的精品书籍。希望《华政法律评论》第一卷的出版,能够继续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为我国法学理论及实务研究的深入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
全球化的法律分析黄文艺 编《全球化的法律分析》汇集了国内众多法理学、国际法学知名学者关于法律全球化方面的论述,意在向读者展示中国学者从法学的视角对全球化的解读。《全球化的法律分析》包括17篇文章,分别讨论了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制、法律场域中的全球化、全球化与法律区域化等涉及全球化方面的法律问题。全球化问题引入法学场域,不仅意味着法学研究领域的扩展和知识总量的增长,更带来的法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和观念结构的更新,《全球化的法律分析》收录的这些文章,展示了法学界在全球化研究上的学术进步和进展。《全球化的法律分析》可供法理学、国际法学等学科的研究者在研究时阅读参考,也可供法学专业本科高年级学生及研究生阅读。 -
认真对待权利(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成名之作,写作于20世纪60至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在此期间,种族歧视、越南战争、公民不服从等问题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德沃金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他在《认真对待权利》中论述的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使他成为本领域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德沃金的作品对主导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两个概念——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发起了正面袭击……德沃金的理论在法理学学者中间激起了惊涛骇浪。 本书堪称罕有,既是重要的、独创的哲学著作又很悦读。德沃金的论辩生机勃勃、富于想象力而又极致优美。 -
上海法治调研报告林荫茂上海社会科学院正在努力向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社会主义新智库目标前进。法学所科研人员近些年积极开展一些社会调查研究活动,做问卷、开座谈会、访谈,形成一批调研报告,努力为党和政府的法治建设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本集收入的是2006年和2007年完成的调研报告。从报告所涉及的内容看,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具有上海法治的特色。如在沪外资企业对上海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及对策问题调研,我们选择了会计、律师、广告物流、银行、信息服务等行业中外资所占市场份额以及对本土企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初步调研。这些行业在服务业中有重要地位,也是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的拳头产品。二是关注点丰富。既有社会治安的法治问题,又有经济发展的法治问题,还有贴近民生的法治问题,以及政府行政法治问题,等等。三是内容充实。有基本情况、有翔实数据、有分析图表,更有学者的观点和建议。这些调研报告完成后都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实现着法学研究人员为国家法治进步而做积极贡献的愿望。当然,新智库建设是我们的目标,调研还有待深入,思考还有待深化,更要坚持以国情市情调研为抓手,努力推动新智库建设再上新台阶。 -
论程序化法治黄捷《论程序化法治》把法治的实体性意义界定为法治或法治国家的理论构造或法治制度设计中用来规定那些具有目的性或目标性的法治理论描述和制度建设的指标或政治期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政治建设的确定目标,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治国方略的时代性转换。法治国家的提出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为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而当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偏失,就是对法治的程序化注意的不够,造成了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迟滞。为此,提出和开展法治程序化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心问题。这也就是《论程序化法治》的研究主题。《论程序化法治》在介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随着社会主义运动和实践的深入,在不同历史背景中关于法治的思想认识和探索轨迹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和实践。并在概念上将我国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界定为: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确立宪法、法律为最高权威、实施权力分工和权力制约的政治构成形式和国家政治等各方面生活有序化实现的过程。随后,《论程序化法治》在理论逻辑的意义上将法治问题从一个整体的理性目标,一分为二,分解为实体和程序两大构成要素。法治的程序意义是针对法治实现的过程而言的。它是法治问题中那些能否把社会现实和法治目的追求或目标期待之间的空档联系起来的理论和制度问题。因而法治的程序意义具有明显的过程属性。实体和程序之间的关系不稳定和不对应的可能性,决定了我们对法治问题的评估既不可只看实体的“德性”是否高雅?也不可只看程序过程的“品质”是否正当?而必须将他们统一起来一并考察和关注、一并设置和建筑、一并纳入法治理论关注的视野。法治化是人类历史实践的必然选择,法治化的本质是法治的程序化,法治的程序化是法治得以存在和生长的生命形式。另外,在法律规则体系形成的基础上,贯彻和运筹法律实施的普通法律制度和最后掌管法律实现的司法组织制度构成也在法治的构建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若可以把法治理解为活着的生命体的话,那么,法律规则的存在是支撑法治的“骨骼”,而普通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将构成法治的“经脉”。法律规则有效的分布和立体的存在,法治骨骼和经脉乃至全部有机体齐全健康;那么法治就是一个虚拟意义的活的生命体。在进一步考察它的存在形式时,我们会注意到它的两种不同的表现状态——静与动的统一。借用生态系统与生态环境的概念,笔者又将法治理解为生态的系统:法律在特定的环境影响中开展活动,实现自己的目标;法律活动又以其过程和结果不断向周围的环境施加自己的影响力。经过长期的互动影响,每个区域的法律活动和环境之间、法律活动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具有某种法律属性之外的功能。那么,法治的生态环境也可以理解为那些可以对法律活动产生影响力的周边要素构成的整体。包括法治文化的本质是程序法治文化;民主有序的政治环境是程序化法治的政治保障;多元发达的市场经济是程序化法治的土壤和基石。笔者同时主张:程序化法治的发展是一个由初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是由浅到深、由粗到细、由低级到高级的程序活动过程和程序完善过程。笔者最后指出了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问题的根源,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和思路。 -
微观视域法之理杨亚非 编以“微观视域法之理”为主题的这二十几篇文字,与一年前的文集《在社会调查中思考法之理》一起,构成了一个清晰、坚定的轨迹,这个轨迹通向社会生活,持续接近着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2004年秋,当迎来自己的第一届研究生,迈出硕士点建设的第一步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点的全体导师就形成了十分清醒的学科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对发展与创新的路径做出了选择。导师组确定了目标明确、定位清晰的培养方案,向研究生提出了关注社会、在与社会的密切关联和互动中研究法律、思考法之理的要求。于是,在深入社会调查,独立思考的基础上,2005年4~5月,在我们自己建立的学术平台“法学讲坛”上,18名研究生进行了以“在社会调查中思考法之理”为主题的“法学研究报告”,围绕着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研究成果的精粹形成了文集《在社会调查中思考法之理》。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学和法律问题进行亲历式研究,我们收获了最初的成果,也得到了有益的锻炼和启示。我们认为,学习法理学、实现法学研究中的理论创新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法理学并不是纯粹形而上的东西,法律不仅仅是文本,法律理念和精神也不仅仅是抽象的符号和大词大话,就像黑格尔的法哲学文本,就像《拿破仑法典》,就像一般的词语“公平”、“正义”……它们也很具体、很生动,非常贴近生活并且因应着社会生活。对于法律学人来说,要培养创新意识,学会创新,仅靠抽象的逻辑思维、机械地背诵法条和简单地重复法学名言和大词是难以达到的。要努力学会在法学研究中化抽象为具象,化空泛为具体,体认法律理论的道理和真谛,反思逻辑推理的前提,关注法学和法律的微观,培养“具象”的思维能力。因此,我们不仅要在社会调查中思考法之理,还要在社会调查中注重法律与法学的微观和具体。于是,我们将第二届研究生学术研究的选题导向法学的微观视域。我们不仅要求研究生眼睛向下,关注具体的法律生活,导师们还率先垂范,有效指导和积极参与,增强了学生实践及创新的当趣和积极性。19名同学选择了自己感兴趣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在2006年的4~5月间作了精彩的“法学研究报告”,杨亚非、于兆波、庞华玲、李艳秋4位导师在学有专攻的领域深化了若干具体问题的研究,参与了笔谈。 -
法治论衡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拨正了中国前进的历史航向,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自那以后3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努力,以党的十七大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本集子所收人的106篇论文,就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理论研究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所留下的印记,体现了法学理论工作者对这一伟大历史进程所作的贡献。 -
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田艳《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将充分利用横向比较(此地与彼地的有关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保障的立法状况)和纵向比较(以历史演变为线索研究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变迁情况)相结合的方法,以期从多角度全面透视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问题。同时,在《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的写作中,注重微观与宏观视角的结合,客观与主观的结合,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结合。《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涉及民族法学、宪法学、国际人权法学等几方面的内容,还运用了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以法学为基础,以其他学科为辅助,综合研究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力图提出切实可行的科学的决策依据,使中国的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走在《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从理论上剖析和梳理了关于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种种论述,试图对目前争议较多的这一概念通过规范实证进行重新界定,通过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以及分析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定义人手来统领《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这些相关概念包括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文化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少数民族文化自由。在此基础上,《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试图从理论上探索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主体(享有者),以确定权利的归属,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权利主体不明进而保护不力的问题铺平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