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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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史探径 著《社会法学》对社会法及其范围内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理论知识作了简明扼要的介绍:回顾和反思了社会法制建设的历程;客观介绍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对所展现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了问题的解决办法。全书分4编22章。第一编,社会法基本理论。包括对社会法的概念、性质、与诸法的关系、社会法出现的历史进程以及它的任务、作用和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介绍和论述。第二编,劳动法。论述了劳动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用史、论结合方法介绍了中外劳动立法的发展历史。第三编,社会保障法。在论述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部分中,特别对社会保障权的性质以及存在颇多错误认识的社会保障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作了较为透辟的解释。对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包括国有企业职工尤其是老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差距过大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第四编,工会法及其他法律。工会法与同样具有公、私法规范融合的特点的社会团体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同列入第四编。《社会法学》计划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博士研究生教材之一。它同样适合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作为教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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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导论(美)吉本斯;毛凤凡、等 译著名法学教授彼得·古德里奇曾说:“学习法律的第一要务是学习法律的语言,以及与之相箱的、使得该语言知识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应用的语言技能。”“法律语言学”便是这样一门课程,它架于法律和学语言之间,是一块兴起于法学和语言学之间的交叉地,正焕发出勃勃生机。本书正是对“法律语言学”这一迅速崛起的研究领域在国外的总体情况的全面介绍,特别是:(1)对语言与法律问题提供了一种完整的、全面的理论化理解;(2)提供了许多有用的、来自于真实的法律语境和文本的例子;(3)讨论了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的语言根源,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的人们、儿童和受到虐待的妇女而言。所有这些都足以让读者充分领略到这一年轻学科的独特魅力和光明前景。笔者相信,随着法律语言的重要性为更多的人所认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法律语言的学习和研究队伍中来,本书作为法律语言学的经典入门之作必将受到广大教师和学生、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律语言研究者的喜爱,引领他们步入法律语言学的殿堂。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介绍的主要是英、美等英语国家的法律语言研究,由于语言、文化上的差异和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的不同,书中述及的问题、使用的方法和得出的结论有些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敬请各位读者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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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想录李曙光《法思想录》是作者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现在的一些以法的思想为主的思想的记录,文章包括报刊文章、专栏、访谈、案评、演讲、书序等,每个部分又按时间顺序及内容分类排列,集中反映了作者对法律与社会问题的思考、解读、理想与探索。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二十年改革参与者的历程全纪录,由于其思想的敏锐性和视角多元性,许多多年前的思想对现今中国改革仍具指导意义;这也是一部法律学者高度的智慧结晶,展示了法律人透过事实看本质的独有的深邃和洞见:这更是一部为人师者的心得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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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与限制论夏吟兰离婚自由及其限制是离婚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本书以自由与正义的衡平为线索,通过法历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哲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追寻离婚自由制度发展的轨迹,分析离婚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探讨离婚自由在婚姻自由制度中的价值与理念,论证离婚制度中自由与正义的关系。在比较法的框架内,对不同国家的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财产清算、离婚后的亲子关系体系进行了较为全面地考察与研究。同时,对我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冷静而理智地体系化、制度性思考,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在中国建立全面、系统的离婚衡平机制,为完善中国的离婚制度设计了具体路径和制度架构。全书分为七个部分,共六章。“导论”:介绍了笔者对离婚自由“度”产生兴趣的缘由,及因此兴趣在写作本书之前对离婚制度研究的基本情况。通过对离婚自由制度在中国现状的基本描述和系统分析,论证了以“离婚自由与限制”作为选题进行研究的重大理论价值和社会现实意义。对写作基本思路和写作方法的介绍,则明晰了本书涵盖的主要内容,写作维度与论域。第一章“离婚自由探源”:通过对离婚自由制度演进史的描述,分析现代离婚自由制度的历史起点与历史脉络,论证了自由离婚主义在人类社会不断演变进程中所具有的历史必然性及其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第二章“离婚制度中的自由与正义之辩”:以论证离婚自由在婚姻自由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为前导,从社会学与经济学的角度对自由离婚主义制度下离婚率上升的必然性、社会原因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和社会成本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绝对的离婚自由与实行无过错的自由离婚主义不相契合,问题的实质在于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关系的定位。个人自由包含于社会正义原则所要分配的对象之中,社会正义要保障平等的个人自由,但当这种自由造成不平等的实质后果时,应当对弱者施以救济。因此,为了社会正义,应当建立离婚自由的衡平机制。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对离婚自由在程序上进行适当限制,并通过对离婚当事人中的弱势一方和利益受损害一方给以法律救济,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第三章“婚姻关系模型理论对离婚自由模式的影响”:在传统的婚姻关系理论之后,现代西方国家以婚姻关系契约理论为基础,提出了婚姻关系盟约论、合伙论、公司论、伙伴论、特许论等不同学说。根据对不同学说所构建的婚姻关系模型理论的分析,推导出婚姻关系理论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具体认识会在离婚标准、离婚财产分割模式和离婚救济模式三个方面决定或影响离婚制度的设计。第四章“对离婚自由适当限制的路径”:比较法的研究显示,在无过错的自由离婚主义原则下,各国法律对婚姻身份关系解除之重要性仍予以高度重视。对离婚自由限制的路径以追求程序正义为目标,包括调解程序前置、设立离婚考虑期或和解期,限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通过行政程序离婚,在诉讼程序中,允许法官根据困难条款裁决不准离婚。而我国离婚制度的设计理念则特别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原则。目前的离婚制度呈自由充分、限制不足之态,应借鉴外国法之规定在离婚程序与裁判离婚法定标准方面予以完善。第五章“在离婚财产清算体系中体现对离婚自由的衡平”:广义的离婚财产清算体系涵盖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与离婚救济制度。20世纪末以来,两大法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分割原则的学说与立法上均出现相互融合态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渐扩展至无形财产,均等分割与公平分割原则界限模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其对当事人的救济功能不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不应简单地以外国法的离婚扶养制度取而代之,而应针对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完善。第六章“子女本位立法理念与父母离婚自由的利益均衡”:子女本位是现代亲子关系立法的基本原则,其核心是确认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子女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父母离婚,其对子女监护权的变化必须尊重子女的意愿,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是处理离婚后亲子关系的准则。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共同监护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国的婚姻立法在离婚亲子关系中规定了保护子女利益原则,明确规定在确定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子女抚养费时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但我们应当意识到,我国的保护子女利益原则是以家长和社会利益为视角的,没有承认子女的独立主体地位,没有将他们作为真正的权利主体。因此,在制度架构和具体规定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父母本位的立法痕迹。在父母离婚时,如何均衡父母离婚自由与子女最大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是21世纪中国亲子关系修法之重点所在。结论:离婚自由是离婚制度的核心价值,但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应以社会正义之名对离婚自由在程序上予以适当限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和离婚救济制度中体现正义理念,并以子女本位为原则,实现保障子女利益与父母离婚自由的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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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话语(美)古德里奇;赵洪芳、等 译《法律、语言与权力》是《法律语言学译丛》中的一本。作《法律话语》以法哲学的视角、语言学的方法,对法制定、法研究、法实践中的专业语言现象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定位,总结了专业语言符号系统的生成、运用及循环的规律及规则,阐述了这个语言系统存在的实用意义和文化价值。作者通过系统挖掘、把握法律语言的性质、功能及其在不同语境下的应用规律,归纳了它们的法定规则和习惯规则,并适度分析了应用中的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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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多元与和谐社会—第八届全国价值哲学暨第一届东亚价值观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一般著文兵 主编从研讨会的发言以及提交的论文来看,与会代表们还在以下方面做了研讨、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首先,主体分析、主体思维是价值问题研究的基本思路。以往价值论研究和争论由于缺乏这种思维,使价值论研究滞留于旧观念、旧思维的束缚,囿于知识论、认识论的传统,很难找到价值论研究的起点和出路,这是一个重大缺憾。其次,从传统文化入手开展价值论研究,丰富价值论研究的思想资源;同时,立足现实,洞察现实价值观念的变革,回答现实中的价值问题,丰富价值论研究的话题。再次,通过与精神分析学、伦理学、心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的联合,拓宽价值论研究的领域,丰富价值论研究的方法。人的存在方式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的价值存在,并由此构成了价值关系之网,因而价值哲学研究需要其他学科的支持,通过多维度、多视角的理论考量,形成合理的研究体系、方法与路径,以推进其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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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中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邓亚来 主编“法学理论前沿博士论坛”设立本身就已然确立了如此高的要求:一方面,将“法学理论”与“前沿”勾连起来,其目的就是要鼓励博士生在法学研究方面追比圣贤或为天下先,或者就是要促使博士生在他们的学习和研究过程当中养成一种追比圣贤或为天下先的意识和品格;实际上,中国法学在当下所特别需要的也正是这样一种追比圣贤或为天下先的意识和品格;另一方面,“法学理论前沿博士论坛”虽是一种要求颇高的知识增量的努力,但是它却并不是一次性终结的作业,而是一种开放性的、严肃而艰苦的过程;换言之,“法学理论前沿博士论坛”实际上是一个需要无数届博士生和导师们用共同的智性努力去支撑和实现的渐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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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张中秋 编《学术年刊》是我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创办、定期出版的学术刊物。它的出版将会给广大的法史学、法文化学、比较法学和法社会史学的研究工作者提供一个学术园地,以便交流心得、切磋学问、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探究法制的发展规律。这对于提高法律史学的研究水平、传承良好的学风、扶植中青年新生力量将会有所裨益。我们期望各位同道热心支持这个年刊,共同花费心血浇灌这块学术园地,使它能够成为法律史学春深花圃中的一株持久不谢的新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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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与权力(美)康利、等著;程朝阳 译《法律、语言与权力(第2版)》的法律与语言研究试图将两者结合起来,正如其作者所言,“显而易见,克服这两个领域的弱点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将它们各自的优点结合起来。”这样做的结果对双方都有利,“社会语言学耇从法律与社会对谁在何时得到什么这一问题的关注中受益,而法律与社会也能够借助社会语言学加深对他们是如何获得它的这一问题的理解。”这种联合是可能的,因为“这两个学科对阶级、种族、人种和性别等方面的社会分化现象已经有共同的关注。”而且,由于实施中的法几乎完全由语言事件(审判、调解、协商、律师会谈等)构成,因此这种交叉联合的前景十分广阔。而目前,没有什么比去研究语言与正义、平等问题,通过法律语言(话语)分析提示法律权力的运行轨迹及其与各种非正义、不平等现实之间的关系更合乎逻辑,更有理由成为两大领域的交叉地。《法律、语言与权力(第2版)》算得上是这一交界的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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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美)比克斯;邱昭继 译一般语词从典型情况到边际情况的延伸是清楚的,这并不是因为这两类情况没有差别,而是因为这种延伸的情况经常出现,以致人们对这语词怎样适用有了一个一致的意见。《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面向法学研究的需要,介绍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的研究。法律语言的研究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的出版希望能为从事汉语言功能变体研究的学者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