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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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交锋陈夏红《思想的交锋—法大学术访谈录》以法大名师为主体、由学子参与而成。从第一辑的情况看,既有法学界德高望重的学术前辈(如张晋藩教授、应松年教授),也有如日中天的学界中坚(如舒国滢教授、张树义教授、丛日云教授、蔡定剑教授、卞建林教授、柳经纬教授),也有虎虎有生气的青年才俊(如施正文副教授)。可以说,这是老中青三代学人的学术肖像画。本书是法大的硕、博研究生,就自己的研读领域与自己的导师进行学术访谈和对话。收录本文集的论文有《法学的中国进路:问题、反思与转向》、《法史研究过去,面对现在和将来》、《中国媒介经济的运作与趋势》、《区际司法冲突的解决之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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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舒国滢、王夏昊、梁迎修我们的研究发现,近现代法学(特别是19世纪德国的“概念法学”)呈现出某种“纯知化”倾向,即以自然科学(尤其是几何学和物理学)的知识范式来建构法学。表现在:法学家们对公理体系思维抱持某种近乎拜物教式的信念,认为:法律内部应当有某种前后和谐贯通的体系,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通过体系解释予以解决。建构概念清晰、位序适当、逻辑一致的法律公理体系,对于所有的法学家都有难以抵御的魅力。道理很简单:假如法学家能够将法律体系的各个原则、规则和概念厘定清晰,像“门捷列夫化学元素表”一样精确、直观,那么他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千百年来一直困扰专业法律家的诸多法律难题。有了这张“化学元素表”,法官按图索骥,就能够确定每个法律原则、规则、概念的位序、构成元素、分量以及它们计量的方法,只要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来操作适用规则、概念,就可以得出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的答案。法律的适用变得像数学计算一样精确和简单。我们把这样一种体系化工作的理想称为“法律公理体系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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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法)孟德斯鸠;申林 编译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当时法国的情形是:政治上,实行君主专制,人们缺乏自由,权利经常遭受侵犯。社会结构上,分为三个等级。教会是第一等级,贵族是第二等级,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第三等级。第三等级无权无势,深受前面两个等级的欺压。经济上,对第三等级横征暴敛,这一方面使劳动人民的生活陷入极端贫困,另一方面还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所以,第三等级非常仇视当时的政治统治,力图建立新的统治,在政治上实行宪政,经济上大力发展工商业。《论法的精神》正是第三等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与经济愿望的反映。全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政治理论。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为三种,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它又可以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则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个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关于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对自由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会无休止地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以为了捍卫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孟德斯鸠认为,因为权力构成了对自由的极大侵犯,所以必须要限制权力。如何才能限制权力呢?他提出三权分立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它隶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权负责执行法律和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它隶属于行政机关;司法权是根据法律进行审判,它隶属于司法机关。孟德斯鸠认为,上述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否则的话,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他说,同一个机构,既拥有立法权,又拥有司法权,其结果是:因为拥有立法权,它可以用公共意志来蹂躏整个国家;又因为还掌握司法权,它可以用私人意志去践踏每一个公民。三种权力不但要分立,而且还要相互制衡。第二,法律理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理论主要有: 一、法的定义和种类。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之所以称之为自然法,因为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人定法是在建立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人定法又包括政治法、刑法、民法和国际法。二、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在本书中,孟德斯鸠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三、刑法和民法理论。在本书中,孟德斯鸠讲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四、立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在专制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孟德斯鸠还讲了制定法律的方式。法律的表述应该简洁,不能像学术著作那样,搞繁琐的论证;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如无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法律,以防止它们妨碍有用的法律。第三,经济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他看来,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个人利益应该让步于公共利益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对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哪怕是最微小的财产。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公民的财产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财富是从劳动中产生的。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第四,地理环境决定论。孟德斯鸠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他着重分析了气候对人们各方面的影响:生活在寒冷地区的人们,充满了精力,因此,他们有着较强的自信和勇气;生活在炎热地区的人们,缺乏勇气,年轻人像老年人一样懦弱。在寒冷的地区,人们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比较迟钝;在温暖的地区,人们的感受就要敏感些;在炎热的地区,人们的感受则十分敏感。在南方,人们器官娇嫩,对疼痛十分敏感;而在北方,人们皮粗肉厚,对疼痛感知迟钝。俄罗斯人只有皮被剥下来的时候,才会有疼的感觉。在寒冷的国家,人们比较勤劳;在炎热的国家,人们比较懒惰。在寒冷的国家,人们的品性纯朴,性情率真,邪恶少,美德多;在炎热的国家,人们的行为往往越出道德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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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他者曹卫东《政治的他者》是政法学者关于政治他者的研究文集,包括从“Seres”、“Kitai”(Cathay)到“Tschina”、德国讽刺书札中的中国形象、哈勒和维兰的中国观、法的历史性与有机性、哈贝马斯之缘、法学论著的学习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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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导论(美)吉本斯;毛凤凡、等 译著名法学教授彼得·古德里奇曾说:“学习法律的第一要务是学习法律的语言,以及与之相箱的、使得该语言知识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应用的语言技能。”“法律语言学”便是这样一门课程,它架于法律和学语言之间,是一块兴起于法学和语言学之间的交叉地,正焕发出勃勃生机。本书正是对“法律语言学”这一迅速崛起的研究领域在国外的总体情况的全面介绍,特别是:(1)对语言与法律问题提供了一种完整的、全面的理论化理解;(2)提供了许多有用的、来自于真实的法律语境和文本的例子;(3)讨论了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的语言根源,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的人们、儿童和受到虐待的妇女而言。所有这些都足以让读者充分领略到这一年轻学科的独特魅力和光明前景。笔者相信,随着法律语言的重要性为更多的人所认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法律语言的学习和研究队伍中来,本书作为法律语言学的经典入门之作必将受到广大教师和学生、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律语言研究者的喜爱,引领他们步入法律语言学的殿堂。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介绍的主要是英、美等英语国家的法律语言研究,由于语言、文化上的差异和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的不同,书中述及的问题、使用的方法和得出的结论有些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敬请各位读者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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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话语(美)古德里奇;赵洪芳、等 译《法律、语言与权力》是《法律语言学译丛》中的一本。作《法律话语》以法哲学的视角、语言学的方法,对法制定、法研究、法实践中的专业语言现象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定位,总结了专业语言符号系统的生成、运用及循环的规律及规则,阐述了这个语言系统存在的实用意义和文化价值。作者通过系统挖掘、把握法律语言的性质、功能及其在不同语境下的应用规律,归纳了它们的法定规则和习惯规则,并适度分析了应用中的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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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与权力(美)康利、等著;程朝阳 译《法律、语言与权力(第2版)》的法律与语言研究试图将两者结合起来,正如其作者所言,“显而易见,克服这两个领域的弱点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将它们各自的优点结合起来。”这样做的结果对双方都有利,“社会语言学耇从法律与社会对谁在何时得到什么这一问题的关注中受益,而法律与社会也能够借助社会语言学加深对他们是如何获得它的这一问题的理解。”这种联合是可能的,因为“这两个学科对阶级、种族、人种和性别等方面的社会分化现象已经有共同的关注。”而且,由于实施中的法几乎完全由语言事件(审判、调解、协商、律师会谈等)构成,因此这种交叉联合的前景十分广阔。而目前,没有什么比去研究语言与正义、平等问题,通过法律语言(话语)分析提示法律权力的运行轨迹及其与各种非正义、不平等现实之间的关系更合乎逻辑,更有理由成为两大领域的交叉地。《法律、语言与权力(第2版)》算得上是这一交界的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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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美)比克斯;邱昭继 译一般语词从典型情况到边际情况的延伸是清楚的,这并不是因为这两类情况没有差别,而是因为这种延伸的情况经常出现,以致人们对这语词怎样适用有了一个一致的意见。《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面向法学研究的需要,介绍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的研究。法律语言的研究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的出版希望能为从事汉语言功能变体研究的学者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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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评论周伟 主编《人权法评论(第2卷)》的编辑出版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人权法中心近年来教学、学术活动水到渠成的结果。她的面世标志着上海交大法学院建设及人权法中心的发展迈出了新的可喜的一步,也是我国人权及人权法研究领域的一件令人欣慰之举。《人权法评论》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刊物,旨在推动人权法研究和人权教育,将是上海交大法学院的人权法教学、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们切磋、交流的平台,也将是人权和人权法信息交流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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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史探径 著《社会法学》对社会法及其范围内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理论知识作了简明扼要的介绍:回顾和反思了社会法制建设的历程;客观介绍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对所展现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了问题的解决办法。全书分4编22章。第一编,社会法基本理论。包括对社会法的概念、性质、与诸法的关系、社会法出现的历史进程以及它的任务、作用和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介绍和论述。第二编,劳动法。论述了劳动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用史、论结合方法介绍了中外劳动立法的发展历史。第三编,社会保障法。在论述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部分中,特别对社会保障权的性质以及存在颇多错误认识的社会保障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作了较为透辟的解释。对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包括国有企业职工尤其是老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差距过大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第四编,工会法及其他法律。工会法与同样具有公、私法规范融合的特点的社会团体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同列入第四编。《社会法学》计划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硕士、博士研究生教材之一。它同样适合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作为教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