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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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冤案李少林中国从古以来,就有敢于为民请命的人和有舍身求法的人。正是这些中华民族的优秀分子,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大利益,往往为邪恶势力和专制君主所不容,以至以身殉国,甚至连及亲属,弄得家破人亡。但历史是公正的。历史将洗刷掉泼在他们身上的污泥浊水,还他们以清白,而将那些奸邪之徒永远钉在耻辱柱上。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而封建君主专制经历了一个日益强化的过程。正是在这种封建君主专制强化的过程中,有多少仁人志士被冤杀,有多少一心为国为民的忠梗之士身陷囹圄,甚至遭灭门之祸。不难想象,在这种君主专制不断强化的过程中,天下臣民的身家性命系于君主一言,即使再英明的君主,也难免会产生冤案。这些君主或有意,或无意,或受某些佞臣的蒙蔽,使一些忠梗大臣被误杀,这就成了很普通的事,历代皆有。人们还可以看到,君主专制越是强化的时代,这类冤案就越多。全书以中国历史发展进程日主线,考虑到故事之间的联结性(人物和时代背景),我们将中国分类史概分日上古至春秋战国、秦汉、六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这六个时间段,以此来展开中国冤案故事的叙述。六个时间段即是本书结构的六个篇章,每个篇章都有章序,用以概括本章所要传达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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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美)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王保民、王玉 译罗斯科·庞德,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全世界享有盛誉的法律家、教育家和哲学家。我们很荣幸能够被授权出版这部本世纪法学界最为重要的著作。庞德院长是一位完善司法的积极倡导者、教育家、哲学家.他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职业的杰出贡献在法律史册上打下了深深的印记。这本书凝聚着我七十年的学习经历和五十五年教授法理学的心得.她也是我几年来从事法律实务和担任州最高法院法官的切身体会。因而,我在写作中时刻注意着那些在当前活生生的现实法律秩序中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克服了时空上的困难.使得不同地域之间具有可比性.并且通过归纳人类活动的各种形态.总结了各种可能伤害生命和身体的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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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许春明 著本书第一章为导论,分析界定数据库的法律概念,以区别于数据库的技术概述,并分析我国数库产业的现状;第二章为总论,从总体上分析论述数库知识的必要性及其国际计论,提出值得深入研究的若干特殊问题,并重点计论了数据库保护的立法模式问题,在此,本书客观而尖锐地指出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背后的经济政治背景。第三章、第四章详细介绍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外立法和司法现状,由中及外,从立法到司法。对我国的数据库保护立法和司法现状的介绍,以期充分认识到在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对德国数据库保护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美国数据库保护立法争议以及两个法案的主要内容的介绍,对美国和欧盟的典型司法判例的分析,以期充分全面洞察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在欧美的最新进展。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为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分论,分别系统分析数据库的各种法律保护方式。第五章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共同保护方式——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对象、范围、权利内容、归属、保护期限以及权利限制与例外;第六章分析了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的补充作用以及“一般条款”的适用;第七章详细论述了欧盟推行并已在其成员国全面实施的特殊权利保护的概况、范围、条件、权利内容、归属、保护期限、限制与例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指出其与著作权法保护在保护条件等六个方面的区别;第八章分析了数据库的合同法、商业秘密法和商标法保护及其缺陷。第九章鲜明地分析指出数据库的上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面临的困境。指出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及其存在的局限性和微弱性缺陷;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固有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不充分、保护具有不确定性、操作性较差等缺陷;对特殊权利保护的分析,以英国法院的第一例数据库特殊权利案——BHB诉william Hill案为例,全面剖析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指出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必然导致对信息的事实上的垄断,过度地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对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方式做出回应并提出改善建议。第十章着重探讨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问题。从我国的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出发,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分析指出,我国对数据库保护立法具有必要性但不具紧迫性,同时提出了数据库保护立法应以平衡数据库制作者与社会公众特别是数据库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基本原则,并应符合四项基本要求: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协调;赋予数据库制作者适当的权利;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符合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要求。进而阐述了对我国数据库保护立法的建议,建议应采取反不正当竞争(反滥用)的立法模式并纳入著作权法体系,以著作权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以邻接权保护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库,并实行双轨保护机制。最后,从著作权保护和邻接权保护两方面,具体展开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本书附录提供了《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的英文原文和中文译文,供进一步研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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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黄京平,甄贞 主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并产生了多种实践模式。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以及国内和谐社会建设升温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也开始进入我国刑事法学者和立法者、司法者的视野。本书针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构造、可行性论证及制度设计、利弊透析及前景展望、司法现状及经验总结等论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书既植根于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又将相关问题置于世界范围内恢复性司法的潮流之中展开分析论证;既指明了在现存刑事法律观念和司法体系下引入刑事和解的困惑,又为已经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本书适合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法学研究者、学习者以及法律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使用,也适合于关注刑事法律问题的其他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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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逻辑郭哲 编著《法律中的逻辑》以逻辑学基本概念为基点,以法律实务为主线,用可读性和趣味性较强的案例把读者引入一个充满智慧的逻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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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评论《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北大法律评论:第8卷第2辑2007》是关于介绍“北大法律评论”的期刊,具体收录了:《拨乱反正说程序》、《规则建立过程的知识考察——以“刘涌案”事件为空间》、《离婚案件审理中法官话语的性别偏向》、《从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的婚姻法改革》、《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案例的考察》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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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原论章戎 著我们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制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中对《法理学》教学的要求,结合教学实际调整出《法理学原论》的基本内容。所谓“原论”主要是“基础之论”的意思,并有“原本之论”“原初之论”“原来之论”“原始之论”之意。《法理学原论》就是该项“精品课程”建设的成果之一。《法理学原论》虽然没有把其他法理学内容,如法的价值论、法的本质论、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论、法律运作论、法律解释及其方法论等纳人其中,但是,却为这些更加理性、更加抽象、更为深刻的内容铺垫了具有专业特色的理论基础;也为下一步深化法理学教学研究铺就了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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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的中国语境喻中 著本书是法理文库丛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书关注的主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限定:从时间上看,主要针对当代,尤其是最近几年;从空间看,主要针对中国,尤其是中国大陆;从内容看,主要针对实践,尤其是权力制约的行为与过程。这几个方面意味着,本书研究的出发点,可以说是“当代中国的实践”。作者希望,从当代中国的实践出发,有助于就权力制约这个主题作出新的理论阐释,从而在权力制约的实践形态与权力制约的理论表达之间,建立更加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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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法学王继军《三晋法学(第2辑)》分为名家讲演,前沿聚焦,法学各科专论,社会保障法研究,课题成果,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改革与现代法学教育理念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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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陈金钊《法律方法论》是“山东省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集体研究的又一成果。该书系2001年我们申报的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完成稿。此前我们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法律人丛书之《法律解释学》(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一书,并在山东人民出版社的支持下编辑出版了《法律方法》(1-6卷)。对法律方法论课题的研究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司法部社科基金、山东省社科基金、山东大学学科发展基金的赞助。特别是霍宪丹、贺卫方、李传感、李怀德、张越诸位先生对我们研究的肯定,使我们倍受鼓舞。写出对中国司法实践有实用价值的作品。但由于目前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还没有较完整的体系,学者们基本上还都在探索基本理论问题,对实践的关注也基本上是一种姿态,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并没有真正地开展。尤其是《法律方法论》的作者们,基本上没有投身到司法实践中去,理论研究的进展仍然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所以,从整体上看《法律方法论》仍属于理论作品。最多按项目申报的分类来说属于“应用理论研究”。但我们在努力:努力使我们的研究“脱离”实践但又面向实践,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多的方法论选择。我们很清楚,理论与实践是社会分工不同的两个领域,并不能使二者截然分开。在人的大脑里,理论与实践都属于思维决策的同一过程。但对一个个体来说,在社会中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关注的“重要”领域。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法学家虽然都属于法律职业,但又有不同的分工。我只想使我们的研究面向并贴近司法实践,而不是代替其他法律人的活动。这种面向只要能对法律人思考法律问题有所启发,那我们的目的就算达到了。在统稿结束后,我对整篇著述进行了反思,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注意到读者,只注重了学者层面的思索。这也许是法学著述的共同弊端。我们往往只注意尽情地阐发自己的理论学思,而没有考虑读者的接受情绪。生硬的法学文字已经使很多人产生了厌恶,我们没有办法像畅销书那样赢得广阔的市场。这可能是法学研究者目前还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因为我们对法律方法的理论探索还远没有完成,许多原理与具体案件的结合点,我们还没有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