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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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胡兴东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的全国政权。由于政权下民族众多、各民族法律习惯各异,导致元代民事法律制度表现出传统中国一般特征和时代特点。本书通过对元代民事法律渊源、民事权利主体、“物”、“债”、婚姻家庭及继承和民事审判制度等分析,在充分利用元代原始史料和相关出土资料等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努力勾画了其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特质和流变特征,在此基础上对元代乃至我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在本质进行了探讨。 -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郑永流 主编本论丛为法哲学与法社会学专业性出版物。自二○○六年起,论丛每年两期,兼采中、英、德三种文字,于每年六月三十曰和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版。诚挚地期待海內外学者惠赐稿件。稿件无体裁和字数限制。来稿请采用电子文本,并附文字打印本。《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由中国政法大学郑永流教授创办于1998年。刊物以思考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根本属性为旨趣,并衍生出哲学层面与社会层面两个基本维度:以形而上之哲学传统烛照法学作为社会观念的超验品格,以形而下之社会实证落实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实践理性,以求在精深的哲思与具体的实践之中沟通规范与事实的鸿沟,最终为法学的中国问题与中国语境的开展、运用与解答提供智性支持。刊物在经费紧张等一系列不利外部环境下坚持办刊根本,并一开始就得到了法学界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的学者朋友的鼎立支持,八年来,刊物努力发掘、并自觉进入了若干国际前沿的学术传统,并得到了国际一流学者,如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法哲学与法社会学协会前主席阿列克西、现任主席诺伊曼等学者的赐稿,在国际法学界亦产生了一定影响。 -
现代政治视域中的法治与德治戴木才 著就人类社会政治的宏观发展而言,主要存在“人治”和“法治”两种社会政治形态。与此相对应,“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其性质,主要存在于“人治”和“法治”两种社会政治形态之中。在“人治”政治状态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其性质,与在“法治”政治状态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其性质具有本质区别。在“人治”政治形态下,政治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中心地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以政治为中心,处于一种“合一状态”,从而使“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也处于一种“合一状态”,“法律”只是“人治”的控制方式,“德治”成为“人治”的主导方式和实现工具。在“法治”政治状态下,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诸领域,走向相对分离的状态。“法治”和“德治”获得了相对的自治领域,从而决定了“法治”和“德治”必然走向辩证的结合。在现代政治视域中,宪政制度是“法治”与“德治”辩证统一范式确立的标志,是现代“德法结合”的制度化形式。它从根本上体现了政治价值与政治制度的有机统一,从价值和制度即“德治”和“法治”两方面确立起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从政治价值方面讲,它确立了人民主权和人的基本权利的“德治”内涵;从政治制度方面讲,它确立了人民认可的程序正当性的“法治”内涵,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主权、代议制、分权与制衡、法治至上等一系列政治理念、政治文化和制度安排的集成。 -
立法江国华法治不仅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范式,而且实在是一种优良的生活范式。为构建这种优良的生活范式,首先必须有成文的公布周知的法律。因此,建构立法机关便成为一切文明国家最初的首要的使命,立法者、立法权和立法过程也因此而变成为一切社会法制研究的逻辑起点。本书系统地阐述了立法权及其宪法规制、我国立法权的配置体制、立法的合法性审查、立法模式改革以及立法民主的宪政意义等内容。 -
法律与人文林来梵法学与人文学科的这种血脉关系,其实也可回溯到法律与人文的实际关系之中加以审察。夫“人文”也者,依照台湾当代学人杨奕华先生的诠释,指的乃是“人的文化”,即以人之求生存为重心的各种人之活动,举凡经济、建筑、宗教、法律、艺术、文学、音乐、哲学等等,其类不胜枚举,包罗至广,均可以“人文”一词以蔽之。由是观之,将法学作为一种人文学科,实属题中应有之意。既然法律文本乃是人类精神的具象化,而法律的“创作”(制定与修改)与“解读”(解释或诠释)也可径直理解为是一种人文活动,那么,如何凝练与发掘法律之中的人文精神,或以人文精神反哺甚或反思法律,以及如何突破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所言的法学“作为一门视野狭隘的学科”的封闭状态,进而从多维的视角把握与处理法律与其它那些同属于人文范畴的诸般领域之间所天然拥有的紧邻关系,也就成为一个值得我们予以高度关注的主题。在一个人文底蕴本来就尤为丰厚的国度,尤其置身于当下这样一个价值的多元化与流动化势所必然、“多神主义的困惑”在所难免、而法学又容易被全然视为“社会科学”或一种冷漠的学问的混沌语境之下,上述的课题,乃殊为重要。 -
举证法律制度的理论与适用孟德花《举证法律制度的理论与适用》涉及面宽,论题广泛,内容丰富。它把民事证据的理论研究与民事证据的实践研究有机结合起来,融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于一体;既将证据的实践经验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又将证据的实践经验上升为证据理论,以检验、修正、丰富、发展证据立法,进而正确规范、指导证据的实践;结合证据学的有关理论,具体而详尽地列举了几类常见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合同诉讼案件,财产权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并具体列举了这几类案件应当提供的证据类型;对民事个案证据,尤其是上述几类案件,提出了一系列运用证据的规律、途径和方法,注重科学性与实践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高度统一。 -
构成要件理论(德)恩施特·贝林 著,王安异 译本书为贝林《构成要件理论》和《刑法纲要》两大名著的合译,围绕构成要件理论而展开,为了使问题更集中,使读者能更全面地了解,关注其构成要件思想。贝林一生著述甚丰,涉猎广泛,刑法学造诣极高,主要著作有:《刑法纲要》、《犯罪理论》、《构成要件理论》、《往返于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间》、《法学与法哲学》等。贝林对后世刑法学的发展影响极大,可以说,“整个现代刑法学均以贝林之学说为基础,在其前进步伐中必须研究他的犯罪理论”。 -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研究张桂荣、宋立卿《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研究》具有全面、系统、新颖的特点。“全面”表现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研究》不仅对我国现有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还对国外主要国家未成年人矫治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系统”表现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研究》对现有的各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改革与完善都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论证。“新颖”表现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研究》在系统、全面研究各项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的建议。 -
梅汝璈法学文集梅小璈、范忠信本文集收录了梅汝璈先生的法学论文二十六篇(著作《现代法学》全文被作为一篇文章收入本书)。梅先生的这二十六篇论文,大概可以分成四组来阅读。第一组是关于外国法学的论文,包括对欧洲法制史、法律思潮以及当代西方法制的研究。这主要指《盎格鲁-撒克逊法制之研究》、《英国民事讼之新程序》、《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苏俄革命法院之历史及组织》、《现代法学的历史、派别与趋势》、《票据法之国际统一运动》、《陪审制的意义和特征》七篇论文。第二组是关于当时中国法制建设问题的论文,包括对宪法、刑法、破产法等方面立法问题的讨论。这主要指《训政与约法》、《关于“五五宪草”的几个观察》、《宪法初稿中“宪法保障编”之批评》、《宪法草案初稿修正案评议》、《宪法初稿之总则与附则》、《破产法草案各问题之检讨》、《新破产法草案之特征与理论》、《谈谈新破产法草案》、《中国破产法草案之我见》、《对于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见》、《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点评述》十一篇论文。第三组是关于国际公法与东京审判问题的论文,包括《国际法与侵略战争》、《制定侵略定义的斗争——一个历史的回顾》、《提高国际法学工作者的警惕——答林欣先生论国际法中的世界主义思想》、《战争罪行的新概念——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于战争罪行的国际法原则的一些主要变化和发展》、《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五篇论文。第四组是关于法律史和法学教育问题的论文。包括《中国旧制下之“法治”》、《关于英美法课程的教本与参考书之商榷》两篇论文。 -
法治与和谐田文昌本书收录了作者近十年来在各种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的,与法治建设和法治环境有直接关系的演讲、访谈、评论、随笔等。这些文章都是作者在特定时期和阶段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有感而发。内容涉及到立法改革、司法改革、司法程序、律师制度和律师作用等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希望通过这样的形式,与大家共同探讨、研究,引起社会各界对律师与法治关系的深刻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