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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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研究岳宗福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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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茶座宫本欣作为学问,法学是博大精深的,因为它要汇集人类智慧的成果,要凝聚人类思想的精华。然而,法学又应该是通俗易懂的,因为它只有掌握在百姓的手中才能发挥作用。正如茶之虽为寻常百姓之饮品,却仍为斯文雅士所钟爱。因此,法学应该走出超法脱俗的“象牙塔”,步入寻常百姓家。在法学著述中,“阳春白雪”当然不可缺少,但“下里巴人”亦是不可或缺。用老百姓的话,说老百姓的事,谈老百姓关注的问题,讲老百姓生活中的法理。这就是《法学家茶座》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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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学孙懿华边缘法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社会应用与发展规律的学科体系,边缘法学是知识创新和理论刨新的实验场。它将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拓展了法律应用的疆域,扩大了法学研究的视野,增添了司法实践的方法,成为法律科学的新亮点。边缘法学丛书作为一套重视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的著作,具有创造性和开拓性,力求处理好法学理论现实性和前瞻性的关系。它的出版,对于法学研究的繁荣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边缘法学丛书以交叉为视角,以非法学的思维,用非法学的方法和手段解决法律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它是法学理论应用化、法学应用理论化的综合体,具有较高的文化积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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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证据制度研究黄维智本书对鉴定证据的基本概念、特性、功能、分类与科学条件进行了界定,分析比较了世界各国鉴定制度的情况和发展动态,阐述了鉴定证据的制作主体的独立性与中立性特征以及鉴定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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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研究史广全《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研究》是史广全同志的博士学位论文。从文章结构来看,作者在导论中首先采用“文化结构三层次”说,即文化的精神、制度、器物三个层次理论来界定什么是中国古代立法文化。指出,所谓立法文化,就是立法思想(理论)、立法制度、立法文本的总称。因此,中国古代立法文化就是中国古代立法思想(理论)、立法制度、立法文本的总称。这个界定应该说是很准确的。其次,作者又对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做了说明-他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是基于考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现状的结果,他认为当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虽然克服了过去制度史和思想史二分的局面,但是它又失于过于综合、过于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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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信息检索刘莉、袁曦临《法学信息检索》是从网络时代实际需要出发,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法学信息资源检索的理论和方法。重点介绍了各类法学网络信息资源检索途径和方法。同时,《法学信息检索》在全面考察、研究的基础上对网络法学信息资源进行了筛选和整合,收录了近1000个国内外法学信息网站,按学科进行了分类介绍。《法学信息检索》是一本研究法学信息的著作,可作为法律本科生、研究生信息检索和信息素质教育用书,也是广大法学界人士、社会公众查阅各类法律信息的参考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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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司法控制研究马松建 著无论是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还是程序控制,都离不开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则的指导。本文在研究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实体控制和程序控制两种研究路径,全面阐述如何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对死刑司法的严格控制。本书具体包括四部分:一是死刑政策与死刑司法控制。一般来讲,有什么样的死刑政策。就会有什么样的死刑立法。不过,由于立法与司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有什么样的死刑政策却并非自然就有什么样的死刑司法,死刑政策的司法实现,通常存在相当的困难。应当承认,我国死刑司法状况饱受诟病,死刑的判处与执行率偏高,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在死刑司法过程没有发挥或者没有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密切相关。死刑政策作为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是整个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死刑政策的制定离不开一般刑事政策的约束与指导。虽然在刑事政策的一般理解上我们赞同狭义说,即将刑事政策的范围限定在以预防、镇压犯罪为直接目的的国家强制对策,但刑事政策的广义说乃至最狭义说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死刑政策起着影响与制约作用。借助不同层次刑事政策概念的把握,将有助于深入理解我国的死刑政策。首先,依照广义的刑事政策要求,不能过分依赖死刑对社会的调整功能,应坚持相对合理的死刑政策。其次,狭义的刑事政策实际上是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由此要求死刑政策也应兼顾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而不能厚此薄彼。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角度考察,死刑的司法适用应采取极为审慎的态度。最后,依照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死刑应当是特殊预防的一种特殊手段,在当代社会不应也不会成为实现特殊预防的主要途径,而应严格其实际适用。基于上述对刑事政策与死刑政策的关系的理解,我国的死刑政策应指国家基于预防和控制严重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正义之目的而制定的有关适用死刑的方针与策略、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我国当代的死刑政策,包括应然死刑政策与实然死刑政策。就应然死刑政策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保留死刑的政策。保留死刑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犯罪态势以及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而提出的刑事政策。(2)坚持少杀的政策。我国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不仅与人类社会死刑历史演变的总趋势具有一致性,即死刑适用的数量逐渐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逐步受到严格限制,而且也符合我国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3)防止错杀的政策。从一定意义上讲,防止错杀的政策也可以包含在坚持少杀的政策之内,但是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适用死刑的准确性,后者则侧重于适用死刑的量化特征。一般而言,只有严格死刑的适用条件,防止错杀,才能真正做到坚持少杀;当然也只有坚持少杀的政策,才能更好地落实防止错杀的政策。(4)死刑适用中的区别对待政策。死刑适用中的区别对待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对少数民族和归国华侨、侨眷中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的特殊政策。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人,是在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前提下的进一步从宽,而对于归国华侨、侨眷采取的是基本不杀的死刑政策。基于目前保留死刑的现状,可以认为,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是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而坚持少杀的政策、防止错杀的政策以及死刑适用中区别对待的政策是专门的死刑政策。如何评价我国当代的实然死刑政策,理论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事实上,在死刑立法上,无论是少杀慎杀政策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和充分贯彻的结论,还是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的认识,抑或是强化死刑的看法,都表明了现行立法与严格限制死刑政策背离的实际情况,或者说都表明了现行立法没有完全体现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现实,也都是符合客观事实的结论,存在差别的只是措辞的严厉程度的不同。在死刑司法上,虽然与死刑政策的立法体现相比,准确评价死刑政策的司法体现存在更大的困难,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严打”斗争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死刑的司法适用,甚至可以说走向了限制死刑政策的反面。二是死刑司法控制的原则。当前死刑适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因之一,是刑事案件个案的处理往往是就事论事,缺乏死刑适用一般原则的指导。考察死刑适用的司法过程不难发现,一旦离开死刑适用一般原则的指导,个案的处理就会局限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不重视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标准的规定,不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是否确实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以及“必须判处死刑”的情形,更不会考虑适用死刑是否违背了刑法谦抑精神,是否违背刑罚之目的,能否体现刑罚的公正性要求。如此,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死刑罪名的犯罪构成与罪状的要求,就有可能会被适用死刑。因此,有必要确立死刑司法控制的一般原则,发挥死刑司法控制原则对死刑司法适用的指导作用。死刑司法控制的原则是在死刑政策的指导下,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对于保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司法适用具有更为直接的意义。因此,死刑司法控制的原则与死刑政策虽然关系极为密切,但二者不仅在概念上存在上、下位之别,而且对死刑的司法控制意义也不尽相同,不能将二者相互替代。关于死刑司法控制原则的具体内容,在理论上的认识差异较大。为了保证罪刑法定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死刑裁量中能够得到充分的遵循,强调死刑适用范围法定、适用对象法定、罪量法定等刑法的明文规定,严格依法裁量死刑,以实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之日标,有必要将死刑适用的法定性作为死刑裁量的原则,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同时,这里的法定性,不仅包括死刑适用实体上的法定性,而且还应包括程序上的法定性,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程序适用死刑,在程序上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过滤;死刑的适用在实现刑罚之目的、体现刑罚之公正性方面都具有特殊意义,目的性和公正性应当作为死刑司法控制的原则;由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在穷尽其他刑罚方法不能的情况下,不得巳时才适用的极端措施,理应极为谨慎,故谦抑性也应当为死刑司法控制之原则。三是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是通过对影响死刑裁量的实体法因素综合考量,以限制死刑的司法适用。死刑裁量的过程,对于实现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具有终局性意义。依据对死刑裁量结果的具体影响为标准,死刑裁量的法定情节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形,即死刑适用的消极法定情节和死刑适用的积极法定情节;死刑裁量的酌定情节包括消极酌定情节与积极酌定情节。前者是指影响死刑适用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后者是指影响死刑适用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量刑情节的功能就是对量刑结果产生影响,但不同种类的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差异较大。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过分重视法定量刑情节而轻视甚至完全不考虑酌定量刑情节,而且这种做法在死刑案件中更为普遍。死刑在司法适用中没有能够得到应有的严格控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与死刑适用的酌定消极情节没有发挥其正常的影响量刑之功能不无关系。在不存在死刑适用的消极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基于我国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在审判实践中应充分重视消极酌定量刑情节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作用。如果存在对量刑有较大影响的死刑适用的消极酌定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应考虑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另一方面,死刑适用的积极酌定量刑情节一般不应作为适用死刑的主要事实根据,即在不存在死刑适用的积极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主要依据死刑适用的积极酌定情节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做法一般应当加以禁止。并存的逆向情节,是指存在于一个死刑案件的数个量刑情节,既有死刑适用的积极量刑情节,也有属于死刑适用的消极量刑情节,即数个量刑情节之问在死刑适用上其功能和作用完全相反。在具体适用时,在由犯罪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确定适用该法定刑的前提下,根据死刑适用的积极情节和消极情节对量刑进行综合平衡。一般情况下,先考虑死刑适用的积极情节,即根据从重情节对该法定刑进行趋重修正,死刑适用的可能性增大或者应当适用死刑;在趋重修正的基础上再考虑死刑适用的消极情节,即根据从宽情节对趋重修正的结果进行趋轻修正,从而减少适用的可能性或者不适用死刑。经过这种由重到轻,由严到宽的刑罚修正,死刑的司法适用自然会受到很大的限制。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对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到死刑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民愤与死刑适用。由于民愤自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在刑罚裁量的过程中,尤其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如果受制于民愤,势必矫枉过正,不利于死刑的司法控制。②被害人过错与死刑适用。被害人过错是指刑事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存在过错。由于被害人过错在一定程度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降低,如果在死刑裁量时给予充分的重视,不仅对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贯彻、刑罚目的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遏制“唯后果论”而发动死刑的错误做法也有积极的作用。③被害方的态度与死刑适用。被害方态度包括两种不同情况,能够对死刑适用发生影响的,仅限于在被害方谅解基础上,要求从宽不适用死刑的态度。死刑适用解释是指在死刑适用过程中对有关死刑立法、死刑立法解释的解释,包括死刑司法解释和死刑个案解释。死刑司法解释在死刑适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死刑适用的数量的明显上升或者下降。从实际情况看,死刑司法解释包括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扩张死刑适用罪名的司法解释;二是降低死刑适用条件的司法解释。无论是扩张死刑适用罪名的司法解释,还是降低死刑适用条件的司法解释,其结果都会直接导致对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案件适用了死刑。死刑个案解释是指法官运用抽象的死刑立法于具体的死刑案件的活动。由于个案解释是法官司法活动的具体内容,是司法活动的产物,故个案解释自然也属于司法解释。但从本质上看。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个案解释二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死刑裁量的实体标准,是指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具体包括死刑适用的积极标准与消极标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标准等。死刑适用的积极标准,即刑法规定的适用死刑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适用的条件既有总则性的宏观规定,也有分则性的具体内容。前者是死刑适用标准的一般性、抽象性要求,即死刑适用的总标准;后者则是具体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要求,是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四是死刑司法的程序控制。死刑司法控制,包括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与死刑司法的程序控制。前者是指在我国严格限制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对犯罪分子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有关死刑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后者是指在我国严格限制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严格执行刑事程序法有关死刑案件的程序规定,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程序上的过滤,在客观上进一步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可见,无论是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还是死刑司法的程序控制,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即在死刑司法适用过程中,在不同的方面对死刑的司法控制发挥着各自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历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习惯,致使死刑司法的程序控制作用远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事实上,死刑司法的程序控制,与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相比。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因为,在目前我国刑法依然保留较多死刑立法的现实背景下,指望仅仅通过刑事实体法的适用上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最大限度的控制,无疑存在相当的困难。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死刑司法的程序控制作用,则可以切实有效地实现对死刑司法适用进行最大限度控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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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史上的市场与法律(美)詹姆斯·威拉德·赫斯特 著;郑达轩、石现明、李健 译本书各篇文章探讨了美国人如何利用市场程序和法律程序两者的关系来应对短缺所提出的挑战。第一章主要涉及经营者为了获取利益而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生产流通等活动,从而获取经济效率,进而影响到作为一种制度存在和运行的市场等公共政策问题,若以法律观点来看,则是以最低投入的换取最大量收益。第二章考察利用法律来调节以市场作为检测标准的价值观和以非市场进行界定的价值观之间的关系。第三章集中比较为达到可比目的而取得市场程序的功效中,调整不同或冲突利益之间的法律程序的独特优点以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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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胡平仁边缘法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社会应用与发展规律的学科体系,边缘法学是知识创新和理论刨新的实验场。它将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拓展了法律应用的疆域,扩大了法学研究的视野,增添了司法实践的方法,成为法律科学的新亮点。边缘法学丛书作为一套重视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的著作,具有创造性和开拓性,力求处理好法学理论现实性和前瞻性的关系。它的出版,对于法学研究的繁荣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边缘法学丛书以交叉为视角,以非法学的思维,用非法学的方法和手段解决法律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它是法学理论应用化、法学应用理论化的综合体,具有较高的文化积累价值。 本书是作者主持的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湘谭大学)重点招标项目“法社会学的立场省思和与理论重构”的最终成果。书中试图从法律与社会的对等关系和双向视角来展开法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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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孙爱林 著《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以如下的逻辑结构为基础: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构成一个体系,这一体系由相关的法律制度构成,每一制度又体现为具体的法规范,不同的法规范则按一定的规则配置在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税法等不同部门单行法中,从而保证法律规制的有效性。基于此,全书逐层展开法理分析,并参照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