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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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征燠法学文集倪征噢倪老的文集是《东吴法学先贤文丛》的第二本,其整理出版是苏州大学极其重视的一件事情,也是中国法学史上的一件重要的事情。文稿主要以年代为线,收录了八个部分的内容:青年时代、而立之年、东京审判、辞官任教、调外交部、国际法院、老骥伏枥、倪老书序。附录中前有导读、倪老珍贵的历史照片,后有倪老的大事年记、后记等。稿件约80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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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演录·第一卷付子堂西南法理学博士点建设项目书系。法内之理与法外之理碰撞,不同学科交融,灵感火花迸发,丰富多彩,不一而足,但学术批评精神贯穿始终。这是一个交流与对话的场所,也是一个开放而包容的平台。在批判与反驳当中,观点得以澄清,思想得以升华。在这里,大家坐而论道,以理会友。通过交流,我们相互理解,加深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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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学论坛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编本书包含:法律与改革专题、来访学者专题、研究所成员专题、外国法译专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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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法律思想综论焦润明 著在梁启超的著作中,讲得最多最集中的自然是法律思想。其专论法律方面的论著有三百余万字,而间接涉及到的文字也有数百万字之多。就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来看,都是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无法相比的。在这种意义上,给他冠以近代杰出法学家的称号也不为过。以往学术界对这方面的关注不够。作者力图从法理的角度全面概括梳理梁启超的法律思想,阐扬其学术价值,给定其在近代法律思想史中的学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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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视野中的法律吴晓玲 著《宋明理学视野中的法律》试图在宋明理学的天空下构筑法的世界。文章努力说明:理学的法世界既有厚实的哲理基础,又有系统的法律理论,更有丰富的法律实践。本文可能的意义,一是开辟宋明理学研究的新视角;二是针对法史学研究对理学的相对忽视付出些许绵薄弥补之力;三是表现在比较法哲学研究中。在与传统儒家法哲学的比较上,本文试图证明宋明理学法哲学既有对传统儒家的继承,又有变异,在继承中创新,在变异中发展;在中西法哲学比较中,文章通过概述理学法哲学的范畴与命题,并与西方法哲学相比对,来证明理学法哲学的独具特色,而正是这些特色造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方向在封建社会前期确定之后,在后期不但没有因为社会的发展变化发生转向反而得到了更加强劲的坚持,从而也更加剧了中西法律的差异。本文中的“宋明理学”既包括程朱理学又包括陆王心学,本文采用的基本方法是不完全归纳法和历史陈述法,虽然这些方法有明显的缺失但却是几乎所有的通史类研究都不得不使用的。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客体的谨慎选取和结论的谨严得出来消解由方法所带来的可能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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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审判研究》编辑委员会 编《审判研究》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法律出版社合作编辑的法学专业连续出版物。旨在通过对审判实践中有关法律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分析,以独特的视角、翔实的内容研究法学理论,总结审判经验,探求法的精神,倡导现代司法理念,弘扬先进司法文化,注重熔思想性、理论性、权威性、应用性与时代特色于一炉,努力实现法律理论与审判实务的良性互动。热忱欢迎广大法官、学者、律师等各界法学人员惠赐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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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法律系列之原法雷磊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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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法学周永坤本书是一部讨论法学高水平论文的学术文集。 主要内容有:纪念倪征噢先生诞辰一百周年(系列文章)、法律的进化——从偶然性到选择性(博士论文首发)、重读李浩培教授合同准据法论著、李浩培国际公法论著及其他、论国家紧急权力的基本属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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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朱景文《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一书是我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十五重点项目“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和教育部吉林大学理论法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项目“WTO和法律全球化研究”的最终成果。《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是2001年出版的《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国家社科基金九五重点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的继续。与《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相比,《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提出了以下新的观点和问题:●关注不同的实践领域,包括全球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在一般理论层次上,对实践背后的理论加以概括,试图从“全球治理”的概念中,探求法律与全球化的一般理论;●从全球史的角度提出关于全球法律发展中心与边缘相互依赖的整体观念;●从全球视角和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视角提出法治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前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和后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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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簿(荷)包乐史 主编,(荷)包乐史 等校注本丛书第六、七辑的案卷,在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宗教等方面的65案次(包括茶印政府法令规章12案次,遗产案21案次,塚地案17案次,庙宇案15案次)中,颇有一些引人瞩目的地方,试析如下:第一,税收承包商亏本的案件比较多。因为亏本,申请缓缴税款,或申请退回因逾期缴税而罚款的税收承包商,有如:酒税兼哨口市场税承包商妈腰陈永元、酒税随包商陈思聪,营业税承包商杨成童、陈广元,赌税承包商陈启淮、陈逢觉,典当业税承包商蓝奇杰,新把杀市场税随包商沈輙,爪哇烟草税承包陈江水、詹德生,鱼市场税承包商吴江水,新圩市场税承包商杨成章,米税承包商林启泰等。亏本的原因,例如哨口市场税承包商妈腰陈永元所申请:“因彼时厘力突(指荷印政府财政部门)唱价,无人承应,已经收回,弟思任理敖文明(指荷印政府)事(此指陈永元时任妈腰),不得不承受排比安顿,以为后年之人观法。”第二,公堂与唐美色甘(华人孤贫养济院)关于归还1828年式厘陂墓地借款、利息、利润分成纠纷一案。据1849年5月26日案卷记述,唐美色甘致书公堂,为1828年荷兰美惜甘借10000盾,唐美惜甘借5000盾给公堂购买式厘陂土地,用作华人墓地,根据当年荷印当局决定,必须把所得一兰利润缴入唐美色甘,然而公堂以年久失忆为由,要求唐美色甘提供荷印当局这些文件。第三,涉及婚姻的案件。婚姻案的案量,在第六、七辑中居第二位,而且大多数为离婚案,其中有成婚方几个月离婚者,或因性格不合而离婚者,或因丈夫回唐而离婚者,或因蓄妾、私通而离婚者。第四,涉及遗产的案件。例如1850年9月27日案卷《(唐美色甘召领存在安汶美色甘诸人遗产名单一案)》记载,唐美色甘公示的待继承的1811-1842年期间的安汶的13份遗产名录,其中遗产最多的如1840年亡故的郑亚春,遗产6728盾;1834年亡故的王旁光,遗产6365.15盾;1842年亡故的吴凤娘,遗产6083.87盾。这些遗产的数额。第五,涉及公堂增员的案件。例如1849年9月27日案卷《(眉那实值扳实达敖文律仁得唠案夺,公堂实识或名誉甲必丹、雷珍兰名额、权利、义务、增補名单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