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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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化法治黄捷《论程序化法治》把法治的实体性意义界定为法治或法治国家的理论构造或法治制度设计中用来规定那些具有目的性或目标性的法治理论描述和制度建设的指标或政治期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政治建设的确定目标,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治国方略的时代性转换。法治国家的提出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为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而当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偏失,就是对法治的程序化注意的不够,造成了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迟滞。为此,提出和开展法治程序化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心问题。这也就是《论程序化法治》的研究主题。《论程序化法治》在介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随着社会主义运动和实践的深入,在不同历史背景中关于法治的思想认识和探索轨迹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和实践。并在概念上将我国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界定为: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确立宪法、法律为最高权威、实施权力分工和权力制约的政治构成形式和国家政治等各方面生活有序化实现的过程。随后,《论程序化法治》在理论逻辑的意义上将法治问题从一个整体的理性目标,一分为二,分解为实体和程序两大构成要素。法治的程序意义是针对法治实现的过程而言的。它是法治问题中那些能否把社会现实和法治目的追求或目标期待之间的空档联系起来的理论和制度问题。因而法治的程序意义具有明显的过程属性。实体和程序之间的关系不稳定和不对应的可能性,决定了我们对法治问题的评估既不可只看实体的“德性”是否高雅?也不可只看程序过程的“品质”是否正当?而必须将他们统一起来一并考察和关注、一并设置和建筑、一并纳入法治理论关注的视野。法治化是人类历史实践的必然选择,法治化的本质是法治的程序化,法治的程序化是法治得以存在和生长的生命形式。另外,在法律规则体系形成的基础上,贯彻和运筹法律实施的普通法律制度和最后掌管法律实现的司法组织制度构成也在法治的构建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若可以把法治理解为活着的生命体的话,那么,法律规则的存在是支撑法治的“骨骼”,而普通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将构成法治的“经脉”。法律规则有效的分布和立体的存在,法治骨骼和经脉乃至全部有机体齐全健康;那么法治就是一个虚拟意义的活的生命体。在进一步考察它的存在形式时,我们会注意到它的两种不同的表现状态——静与动的统一。借用生态系统与生态环境的概念,笔者又将法治理解为生态的系统:法律在特定的环境影响中开展活动,实现自己的目标;法律活动又以其过程和结果不断向周围的环境施加自己的影响力。经过长期的互动影响,每个区域的法律活动和环境之间、法律活动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具有某种法律属性之外的功能。那么,法治的生态环境也可以理解为那些可以对法律活动产生影响力的周边要素构成的整体。包括法治文化的本质是程序法治文化;民主有序的政治环境是程序化法治的政治保障;多元发达的市场经济是程序化法治的土壤和基石。笔者同时主张:程序化法治的发展是一个由初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是由浅到深、由粗到细、由低级到高级的程序活动过程和程序完善过程。笔者最后指出了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问题的根源,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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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调研报告林荫茂上海社会科学院正在努力向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社会主义新智库目标前进。法学所科研人员近些年积极开展一些社会调查研究活动,做问卷、开座谈会、访谈,形成一批调研报告,努力为党和政府的法治建设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本集收入的是2006年和2007年完成的调研报告。从报告所涉及的内容看,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具有上海法治的特色。如在沪外资企业对上海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及对策问题调研,我们选择了会计、律师、广告物流、银行、信息服务等行业中外资所占市场份额以及对本土企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初步调研。这些行业在服务业中有重要地位,也是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的拳头产品。二是关注点丰富。既有社会治安的法治问题,又有经济发展的法治问题,还有贴近民生的法治问题,以及政府行政法治问题,等等。三是内容充实。有基本情况、有翔实数据、有分析图表,更有学者的观点和建议。这些调研报告完成后都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实现着法学研究人员为国家法治进步而做积极贡献的愿望。当然,新智库建设是我们的目标,调研还有待深入,思考还有待深化,更要坚持以国情市情调研为抓手,努力推动新智库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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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视域法之理杨亚非 编以“微观视域法之理”为主题的这二十几篇文字,与一年前的文集《在社会调查中思考法之理》一起,构成了一个清晰、坚定的轨迹,这个轨迹通向社会生活,持续接近着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2004年秋,当迎来自己的第一届研究生,迈出硕士点建设的第一步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点的全体导师就形成了十分清醒的学科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对发展与创新的路径做出了选择。导师组确定了目标明确、定位清晰的培养方案,向研究生提出了关注社会、在与社会的密切关联和互动中研究法律、思考法之理的要求。于是,在深入社会调查,独立思考的基础上,2005年4~5月,在我们自己建立的学术平台“法学讲坛”上,18名研究生进行了以“在社会调查中思考法之理”为主题的“法学研究报告”,围绕着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研究成果的精粹形成了文集《在社会调查中思考法之理》。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学和法律问题进行亲历式研究,我们收获了最初的成果,也得到了有益的锻炼和启示。我们认为,学习法理学、实现法学研究中的理论创新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法理学并不是纯粹形而上的东西,法律不仅仅是文本,法律理念和精神也不仅仅是抽象的符号和大词大话,就像黑格尔的法哲学文本,就像《拿破仑法典》,就像一般的词语“公平”、“正义”……它们也很具体、很生动,非常贴近生活并且因应着社会生活。对于法律学人来说,要培养创新意识,学会创新,仅靠抽象的逻辑思维、机械地背诵法条和简单地重复法学名言和大词是难以达到的。要努力学会在法学研究中化抽象为具象,化空泛为具体,体认法律理论的道理和真谛,反思逻辑推理的前提,关注法学和法律的微观,培养“具象”的思维能力。因此,我们不仅要在社会调查中思考法之理,还要在社会调查中注重法律与法学的微观和具体。于是,我们将第二届研究生学术研究的选题导向法学的微观视域。我们不仅要求研究生眼睛向下,关注具体的法律生活,导师们还率先垂范,有效指导和积极参与,增强了学生实践及创新的当趣和积极性。19名同学选择了自己感兴趣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在2006年的4~5月间作了精彩的“法学研究报告”,杨亚非、于兆波、庞华玲、李艳秋4位导师在学有专攻的领域深化了若干具体问题的研究,参与了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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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现代化研究导论辜明安中国民法现代化不仅仅是制度的现代化,还是理论、司法、民众观念,以及法治社会基础等诸多方面的现代化。这些方面的实现建立在了解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起源、发展和现状,分析中国民法现代化的目标,探索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困境与现实进路之上。 作者者在本书中,试图尽其所能就现代化与民法现代化及其意义、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现实状况和基本目标、以及可能面临的困境与进路等基本问题作初步思索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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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比较经济研究李波人们通常认为政府执法机构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由政府(公共)部门来执行。在《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比较经济研究》中,作者凭借其深厚的经济学背景,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契约论及稳健比较静态理论在20世纪八几十年代的一些研究成果,对法律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进行了有创见性的比较研究。在是否引入私人执法、对私人告发者奖励强度的掌握,以及公共机构对私人执法的审查是否有助于提高社会福利等领域,作者观察到一些此前未见诸文献的现象,得出了一些颇具创新性的结论。此外,作者在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方面所做的努力对国内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有着相当的理论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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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法学周永坤东吴法学是中国现代法学史上的一座高峰,时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美称。自1915年开设始,东吴大学法科以英美法和比较法为特色,云集和培养了一大批杰出的法律人才,如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倪征燠、李浩培、杨兆龙、孙晓楼、丘汉平、潘汉典等等,他们的著述为中国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积累了丰富的资源。《东吴法学》自2004年改版以来,每年分春秋两季出版,文字发表量达到每年60万字。本册是2007年秋季卷,收录了人权关注、诉讼法研究、国际法研究 、法史研究、刑法边缘和东吴研究六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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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孙宪忠 著从《物权法》的制定、颁布、生效到实施,围绕着这部法律,我国社会曾经发生了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有些令人刻骨铭心。而这些争论,不会因为该法的实施而停止。我国法学界一度出现了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这个民族学说中具重大科学意义的理论的“主流”观点;而这种否定的结论,不但引用资料不准确、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非常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本书收集了作者研究德国物权法,以及在最初的制度创意与设计的过程中曾经借鉴过的几篇有意义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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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法学王继军《三晋法学(第3辑)》是法学研究的一块崭新园地。她主张思想开放、学术自由。开放的思想是人类理性挑战愚昧的锐器,自由的学术是世界迈向理想社会的阶梯。百家争鸣,兼容并蓄是法学研究保持青春魅力的必由之路。因此,她立足三晋,面向全国,欢迎有创见卓识的法律人阐说思想,传播文化,繁荣法学。她提倡人文关怀和科学精神。法律是自由、正义和秩序的制度安排,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法律应以人为本,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对象的法学研究也需要有人文关怀。深邃的理论思辨和真切的人文关怀结合起来,法学者将眼光投射到广大民众的身上,才会真正为权利而思考,为权利而呐喊,为权利而斗争。科学精神是法学研究的又一要件。遵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成果是进行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素质。只有站在巨人肩膀上我们才能看得更远,但当我们看到远方的时候,不要忘记是巨人在支持着自己。法学是各门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结晶,因此,《三晋法学》欢迎以法学为本位的研究,也期待跨学科、多角度、多方法的研究成果。这是中国法学研究走出樊篱,开阔视野,提高境界的必然选择。愿《三晋法学》给思考着的人们带来一缕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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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法律分析黄文艺 编《全球化的法律分析》汇集了国内众多法理学、国际法学知名学者关于法律全球化方面的论述,意在向读者展示中国学者从法学的视角对全球化的解读。《全球化的法律分析》包括17篇文章,分别讨论了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制、法律场域中的全球化、全球化与法律区域化等涉及全球化方面的法律问题。全球化问题引入法学场域,不仅意味着法学研究领域的扩展和知识总量的增长,更带来的法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和观念结构的更新,《全球化的法律分析》收录的这些文章,展示了法学界在全球化研究上的学术进步和进展。《全球化的法律分析》可供法理学、国际法学等学科的研究者在研究时阅读参考,也可供法学专业本科高年级学生及研究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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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耕集萧伯符伯符的文集,除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以外,还涉及其他学术领域。他坚持“经世致用”的研究目的,这些课题都是他在教学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学问上不管有什么样的分歧,都要为解决现实社会问题服务,这样才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