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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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环保之路吴梅 著本书立足实证研究,从保障公众个体参与权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角度解析现有公众参与程序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利益平衡为视角,对比不同类型公众与其地位及功能相适应的参与权限,结合国际法及域外环境法中公众参与程序的发展趋势,以期为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中“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保障机制提供理论支持,为环境公共决策中“非组织公众”参与模式选择及创新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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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和监督司法研究熊秋红 等 著在国家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治理创新的程序法治保障”项目组围绕“公民参与和监督司法”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形成了实证研究报告,该报告对陪审制度和司法公开的实践状况做了深度描述和分析。与此同时,吸收外单位学者参加,共同对陪审制度的本质与功能、司法公开的方式与限度、舆论监督司法、社区司法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此外,还对英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民参与和监督司法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该项研究旨在提高公民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促进我国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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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曾新华 著近些年来,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落实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背景下,我国的前科消灭率先在未成年人犯罪上“破冰”。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进行了重大的改革:首先,增加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重新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刑法》第65条第1款)①;其次,增加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有关机关报告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刑法》第100条第2款)‘②。这些规定在原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锦上添花,进一步体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初步构筑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该条未作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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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后发优势研究陈宗波,段海风 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均提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包括广西在内的民族地区多位于边疆,族群众多,文化多元,但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包括法治建设水平相对落后,故更需大力加强依法治理,带动地区的全面发展。这需要我们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尤其是各地的优势和劣势,深入思考如何促进民族地区依法治理,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研究即响应近五年来中央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号召,重点探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有哪些后发优势,以及怎样加以实现,并针对“法治广西”建设加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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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依族习惯法研究徐晓光,徐斌 著布依族是贵州省世居的17个民族之一,为贵州省人数仅次于苗族的主要少数民族。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报告公布的资料,全国布依族人口为287万,贵州省布依族达251万人,占全国布依族人口的87%以上。布依族属百越系民族,古夜郎国时期就已经生活在这里。主要聚居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及安顺市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和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其余散居在贵阳市的郊区、六盘水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铜仁地区、遵义地区和毕节地区等地。生活在贵州省外的布依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曲靖市的罗平县和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宁南县和会理县等地。贵州西南部的南盘江北部流域、北盘江流域和贵州南部的涟江流域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布依族,而南盘江、北盘江和涟水都是红水河的支流。所以《布依族简史》一书认为,南、北盘江和红水河两岸是布依族发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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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彭小霞 著《我国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主要研究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问题,着重解决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构建中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即“为何补偿”“谁补偿给谁”“补偿多少”“怎么补偿”“如何保证补偿”。本书的第*章到第六章都主要围绕这几个问题而展开。第*章主要通过阐述概念、理论基础、存在困境等基础理论问题,回答了“为何补偿”的问题;第二章探讨农村征地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之确立问题,主要解决“谁补偿给谁”的问题;第三章分析土地征收中农民生态权利的法律保障问题,主要从受偿主体——被征地农民视角分析其权利保障问题;第四章分析农地生态价值的法律实现路径问题,主要解决生态补偿客体的法律实现问题;第五章探索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标准和方式之完善问题,解决的是“补偿多少”和“怎么补偿”的问题;第六章提出从总体和宏观上构建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思路和措施,主要解决的是“如何保证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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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认与法权的关系亓同惠 著《论承认与法权的关系》旨在法律和政治的领域,探讨承认的意义与功能,揭示承认与法权的关系。经由梳理承认语境中的费希特与黑格尔,阐明承认在法权从缘起至归宿的进程中存在多重张力和多种可能。基于此,承认与法权关系的现实背景,在于承认与再分配之争,在于承认地位的一元与多元之争,亦在于承认的意味与功能:承认意味着某种道德语法,其作用在于为人在其社会化存在的成长中提供一个有关正义公平的指示标志。这是法权得以完整并趋于完善的前提。法权的可欲、独立、合法和有效,均来自于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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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制度变化条件下乡村社会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何真,唐清利 著历史经验表明,社会转型或者变革往往隐藏着土地利用制度变化与农村社会管理制度之间的断裂,能否避免断裂成为缓和或加剧社会矛盾、推动或妨碍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国历史上的种种土地利用制度和实践都有与之相应的农村社会管理制度。可是,这些制度主要是针对国家对农业社会的治理需要设计的。《土地利用制度变化条件下乡村社会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主要采用了比较法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实地调研法、定性分析法等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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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 环境法卷王树义 等著,张文显 编《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环境法卷/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旨在通过全面回顾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环境法的制度变迁,系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中的变迁逻辑、生成规律和实现路径,以唱响我国法学界献礼改革开放40周年主旋律和强音,为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在新时代更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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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熊德米 著《〈大清律例〉英译比较研究》以翻译学、对比语言学、法律语言学、比较法学及法史学等学科的多元理论为指导,聚焦中国古代*后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律典籍文本——《大清律例》全部律文及乔治·托马斯·斯当东(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和钟威廉(William C.Jones)两种英译本的比较研究,旨在深度探究古代法律汉语异语传通之优劣得失及基本规律,并有望以此为嚆矢,引领古代法律典籍外译的系统性批评研究,提高独具中国古代法制文化特色的法律典籍语言外译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