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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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刑诉法典化研究郭成伟 等著《清末民初刑诉法典化研究》反映了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化过程及其社会影响,真实客观地分析了1840年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增封建社会后,有志振兴中华的仁人志士积极引进以罪刊法定主义为核心的刑诉理念,推动了刊事诉讼法的理论转型。客观地分析了清末政府制定的《大清刊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刊事诉讼律(草案)》,开创了中国刑事诉讼法近代代经先河的历史进程及其功能作用,分析评价了北洋政府对清末刊事诉讼法的乞讨造与推进,以及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制定《中华民国刊事诉讼法》,最终完成刊诉法典化的过程及其社会交果。本书通过对刑诉法典化路径、模式、经验教训和典化规律的研究,不仅为当前修改刊诉法提供了有益的历史供鉴,也填补了这一领域的学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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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制度研究尹丽华对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和重构将是笔者研究这一课题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司法改革的大环境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将为我们重新审视和完善刑事上诉制度提供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空间。司法在一个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居于枢纽地位,这也是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制度改革之所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根源。上诉制度的改革也同样涉及到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对初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乃至再审程序都会产生影响,因此上诉制度的研究实际上不仅具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微观意义,也具有从局部到整体涉及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宏观意义。因此放在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研究的刑事上诉制度,也涉及到一系列相关诉讼程序和制度的重新整合,需要从全局的角度考虑刑事上诉制度的再建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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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应用型法律法规丛书》编写组 编本书是应用型法律法规丛书之中的一本,该丛书以主体法为主线,针对主体法适用过程中的问题,把主体法条文中的应用点以问题的形式提出,然后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回答和阐释。整套图书从编排策划到具体操作,从体例安排到版式设计,无不以提高法律的应用性为宗旨,无不体现“应读者之所需,用心做好书”的理念。本书为民事诉讼法卷,以法说法,准确应用,检索方便,查找快捷,提示醒目,覆盖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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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法律精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为适应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我庭赵国勇庭长具体组织下,我庭法民编辑了这本《民事审判法律精编》,供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对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也是一本有益的工具书。本书分实体编和程序编。全书选编截止2006年5月底以前颁布的民事审判工作中经济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共40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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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诉讼法率纲何勤华《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日本学者高木丰三原著,陈与年翻译,由商务印书馆于一九一。年初版,是当时影响较大的由日本留学生翻译的日本法学名作之一,至一九一三年已是第三版,本次勘校的蓝本即是第三版。一、日本民事诉讼制度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三月章曾指出,民事诉讼作为法律文化是西方的东西,我们尽管做了很大的努力,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日本引进西方诉讼法律文化,在东方土地上建立其诉讼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百多年的从模仿到创新的漫长又曲折的道路,这些创新是与他们善于学习和研究外国经验分不开的。值得指出的是,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包含了民事证据法,没有单列的,类似《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统一证据法。一八九。年民事诉讼法,是日本明治维新的产物,全盘移植了一八七七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传统民事裁判是一次挑战,尤其是当事人主义的引进,很难被接受,造成裁判拖延。一百多年来,该法多次修改。一九二六年,受一八九五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和一九二四年德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加强职权主义的影响,全面修改该法第一编到第五编审判程序,加强了法院指挥诉讼程序方面的权限。这是为避免拖延,引进了职权探知主义,采用了当事人相互询问方式。应该说,德国、日本等国家民事诉讼在诉讼程序设计上,把当事人对诉讼实体内容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主义与法院对诉讼程序有权指挥的职权进行主义融合在一起,形成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诉讼模式。一九二六年一一九九八年,日本几乎无民事诉讼改革,因为经济发展的原因,商法、公司法一直在改革,而诉讼上人们的呼声总到不了国会。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日本国会正式通过新民事诉讼法,并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工作自一九九O年正式开始,由日本法务省成立的以三月章先生为首的学者、法官和律师组成的民事诉讼法审议委员会进行了反复的讨论、论证。该法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改松散审理为集中审理,改革针对庭前争点整理,确定争点后再询问,设有三个争点程序(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及书面准备程序),实行相对失权主义,在审理过程中可任选其一。第二,证据集中,为了集中审理的需要而设立了当事人照会制度及文书提出义务。第三,改革最高法院的上诉制度。第四,新设小额诉讼制度,对于标的额在三十万日元以下的案件,由简易裁判所通过一次开庭一次判决。二ooo年通过《司法改革审议书——支持二十世纪的日本司法制度》,目的在于缓解纠纷的膨胀,目标是建立国民期待的、更易懂易用的、值得依赖的制度,使制度能更公正、实效地实施。二oo三年七月再次修改民事诉讼法。这一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计划审理,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进行计划审理,即对争点、证据整理进行到何时、相互询问的时间、口头辩论后作出判决的时间作出计划。第二,扩充起诉前证据收集程序,以便起诉前更有效、完整地收集证据。第三,专门诉讼制度,对于医疗事故、劳动管理等案件,成立专门委员会,由专门人才在专门场所操作。二、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众所周知,中国古代以“诸法合体”的律典编纂方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并无独立的民事法典,也无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近代的民事诉讼法的萌芽,始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法国民事诉讼法的首次进入中国。一八八。年,法国人毕利干(Billepuin,Anatole Adrien,1837—1894)翻译出版了《法国律例》(同文馆聚珍版刊行)一书。该书收录了法国的六大法典,其中有一种名为《民律指掌》,就是法国民事诉讼法的汉译。它的问世,也标志着西方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开始传人中国。但较大规模的对国外民事诉讼法及其学说的引进,主要表现为一九0五年前后出版的一批带有编译性质的民事诉讼法著作,自清末至一九四九年,中国共出版了六百余部民事诉讼法的专著、译著和教材。民事诉讼法在中国从无到有,是清末新式法典编纂工作的重大成果之一。光绪三十二年(一九0六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起草《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但因以张之洞为代表的各省督抚的反对,未能施行。宣统二年(一九一0年),《民事诉讼律草案》完成,但未及颁行,清王朝即被推翻。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一九二一年完成新《民事诉讼法草案》,并于同年十一月改称《民事诉讼条例》施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开始起草《民事诉讼法》,至一九三O年:一九三一年先后公布,并于一九三二年与《民事诉讼法施行法》同时施行,成为国民政府实际控制地区内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依据。一九三五年司法行政部颁布的《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是一项全面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令,对《民事诉讼法》中各项规定在执行中的注意事项作了进一步细致的规范,是执行《民事诉讼法》不可缺少的重要补充。近代民事诉讼法的产生,日本经验起了极大作用。本书即是日本经验在中国传播的表现形式。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前是中华法系传统,维新之后全面推进现代化政策,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和文化。日本一八九。年的民事诉讼法是对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全盘移植,至今仍然称其为“母法”,定位属于大陆法系。基于相似的法族意识,修律大臣沈家本认为如模仿外国法律,当以日本经验最为典型,因为“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西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值得一提的是,本书初版和宣统二年(一九一0年)出台《民事诉讼法草案》属同年十二月。该草案同样也是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共分四编,八百条。第一编审判衙门(分五章:事物管辖、土地管辖、指定管辖、合意管辖、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第二编当事人(分七章:能力、多数当事人、诉讼代理、诉讼辅佐人、诉讼费用、诉讼担保、诉讼救济);第三编普通诉讼程序(分五章:总则、地方审判厅第一审诉讼程序、初级审判厅之程序、上诉程序、再审程序);第四编特别诉讼程序(分五章:督促程序、证书诉讼、保全诉讼、公示催告程序、人事诉讼)。不难看出,该草案与本书从主要内容项目到结构基本是一致的。这部草案虽然由于清朝的灭亡而未及正式颁行,但却为民国政府有条件地加以援用,并为以后历届政府编纂更加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典奠定了基础。三、关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一九九一修订后颁布实施的,它是以一九八一所颁布的试行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并吸纳了一九八二年:一九九一年之间十多年中国民事审判的经验修改制定的。现行民事诉讼法是中国近十五年来民事审判的基本法,但现代的程序本位、司法独立、法律共同体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理念和制度,构建出强势话语网络,冲击着民事诉讼的实践,也令现行体制的弊端无可遁形:首先,一九八二年民事诉讼法从我国立法历史上讲,其政治意义要大于法律意义,基本法中,早于其产生的只有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的颁布昭示了国家以法律来取代政策或运动的决心,既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也为日后的经济发展所必需。一九八二年民事诉讼法在当时短短两三年间出台,缺乏相应的民事司法实践和相应的学术研究,可以说,该试行法律是先天不足的。至一九九一年,该法施行了近十年后,此间所获得的实践经验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同时,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亟需修改试行法予以调整。但当时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以及立法技术的成熟程度并不足于造就一部相对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其次,社会的变迁。这种变迁是多方面的,一是国内环境的变化。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在市场经济确立之前出台的,这就决定了现行法不可能全面反映现代民事诉讼理念及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理念。我国宪法也已进行了两次修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并不完善,但已基本确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诉讼爆炸,各类新型案件如现代社会环境污染案件、产品质量案件、证券侵权案件等日益增多,另外如群体性权利的保护等,都对现行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国际环境的变化。自二十世纪末至二十一世纪初,为解决民事司法危机,世界各国掀起了民事司法改革大潮,各国司法改革的方式无一不是以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形式完成改革的:如英国于一九九九年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规则》、德国于二oo二年正式实施《民事诉讼改革法案》、日本也分别于一九九六年、二oo三年连续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我国台湾地区也在二ooo年以后连续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所以,这也给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三是科技的发展为民事诉讼提出了新课题。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民事诉讼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必然影响到证据制度。再次,现行民事诉讼法已支离破碎。众所周知,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审判方式改革,景汉朝法官把改革的进程归纳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而黄松有法官则指出:“审判方式改革现象上反映的是审判操作规程上的变化,但实质上蕴含着审判权的运作体制问题”。这些改革,成为审判领域规范性的操作,就需要法律上的依据,在民事诉讼法未能及时修改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框架,围绕证据、执行制度、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再审程序等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形式即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方位的。而且,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治的精神。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相关讨论也随之不断推向全面和深入,民事诉讼过程的各个方面问题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关注。由此,回顾历史的进程,参照他国的经验,也将是很有现实意义的。高木丰三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原分上、下两册,本次勘校重新出版将之合并为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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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毕玉谦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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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黄松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最新司法解释】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第三条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第四条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第五条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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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武延平,吴宏耀《刑事诉讼法》分绪论、总论、分论三编共二十五章。绪论介绍了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历史发展和基本理论等。总论介绍了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关、参与人、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刑事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等。分论介绍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概述、第一审程序、自诉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等。《刑事诉讼法》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进行编写,同时针对成人教育的特点,突出了教材内容的实用性、直观性等要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释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制度、原则和规定。在内容上注重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和稳定性相结合。《刑事诉讼法》特点:1.内容新颖;2.应用性强;3.形式直观;4.强调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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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实务研究施汉嵘 著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推进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法院作为特殊的社会公共权力机关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并在近此年中获得了飞跃性的发展。一方面,法院承担着社会基本的秩序维护功能,打击犯罪、解决纷争、保障稳定;另一方面,法院还承担着调节经济关系,构建制度软环境的社会发展功能。《民商事审判实务研究》选编的53篇案例评析、11篇论文和8份判决书正是对作者近十年来在民商事法律方面所进行的应用法学研究成果的一个集结。全书以案例为载体,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相关法律问题的论证,以及裁判文书的展示,对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些重要争议给出了自己的解答,为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提供了有效的经验法则,为应用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实证素材的独特的现实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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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杨良宜出版日期 5/1/2006条码号7503663812英国商务仲裁历史悠久、制度成熟、影响深远,可以说,英国仲裁是国际商务仲裁的代表和缩影。本书正是以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相关理念和具体规定为主线,一方面对英国1996年《仲裁法》进行细致梳理和解读,另一方面对大量先例以及作者亲历的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和剖析,阐释国际商务仲裁规则。全书共十三章,主要涉及仲裁条文、国际仲裁有关的不同法律与冲突、委任仲裁员和启动仲裁程序、法院与仲裁的关系、仲裁管辖权、可仲裁性、仲裁员的公正与不偏私、国际律师会关于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的指引、1996年《仲裁法》生效后违反自然公正的主要案例介绍、中间措施、费用担保、中间程序以及仲裁的机密性。本书之体例结构不同于传统的仲裁法教材,作者在介绍和分析规则的同时,更多的是察微见著于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探究简单明了的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理念,以及其在实践中的体现和运作。中国正在越来越多地涉足国际商务仲裁领域,作者希望借此书向读者展示国际商务仲裁领域法律制度的概貌和精要,以熟练掌握仲裁规则和从容应对仲裁案件。更重要的是,本书旨在提高思维,培养更多懂事务、懂法律的华人精英,在国际商务仲裁的舞台上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