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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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专论江伟主编提高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质量,最关键之点在于有一部高水平的教材。近年来,各种民事诉讼法学的本科教材已有不少,但高水平的研究生教材则相对阙如,为此,我们组织全国有关高校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中青年学者编写了这本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教材。本书的作者在民事诉讼法学的某些领域都有自己的独到研究成果。因此,《民事诉讼法专论》就整体而言,不失为一部具有较高水准的研究生教材。本教材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前沿性。本教材充分反映了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力求做到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二是专题性。本教材一改过去教材注重内容完整性与全面性的特点,从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提炼出我们认为较为核心的十九个专题对其做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体现出鲜明的专题研究特点。 -
探索正当程序孙长永内容介绍:序刑事诉讼与宪法是什么关系?这在当代西方法学理论看来,似乎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德国,刑事诉讼被视为“宪法的测震仪”;在美国,刑事诉讼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宪法化,以至于法学院里开设的刑事诉讼法课程往往被称为“ConstitutionalCriminalProcedure”,即宪法性刑事诉讼;条件好一些的法学院甚至专门就刑事诉讼某一方面的宪法性问题单独开课,如ConstitutionalRestraints0ncriminalLawEnforcement(刑事执法的宪法规制)。然而在我国,关于刑事诉讼与宪法的关系,学界多年来停留于对《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学理解释,简单地从宪法条文中找几条出来作为“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依据”,再从《刑事诉讼法》中找几条出来作为宪法依据的“体现”;特别是在面向本科学生的各类“统编教材”中,看不到在这一问题上有什么创造性的解释。近年来,随着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和学术氛围的明显好转,一些年轻的学者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尝试性探讨,提出了一些值得深思的疑问,这是非常可喜的现象,反映了学术研究的逐步深化。当然,“宪政”与“宪法”是不同的,一部依据“宪法”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未必能够保证在适用该法律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因为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有宪政。“宪政”是什么?宪法学家们有多种理解,但我比较赞同李步云教授的解释,即“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不以人民主权为基本内容,不以保障每一个人的人权为目的,不通过司法独立原则保证法治的实现,那么,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和制度意义上的宪政就不能够真正构成现代刑事诉讼的法治基础。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现代刑事诉讼的宪法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奠基于私法上的“无辜推定”(presumptionofinnocence),它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证明为有罪以前,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作为一条普遍接受的宪法原则,无罪推定的价值在于保障每一个人面对公权力时的主体地位,使每一个自由民可以无忧无虑地享受自己的人生和发展自己的事业;政府如果要对某一个自由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侵害财产权等强制性措施,则必须提供合法的、合理的理由;一个自由民即使已经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然可以合理地期待会受到法律程序的有效保护,在法院最后确定其有罪之前,他在法律上仍然是“无罪”的;并且只要他愿意,他可以利用一切合法的手段与政府“火拼到底”。直到公正的法院依法做出终局判决为止。在一个不承认无罪推定的国度,只要政府愿意,任何一个自由民随时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公民,其人身自由往往根据官方的单方面要求而受到限制,并且很可能成为被告人;而一旦成为被告人,即很难受到法律程序的有效保护,除了“自愿”认罪以换取“宽大处理”以外,几乎只能绝望地等待被宣布为罪犯,接受刑罚处罚。可以说,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每一个自由民而言,是防止沦为犯罪嫌疑人,防止受到官方无根据的拘捕、羁押、搜查、扣押或者无理指控、不公正审判的重要屏障。一个誓言实行宪政的国家,必然要在宪法或宪法习惯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第二,程序法定。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表现,其基本要求是:未经法律规定的适当程序,官方不得对任何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侵害财产权或隐私权等强制性措施以及定罪判刑。这一原则与刑事实体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可分离的。罪行法定原则禁止官方把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以犯罪论处或者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刑罚相处罚,程序法定原则禁止官方未经法定程序对任何人进行逮捕、指控和定罪判刑。如果说罪行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是从实体上防止官方随意侵犯个人自由,那么程序法定原则便是从程序上限制官方剥夺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的权限,它们都体现了“政府权力有限”这样一种宪政观念。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规定适当的刑事程序,官方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享有不受限制的裁量权,或者虽然形式上存在一部《刑事诉讼法》或者类似的程序规则,但是官方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可以不顾及程序规则的约束,那么,这个国家的人民在官方权力面前就只能处于客体的地位,任其宰割。既然官方可以“有法不依”或者“违法不究”,那还有什么理由要求老百姓遵守法律?一个不能贯彻法治原则的国家当然不可能成为宪政国家。第三,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保障并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所确认的一项宪法权利,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它的基本要求是:任何人在面对官方的刑事指控时,有权由独立、中立的法庭依法进行公正的、公开的审判。由于刑事诉讼本质上是政府与个人之间最尖锐的利益冲突,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强大公权力的政府要剥夺个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要捍卫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裁判机制,不是政府追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合理需要得不到满足,就是个人沦为不正当程序的牺牲品。各国宪法之所以普遍确认分权制衡和司法独立原则,并且规定人民有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正是为了从宪法的高度奠定公正审判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公正审判不仅仅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且是所有国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为了实现公正审判,国家必须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帮助权,并且为律师进行有效的法律帮助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检警机关拘捕、羁押、搜查、扣押、指控等强制性权力,必须受到严密的司法审查,法官有权排除以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控方的证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庭作证,接受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质证和法庭的审查;必须保障被告人以国家强制力迫使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以便反驳指控;除法律另有合理规定的以外,法院的审判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主持庭审的法官必须平等地保证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权;不服初审法院裁判的被告人有权通过上诉途径获得救济;经过公正审判后被宣告无罪的任何人,有权获得侵权赔偿和国家补偿。不难看出,公民的每一项宪法权利最终都必须依靠公正审判权予以保证。以上三个方面合并起来,可以通过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核心概念来表达,这就是“正当程序”。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关于“正当程序”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但其基本思想总是一脉相承的,那就是:官方追究犯罪的一切活动,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进行,为此,官方的强制权力必须受到立法和司法的严格控制;被官方怀疑或指控有罪的公民的个人权利必须得到严密的保障;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裁判权,在官方追究犯罪的合理需要与人民的权利保障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无论是英美法中长期坚持的“正当程序”观念,还是德国宪法法院所解释的“法制国家程序原则”,抑或是欧洲人权法院所理解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正审判权”以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的所谓国际性正当法律程序,无不体现了这样的思想。对西方任何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如果不结合这个国家的宪法,不联系西方社会的共同法治传统,那么研究人员就必然会被一堆复杂的技术性规则所淹没,走不出程序规则本身的有限视野。目前,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呈一派繁荣景象,法、德、日、意、俄、韩等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和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以及英国主要的单行刑事诉讼法规,均已相继翻译出版;法、德、日、美等国一批有代表性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也先后出现了中文译本,有的著作如《英国刑事司法程序》甚至是专门为国人编写的;一些专题性的比较法著作也陆续问世;以召开国际性学术会议、组织课题攻关、派遣法律专业人员出国考察、邀请外国法律专家到国内讲学或者举行模拟审判等形式进行的国际交流活动也日渐频繁。通过比较,我们的视野更加开阔了,我们对外国程序法的理解更加深刻了,我们对本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优缺点也看得更加清楚了,我国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进步或不足也更加明显了。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存在人治传统的国家,法治方面的“欠帐”实在是太多了,直接涉及到公民权利的刑事诉讼方面所积累的问题也实在太多了。我们要研究外国的程序规则,因而需要翻译其法典或法规;我们要发现这些规定本身的真实涵义,因而需要翻译解释这些规定的著作或判例;我们要了解外国司法程序实际运行的情况和外部环境,因而需要出国进行实地考察或者举行模拟审判;我们要参与国际司法准则的制定或推广或者批准国际人权公约,因而需要设立科研项目进行集体攻关。……我们要研究的内容还有很多,但是研究的人力、财力和条件有限。面对现实,我们不得不在研究的任务上做出必要的选择。记得在2002年3月举行的“保释与取保候审”国际研讨会上。我曾经以“洋药能否治土病”为题做了一个即兴发言,其基本要点在于保释(“洋药”)不可能解决我国的超期羁押问题(“土病”)。现在我仍然坚持这个观点,因为保释的观念基础是无罪推定,其制度保障是司法独立,法官如果命令警察放人,警察不敢有半点怠慢;而我国超期羁押的观念前提是有罪推定,其制度条件是“侦查、起诉机关行使裁判权力,审判机关承担追诉职责”的诉讼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羁押的合法性或者必要性问题根本不允许法官进行审查,法官也没有高于警察或检察官的权威。但是,这种体制主要并不是一个程序法问题,而是一个宪法问题,宪法规定的原则本来就是公、检、法三家“平起平坐”(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谁都可以“依法”命令抓人,却没有一个机关能够“依法”命令另一个机关必须放人,结果必然是每一个有权抓人的机关都出现超期羁押。有人可能会质疑:我们的诉讼程序怎么了?连保释都借鉴不了?不至于吧?但是,现实就是这样。根本问题在哪里呢?在观念上,在体制上,但是最终还是在观念上。我们的刑事诉讼观念是什么,不好简单归纳,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却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有罪推定心常在,正当程序从来无”,立法上是这样,执法和司法上更是这样。立法上没有一个关于刑事诉讼的核心概念,我们的一些重要概念往往存在于刑事政策之中,而这些概念却往往与正当程序不符,以至于不时对本来就非常有限的刑事诉讼规则构成冲击。因此,在我看来,刑事诉讼比较研究的首要任务在于揭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观念。真正能够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产生持续影响的,应当说是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观念,其核心就是正当程序的观念。只有当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法学家和普通公众在刑事诉讼的基本观念中确认正当程序的时候,程序法治才有可能在我国真正实现。这也是本书以“探索正 -
民事官司胜诉必读常健、汪灏本书以普通百姓的视角,汇办案谋略和诉讼实战技巧于一体,不仅简单地讲述了民事诉讼法律知识,还传授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帮助法律事务的门外汉,在短期内能够掌握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和技巧,从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把握主动权。该书案例、文书、流程图、技巧提示全攻略,你打官司离不了,不打官司也需要。本书以普通百姓的视角,汇办案谋略和诉讼实战技巧于一体,希望帮助那些要到人民法院打官司、讨公道的普通人了解民事诉讼,教会普通人看懂法律文书,撰写诉讼文书,掌握基本的诉讼技巧,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它帮助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把握主动权,胸有成竹、轻巧胜诉! -
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编写组内容介绍: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书《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7.主体法使用图解:(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 -
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陈瑞华 主编内容介绍:本书是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权丛书”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三,属于运用实证调查方法研究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状况和问题的著作。本书的最大特点是在设计出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就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状况问题在近七百名律师中进行了广泛的深入的调查;在总结和分析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对律师刑事辨护活动遇到的六大主要问题作出了研究和分析,并得出了一系列新的结论。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充分利用了实证调查的报告和数据,所得出的评论和结论都尽理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本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修改过的六份研究报告,分别各由一位辨护律师和一位博士生或博士后完成;二是体现课题组集体智慧的调查问卷和问卷分析报告。 -
刑事诉讼法学王国枢《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法律专业:刑事诉讼法学(2005年版)》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其职责就是在高等教育这个水平上倡导自学、鼓励自学、推动自学,为每一个自学者铺就成才这路,组织编写供读者学习的教材就是履行这个职责的重要环节。毫无疑问,这种教材应当适合自学,应当有利于学习者掌握、了解新知识、新信息,有利于学习者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形成自学能力,也有利于学习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如此特点的书,我们虽然沿用了“教材”这个概念,但它与那种仅供教师讲、学生听,教师不讲,学生不懂,以“教”为中心的教科书相比,已经在内容安排、形式体例、行文风格等方面都不大相同了。希望读者地此有所了解,以便从一开始就树立起依靠自己学习的坚定信念,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基础的实际工作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达到学习的目标。 -
新编诉讼文书学习与应用刘永章 著《新编诉讼文书学习与应用》是中国政法大学刘永章教授二十多年教学的经验总结。诉讼文书写作是政法院校的必修课之一。本教材突出比较常用的诉讼文书类型,主要论述了诉状、侦查、检察、裁判以及法庭辩论等30种文书的写作方法,并附有格式和例文。在论述过程中,坚持理论联系实践、师生互动等教学原则;其中,特别注重既要与时代脉博共振、又要与传统血脉相边的教学理论,让学习者能够具体感受诉讼文书写作富有省略下趣味、智慧与技巧。 -
仲裁与法律王文英《仲裁与法律》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办,专门研究仲裁和法律问题的全国性法学读物。《仲裁与法律》创办以来,及时报道了国际国内外仲裁发展动态和信息,并刊登了大量富有启迪和指导意义且有一定创新见解和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案例评析以及介绍国际先进仲裁理念、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文章,是中国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的权威性读物。 《仲裁与法律》现辟有如下栏目:仲裁动态、专论争鸣、调解专栏、海事仲裁、案例精辟、特载、法律法规等。自2002年起,《仲裁与法律》逢双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全年共6本,总定价人民币60元,每本定价人民币1O元。欢迎仲裁机构、仲裁员、律师以及对仲裁理论与实务问题感兴趣的各界人士踊跃订阅并投稿。 -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学习小词典杜鹏、马培培内容介绍:为了帮助法科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理解法律条文、法学论著中常见词语的含义,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轻便易携的《法律学习小词典》丛书。本丛书根据教育部拟定的法学课程分类制作,包括《法理学学习小词典》、《法制史学习小词典》、《宪法.行政法学习小词典》、《刑法学习小词典》、《刑事诉讼法学习小词典》、《民法学习小词典》、《商法学习小词典》、《经济法学习小词典》、《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学习小词典》、《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习小词典》共10本。丛书无论在内容收集还是体例编排上都紧密结合各学科的特点,收录词条齐全,基本涵盖各法学学科的概念,力求简明易懂,并通过“易混词条比较”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并掌握法律术语中的难点和疑点。同时,丛书具备分类词目检索和拼音检索两种检索方法,方便读者快速检索、查阅相关法律术语。囿于编者能力所限,如有疏漏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2005年10日 -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必读法律法规法律考试中心主要内容全面收录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 标注主要法律条文主旨,提示重点法条及相关法条, 附列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全新编排,便捷实用, 有助于准确把握命题依据,熟悉命题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