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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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改制钱卫清,李智慧著《成功改制——企业改制操作与诉讼实务》一书是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继《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钱卫清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该书系统介绍和评价了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法律方法)一书出版后与知名改制专家李智慧联袂著述的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又一作品。《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重在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系统介绍和评述企业改制的各种法律方法,对每种改制方法的渊源、特征、内容、程序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详细地阐明。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一书不同的是,本书更加注重改制过程中的实务,即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环节和因改制引起的纠纷与诉讼。在改制操作方面,不再强求各种改制方法上的面面俱到,而是结合作者李智慧长期参与指导企业改制的经验和国家有关部门近期颁行的改制政策,将各种主流改制方法中的一些共同的环节,如资产评估、员工身份置换与补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改制后的企业(公司)的形式选择和相关登记等关键环节的政策依据和具体操作力求详尽地介绍给读者,以期对改制实践发挥指导作用,增强本书的实用性;在改制相关的纠纷与诉讼方面,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运用,逐条注释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并举出一些相应的案例来说明相关法学原理的运用。可以说,前书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企改制的各种法律方法的系统梳理和总结,因而较重视理论层面,而本书则是对各种改制方法尤其是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的关键环节如何操作以及如何理解与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全面介绍,因而更注重实务层面。如前所述,本书比较注重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具体环节的操作和诉讼实务,内容也大体围绕这些内容展开。全书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正文部分包括引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环节及其操作、企业改制相关诉讼研究、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证考察、改制相关诉讼典型案例,附录部分收集了在企业改制和改制诉讼过程中的经常应用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名称,供读者在改制或改制纠纷过程中检索查阅。第一编“绪论”。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与当前的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法、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法律问题等事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简短、通俗的介绍,使读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国企改制的性质、历程、基本方法、基本程序、新形势下的...[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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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何家弘,南英主编;丁杰等撰稿本书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科研项目,系统阐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所涉及的基础理论及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崭新成果。本书根据司法证明的逻辑体系即取证制度、举证制度、质证制度和认证制度来全面研究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这一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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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谭世贵主编一、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外法律史上,程序法的地位都先天低下。人类早期著名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没有独立的程序法的规定;而在我国古代,诸法合体,既没有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区别,也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野。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学科越分越细,程序法逐渐独立出来,刑事诉讼法典也随之出现并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现代法治国家在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均规定有大量的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如法国《人权宣言》、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都规定了无罪推定、独立审判、禁止双重归罪等原则。我国也在宪法中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以及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等。刑事诉讼法是现代国家法制发展的标志,也是现代诉讼文明的重要体现。由于刑事诉讼法担负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功能,内容又多与人的基本权利紧密相关,因此,其在不少国家又被称为“小宪法”。《刑事诉讼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法律基础课。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其应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相对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是公安司法机关经常要适用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也成为衡量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对该法予以足够的重视,认真学习其内容,掌握其要领,并融会贯通,方能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始了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曾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条例(草案)》。1956年,全国人大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并组成了专门机构,于次年5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共7篇,325条。后因“反右”斗争开始,起草工作停了下来。1962年6月,在中央政法小组的主持下,恢复了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的修订工作,于1963年4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共7篇,18章,200条。后由于政治运动的开始,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工作陷入长期的停顿。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同时也揭开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1979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在抓紧刑法和其他几个法律草案的起草修订工作的同时,法制委员会还组织力量,以1963年形成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为基础,先后拟出草案的修正一稿和修正二稿;197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正二稿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年7月1日正式通过,于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法典终于诞生了。该法共四编,164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为适应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3年9月2日和1984年7月7日分别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陪审制度、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办案期限、死刑复核等问题作了修改和补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刑事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司法实践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日益与之不相适应。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3年正式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人其立法规划,并委托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在进行调查、研究考察后,陈光中教授主持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于1994年7月向人大法工委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在此基础上,人大法工委于1995年10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稿)》;同年12月,人大法工委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补充、修改,最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同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较高票数获得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增、删、改达110处,使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到225条,净增61条,从而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刑事诉讼法这次重要修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补充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2、调整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范围。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同时进一步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3、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将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起诉阶段,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亦作了明确规定。4、完善了强制措施。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将收容审查中与犯罪作斗争有实际需要的内容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拘留的条件,延长了拘留的时间,修改了逮捕条件。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财产保,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对象、期限作了具体规定。5、完善了侦查措施,延长了羁押期限。适应侦查犯罪的需要,对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作了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拘留权,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可以使用各种侦查措施。同时延长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揖押期限。6、完善了公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为与人民法院依法统一定罪的原则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并将不起诉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增加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起诉。7、完善了审判程序,扩大了合议庭的权力。为避免法官在开庭前先入为主,将庭前审查由原来的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即只要起诉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开庭审理程序上,引人了英美法系时当事人主义,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规定合议庭对一般案件有独立判决的权力,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8、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可以不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且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9、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措施和手段。包括强制措施执行和变更的监督、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监外执行的监督、减刑和假释的监督等。10、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如在公诉案件中,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11、对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规定了解决的办法。如规定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取消了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确定了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和处理的原则;对解决超期揭押问题、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三、学习刑事诉讼法应掌握的重点内容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它规定了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职责、权限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方式;公安司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如何调查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及其权利、义务;各个诉讼阶段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的任务、程序和进行的方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文书;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等。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外,还包括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的决定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在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任务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2、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组成;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其中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主要制度包括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及陪审制度等。4、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确定管辖的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审判管辖中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5、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6、辩护的概念和种类;辩护人的范围、责任、诉讼地位及权利和义务;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范围和程序;刑事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以及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7、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证据的分类;各种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8、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各种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及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程序。9、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0、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计算、恢复、延长和重新计算。送达的概念和方式。11、立案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12、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各项侦查行为的概念、意义和适用程序;律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侦查终结的概念和程序;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侦查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的概念、意义和方式;侦查监督的概念、内容和程序。13、审查起诉的概念、内容和程序;提起公诉的概念、条件和程序;不起诉的概念、种类、条件和程序。14、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任务、内容、方法及审查后的处理;开庭审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的阶段;自诉案件的范围与审理特点;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5、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任务;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上诉、抗诉的理由、期队方式和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16、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核准权的归属及发展变化;死刑复核的程序。17、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18、执行的概念和特点;执行的依据;执行的机关;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19、设立末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特有原则;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20、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法律依据、特有原则与特别规定;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依据、主体、内容和程序。21、刑事赔偿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四、学习刑事诉讼法应做到法规研习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第一,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当遵循先知其然,再知其所以然的路径。首先,要了解现行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要熟练掌握法条的具体内容,并能够根据这些规定处理一些实际问题。法律法规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最基础的内容。要掌握这些内容就离不开记忆,这也是学习所有法律课程的共同特点,在这一点上绝不能偷工减料,或企图投机取巧。其次,知道法律作了怎样的规定还仅仅是学习的第一步,应进一步了解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即不仅要知其然,还应知道法律的所以然。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一些基本理念和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法的始终,其内部也有很多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这些理念、原则、规律可以说正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精髓。刑事诉讼法可以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和现实需要而不断修改,但这些理念、原则和规律却能维持相当的稳定,并往往还对法律的具体变动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只有掌握了这些内容,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我们的知识才不会因为法律的修改或更迭而落伍;也只有掌握了这些内容,我们所学习的才不仅仅是“法律”,而是已经上升为“法学”。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试举一实例加以说明。如“为什么说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大家经过初步的学习,都能答出个几条来。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内容仅限于诉讼材料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而不是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因此这种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这样的回答当然没有错误,但是过于肤浅,是典型的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们还应再深入思考一下,为什么法律规定这一阶段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体审查。这是因为按照程序法的原理,裁判者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性,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如果法官在正式审判之前接触到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进行实体审查,就会对案件形成预断,而这种预断必然产生对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倾向。如果让法官带着这种预断和倾向去进行审判,其中立性就会丧失,从而难以保障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从这个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学习过程中都要抱着这种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的态度,才能将刑事诉讼法学深、学透。第二,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着力培养独立分析案例的能力。由于刑事诉讼法具有应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使得在学习这门学科时,更应积极运用和接受案例教学。传统教学方法多采用系统讲授法,内容上只注重对法律条文或学术观点的介绍、分析和评价,忽视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案例;形式上则主要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是主动的,学生是被动的,结果抑制了师生交流,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的兴趣和独立思考的意识。系统讲授法也往往容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难以获得实际操作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恰恰可以克服传统教学方式的种种弊病。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的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成文法分析、研究案例,对之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当然,在案例分析之后,又应回到对成文法的理解与把握上,而不仅仅是让学生掌握该案例的处理意见。案例教学法以学生讨论为中心,既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师生互动,促进教学相长。我们认为,案例教学并非仅仅存在于课堂讨论,旁听法院庭审,进行模拟审判,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甚至阅读本书或类似的读物都是案例教学的内容。我们建议读者在阅读本书的案例部分时,应先阅读“案例摘要”,并根据自己己经掌握的知识进行独立思考和分析,在形成自己的判断和结论后,再对照“案例点评”进行对比学习。我们特别强调也希望读者在阅读申始终保持主动的思考并进行审慎的分析,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本书作者点评的意见或结论。毋庸讳言,本书所附的各个案例的“点评”也仅仅具有参考的价值。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虽然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活动中己广泛采用,不少法学院校均树起了这面看上去极具诱惑的大旗。但是,很多法学院校虽有“案例教学”之名,却末得“案例教学”之精髓。有些院校仅仅将案例教学作为单纯的一种教学方式,并视之为教师个人的事情,既没有相应的经费和人力投入,也缺乏组织上的支持,因而造成案例来源渠道单一。就我们目之所及,有关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汇编或案例分析虽然不少,其中也不乏优秀的案例汇编,但总的说来,大多数案例汇编仍嫌陈旧过时,或多为直接针对某项法条的虚构案例,从而与我国的司法实践尚有一定的距离,难以引发读者浓厚的学习兴趣,也难以保证读者学习的效果。有感于此,我们在案例的选择上尽可能地遵循了“新鲜”、“真实”和“有一定代表性”这三项标准,着重选择了一些近年来发生的为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一些不宜公开当事人身份的案例,我们只做了如隐去真实姓名和地址等这样少量的技术处理,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持了案例的真实性。我们也希望读者在阅读完本书之后,能够继续对刑事诉讼案例,特别是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例或新闻媒体所披露的司法案例保持关注,并形成能够以法律的思维去评析这些案例的良好意识。我们的学习不仅要系统掌握法理论、法规则,而且还应使自己形成法律思维,能够将特定的规则与相应的司法实践联系起来并进而运用规则去衡量司法实践和处理各类纠纷,从而使自己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学习其他任何一门法学课程一样,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也需要我们尽快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运用好的方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方法不当常常会令你的学习收效甚微,有时甚至是南辕北辙。我们在这里向大家提供了一些学习方法上的建议,但是,也必须指出,我们所提供的建议仅仅是获得科学学习方法的众多途径之一,它甚至不是最重要的途径。最重要的途径应该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地思考和总结,逐渐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这是因为:一方面,一个人对于自己的实践往往会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更准确的把握;另一方面,某一种方法是否有效也是因人而异的,大家都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总结出一套最适合自己的方法。在这个意义上讲,好的学习方法的获得是一个随着学习的深人而不断改进的过程。我们衷心希望,通过这本书的阅读,能够使您找到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也期望这本书能对您的学习有所稗益。五、本书的体例设置本书正文部分包括法律文件及法规研习重点、典型案例和参考书目。本书收录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件,既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司法组织法和有关刑事诉讼的决定,又有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决定和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还有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或部委规章,可谓数量众多,体系庞杂。基于刑事程序法的特点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整性,我们没有按各个法律文件分别编写法规研习重点和典型案例,而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编、章来编写。我们认为,这样的编排更利于读者掌握刑事诉讼的程序,也符合读者的阅读习惯。除《刑事诉讼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研习重点和典型案例,我们根据其与《刑事诉讼法》各编、章的对应关系,分别编写在这些编、章中。此外,我们还在正文的最后部分列出了参考书目(专著、教材和论文),供读者查阅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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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研究杨寅,吴偕林著本书以中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内容涉及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外国行政诉讼制度或者司法审查(ju此讪review)制度的相关内容、受案范围,管辖制度、诉讼当事人、证据规则、审理与裁判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变: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结合行政诉讼的实践发展和历史进程,重构行政诉讼的新概念;研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2)全面审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的现状与问题,对诸如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一系列行政活动是否应当纳入受案范围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作出分析。(3)探讨适度改造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方案,重新厘定起诉与受理的基本概念,并就建立公益诉讼或民众诉讼制度提出建议。(4)结合实践,研究诉讼当事人制度,尤其是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问题;(5)讨沦行政诉讼证据同民事诉讼证据相比的独有特点,就进―-步完善证据规则提出建议:(6)对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构进行讨论,包括审理对象、内容与审理模式选择:(7)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范围界定、价值取向和运作规律:(8)对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历史分析与理性思考:(9)关于判决和裁定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对具体判决方式实际运用中的问题进册析:(10)行政裁判文书的改革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本书在后五章的结构设计方面,既跳出了《行政诉讼法》的体例,也打破了以往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作品在审理与裁判部分的构造惯例,其出发点在于,从结构分解与系统整合相统一的角度审视行政诉讼程序的运作规律:这种构思与国内同类著述明显不同:在研究方法上,我们采用了理论分析、中外比较、法律规则分析和对行政审判实践归纳、总结等系统的研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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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编选组编为使广大司法工作者更为方便地学习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人民法院出版社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编写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丛书,该丛书以某一类别或某一大型司法解释为主,汇集起草、阐说该司法解释的背景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等内容。已经出版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等深受读者欢迎。《仲裁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系该丛书之一。加入 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并将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和更快速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仲裁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纠纷的规则和惯例,已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应国际经济的运行规则,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与国际经济仲裁制度接轨的法律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公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使仲裁法在司法审判中更具实践操作性。本书收录了有关仲裁法司法解释的标准文本,同时汇编了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内容。另外,本书还收集了与仲裁有关的国际条约,便于司法人员、律师及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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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事再审案件法律依据本社编一、由于我国各种渊源的法律数量大,立改废比较频繁;同时,不同类型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方便司法人员、得政执法人员、律师和其他公民,我们对办理某一类型的案件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件进行整理,编辑了本丛书。二、本套丛书首批推出办理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房屋拆迁、企来破产、婚姻继承抚养、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买约50种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三、本套丛书在体例上,根据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的特点,或根据相关领域主干法的章节次序,对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编辑,部分书后收入了有关的法律文书格式或示范文本 ,以求方便、实用。四、今后,我们将根据实践的要求和读者的需求,不断推出新品种,更好地服务于读者;同时,也会结合立法的最新成果和案件类型的新特点,及时对丛书的内容进行调整。五、本丛书在编辑的过程中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各院法制办公室和其他中央机关有关同志的支持帮助,在此谨表谢意。同时,由于时间仓促,书中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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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条文精释马原主编本书采用条文主旨、条文解释、适用提示的结构形式对每部法律、法规的法条作了阐释。反映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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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新解陈静波著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或者民事、经济纷争发生之后,民事诉讼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和重要的保护途径。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实施,无疑对保障当事人依法进行民事诉讼,保障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书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为依据,在吸取近几年民事诉讼法学领域最新成果基础上而著写的。本书全面系统地阐述和分析了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基本知识、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和重要程序。作者结合实际,着重论证了民事诉讼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重点探讨了民事诉讼中较大的理论问题和法律实施中的有关疑难问题。尤其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并在阐述每一节的具体问题之前加入了典型案例和提问,以引起读者的兴趣,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本书也是作者近十几年来研究民事诉讼法所取得的一个成果。可能某些观点不一定正确,不一定为诉讼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同仁们所认同,但是不同观点的公开研讨,正是繁荣我国法学研究所必须的,也是完善我国法律所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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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原理宋英辉主编开拓性:本书是国内第一部以刑事诉讼原理为研究对象学术著作。理论性:以思辨和比较的方法,诠释体现刑事诉讼规律的理念和原则,注重刑事诉讼法理阐释。系统性:以刑事诉讼理念为精髓,以原则为主线,以诉讼要件与构造为基本分析框架,以诉讼程序中的理念和原则为归宿,是对刑事诉讼原理的系统性研究。前瞻性:运用刑事诉讼原理,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宏观上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完善的方向,启迪思维,开阔视野。权威性:资料翔实、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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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最新案例王益民等编民事纠纷诉讼是指为解决财产和婚姻家庭等民事引纷而进行的诉讼。在中国,由一分法院在当来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法定程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进地调解,调解无产的及时判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民事纠纷诉讼的适和范轩的指其儿力范围,包括对人、对事的适用范轩和时间、空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四个方面,即它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哪些人、哪些事发生效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