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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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学论文精萃何勤华,李秀清主编一、本丛书系有选择地整理民国时期(包括少量清末时期)经典法学论文,不作有损原文的改动,只作适当的技术性中工。二、原文为竖排版者一律改为横版,原文中的“如左”、“如右”等用语,相应改为“如下”、“如上”等。三、原文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四、原文无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者,一律改为新式标点符号。五、原文所使用的年代,如“民国十年”相应改为“1921年”,或在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在括号内作一说明。六、原文所使用的专有名称、专门术语等相应改为现在通用的提法。七、原文无段落划分者,适当划分段落。八、原文明显错误的事实、数字、名称及其他引用材料,酌加改正。 -
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杜新丽主编为了深入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中国政法大学长期从事法学教育的骨干教师,精心编写了这套新纪元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本套教材力求适应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新要求。当前的法学教学,在教学目标上,重视由知识传授向能力培养转变;在教学方法上,逐步由传统课堂讲授向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转变;在教学手段上,尽量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教学模式由过去单一的课堂教学为中心转变为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生主体、师生互动的全方位学习模式。本套教材正是适应法学教育的这些新趋势编写的。本套教材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具体地讲,本套教材重视学科知识的系统性;重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重视收集典型的案例、整理资料索引、编写多种习题。所有这些努力将既有利于激发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又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教师利用新的教学手段、组织多种形式教学。 -
民事诉讼法廖中洪等撰写寒来暑往,秋去春来,回首往事,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已经蹒跚地走过了五十五载历程。掩卷沉思,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串串足迹令人心潮澎湃,思绪万千。在一个重人治而不重法治的国度,在一个重刑事而轻民事、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现实社会里,民事诉讼法学的萌芽、破土、生长与含苞及至成为法学园地中的一枝稚嫩的小花是多么的不易啊。众所周知,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行过两部民事诉讼法典,即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的公布昭示着带有浓厚注释性色彩的民事诉讼法学呱呱坠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迎来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民事诉讼理论框架的大体搭建。伴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受制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形势巨变的大背景,民事诉讼法学面临着新的挑战。认真地总结过去,仔细梳理历史的教训;冷静地正视现在,全面总结审判的经验;准确引进域外的先进理念与制度,加之学者立足本土的创新思维,民事诉法学必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在这承上启下的特殊历史时期,在为实现历吏使命而不遗余力的众多同志推动下,这套命名为《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系列(以下简称《前沿》系列)终于面世了。随着时间的推移,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已经日益呈现出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弊病。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一番脱胎换骨的改造,修订一部以先进理念为前导,内容充实,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具有合理结构,并由完善的程序和制度构成的民事诉讼法典的任务已经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新的民事诉讼法典应当具有前瞻性,能够适应今后若干年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民事诉讼机制与功能的期盼。为此,它必须立足于国情与司法实践并有所提升或超越。而要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必须有来自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强力的理论支撑,这就要求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彻底跳出注释法学的樊篱并成长为一种真正的理论法学体系,充分利用来自于法哲学、法社会学以及与法学密切相关的历史学、经济学等领域的法学研究方法,形成一种成熟、系统的方法论体系,进而完善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最终以一种前瞻的姿态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全方位的理论支撑。首先,实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从价值理念的确立到制度建构的重心转移,是我们在新世纪里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在过去的岁月里,理论研究的重心基本上是停留于价值理念的确立而不是具体制度的建构。上世纪末,围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进行的理论探讨,与其说是进行制度建构不如说是重在制度批判,关于程序价值、程序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以及当事人程序自主性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在法哲学的层面上确立了民事程序的价值理念。然而法律家得以对社会发展给予推进的最有力的途径,是把价值关怀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在理论的大框架内不嫌微末地进行具体制度的构思和建设,这将是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为紧迫的课题。其次,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具有内在统一、协调、全面的理论支撑,并最终完成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动态对接。我国民诉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目前尚停留在纯理论探讨的层面,而未渗透到具体程序制度的设计之中;对几大基本理论的研究尚未贯穿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共同法理。例如,诉讼标的理论与既判力理论在确定诉的开始、诉的合并与分离、诉的终结及再审的法定条件方面,都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但目前对这两大理论的研究既未整合,也未结合现行立法或审判实务进行深入分析。诉权理论、诉讼目的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状况也大致如此。理论上缺乏缜密的逻辑联系是立法中制度设计过于粗糙、规范之间出现漏洞和冲突的重要原因,在理论更新和制度改革的年代,理论建设尤其要注意协调一系列关系: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则在各基本理论中的一贯性,各基本理论所采学说之间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基本理论与对这一理论有依赖关系的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配套性,新的理论与旧的理论在制度设计中的相互衔接……唯有如此,才能以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共同法理统帅各个基本理论的研究,实现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整合,形成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这是新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面临的另一重任。第三,加强比较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历史所造成的中国法制建设、法学研究的·。断代性”,致使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出现了断层,它缺乏来自历史传统的制度层面和法学理论层面的素材支撑。而通过比较民诉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以及对世界法治发达国家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借鉴,是可以弥补这种资源贫乏的缺陷的。正是基于此,近年来对英、美、德、法、日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现代诉讼制度的介绍已经大为增多,但缺乏对国外立法的完整系统的介绍,难免有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的嫌疑。而且,对国外制度的介绍往往缺乏与国内环境的有效对照,在态度上也有失偏颇:一味强调域外制度的优势,不能理性地看待制度移植实践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理论层面上,对原著的翻译严重不足,对西方学者的诉讼法理论介绍不够充分,而且缺乏系统性。这就割裂了制度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必然存在的互为参照和支撑的密切联系,而使对国外诉讼制度的介绍和借鉴丧失了来自理论层面的支撑。第四,加强实务的考证。理论的纯粹探讨过多且缺乏严密的量化数据的支撑是过去研究的不足。无论是着眼于价值理念的确立还是具体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要想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实际的效果,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就必须通过一种实证性的社会学研究实现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良性沟通,而这正是当前民诉法学研究所缺乏的。总体看来,研究中理论层面的纯粹性探讨过多,而实务性的考证过少;某种价值理念的提出往往是基于一种纯粹的逻辑演绎,缺乏来自实证性研究领域的有力支撑;某种制度构想的提出也往往是基于一种本来在态度上就有失偏颇的对国外制度的借鉴,而对其所必须的实证性的社会环境支撑则缺乏足够的重视。基于此,我们必须加强实证性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用来自司法实务领域的严密的量化数据证明所提出之理论主张的价值,并在提出某种民事诉讼制度构想之初就对其落实干司法实践的可能性作出预期。第五,重视和加强对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的研究。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员”。民事审判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决定着国家权力的组成、结构状态,统帅着整个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民事审判权的走向取决干司法权和司法部门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和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宪法性定位;民事诉讼的目的以及当事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职能分配取决于宪法对审判权的功能性定位;而宪法对作为人权的一个基本组成内容的诉权的确认则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的一个“原创性”基础要件;宪法制度所确定的司法理念渗透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具体制度的每一个细胞,司法体制制约着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和运作环境。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只有对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为其对具体制度建构所提供的理论支撑找到宪法层面的基础,并保持民事诉讼具体制度建构与整个社会法律制度体系建构的内在统一。第六,强化民诉法学的研究与相关实体法学研究的沟通。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不意味着要割裂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所存在的天然的密切联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已经就此达成共识:民事诉讼是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共同作用的“场”,民事诉讼法学不可能是与民事实体法学没有任何关联的自我封闭体系,将民事实体法学研究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相结合对于后者的进一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实现两者的良性沟通,才能在由民诉法学提供理论支撑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建构与由民事实体法学提供理论支撑的民事实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间保持一致,并最终在制度的实践层面实现一种动态均衡。尽管如此,由于缺乏来自民事实体法学界的默契,而总体上讲两个领域的研究主体在知识范围上又难以同时涵盖两个领域,作为两个学科,它们的研究仍然处于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一种隔离状态,沟通显得举步维艰。例如在证明责任这一两大学科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上,它们似乎没有任何共同话语,民事实体法学对民事诉讼法学所致力的这一领域的研究置若罔闻,在观察视角或是相关学术活动的交流上仍未能建立起经常性的沟通渠道。第七,逐步形成多元化、立体化的民诉法学方法论体系。近年来,随着民诉法学研究群体的年轻化,其主体意识正日益走出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有力地促成了民诉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立体化趋势。注释法学的“专制”地位被打破,民诉法学逐步突破这种局限而进入多种研究方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时期。法哲学与作为部门法学的民诉法学之间的裂痕正逐渐得到弥补,法哲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为民诉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着有力的深层支撑。就方法论来讲,法哲学对部门法学应发挥统帅的作用,为各部门法学的发展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撑,民诉法学也同样应该受到这种统帅。随着法哲学的方法论体系进驻民事诉讼法学: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重新得到强化;经济分析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则日益成为民诉法学界的新贵。尽管如此,这种多元、立体化的方法论体系仍处于相对薄弱的形成时期,而要使民诉法学研究真正承担起为制度建构提供全面、系统理论支撑的重任,一种健全的、多元的、立体化方法论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这就要求2l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不失时机地促成这一体系的形成,在一种成熟的方法论体系中开展成熟的民诉法学理论研究,从而为制度建构提供成熟的理论支撑。为此,《前沿》系列将继续发扬传统的注释法学方法的优势,并在方法论的选择上保持一种开放的姿态,对法哲学、法社会学、历史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法学方法兼收并蓄,最终形成并运用一种系统均衡的方法论体系。从而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民事诉讼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既立足中国又放眼世界;既有经验总结又有问题研究;既注重理论探索又注重实证研究;既追求民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又力求与相关的实体法学研究保持协调。与这种方法论体系的开放性相一致,《前沿》系列在内容的体例编排上不以章、节行文,而以专题阐释。从而力图以理论体系所内涵的实质系统性取代以章节行文为表征、以法典注释为内涵的形式系统性。而所有这些安排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以系统的方法论体系为基础,构建系统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并最终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一种系统的、全方位的理论支撑。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繁荣昌盛,有待于民事诉讼法学人才的层出不穷。西南政法大学的前身西南政法学院于1979年开了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培养之先河。25年来,全国民诉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至今,民诉法学研究生教学仍然没有一套系统、权威、全面的教学蓝本,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据笔者所知,大多数高等院校的民诉研究生们参考沿用的是法学本科教材。应当看到,随着民诉法试行稿的公布和1991年民诉法的正式施行,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民事诉讼法教学开始逐步走向繁荣,官方、民间和个人撰写了一大批教材。这批教材为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兴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功不可没。但是,不少教材在方法论上仍囿于注释法学的樊篱,在体例编排上严格遵循现行立法体系,在内容上止于对立法的诠释。虽说它们对法学本科教学大有裨益,但亦可断言,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长期参考或借用法学本科教材并非长久之计。研究生,顾名思义,是既要进行学习又要进行研究的学生。研究生教学的任务不应再局限于为司法实践批量地培养初级、应用型法科人才,而应在本科的基础之上将具有研究潜质的本科学生培养成高层次的、专门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使之能承担起从事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撑的法学理论研究的重任,从而与初级、应用型法科人才形成知识互补,并为从司法实践到理论研究的整个法治建设提供一种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良性互动。在这样的一个历史时期,原来的注释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历史合理性就变得不那么充分了,无论是在理论深度还是在内容的全面性上,它都无力满足高层次的、专门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的需求,这就需要有一种系统的、能够适应高层次的理论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才培养的民诉法学教学蓝本与之分担新的历史时期所赋予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新的历史使命。当然,研究生教育是为培养高层次的、专门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而设的,它必须保持适当的开放性,而不能因某种既定教育模式、体系的存在而循规蹈矩。但毕竟与个体化的理论研究不同,由教育的本质所决定,即便是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也是集合化的,因此就有必要由一种外在的、体系化的东西加以统帅,而不能放任自流、各行其道。凭借西南政法大学培养研究生的经验与优势,专门组织一套为研究生所用的学习蓝本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前沿》系列深谙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差别,全面汲取25年培养研究生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同时也充分注意到不能让教学的系统性泯灭研究生教学的开放性,相反,只要能因势利导,它就更有利于在一种体系化的格局中充分发挥民诉法学方向研究生的思想灵性,并能使之有的放矢,充分展现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之中。《前沿》系列力图保持内容设置和体例编排上的严谨统一。无论是要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系统全面的理论支撑,还是要为民诉法学方向研究生教学提供一套系统的教学蓝本,都要求《前沿》既要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又要具有外在的形式体系性,因此内容设置和体例编排对本系列的目的达成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前沿》系列将由九本著作组成。《民事诉讼法原理》是该系列中提纲挈领的首部,它相当于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系列的“总论”;它承上启下,既兼顾法学本科的教学现状又辅之以深化的成分。在它的统帅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各个领域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在民事诉讼制度建构工程中所处的坐标,将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划分为八个组成部分,并分别命名为《基础理论篇》、《诉讼主体篇》、《原则制度篇》、《诉讼证据篇》、《诉讼程序篇》、《执行程序篇》、《涉外与仲裁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篇》,这八部著作相当于《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系列的·t分论”。总论与分论互为表里、遥相呼应,共同塑造了《前沿》系列在体例上的外在形式体系性。同时,《前沿》力求突破传统教材以章、节行文的做法,而以“专题”作为理论阐释的基本单元。在编撰中,我们既注重每一本著作内部各专题性理论阐释间的协调,叉注重各部著作对其研究领域描述、论证的统一,力求使本丛书在内容上具备内在的逻辑统一性。另外,《前沿》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纳入其视野,并给予高度重视,弥补了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及传统教材在研究领域设置上的一个重大缺陷。为实现上述目的,《前沿》系列在组建撰写队伍和确定策略时可谓呕心沥血。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是西政乃至西南地区的第一个法学博士点。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是重庆市的精品课程。《前沿》系列则是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科点的重点科研项目。“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是本系列的策略。就是说,群策群力集中大家智慧,分工负责采用目标责任制。统编工作由鄙人负责,实行主编负责制,副主编协助主编工作。参编成员原则上是本学科点的人员,同时也广为吸收由学科点步入社会的民事诉讼法学方向的博士和硕士。因此,《前沿》系列的编撰群体首先是实现了老、中、青的立体结合,其次是显现出浓郁的“西南”特色。由于力图突破地域分割给理论研究所造成的局限,同时,为加强与相邻学科的沟通,实现不同学科研究人员之间的理性对话,我们还特别邀请了相邻学科的学者志士参与书稿的编撰,从而为这种沟通和对话提供一个平台。再次,《前沿》系列力图推进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多元化、立体化发展。本系列无论是编撰人员的选配,还是内容的编排’,都注重保持方法论选择的开放性,力争促进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多元化、立体化发展。它在继续发扬传统的注释法学方法优势的同时,对法哲学、法社会学、历史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法学方法兼收并蓄,针对不同的研究领域,选择、运用合理的研究方法。针对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于注重纯理论探讨的缺陷,《前沿》系列将加强实证性分析,并使之与纯理论探讨相互关照、互为支撑。针对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与相关实体法学研究缺乏必要沟通的缺陷,《前沿》系列将力争合理借鉴相关实体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民诉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对照和呼应,在民事程序法学与民事实体法学之间塑造一种系统均衡的状态,并启迪“系统论,的法学方法在民诉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当然,制作一套研究生教学蓝本是一件开创性的工作,因为没有先例,无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亦无失败的教训可资汲取。唯一能借鉴的只是25年的研究生教学实践,助推我们向前的是对法学教育事业的执著追求。前面提及本系列一共九部,其内容不可谓不丰富,其体系不可谓不庞大,欲在有限的学时内教授完毕显然是强人所难。因此,建议使用本系列的同事们斟酌取舍、灵活掌握,而多数的内容应留待研究生们自学、思考。最后,我们遵从惯例,真诚地向编辑出版《前沿》系列丛书的厦门大学出版社的同志们致以深深的谢意。没有他们的支持与辛劳,本系列丛书是难以面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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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程石峰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民事诉讼法教程》以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为主线,科学地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体系与内容,系统地阐述、讲解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同时,对民诉法学界新的学术动向和研究成果亦作了及时反映,并紧密结合最近的司法解释来介绍民事诉讼的有关操作规程,较好地体现理论联系实际。《民事诉讼法教程》既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材,亦可供其他有关读者阅读。 -
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史长青,郑莹主编为编写一套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案例教材,我们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现有案例教材的得失,汲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使本套教材能更好地适用教学改革的要求。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结合。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争以简洁的语言明确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针对现有案例教材往往脱离现行法规定的缺陷,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自觉适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理论问题的设计上都名括有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
中国民事诉讼法论邵勋,邵锋著《中国民事诉讼法论(上下)》三卷本内容全面。上卷六编,第一编,总论,全面阐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明晰要领,为下文的论述作了充分的铺垫;以下五编分别阐述民事诉讼之主体、客体、诉讼行为及诉讼程序。条理清晰,结构合理。在每一编的论述中也是从基本理论着手,再具体展开,非常便于学生学习。中卷包含第七编一编,通过总论、第一 审之通常诉讼程序、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作者不惜笔墨,以专门一卷论述它,并秉承上卷先理论分析再具体展开论述的风格,论述全面而周到。至此, 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也按顺序全部论述完毕。三卷之后,还附上民事诉讼法 练习问题,帮助学生掌握全部的内容。这么全面的论述,在当时十分罕见,即便到今天,人微言轻教材的民事诉讼法著作也未见内容有这么全面的。 -
刑事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吴卫军著刑事司法法治化是我国法治化历史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以我国刑事司法的理念建构、制度设计为逻辑主线,围绕着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这一中心问题展开分析论证。全书综合运用思辨、比较等研究方法,以刑事司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和热点问题如诉讼文化、效益原理、私诉权、司法改革等为研究对象和切入点,紧扣司法实践,站在法理高度从规范和实证两个层面深入剖析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前瞻性的改革举措。 -
成功改制钱卫清,李智慧著《成功改制——企业改制操作与诉讼实务》一书是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继《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钱卫清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该书系统介绍和评价了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法律方法)一书出版后与知名改制专家李智慧联袂著述的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又一作品。《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重在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系统介绍和评述企业改制的各种法律方法,对每种改制方法的渊源、特征、内容、程序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详细地阐明。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一书不同的是,本书更加注重改制过程中的实务,即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环节和因改制引起的纠纷与诉讼。在改制操作方面,不再强求各种改制方法上的面面俱到,而是结合作者李智慧长期参与指导企业改制的经验和国家有关部门近期颁行的改制政策,将各种主流改制方法中的一些共同的环节,如资产评估、员工身份置换与补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改制后的企业(公司)的形式选择和相关登记等关键环节的政策依据和具体操作力求详尽地介绍给读者,以期对改制实践发挥指导作用,增强本书的实用性;在改制相关的纠纷与诉讼方面,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运用,逐条注释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并举出一些相应的案例来说明相关法学原理的运用。可以说,前书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企改制的各种法律方法的系统梳理和总结,因而较重视理论层面,而本书则是对各种改制方法尤其是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的关键环节如何操作以及如何理解与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全面介绍,因而更注重实务层面。如前所述,本书比较注重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具体环节的操作和诉讼实务,内容也大体围绕这些内容展开。全书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正文部分包括引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环节及其操作、企业改制相关诉讼研究、当前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证考察、改制相关诉讼典型案例,附录部分收集了在企业改制和改制诉讼过程中的经常应用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名称,供读者在改制或改制纠纷过程中检索查阅。第一编“绪论”。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与当前的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法、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法律问题等事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简短、通俗的介绍,使读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国企改制的性质、历程、基本方法、基本程序、新形势下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等重要问题有初步的了解,为阅读和应用随后的章节作好铺垫。第二编“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基本环节及其操作”。结合财政部、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前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近期颁行的关于企业员工身份置换与安置补偿、国有资产产权评估等政策性规定(尤其是财政部于2002年发布的财企313号文以及和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859号文),对企业改制过稃中的员工身份置换和员工持股、改制中的产权界定与资产评估、资产重组及其法律问题、企业改制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变更公司形式与公司登记等关键环节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以及具体操作作了全面的介绍。在这些章节中,笔者旨在向读者说明在设计改制方案和执行改制方案的过程中尽量用好、用足国家给予改制企业及其员工的各项优惠政策,既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员工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至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代理及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咨询、评估、法律等服务)本不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操作环节,但这些中介服务却贯穿于改制的全过程,是企业改制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因而作为本编中的一章加以介绍。第三编“国有企业改制主要类型与运作”。此编包括三章内容,详细介绍了管理层收购(MBO)国有企业法律实务、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以及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问题等目前实践中几种典型的国有企业改制运作模式。第四编“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实证考察”。本编实际上是对第二编内容的呼应,在第二编中向读者介绍了企业改制的关键环节的操作之后,本编通过对企业改制的成功和失败的个案的实证考察,分析这些个案中的得失,总结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供读者在设计企业改制方案和具体操作改制方案时借鉴参考。第五编“企业改制相关诉讼研究”。此编由两部分构成,前一部分是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与诉讼所涉及的基本问题的概要介绍,后一部分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行的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案件的司法解释的注释及例解。前面部分即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纠纷与诉讼概述,对企业改制的相关纠纷和诉讼的概念、特征、范围,企业改制所引发的权属纠纷与诉讼,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债务承担纠纷与诉讼,企业改制中的其他纠纷与诉讼,调处企业改制纠纷与诉讼的基本依据与原则,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经过与意义等基本问题作了理论上的梳理和概括。此部分类似于本编的总论,既要指导和服务于后面部分,又要具备一定的总括性和前瞻性(毕竟最高人民法院此次颁行的司法解释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为读者理解和应用后面部分提供一定的理论作指导。后面部分即《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解与例析,着力于对司法解释的内容逐条加以注释,条文的注释中包含条文中的关键词的理解、条文的主旨和精神、条文所体现的法学原理、条文在其他民事基本法律中的渊源等内容,出于方便读者理解与运用的考虑,条文注释之后还附有跟该条相关联的部分法律(含司法解释)条文和该条所体现的原理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使读者在读完本部分内容后能够理顺司法解释和其他民事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为其在诉讼实践中准确寻求法律依据和运用本司法解释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第六编“企业改制相关诉讼典型案例”。本编则是第三编内容的呼应,通过向读者介绍和分析若干重大复杂的改制诉讼案例,向读者介绍如何把握案件的焦点问题、作者对案件中的主要问题的见解、作为律师和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采用的诉讼策略和技巧,以期对涉讼的读者提供一定的指导。附录部分收集了国有企业改制及改制诉讼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名称,以供读者根据不同的实际需要检索查阅,使本书部分起到工具书的作用,增强本书的实用性。同时附录部分还列出了本书的参考书目。 -
刑事诉讼法释疑夏勤著;任超,黄敏勘校本书即是前述民国时期最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家夏勤所著。本书在写作上有如下特点:第一,注释性的写作方法。本书作者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典的编撰顺序,逐条排列、解释。一般每个法条之后,先就条文的术语进行解释;再自问自答,就容易混淆的问题作出解释;最后还有“本条备考”,主要说明该条文所应当参考的最高法院历年所作的相应判例。而此各写作方式主要是仿照德国法学家李斯特所著的《刑法问题集》,在国内尚属首创。著者认为,此种研究方式在中国有极大益处。第二,问题来源的广泛性。作者在例言中曾作出说明,本书所列问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作者在多年任法官期间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发生的;(2)作者在各大学任教授时学生所提出的问题;(3)作者自行研究而发现的。面对问题的回答,则是作者根据学理及立法本意,并参照外国判例等,融会贯通私自创拟的。从本书出版后的受欢迎程度来看,作者的写作意图已经达到。作为民国时期最具权威的刑事诉讼法学家,又在最高法院任职20余年,其对刑事诉讼法条文的注释,包含了自己的全部理论积累和实务知识,从而实现了刑事诉讼法在适用上的统一。这就是本书的价值所在。< -
中国专利诉讼程永顺著本书是程永顺法官以20年司法实践为基础,结合典型案例写作而成。本书凝聚了程永顺法官长年从事专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丰富经验,集中体现了其对相关法律问题不懈探索的研究成果。全书共分五个部分三十五章,就专利诉讼中的重要或疑难问题进行了精辟的分析论述,见解独树一帜,案例经典,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指导性、启发性极强。特别对知识产权领域及相关领域广大法律工作者、研究人员、专利代理工作者等有重大参考价值,对广大专利发明人及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也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读者对象:法律工作者、专利代理人、专利权人及相关领域教学研究人员。本书前言序(一)《中国专利诉讼》一书即将出版了,这是一件值得中国知识产权界高兴的事。这本书是由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程永顺法官独自撰写的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论述在中国通过法院诉讼保护专利权的专著。我过去曾有幸与程永顺法官同行共事,对于他这部著作的问世,我备感欣慰,非常愿意说上几句为之鼓与呼。我们生活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对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科技、振兴国力的重要作用已为人们所共知。专利制度贵在保护、重在实行,而司法保护是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我国人民法院20年来,认真执行专利法,及时公正地审理了大量的专利案件,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是一笔宝贵的财富,需要认真地加以总结,以为后事之师。程永顺法官是个有心人,他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搜集资料,总结研究,将审判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并整理成文,以飨读者,这种孜孜以求、刻苦钻研的治学精神和理论与实践结合、严谨细致的科学态度实在难能可贵,很值得大力提倡和鼓励。《中国专利诉讼》一书内容丰富而翔实,几乎覆盖了专利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归属诉讼、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专利合同诉讼等各方面所有的程序性的和实体性的问题,如实地反映了我国专利司法保护已达到的水平和成熟程度。所以这本书既有它的学术价值,更有它的实用价值。广大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者可以拿它作为一本业务学习的教材,广大的科技工作者,也可以从中学会如何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程永顺法官和他的专著《中国专利诉讼》为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做出更大的贡献。序(二)许多知识产权界内(及大多数知识产权界外)人士,一提起“专利诉讼”,就会联系到具体的实用技术领域,联系到技术专家、技术鉴定等等。殊不知,专利诉讼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往往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实用技术问题,而是法律问题。一个优秀的专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是理工科背景,而一位优秀的审判专利案件的法官,则不一定必须具备理工科背景。他的法学学历可能是重要的,但是,他的专利审判经历更重要。有审判经历而又肯于并善于学习、研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其认识才能不断升华。从程永顺法官十多年前问世(至今仍被许多读者、作者争读并引用)的《专利诉讼》,发展到今天他献给读者的《中国专利诉讼》,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升华的过程。中国专利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后运行的20年来,人民法院审判的专利案件越来越多;应当承认,与此同步的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总体水平也越来越高。国内外同仁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则经常是不满意与称赞并存,有时不满的声音更响。原因之一是相关专利纠纷越来越复杂。人们对知识产权审判的要求,始终会高于法官的水平;而这种更高的要求,必然反映在一系列专利诉讼中。知识产权法官必须向“学者型法官”迈进,才能适应需要。同时,我们必须特别注意:公众企盼的是“学者型法官”,却绝不是“学究型法官”。如果把应用法学以思辨式、“法哲学”式的语言讲得多数人根本听不懂,其存于学界已属可悲,如果再存于司法界则实属可怕了。“应用法学”本身,并非没有基本理论可言。摆在大家面前的这本《中国专利诉讼》正是学者型法官将基本理论游刃于法学专著中的典型之一。仅举书中两个例子支持我的这一看法。例一,在国内多人谈论“权利冲突”时,上海一位学者提出了“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的论断。的确,当代的“私权”,均是依法产生的,在一个法域之内,法若不互相冲突,何来“权利冲突”?至于不同法域之间本来就存在法的冲突,“权利冲突”相伴而生。《中国专利诉讼》一书第一部分第四章对“权利冲突”的分析,则几乎与“国内多人谈论”及“上海一位学者”的论断并行不悖。例二,国内许多论著始终分不清“专利侵权”与“假冒他人专利”的区别在何处,始终弄不懂无论“专利侵权”数额如何巨大,情节如何严重,依据中国专利法也不会像“商标侵权”或者“版权侵权”那样,承担刑事责任。《中国专利诉讼》第二部分第三、四章,则把这个问题讲得十分清楚。可以认为,《中国专利诉讼》是一部以深刻的理论分析总结作者20年审判专利案件实践的应用法学精品,它对仍旧与即将从事专利审判工作的司法界人士、对律师、对专利代理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使用人乃至对知识产权界,均是值得一读的好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