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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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审判简明手册《民商审判简明手册》编写组 编《民商审判简明手册》是根据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实务的实际需求,专门为民商事法官设计的法律工具书。《民商审判简明手册》以民商审判业务的相关内容为主,其编辑制作过程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方面专家法官的悉心指导,听取了他们的宝贵意见。因此《民商审判简明手册》在文件选编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特别契合民商事审判实务的需要。全书分为实体和程序两编,其中实体编包括二十个部分,程序编包括二十一个部分,系统收录了截止到2009年2月底以前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
正当程序中的实现真实邵明 著在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在“正当程序”的框架内,为解决“如何查明案件事实”或者说“怎样实现真实”问题,设立合理:程序制度。具体说:首先,本书在第一章第二节中论证了,遵行正当程序进行诉讼证明,能够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根据正当程序及其保障原理,违反正当程序及其保障原理的证明行为(事实主张行为、举证行为、质证行为和辩论行为等),将会受到否定评价(比如产生行为无效、失权等后果),行为人也会负担诉讼费用,甚至会受到罚款等处罚,藉此以形成或维护符合正义要求的诉讼证明秩序。其次,在诉讼或诉讼证明中,“实现真实”是多种利益或价值权衡的结果。在诉讼或诉讼证明中,“实现真实”是其首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价值追求,还有比“实现真实”更高的利益追求及诉讼效率等价值追求。在本书的相应部分,将分析为什么证明标准采取盖然性标准?为什么排除适用非法证据?为什么在民事诉讼中严禁适用测谎仪?为什么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为什么在“事实真伪不明”时适用证明责任规范作出判决?再次,在民事诉讼中,对立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充分对话和相互说服,然后法官以裁判将对话的结果或说服的内容固定起来并表达出来。其中,诉讼证明实际上是当事人运用证据和事实说服法官以作出利己的裁判,故诉讼证明属于“他向证明”而非“自向证明”。与“自向证明”不同的是,在“他向证明”中,证明人必须向他人(裁判者)证明自己的行为或主张是正当的或合法的。 最后,诉讼或诉讼证明应当遵行程序法定原则。诉讼证明程序法定原则属于民事诉讼安定性的范畴,即要求法官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地进行诉讼(证明),其诉讼结果或证明结果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诉讼证明程序法定原则或诉讼安定性从技术层面要求法官和当事人遵守正当程序,保障诉讼证明有序顺畅进行以避免程序混乱和诉讼迟延,最终实现司法正义或诉讼公正。笔者在本书中根据诉讼证明的逻辑和理路,将“民事诉讼证明”划分为五个部分:(1)“总论”,主要讨论民事诉讼证明的基础原理,包括正当程序保障原理、诉讼证明的基本目的(实现真实)、实现真实的法律制度体例等。根据“总论”所阐释的基本原理,分别阐释如下几项问题:(2)“证明什么”,主要阐释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3)“用何证明”,主要阐释证据及其规则;(4)“由谁证明”,主要阐释当事人证明责任和法院职权探知责任;(5)“如何证明”,主要阐释诉讼证明程序或证据调查程序。本书虽然将大部分篇幅放在民事争讼案件事实证明问题之上,但是还从民事事实证明体系化的角度出发,讨论了非讼案件的证明问题,并且还涉及实体法中的“证明规范”问题。从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例来看,“证明规范”不仅存在于证据法、民事诉讼法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公证法、实体法等之中。就实体法中的证明规范而言,比如在“权利证明”规范或制度中,对债权的存在及其清偿要以包括公证在内的证据来证明,对物权则主要以登记制度、产权证书来证明。就我国《合同法》而言,包含了许多证明或证据内容的规范,比如《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可以中止履行;第197条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本书主要根据现代民事诉讼正当性或者正当程序保障原理,阐释和讨论民事诉讼证明问题,其中运用了利益衡量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在民事诉讼领域,尤其是在群体性纠纷诉讼中,往往需要运用社会调查方法、统计方法、概率论等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对此,笔者受其知识结构的限制,在本书中不予阐释。 -
从诉讼档案出发黄宗智,尤陈俊 主编《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所收的论文,系由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的诸位学者亲自挑选,主要研究时段上至清代,中经民国,下迄当今,广涉司法实践、地方行政、妇女与性、土地买卖、税收与教育、地方政权建设、跨国家庭纠纷等多重面相。对于中国学者而言,《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提供的重要启示不仅包括提醒我们注重对诉讼档案的充分运用。以及吸收优秀的社会科学成果,还包括借历史之光洞见现实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中国法律史研究“博物馆化”的困境。1990年代以来,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新进展,先前的不少旧见陈说,均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反省和批判。而引领此-学术风潮的代表,乃是以黄宗智教授为核心的/inn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他/她们立基于先前甚少为学界所系统利用的各种诉讼档案,贡献出一批引起国际学界广泛关注的研究成果。 -
驳案汇编(清)全士潮 等纂,何勤华 等点校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德固政之本,刑亦礼之平。政非德不立,礼非刑无以峻其防。虽然,有难言者。律法虽周,无成案每虞出入;五听具备,而实缓犹待称量。《驳案汇编(点校本)》是清代乾嘉时期的成案编集,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著名的驳案集。通过《驳案汇编(点校本)》,可以对我国清代中期判例运作的历史状况作一些考察,从中可以看到新例的制定过程和立法依据,有助于对制定法与判例法互补作用的认识与借鉴,也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中国注释律学的历史认识。 -
审判前沿观察2009年第1辑《审判前沿观察》编辑委员会 编本书为《审判前沿观察》2009年第1辑,共约30万字,针对审判实务中的焦点、难点问题,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主要内容包括:主题笔谈、专家论坛、审判实务、专题研究、调查分析、改革探索、研讨综述、判案评析、裁判精选等。 -
强制执行竞合研究王娣 著《强制执行竞合研究》从分析强制执行竞合的具体涵义和主要类型人手,对民事强制执行的目的及原则、解决强制执行竞合的价值取向、解决强制执行竞合所依据的执行清偿原则、扣押的法律效力以及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竞合的处理方式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借鉴外国相关立法和实践方面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我国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的途径。强制执行竞合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强制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如何处理强制执行竞合,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议,各国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从立法上看,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不仅条文比较粗陋,而且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无法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竞合现象,加重了“执行难”。所以,研究和探寻解决执行竞合的原则和方法,不仅有利于完善民事执行立法,而且有利于正确处理实践中存在的执行竞合现象,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英)梅特兰 著;王云霞 等译《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的名著,是其担任唐宁讲座教授时所用的讲稿,被誉为了解英国普通法的“金钥匙”。该书共七章,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梅特兰开宗明义地指出,“虽然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为了解释诉讼形式核心地位的确立,梅特兰专门分析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系统及其各自的审判特点:第二部分是该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第三章到第六章,共四章。从1066年诺曼征服到1833年,诉讼形式经历了兴起、发达和衰落的发展历程。梅特兰将这一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并详细分析了占有之诉、契约之诉、直接侵害之诉和间接侵害之诉等各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诉讼形式及其历史演变。梅特兰认为英国法自身的严密性在其抵御外来法律制度的影响时发挥了巨大作用。第三部分即第七章,梅特兰重点评述了对于诉讼形式的几种分类方法,他警告学人在对诉讼形式进行分类时必须注意具体的历史晤境。 -
论对抗式刑事审判李昌盛 著《诉讼法学文库:论对抗式刑事审判》是鞠斐的博士论文。做博士论文:当下流行的是离现实远一点的课题。离现实越远,就显得越有学问。做那样的课题有许多好处,材料前人已整理起来,而且有许多成果可供参考,自己需要做的,就是在缝隙里找一些可论之处,只要略有发现,就是所谓创新,或者用一点新方法,也是创新。那样的论文比较好做,所以层出不穷。然而,鞠斐却选择了这样一个题目,研究世纪之交的电视剧,这是离我们生活最近的,也是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 -
中国诉讼法判解卞建林 主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次被提上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就目前来看,如何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革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如何通过诉讼法律的修改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如何实现案件处理中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已经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必须承担的基本任务。其中,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和诉讼需要的以证据规则为核心的证据制度,更是有待研究的重要课题,而且已经逐渐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证据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科学、体系化的证据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官评价证据、认定证据的不足,而且,还可以遏制法官自由心证的不当适用或滥用,并最终有利于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和诉讼过程的公正。但是,在我国现行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规则过于简单,过于粗疏,致使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等活动几乎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受此影响,证据评价与事实认定有可能过于随意或者因人而异,致使具体案件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当事人与社会大众的满意程度“双双失守”。去年发生的彭宇案已经鲜明地印证了这一点。因此,为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构建并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据规则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我国诉讼法学界面前的迫在眉睫的现实课题之一。 -
法律判断与裁判方法吴庆室 主编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民事案件在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各地法院都极为重视。一段时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也是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民事审判的主要依据是民事、商事法律规范,对于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规范的范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私法范畴的争议。私法规范一直贯彻着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而很多情况下在立法时就给当事人的行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这一特点,反映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则多数情况下属于法律规范的漏洞或者空白。同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涉及到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既要考虑到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也要考虑到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还要考虑到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更要考虑到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立法予以规范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而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立法者又不可能对民事活动的所有方面都能概揽无遗,所以在出现法律漏洞与空白的同时,立法者还给司法者留有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交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去适用,这一点则是与刑法所不同的。同时,民法的发展性特点也决定了民法对市场经济的反映尤其敏感,民事活动的实践可以说是瞬息万变,会明显地与民事成文法拉开差距,使民法表现出更加严重的滞后性,特别是在刚走出转轨期的中国.新的改革措施迭出、新政策较多,不规范行为普遍存在,许多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难以在现有规定中甚至法理中直接找到判断的依据。民事审判与市场经济的关联性、民法的发展性和经济政策的多变性,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民事审判人员运用智慧正确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发挥民事审判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导向作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然而,由于各级法院、各地法院的法官们,在年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审判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法律的解释、漏洞的补充以至司法裁量权的运用,都会有不同的结果,使得法院在裁判民事案件时,结果不一,由此而引出了确立民事案件裁判标准统一规范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