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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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制度。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中介机构中的个人可以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同时,为保证《企业破产法》施行时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近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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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法律小全书15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提纲挈领的专家导读:每一分册在每一主题分类下均配有法律权威人士撰写的导读,为您概括介绍该大类下法律法规的体系与框架,让您轻松把握该部分法规的整体面貌,目标更明确,检索更快捷。深入浅出的专业提示:每大类下的重点法律文件还附有精炼实用的专业提示,为您介绍该法规的难点要点,使您轻松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容精髓。科学合理的编排体例:依据各个法律部门的特点精心梳理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科学编排,合理分类,兼顾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真正做到简明易明、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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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司考法规关联记忆刘亚天、谢立东本套丛书涵盖司考涉及的法律法规,运用法条间的关联,建立“法条群”并分析考点: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剖析重点示条,将杂乱的法律文件根据考纲进行整理,帮助考生在学习教材的同时可以立即查寻到该教材的哪些章节与法规的哪些法条或哪些司法解释相对应,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书内容全面,基本上涵盖了司考时可能涉及的商事法知识,且对不同内容做了不同处理,突出重点。书本体例科学,以法条为主,在其间关联了各种相关的法条,形成了一个个“法条群”,并辅以“特别提示”栏目,对重点法条进行了画龙点睛的讲解,让考生足以应对与该考点相关的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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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司制度研究陈乃新《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司制度研究:以劳动能力权为内核》公司法主体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的劳动能力权和公司的经济竞争力权(也是公司的全体人员的结合劳动力权)。经济法第一次把人的劳动能力权提到了人们的面前,并以此重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在社会化生产中,人们首先共同创造财富,并通过竞争性交易实现他们所创造的财富和最终按照人们创造财富各自所作出的贡献享有相应收益。这里,经济法起着规范人们经济竞争行为的作用,本质上是对人们劳动能力权的保护,是对人所应享有发展的自由、利益、安全和共同发展的权利的保护,因而是对人权的深入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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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研究吕伯涛《商事审判研究(2006年卷)》这部融商事审判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于一体,集案例分析与审判经验总结于一身的年刊,自2004年创刊出版以来,以其真实的题材、丰富的内容、鲜明的特色,凸现了广东商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反映了处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给商事审判带来的变化与影响,成为广东商事审判法官与全国同行、法学界专家学者切磋研讨商事审判业务的平台。《商事审判研究(2006年卷)》的问世,有效推动了广东商事审判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商事审判研究(2006年卷)》设审判工作指导、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诉讼程序、优秀裁判文书选登等六个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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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指南张远堂笔者试图从自身实践经验出发,并紧紧围绕实务和实用这个主线,同时展示公司法实务工作者独特的视觉和关注。本书共十章三十九节,每一节由法条梳理、条款解析、实务指引和疑难与前沿四项内容组成。法条梳理 拆解现行公司法的逻辑体系,按公司实务操作的同类事项分章叙述条款解析 从实用角度解析公司法条款实务指引 提醒相关实务问题操作方法疑难与前沿 提出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前沿性事务,提供独到见解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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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律环境(美)南希·K·库巴塞克、等 著;汤树梅、等 译本书按照商业活动的特点,对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向读者清晰地展示了法律环境与其他商业学科之间的联系。它是一本创新教材,具有许多不同于同类教材的特点。第一,明确地把法律与商业所涉及的各学科联系起来,有助于读者从宏观上了解影响商业运作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内容,清楚地把握法律环境与其他所有商业核心学科之间的联系,这对于培养无法律专业背景的商界人士的法律意识极为重要。第二,本书的核心是培养读者的批判性思考方式,书中所有的内容都是围绕这一核心展开的。这种思考方式的发展对于增强以法律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商业问题的能力非常有益,也是在商业领域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第三,本书提供了一种新的案例分析方法,案例不仅用来说明问题,而且成为实践批判性思考方式的有效工具。第四,本书不是着眼于具体法律内容的简单叙述,而是注重在商业领域中建立一种法律文化,包括政治、经济、道德、伦理、制度、哲学等各学科的精神内涵,而所有这些都是成功的商界人士必须具备的素质。第五,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要根据商业的发展不断修改才能适应商业社会的需要。本书注重引导读者养成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法律,并时刻关注法律变化的思维习惯。本书旨在帮助准备进入或已经进入商业领域的读者在深入理解商业法律环境的同时,掌握并提高批判性思考的技能,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方式,以作出正确的商业决策;帮助从事商事法律工作的读者解读英美商事法律的特点、规则和内涵,为研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提供借鉴经验。作者简介:南希·K·库巴塞克(Nancy K.Kubasek) 美国鲍林格林州立大学法学教授,主讲商业法律环境、环境法及有关伦理准则的荣誉研讨课等课程。曾在批判性思考与价值分析的新生荣誉讨论课上进行了8年的分组教学。发表论文50R篇,见诸American Business La w Journal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Education Harvard Women'S LawJournal Harvard Journal on Legislation等。她于鲍林格林州立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并在托莱多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任三州地区商业法律协会主席,现任全国性的专业协会——商业法律研究协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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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论集王保树 主编本卷发表了一篇题为《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提出了许多新的看法,譬如,设立中公司具有有限人格。其实,在此之外还有论文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观点,即设立中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无疑,这两种主张都对以往的公司法理论提出了挑战,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然而,这种观点能否为多数人所接受,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回答,需要进一步论证。譬如,人格有无独立人格与有限人格之分?如果承认设立中的公司的独立人格和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它与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关系?再者,人们大多认为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是同一体,这一命题还有无意义。如果有,同一体上可否存在两个人格和两个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从法理上如何进行说明。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思考,设立中公司有一个向成立后的公司移转权利、义务的问题。如果承认设立中公司的人格和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则这种移转将发生在两个具有人格和独立民商事主体地位的组织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依何种制度与法理进行转移的疑问。这里提出一些问题,其目的在于将设立中的公司的研究引向深入。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界认为设立中公司的研究已有结论。本卷发表的黄辉翻译的杰弗里·N戈登的论文《公司法的强制性结构》对“公司契约主义”提出了质疑,认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则是不可缺少的。与此持相反观点的另一篇论文是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与丹尼尔·R.费雪的《公司契约论》,有信息表明,该文的译文将发表在《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上。读者可以找来对照阅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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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葛伟军 著就公司而言,为了确保公司的财产,有所谓“资本三原则”(资本维持和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从债权人的立场来看,为了获得债务的偿还,有必要确保公司的财产,而资本三原则在债权人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资本原则作为法律制度被公司法所采纳,作者则将基于该资本原则的法律制度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作为其研究课题。就该研究课题,作者对英国、美国、日本和中国的法律作了比较研究,探讨了在公司法发展相对落后的中国应当怎样构建一个最合适的公司法模型。围绕上述以维护资本原则为目的的法律制度,作者从资本筹措(实物出资)、最低资本和注册资本、资本维持(利润分配和减资)、财务资助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分别就该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其功过得失进行了探讨:就这些论述中共同的三点,作者在本书的各个地方提出了问题并且进行了解释,亦即:第一,资本原则中,有些东西仅能从形式上反映资本的概念,而不能反映债权人据以实现其债权的公司的实际资产(例如,拿什么作为实物出资、资本金是否满足最低要求等,均与公司现在的资产状况无关)。第二,为了保护债权人,与在此论及的资本原则之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不同,在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融资协议中,会考虑采用这样的手法,即禁止债务人实施侵吞资本、危及偿债的行为。美国法基本上采用了这样的手法;在美国,资本原则之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大体上是没有的。与之相对的是,英国、日本都有这样的法律制度(但是,日本最近废除了最低资本金等,制度设计趋向灵活)。第三,作者还注意到,除中国外,作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在资本原则之外,各国还全面强调信息披露(disclosure)和董事的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作者提及,在美国之所以重视协议(并且不依赖关于资本原则的法律制度),其背景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制度,但是在中国这样的制度仍非常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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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操作指南刘德璋建立百年老店,是大多数企业家孜孜以求的理想。但是,市场体系不相信眼泪,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生存法则。企业家在努力寻求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过程中,任何环节的失误,都可能使其陷入难以为继的境地。破产法律制度,就是对没有挽救价值的失败者强制出局的游戏规则。在企业因破产而被淘汰出局的过程中,作为企业灵魂的职业经理人,会因为自己的种种不当行为而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制裁乃至刑事处罚的巨大风险。如何理解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应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的安全线之内,防患于未然,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每一位职业经理人的理性选择,这也正是《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操作指南》的创作目的之一。企业经营资不抵债是破产出局还是有条件获得重生?破产企业债权人、投资人、经理层、企业员工如何在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框架内,通过博弈实现各自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对通过破产手段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巨大利益调节,以及在企业法人人格与破产程序掩盖下的形形色色的逃废债务行为,新企业破产法又是如何规制的?如何与其它部门法融会贯通以求准确解读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是《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操作指南》的又一重彩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