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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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邹海林,常敏著债的担保为增强交易信用的手段,债权担保制度是市场交易关系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我国民法关于债的担保制度的规定,起始于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债的担保制度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经过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以及学理上的准备,我国立法机关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对我国债权担保方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我国的担保制度的实践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尚显粗糙,在立法时又欠缺学理上的充分准备,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在这样的背景下,作者联系现在的实际,修订了自己早期出版的《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一书。本书的出版,必将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为司法实务界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供了具体和完整的解决方案。本书前言债权担保制度是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制度。我国担保法第1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显然,债权担保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促进市场交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民法理论上,债权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债权从债务人处均获得了一般担保,这是债权的性状所决定的。特别担保,是指在一般担保之外,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受偿而设定的担保制度。因特别担保独立于一般担保,并非债权的性状所能包容的内容。因此,特别担保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发生或者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单独设定,并非所有的债权的实现均受特别担保的保障。一般担保是债务人以其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务履行的担保,并非针对特定债权人而成立的担保。不论债权的性质和种类,一般担保有效于债务人的所有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其全部债务的履行,债务人的所有的债权人均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其债权受偿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依靠一般担保实现其债权时,以债务人的主观和客观的清偿能力为基础。当债务人的清偿能力降低或者失去时,债权人直接面临着债权受偿不能或者不能足额受偿的风险。可见,一般担保对债权的实现不能提供充分保障。在这种担保制度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法律特别设计有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项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保全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持债务人的财产不减少,但其不能彻底改变债务人的实际清偿能力。在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之外,债权人如何避免其债权不能受偿或者不能足额受偿的危险发生,有借助特别担保的必要。特别担保是对债务人一般担保的附加。本书所称债权担保,仅以特别担保为限,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各种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或者制度。债权担保的制度自古罗马法以来,备受各国立法例的重视,并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近代民法完整规范的债权担保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动产抵押、权利抵押等特殊担保方式的运用。此外,在这些传统的担保制度外,因为市场交易的需要而出现了浮动担保、企业财产集合抵押、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新型担保方式。担保的证券化更成为债权担保方式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民法顺应了债权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势,确立了我国债权担保的基本方式。本书分为八章。各章节所叙述的内容和讨论的问题有浅有深,且不以我国现行担保法所规定的制度为限。第一章为债权和债权担保,以债权和债权担保的关系为讨论重点,主要内容有债权的特征和效力、债权担保的意义、债权担保的性质和方式以及我国民法规定的债权担保方式。第二章为保证,主要内容限于保证的意义、特征、保证人、保证合同、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权利和保证的消灭等。第三章为抵押,主要内容有抵押和抵押权的意义、特征、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和实行、抵押权的消灭、不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动产抵押、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最高额抵押和所有人抵押等。第四章为质押,主要内容有质押和质权的意义、特征、质权的设定、质权的效力和实行、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最高额质权和质权的消灭等。第五章为留置,主要内容有留置和留置权的意义、特征、留置权的发生、留置权的效力和实行、留置权的消灭以及船舶留置权等。第六章为定金,主要内容有定金担保的性质和特征、定金担保的成立、定金担保的效力等。第七章为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主要内容有让与担保的意义、设定、效力、实行和消灭,以及所有权保留的意义、性质、约定和效力等。第八章为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主要内容有保险的功能和形式、保证保险的意义、种类、信用保险的意义、种类等。本书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公认的债权担保方式一并加以讨论,并无任何建立债权担保体系的意图。保险作为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制度,若对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具有债权担保的功用,在这个意义上,本书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予以对待,意图在于提醒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利用保险手段来化解债权受偿不能的风险,以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在写作本书时,我们广泛学习、吸收、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并对有争议的问题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本书的出版若能对解决我国的债权担保的各种方式所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所裨益,将是我们极大的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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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联法规精选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为了配合《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注册的要求,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公司登记的管辖、事项、程序等等,明确了登记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公司登记的行政主管机关,总结登记管理的经验,针对实际登记中发生的问题,发布了大量的规章,进一步细化了条例的各项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入股,其出资比例可以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具体规定见诸有关部门的规章。由于我国现阶段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屡见不鲜,随之引发了关于验资机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应司法解释,界定了验资机构的责任边界。众所周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划分为不同种类,各种不同股份使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为维护国有股东的利益,政府部门制定了大量的国有股管理规范。对于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境外募集股份,现阶段也均有明确的规章依据。公司终止引发的法律问题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这其中特别牵涉公司的清算如何组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相关债务如何承担等现实问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之均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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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司法考试“常考点”和“新增点”是复习过程中的重点。其内容包括三个特点:应试点“晴”;考点真题详解;新增考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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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关联法规精选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关联法规精选丛书是一套小型实用法规汇编,着眼于为普通百姓和法律院校师生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相关课程时例利地查找相关法律依据。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律法规,以之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丛书特点如下:1各分册的主体核心法规都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2关联法规都是在某一方面对主体核心法规的深入和细化规定;丛书对于所收录的关联法规,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3丛书采用双栏排版,既便于查阅,也增加了容量,让读者得到实惠;4各分册有选择地附加了导读或者其他重要法规目录,为读者提供进一步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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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表决权梁上上著本书关注股东表决权的问题点,认真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理念,讨论了公司决议种类与构成要件、表决权的行使方法、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等制度,论述了表决权代理、代理权征集、表决权信托和表决权拘束是如何成为控制权争夺工具的。本文主要研究股东表决权与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关系,指出表决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升了表决权在公司法中的核心地位。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理念。文章以“两权分离”的现象为起点,在“两权分离”的缝隙中寻找表决权的真正意义。美国学者Berle和Means于1932年系统地分析了在公众公司中存在的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现象后,指出股东对经营层失去了控制,表决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对此,基于所有权结构的有效性分析,本文认为股东对管理层并没有失去控制,而是由某一个或者几个大股东控制着公司。而且,在两权分离过程中,表决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连接点。它不但维系和控制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还是不同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是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控制的工具。表决权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论文分两部分来论述。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从表决机制的制度背景中论述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文章认为,任何控制权的争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展开的,并且指出表决机制本身是无色的,可以成为各方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论文对公司决议的种类与构成要件、表决权的行使方法、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等制度作了分析。而且,对一股一表决权的例外重点进行了研究,认为超级表决权股是扩张了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无表决权股、公司自己取得股份、相互持股、表决权排除等制度则限缩了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从表决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来论述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主要论述了表决权代理、代理权征集、表决权信托和表决权拘束协议,并指出它们可以成为控制权争夺的工具。本文指出,为了顺应这一工具主义趋势,表决权与股份之间出现了分离倾向的同时,表决权本身也出现了客体化趋势,在表决权的救济方式上也已经从损害赔偿为主走向了撤销公司决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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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侵权法杨立新主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科研项目。本书以现行的侵权行为法为基础,讲述了在电子商务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基本类型以及进行民事法律制裁的基本规则,同时适当扩展到网络侵权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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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案件中国法制出版社内容介绍:本书融合了“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办案依据丛书”“法律一本通”三套丛书的精华,独创法律理解与适用、经典案例评析、司法疑难解答、常用文书图表与法律文件索引五合一的编排体系,旨在为读者迅速掌握法律规定、高效办理案件提供较为全面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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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王保树主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简称JM教育)于1995年4月批准设立。1996年试点招生,标志着我国应用类高层次法律人才教育制度的诞生。为了正确引导JM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JM的教学要求,保证JM的培养规格,提高JM的培养质量,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组织国内法律院校、科研机构政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教授统一编写了一套“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用书”,作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JM教育进行教学评估和教学工作检查的根据,以及开展师资培训、教学交流的重要依据。《商法》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用书”中的一种。本书根据JM教学特点,采用专题式编排体例。将商法学科的基本问题,尤其是核心问题,分为若干专题,每个专题都涵盖了与此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问题和基本方法,注重方法的传授和能打的训练;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反映新的司法实践和学科前沿问题,及时充实新的科研成果、新的法律规范、新的司法解释、新的学术动态和发展方向。本书由著名法学家王保树、覃有土、朱慈蕴三位教授任正副主编,十六位国内知名学者、教授执笔撰稿,确保了本书成为一部在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在内容上具有科学性、前沿性和适用性的教材。本书前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简称JM教育)系列教学用书将陆续与大家见面,该套教材凝聚了全国各法律院校、研究机构近百名知名学者、教授的研究成果,是一套体例上具有独创性、内容上具有科学性、前沿性和适用性的教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设立的,199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八所院校首批试点招生,当年招生539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和试点,标志着我国应用类高层次法律人才教育制度的诞生。伴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社会对高层次应用类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扩大,JM教育也得以迅速发展。试点单位不断增加,截止到1998年底试点单位已增加到28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山西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辽宁大学、云南大学、湘潭大学);招生规模日益扩大,截止到2001年底招生已达11902人,其中法律硕士研究生6433人,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5469人。JM教育已经成为我国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和实践型法律专门人才的重要渠道。中国加入WTO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迫切需要大批高层次的应用类法律人才,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又将有力地促进法律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促进法学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JM教育试点范围和办学规模的扩大。在这种背景下,为了正确引导JM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JM的教学要求,保证JM的培养规格,提高JM的培养质量,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1998年武汉会议精神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决定统一组织国内法律院校、科研机构、政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教授编写JM教育教学用书。这套教学用书的编写采用了新的编写体例:一是不过分强调学科自身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是根据教学需要,按学科的基本问题尤其是本学科的核心问题,分为若干专题,每个专题都涵盖了与此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问题和基本方法,注意方法的传授和能力的训练;二是充分反映新的司法实践和学科前沿问题,及时充实新的科研成果、新的法律规范、新的司法解释、新的学术动态和发展方向等等;三是通过认真地归纳、梳理、概括、规范和提炼,体现了学科的逻辑化、系统化程度,具有附加价值比较高的特点。该套教材力图使学习者通过研究性的学习,了解和掌握法学各学科目前所处的基本状态和面临的基本问题,让学习者站在各学科的前沿阵地,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直接面对新的实践、新的探索和新的问题。该系列教材适用于JM研究生教育和JM在职攻读教育,同时,也可供其他法学类研究生教育和从事法律的人员使用。本套教学用书还将作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对JM教育进行教学评估和教学工作检查的根据,以及开展师资培训、教学交流的重要依据。我们诚挚欢迎关心JM教育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JM系列教学用书提出宝贵意见,真诚祝愿JM学习者学业有成、事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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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杨仕辉著《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主要从反倾销法与实践的国际比较、博弈角度进行研究,全面介绍了倾销与反倾销的起源与发展,总结了各国反倾销的特点、发展趋势和动因,分析了各国反倾销的策略选择,解释了国际反倾销愈演愈烈的内在机理和我国少有对外反倾销申诉、应对外国对华反倾销不力的原因。全书在参阅大量国际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构建出符合我国经济利益的博弈模型,并与案例分析、统计资料、计量分析等相结合,从法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反倾销,结论可靠、观点独特。全书还以大量反倾销博弈策略为基础,提出了我国防倾销反倾销的对策,可为政府主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重要参考,对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的研究方法还可以推广应用到国际经济的许多领域,如反补贴、保障措施、贸易磨擦与反报告等;还可以为反倾销的反续研究提供服务。《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适用于国际贸易、对外经济管理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实际工作者,相关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高等院校经济、贸易、管理、法律类专业师生、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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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吴恒自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党和国家在多次会议上和文件中一再强调:国有企业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电力企业是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题中应有之义。本书共分三篇九章,介绍了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阐明了电力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电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运作的状况,提出了电力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及措施,对电力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其他国有企业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本书可供电力企业和其他有企业中从事企业管理的人员阅读,也可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阅读,还可供对此感兴趣的技术人员、学生及其他人员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