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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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黄林异,王小鸣著本书介绍了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指挥部属违反职责罪,军人叛逃罪等内容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司法认定、刑罚适用。 -
纪检监察业务法规政策选编中央纪委法规室,监察部法规司编书名页责任者误题:中央纪委法规定。本书分为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法律 司法文件和行政法规、中央纪委监察部文件和部门文件四部分。收录的文件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等。 -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田宏杰著本书对偷渡现象透视、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等十二章内容进行了研究和论述。 -
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赵秉志主编;高铭暄[等]撰稿《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创立的目的,宏观而言,就是大力推进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微观而言,就是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领域中促进刑事法理论向实践的转化,因而关注刑事法治中的实际问题,努力解决建设和完善刑事法治进程中的难题,是本系列报告最为鲜明的特色。本书2003年卷(分为上、下册)收集了本年度向中央政法机关及有关部委报送的24篇研究咨询报告,涉及刑事立法、司法、刑罚执行,荟萃了有关中国刑事法、中国区际刑事法、国际刑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从宏观到微观,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兼容。提出了诸多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路径。 -
侵犯财产罪赵秉志... -
侵犯知识产权罪党建军主编本书以新刑法典分则为选题范围,在尊重刑法典分则逻辑结构与编排序的基础上,介绍了假冒注册标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 -
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毕志强 肖介清 汪海鹏 张宝华《案例评析丛书》的编写体例大致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编“某罪”定罪量刑中的疑难问题,该部分是已经出版的相应的《定罪与量刑丛书》一书的深化,是研究某罪的“精华”内容。分专题撰写,主要是在认定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既遂与未遂、一罪与数罪以及量刑中的疑难问题,阐释权威,言简意赅。第二编“”某罪的案例评析,该部分所选案例原则上是新刑法颁布的实旆后出现的判决结果的案例。每一案例分五部分:一、主要案情;二、法院认定;三、疑难问题;四、分歧意见。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该部分主要是: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二、相关刑事司法解释。重点是司法解释与有关司法部门内部规定。 -
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王大伟著中 文 摘 要1.本议政提出一个研究的崭新领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这是教育领域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它既是学校、家长与社会关注的焦点,又是学校教育研究的盲区,理论的处女地。教育学应对其传统的功能进行反思,准确地把握定位,从教育与社会、治安、生活等侧面,为中小学生创造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与提供自我保护的技能。2.本文以整体分析理论、成因条件理论、预防控制理论三朋理论为写作的理论起点。整体分析理论以被害人太极论为核心,以中小学生被害人理论研究模式为写作的理论框架。中华文明的精髓是和谐,它具体体现在古代哲学的太极论理论中。阴与阳提示宇宙间运动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运动包容、渗透转化。在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中,无数矛盾交织:罪与非罪、被害人与加害人、打击与防范。无数运动转化:被害人与加害人的角色转化、常规文化与犯罪亚文化的渗透交融。以运动和谐的理念观察这些矛盾与运动,变化规律一目了然。被害人太极论是本文的理论总支点。3.中学生被害人理论研究模式是写作的理论框架,这一理论模式由有以下五个要素构成:(1)犯罪侵害的被害方;(2)犯罪侵害的行为。(3)犯罪侵害的加害方;(4)犯罪侵害的规律;(5)犯罪侵害的预防。了解犯罪侵害的规律,建立犯罪侵害的预防与救助体系,需要社会、学校、家长、学生共同参与。而学生积极参与、自助自救尤为重要。4.犯罪成因的层级理论(犯罪八卦论)。青少年犯罪成因层级理论模式把各种犯罪成因系统化、体系化、层级化,使各种理论在成因体系中占有归属层级。层级模式体系由两个子系统构成,即社会震荡与个人失衡。社会震荡包括三个层次,即社会震荡源导致社会平衡的破坏(平衡与失衡);社会生态(平衡与失衡);社会道德规范(平衡与失衡)。个人推移理论模式也包括三个层次,即个人小社会环境(平衡与失衡)。两个子系统,共有六个层次,共同构成层级模式。由于该模式受到中国感化哲学的启迪,又叫做犯罪八卦论。5.预防控制理论:宏观不易防理论与微观可防理论。宏观不易防理论:一个国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犯罪,犯罪量是守恒的。发案高峰是社会震荡的结果,从宏观而言,防范工作不能改变政治经济的大背景,犯罪升降的宏观趋势就不可能根本改变。微观可防理论:个体学生、局部单位,可以通过控制易导致犯罪条件,控制与预防犯罪。从理论上讲,任何微观犯罪侵害都是可以控制和防范的。6.通过大样本的问卷调查,揭示中小学生被犯罪侵害的触目惊心的现状。近一半的学生遭受过别人的威胁、打骂等侵害,1/3的学生遭受过勒索钱财的侵害。但是绝大部分中小学生不敢告诉父母,这使得案件在校园内泛滥成灾,却又十分隐蔽。侵害规律呈现侵害的性别聚集,侵害的地域递增与侵害的家庭差异性。我国中小学生对犯罪侵害的反应令人担忧。在面对侵害时,大部分学生选择拼命反抗,大声呼救,这样极易激怒犯罪分子,令其突起杀心。中小学教师对有关法律知之甚少,仅有1%的教师知道《刑法》。7.关注校园内的犯罪人。警惕教师犯罪人,警惕教室、校园内的犯罪聚集性。警惕性和信任与熟悉成反比。教师犯罪呈现隐蔽性、长期性、中和性、恶劣性与广泛性的特征。法律知识的荒漠化、校园内犯罪情景的多元化、传统理念的合理化,是滋生教师犯罪的主要原因。青少年犯罪是申小学生被害的主要因素。人们通常认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角色是固定不变的,而本文认为,在大量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中,申小学生被害人常常漂移到犯罪之中。8.防范模式。从被动他救技防模式到主动自救观念模式的转变。被动他救技防模式:传统观念认为警察是打击犯罪的主力军,中小学生在预防犯罪的过程申处于被动地位。中小学生在遭受侵害时不能自助自救,坐以待毙。过于相信技术防范,轻视观念预防。主动自救观念模式:新的观念认为,产生犯罪的根源在社会,遏制犯罪的主力军是公众。在预防中小学生被犯罪侵害中,学校和中小学生是预防犯罪的主力军。树立自助自救的观念,对传统的观念进行批判和反思,树立:"学会与陌生人说不"、"生命第一,财产第二"等崭新观念。9.中小学生在犯罪侵害面前的无能为力与错误反应,是由于缺乏对犯罪规律性的了解。学校教育应将犯罪的时间与空间规律,行之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知识与技能纳人中小学课程。创立多种形式的宣传机制。宣传机制包括:免费宣传品与编写 《预防犯罪侵害的十万个为什么》;儿童护身符系列,包括预防犯罪侵害的玩具、警语系列与尖叫报警器等;电视、广播节目与中小学生维权网站;开展中小学生学校安全活动,包括校外安全活动与校内安全活动。建立中小学生被害救助机构,如性犯罪救助中心、离家出走学生之家;加强对申小学生被害人的法律救助与保护,制定 《末成年人犯罪被害保护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增加保护与救助中小学生被害人的内容。10.带犯罪发展论与犯罪免疫力。在现代社会中,犯罪存在的规模和数量是产生犯罪与遏制犯罪诸因素彼此作用、"形成动态恒定的结果。犯罪的产生、发展和运动有其自身规律性和法则。西方发达国家犯罪巴达800件/万人,没有回落的迹象。犯罪是由社会的政治经济大背景决定的,不依警察的意志为转移。尽管社会存在着犯罪,"但整个社会还要发展,不可能等消灭了犯罪再发展,只能带犯罪发展。中小学生不可能躲迸世外桃源,躲避犯罪侵害,而应直面犯罪。中小学生被犯罪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对犯罪的免疫力。在可控条件下让中小学生适当了解一些校园暴力信息,对形成犯罪免疫力有一定的促迸作用。了解预防知识,掌握防范对策。就如同种牛痘一样,感染一点病毒,激活全身免疫力,树立主动自救与观念防范的意识。 -
刑法及其关联法规余亮编写《刑法》是我国刑事实体法的主体法律,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和唯一的依据。法治日渐,法律体系益见繁杂。然法治之发展,绝不限于法律体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一一般社会公民,能与法治同步前进。法律出版社,以法治中国为追求,以法律出版为平台,以满足读者需求为己任,以法学理论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的法规中心为专业依托,立足于法律体系之实际关联,精诚推出此“关联法规精选”系列丛书。与同类出版物相比,“关联法规精选”具有以下特点:专家编法规——法律出版社,立足独有的深厚学术资源,邀请各法律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法规中心主持“关联法规精选”;此专家学者,深谙法律体系之内在关联,专业引导,自是与众不同。特色在关联——全书以关联为核心分成三个部分:导读部分立足编选的实际过程,以主体法为核心,重在阐明收录法规之间的内在关联;法规内容分成主体法和关联法规两个层次,立体呈现法规全貌,立体法还加注了条旨,以概括法条大意;附录部分有选择地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同时精心辑录参考书目,兼收学术著作与应用读物,以方便读者的深入了解与学习。 此番架构,力图在全面与精简之间求得平衡,以确保丛书的权威性与实用性。低价求普及——法治之法,虽出于政府之广厦,然终需深入公民心中;为求法律之广为人知、普及社会,“关联法规精选”,在保证书籍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成本,以同类图书的最低价提供给广大读者。 -
刑事立案标准法律适用手册罗庆东编著本书确定管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目家安全部、中央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因为涉及案件较多,且具有不确定性,书中只列出了主要的管辖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读者可根据具体案件判定管辖机关:1.根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列举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2.根据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除书中列明的案件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根据1998年8月1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除书中列明的案件外,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