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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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黄林异,王小鸣著本书介绍了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指挥部属违反职责罪,军人叛逃罪等内容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司法认定、刑罚适用。 -
刑事立案标准法律适用手册罗庆东编著本书确定管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目家安全部、中央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因为涉及案件较多,且具有不确定性,书中只列出了主要的管辖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读者可根据具体案件判定管辖机关:1.根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列举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2.根据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除书中列明的案件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根据1998年8月1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除书中列明的案件外,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
刑法总论邓超英主编《刑法总论》中具体包括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与刑事责任、犯罪的客观方面、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故意犯罪形态概述、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
行政刑法学导论李晓明著行政刑法研究始于20世纪初的德国,之后在欧陆国家和日本得以较大发展。目前,我国的行政刑法研究基本上处于萌芽和初级阶段。研究中发现,迄今为止中外学者尚未提出过"行政刑法学"的基本概念与范畴,更未有人提出系统建构行政刑法法的学科体系。本书从行政法学和刑法的双重视角,对中国行政刑法学基础理论和学科体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透视与建构。首先阐述了行政刑法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缘起的逻辑起点,及其争论百年的理论观点和行政刑法法域的最终归属。接着创新性地提出了行政刑法学的学科建设,并从基本范畴、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学科标准与体系等诸多方面对行政刑法学学科进行了系统论证,并最终将其学科性质定位于交叉学科,将其学科层次与地位定位于同刑法学或行政法学相并列的二级学科,并初步构建了行政刑法学的学科体系,系统阐述了同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接下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等方面对行政刑法规范的创制与发展进行了认真深人的探讨和分析,尤其提出了行政刑法规范由行政刑法的法律概念、行政刑法的基本规则和行政刑法的基本原则三部分构成的观点,并将行政刑法的法律概念划分为涉人、涉物、涉事等三个方面,将行政刑法规则的基本结构设计为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相应地发展为"罪责法定"和"罪责相当",且深人讨论了行政刑法规范的制定程序、基本内容、制定原则和技术要求。在行政犯罪的认定与分类一章申,认真研究了行政犯罪的基本范畴与特征,提出了行政犯罪构成的新三要件说,即行政犯罪行为、行政犯罪主体和行政犯罪罪过,并系统研究了行政犯罪的类型、罪名与形态。在行政刑法责任的承担与实现一章中,认真研究了行政刑法责任的基本范畴,深入分析了实现行政刑法责任的基本内容与形式,以及行政刑法责任的具体裁量、实现与终结。最后从我国行政刑法的建设与完善的实际需要出发,全面搜寻劳教立法改革的根本出路和切人点,具体从劳教制度的历史移位、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出台后所遇到的腿枪局面,以及因劳教立法改革方案选择时的价值冲突所面临的重重困境,甚至对陷人这种困境根本原因的寻找、犯罪概念定性与定量对我国目前两大制裁体系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人分析,并提出了行政刑法规范的整合、现实设计与未来重构的系统方案,力图寻找一条从根本上协调和解决我国传统刑法与行政刑法稳定性与易变性矛盾冲突的有效途径,以实现行政刑法中人身自由罚司法化的基本目标,真正推动和增强行政法与刑法两种不同法律规范的相互衔接、协调与配合。最终促进和完善我国行政刑法学的学科建设与理论体系。 -
刑法基础理论探索赵秉志主编本书是赵秉志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九五”规划项目“刑法理论的新发展”的最终研究成果。新中国刑法理论研究走过曲折而又辉煌的50年,迈进挑战与希望并存的新世纪。回首20世纪的中国刑法学,虽然不无缺陷与遗憾,但是成绩是主要的,成就巨大且有目共睹。50年来理论研究的深化和理论层次的提高令人欣喜,对于法治国进程的现实推进作用巨大,所发挥的社会效应积极而卓有成效。可以说,中国刑法理论研究正在进入健康、快速、有序的良性循环,并将在新世纪“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取得更为可喜的成就。50年间中国刑法理论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数以万计,出版的理论著作成百上千。对于20世纪中国刑法学取得的巨大成就与辉煌业绩,刑法理论界所作的阶段性总结为数不少,并且在切入点、总结方法与评价标准上各不相同。从梳理发展脉络角度看,有《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高铭暄、赵秉志编著,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等著作;从学术观点评析综述上看,有《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高铭暄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两卷本,赵秉志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以及作为部分领域或专题学术综述的《刑法修改研究综述》(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中国刑法之争::刑法分则各罪若干争论问题综述)(赖字、陆德山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和《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宣炳昭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等;从学术研究层次上看,起到全面性展现与总结同时期成果之作用的有《刑法学原理》(三卷本,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犯罪通论》(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1999年修订版)与《刑罚通论》(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999年修订版)等;从论文整理上看,有全面性梳理的《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三卷本)(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以及反映历届全国刑法学年会论文精华的《刑法研究精品集锦》(高铭暄主编、赵秉志、胡云腾执行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等。推出理论总结成果的目的,通常而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成果梳理;二是经验总结。前者的意图,在于使既有研究成果更为清晰地予以展现,更为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应,并同时避免学界同仁资料查找之劳苦和重复研究之遗憾;后者的意图,则在于找出缺憾,认清不足,从而及时拓宽研究视野,加强研究深度,转换研究观念,调整研究方向,改进研究方法,更为有效而全面地推进刑法理论研究。上述各种阶段性总结方式所起到的积极社会效应和重要现实意义,为刑法理论界所认可。但是,真正兼而起到成果总结、理论推进双重作用并成为代表中国刑法理论研究整体水平之经典性作品的,似可说只有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原理》和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通论》、(刑罚通论》两套论著,以致于它们被刑法学术新人们戏称为“红宝书”和“白宝书”(因为前者的封面主色为红色.后者的封面主色为白色)。而这两套论著出版迄今已经近10年。晚近10年,是中国刑法学研究层次整体提高、研究领域全面拓展的10年,也是刑法基础性理论愈加充实、专题性研究日益深化的10年,更是新人辈出、青年研究才俊大量涌现的10年。可以说,晚近10年是中国刑法理论界可以为之骄傲的10年。但是,晚近10年的缺憾之一,乃是全面性推进刑法理论研究的精品比较罕见,这一缺憾的负作用是明显的:对于刑法学高层次人才培养而言,大量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缺乏全面性的理论研读著作;刑法理论研究的开拓与深入受到影响;刑法实务水平的提高也受到限制。未来几十年,是中国稳定发展的新时期。可以肯定的前景将会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变革日益深入,整个社会呈现出良性循环的走向。而社会秩序的稳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国家法制的健全和法治的跟进。就刑事法治而言,一方面,刑法理论研究应当在深度、广度上有所拓展,追求公正、公平的法治基本精神,为法治社会的确立奠定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刑法学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应当跟进时代的步伐。全面系统总结新中国50年的刑法理论成就,大力拓展新世纪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视野,承上启下,再创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新高,为依法治国培养更多法学高层次人才贡献应有力量,是刑法理论界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因而组织撰著代表中国刑法理论学术水平的大型理论专著,推动新世纪中国的刑法理论研究,是作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责任和我们诸多刑法学界同仁的共同期望所在。基于此,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为主,我并诚邀国内刑法理论界部分知名中青年学者,以《当代刑法理论探索》为题,对于刑法学基础理论领域诸主要课题,以及目前研究较为薄弱而对国家改革开放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区际刑法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系统研究,从而形成了这部近300万字的专题著作。《当代刑法理论探索》在编写程序上,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担任主编并拟定研究纲要,由各位作者分工撰写,最后由主编统改定稿。于志刚博士、刘志伟博士、王秀梅博士和博士生时延安协助主编作了一些编务工作。 -
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翟中东著将人格引入刑法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促进整体、动态的犯罪人观念的形成。人格概念具有整体性,由人格概念的整体性决定,我们在考虑刑法中的人,不仅要从人的社会性出发,而且要从人的心理性、生物性方面出发。由于人格概念具有动态性,我们在考虑刑法中的人时,不仅要看他的现在,还要看他的过去,同时要考虑他的将来。 第二,利用人格测量技术评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评估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难题,而将人格引入刑法后有助于我们把握人身危险性,从而促进刑罚特别预防水平的提高。根据人格理论.本书将犯罪人分为具有不健康人格的人、具有心理缺陷的人、具有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的人、具有病态人格(psychopathic personality)的人、具有反社会人格(antisocial personality)的人、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在上述人格中,在同一种情境下,被确认为后一种人格的人犯罪的可能性总要更大一些:人格不健康的人在一定情境下有犯罪的可能,例如,有他人犯靠,本人可能会模仿犯罪;具有人格障碍的人在一定情境下犯罪的可能性则加大;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在一定情境下犯罪的可能更大;而具有犯罪人格的人,特别是具有所谓典型犯罪人格的人在一定情境犯罪可能最大。 第三,促进刑法的公正,将人格引入刑法,不仅可以促进刑法的效益水平提高,而且可以促进刑法的公正。人格在刑法中的引入可以更全面反映社会对行为人的责难,因而可以促进刑法的公正。 第四,促进刑事政策合理化。将人格引入刑法,使定罪、量刑及行刑有了更充分的可能去考虑犯罪人的社会性、心理性及生物性。这样,根据刑事政策的合理化要求,本书提出了降低犯罪构成的起点,扩大犯罪圈;将人格作为出罪因素。作为犯罪构成的消极要件;开展人格调查,进行人格评估,将人格评估作为定罪、免予刑罚、缓刑、假释、适用死刑等考虑的因素;以人格评估作为防止权力滥用根据;整合中国的保安处分,等等。 -
犯罪学通论袁林,韦克难著从犯罪学的上述演进过程大致可以看出,犯罪学经历了从不独立到独立的过程,并且随着社会关系不断复杂化,犯罪学理论自身也不断地丰富与完善,不但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重要的学科,而且已经形成丰富的理论体系,为治理犯罪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指导。 -
侵犯财产罪赵秉志... -
危害公共卫生罪刘远主编本书以新刑法典分则为选题范围,在尊重刑法典分则逻辑结构与编排序的基础上,介绍了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 -
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犯罪研究韩轶著该书对我国惩治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犯罪的历史沿革予以考察;研究了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强奸罪,拐卖妇女罪,收买妇女罪、强迫卖淫罪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