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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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犯罪的警戒线黄振中主编本书在内容编辑上有如下特点:在精心筛选、分类整理生动典型的公司高管犯罪案例后,在每个具体案例中,首先,以简明扼要的语言清楚、完整地回放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继而,根据刑法规定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和理论学说,深入浅出地论述已经发生的行为为什么构成犯罪;然后,以案释法,敲响警钟,振聋发聩;再接着,具体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铭刻犯罪的界标,拉起一道公司高管犯罪的警戒线;最后,引述相关法律规定的条文,宣示定罪的法律根据。本书以通俗易懂、流畅生动的文字叙述事实、阐述法理,既有文学的渲染又不失去法律的严肃,既有真实生动的情节又不乏理性深入的法律解剖,寓教于乐、自警自醒、可读性强的法律教育读物,一定会产生不同一般的教育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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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研习教程阮齐林,康瑛编著《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用书:刑法案例研习教程》选用四百余刑法案例,力求全面反映刑法分则基本罪名和条文的适用情况。除个别案例外,选取的都是司法机关处理的真实案件,并尽量注明案件的来源,以便读者进一步研讨。每一案例一般包括“案情”(案件事实)、“诉讼与裁判”、“提示与讨论”三部分。在诉讼与裁判部分,着重摘编原诉讼文书中控辩双方的对立意见、上诉抗诉意见和裁判结果,以便读者了解争议的法律要点和案件最终处理的结局,也就是了解案件实际是如何处理的、刑法实际是如何适用的。在“提示与讨论”部分,着重对争讼与裁判进行有针对性的评析,解说法律要点,阐明法理依据,帮助读者快捷地发现和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用书:刑法案例研习教程》还附有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参考答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用书:刑法案例研习教程》比较适合初步掌握刑法学知识需进一步了解司法实务的法学本科学生,也可作为应对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辅助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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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史蔡枢衡著本书有两大特点,一是作者精于音韵、训诂,对《尚书》和其它古籍原文含义有许多新的见解,订正长期以来人们的误解,例如秦始皇在春秋、战国长期战争之后曾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传统看法一直望文生义庸俗地解释为杀奸夫无罪,如《史记索隐》就如此。作者考证说:“夫指丈夫,即成年男性。为是实行。寄和觭同音,寄借为觭。《集韵·寘韵》,‘觭,只也’。又《支韵》:“奇,不偶也,通作觭”,觭借为奇。只和不偶都指单数。豭(音加)和家同音,属于麻韵。豭借为家。家是居处。夫为寄豭实是夫为奇家,亦即成年男性只身为家。也就是不娶妻。不娶妻者,杀之无罪。实是授予群众以生杀之权。”(本书第176页) 二是作者在本书中采用了横切与纵剖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来划分刑罚体系历史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同时将全书内容分成若干问题分别叙述,探索各自的发展过程及规律。本书除引言和尾语外,包括12章,也即12个刑法史专题,几乎探讨了刑法史的一切领域。和传统刑法史最大的不同在于:传统的做法一般是按朝代分别阐述,然后在每个朝代的专题下,阐明罪、刑、法等内容,缺点在于看不清刑法史的历史沿革,因此本书摒弃了这种体例,而是分列专题,然后根据4种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来阐明每个问题的古今沿革,使人能清晰地看清每个专题的过去和预测将来的刑法发展变化。作者采用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刑法问题,认为法制是属于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经济基础就是指生产关系的总和,在生产关系中最基本的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所以随着所有制的变化,必然出现上层建筑的沿革。作者认为自原始共产主义在神农氏末期开始崩溃以后旧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经历了邦人私有制(五帝时代)、邦君私有制(三王时代)、家长私有制(春秋、战国至清末)和法制上的个人私有制(清末以后)等 4次变革,因此考察任何刑法史问题都不应脱离所有制的发展过程。作者首先考察了国家的形成过程,从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人群发展成为原始部落即出现村落领土的此疆彼界,名为封,和邦是一个意思,本是生产生活单位,到私有制时代形成阶级剥削单位,为防止别邦的掠夺便形成国。《周礼详解·天官》注:“或而围之谓之国。”最初国家林立,到周时“尚凡千七百七十三国”,直到秦始皇才一统天下,始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与此同时,作者还专题讲述了婚姻、姓氏、宗族和亲属、阶级的发展变化。在前两者的基础上探明了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则是风俗习惯,直到五帝时代,邦牧代表邦人统治邦民,才有了制令,由统治者颁行,秦代有所谓法令、法式,但含义并不明确。汉代则混同礼制和律令,发展了战国以来的新法制,实行法家法律儒家化。唐代除律令外,还有格式,宋朝综括典章制度,分为敕令格式,明朝援引唐例,清代则又改为律、例二类。到民国时代又分为法律和命令二类。这些行为规范的保证实施者也有最初的巫牧,到后来的君主,直到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制,法律的保证实施才有一个彻底的改变。作者以刑罚的历史是所有制的历史在上层建筑的反映的观点,阐述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表明了刑罚的轻缓发展趋势。作者还阐述了因君臣斗争而产生的刑法变化:“从无到有,又因自身的发展而致一分为二,彝外有伦,彝伦、要伦互相对立。更因君臣斗争,以令代伦。最后由民君斗争和民官斗争,彝伦、律例二合为一,名为刑法而以特别法、单行法代替伦和例。”且刑法的发展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方面是条文,先例和律、令、格、式,明清还有比附援引,另一方面,还有刑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同时作者按刑法的历史沿革,讲明了刑法名实的发展变化。作者还讲明了各朝代刑法关于犯人身份的规定对罪责的影响,及犯罪事实和犯人的危险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和关于犯罪的基本形态,如未遂的问题和共犯理论的发展变化。作者还更加详细地阐明了几种古老的罪名和刑罚的发展变化,如性犯罪、财产犯罪(如盗窃、强盗等)、政治上的犯罪(如大逆、谋反、谋叛、恶逆等)、侵犯人身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等)。从处罚来讲,不管任何朝代,最重处罚的是政治犯,其次是侵犯统治阶级人身和财产的犯罪如强盗,对杀人犯的处罚一般都比较慎重,至于适用的刑罚,在刑罚体系的发展变化中已有阐明。本书是积作者20年心血的一部刑法史专著,详尽阐明了刑法史上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对中国刑法史研究有重要学术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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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构成研究贾济东著渎职罪的基础理论既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论颇多的问题。本书在介绍渎职罪国外立法特点和国内立法发展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渎职罪的概念、构成和司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全书除引言外,共分为七章。引言部分对我国渎职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对渎职罪构成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助于提高思想认识、改善执法环境、正确指导司法实践、继续推动立法完善、深入探索刑法理论和切买贯彻刑事政策。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外国刑法关于渎职罪的含义与范围、罪名、主体、刑罚种类等的一般规定,然后描述了我国渎职犯罪的立法轨迹,回顾了1979年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以及其后社会的发展与渎职罪立法的完善,分析了1997年修订刑法对渎职罪章的修改,阐述了渎职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并从罪过形式、行为表现、主体要求、犯罪客体、立法形式和既遂形态等方面对渎职罪进行了不同的分类。第二章对渎职罪的主体进行了考察,在回顾渎职罪主体立法演进历程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在立法上和解释中一直是变动不居的:建国初期至1997年修订刑法,其演进的轨迹是由大到小、由宽变窄、从抽象到具体;修订刑法实施以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又不断扩大渎职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呈现出从1997年刑法复归的态势。该章对有关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进行了分析,并对渎职罪主体的范围与本质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1997年刑法典第93条中所称的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具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系统的各级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关于渎职罪主体的内涵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应坚持以具备资格为前提、以拥有职责和职权为基础、以职务名义从事国家管理、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等公务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新公务论”。第三章在评述渎职罪罪过形式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主张刑法分则渎职罪章所规定的个罪的罪过形式是单一的,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且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其中,滥用职权型(包括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是过失犯罪。并重点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罪过形式的各种学说和司法认定的立场进行了探究。第四章在概述渎职犯罪行为基本特征、基本形式和主要类型的基础上,对玩忽职守行为、滥用职权行为和徇私舞弊行为的表现与认定进行了分析。关于玩忽职守行为,认为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以及擅离职守、疏忽职守和未尽职守三种类型,司法认定中应注意:不能将玩忽职守行为等同于不作为:不能忽视职务的关联性。关于滥用职权行为,本章分析了其内涵、成立范围、概念和特征,认为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以及故意超越职权、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和故意放弃职守三种类型。司法认定中应注意:不能将不作为排除在滥用职权行为之外;不能脱离职责考察滥用职权行为;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既包括实体上的职务权限,也包括程序上的职权;滥用职权的成立不以对方能够认识到是行使职权为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无论是公开实施的,还是秘密进行的,也不管对方是认识到了,还是毫不知情,均不影响认定。本章还对徇私舞弊行为中“徇私”的地位与内涵、“前案”的内涵、称谓、范围、性质和确定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认为对“徇私”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徇私”不仅包括徇个人私情、私利,还应包括徇单位和小团体之私。同时认为,“前案”的性质既非罪案或罪犯,亦非一般行为或人员,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涉嫌犯罪的行为或犯罪嫌疑人,而是作为渎职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的行为或人员。其中,认定涉嫌犯罪的“前案”的正确标准应当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依据则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五章分析了渎职结果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并对渎职罪重大损失结果的认定标准、原则和范围、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时间,以及关于债权损失、利息损失和挽回经济损失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章所研究的渎职结果,即渎职罪的危害结果,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共的或公民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其特征有四:(1)渎职结果是由渎职行为引起的;(2)渎职结果是对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3)渎职结果是成立某一具体渎职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如果渎职行为没有造成这一特定结果,就不构成犯罪;(4)渎职结果具有多样性。根据渎职结果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等几类。关于渎职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本文采取三元标准说,即综合运用质的标准、量的标准以及质与量相结合的标准对渎职罪的损失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主张在确定损失的数额时,要注意一定量的损失数额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问题;同时,要认识到损失数额是渎职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是惟一的依据。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主张以检察机关依法立案的时间为准。第六章研究了渎职罪因果关系的概念、特征、性质与形式,提出了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认为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是指渎职行为与渎职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它具有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或同时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特殊性等特征。其性质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即渎职行为与渎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一个角度看具有必然性,从另一个角度看则可能具有偶然性。但这种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并不排斥从形式上将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区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的性质的角度,可将其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从因果联系程度的角度,可将其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从原因行为的单复或在因果发展过程中介入新的原因的角度,又可将其分为简单的因果关系、复杂的因果关系和中断的因果关系。本章剖析了大陆法系和英关法系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说及其判断方法,在批判借鉴的基础上,指出判断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应注意:(1)确定考察的顺序,查找原因现象或者结果现象;(2)根据不同层级,分步进行考察;(3)把握间接因果关系的程度;(4)甄别刑法因果关系与病理因果关系;(5)玩忽职守犯罪的因果关系必须联系“职守”予以认定。第七章探讨了渎职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在主体方面,建议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公务人员”,即从事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等公务管理的人员。在罪过方面,主张明文规定且分别规定故意与过失。在罪状方面,建议对“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和危害后果在罪状中的地位作适度修改。在既遂形态方面,建议对刑法第397条第1款进行修改,将滥用职权罪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并将滥用职权造成危险状态或严重后果的情形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规定;将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害犯罪的玩忽职守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并将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规定。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渎职罪章的其他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在法定刑方面,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法定刑的失衡与完善、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法定刑的协调、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犯罪的刑罚平衡、社会危害性程度与刑罚轻重的调适以及增加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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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刘宪权主编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论述了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明确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阐释了刑法学理论体系和刑法体系的联系与区别,使读者系统地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读者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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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研究王安异著行为无价值与结无价值评判对解决我国刑法中的实际问题有很大的意义。我国刑法中对犯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行为已经从形式上符合了犯罪构成,而且还在判断该行为是事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中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上述考虑,本书大胆地涉足这一新论题,并以行为无价值和结无价值视点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部分问题进行反思。在我国刑法中研究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必然涉及理论上的拓展,第一,在犯罪构成框架中研究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必然要求对行为无价值和结无价值进行重新定位;第二,以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为根据对犯罪构成进行研究,这涉及对一个新领域的开拓。在方法论上,本书除了采用传统的比较分析方法,即对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进一步的梳理、比较,并分别加以评述,讨论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相互关系、地位等问题。另外,本书还采取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改变传统单向分析的思维模式,一方面以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评判对实定法的问题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以实定法为根据,研究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相互关系,各自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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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反贪倡廉成文律选周密主编内容介绍:本书包括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刑法典、预防贪污贿赂法和没收贪污贿赂犯罪法以及防止公务人员犯罪的行政法规,还附录了儿童和少年法,形成了一套体系完整和行之有效的反贪倡廉法规。此书译文文从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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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学配套法规法律教育研究中心编内容介绍:本书主要收录了刑法学教学配套法规,每章节列知识体系,求提纲挈领、法条前提炼该条条旨,求简明扼要。法律的每章后收入与该章知识相关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真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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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因果扫描于思著如何确定刑侦“非切入点”,避免走进刑侦“死胡同”如何确定刑侦“切入点”,制订刑侦计划如何确定刑侦“最优切入点”,对所针对的点进行全方位侦察……本书论述了非必然因果、必然因果和互为必然因果的逻辑结构,以确定刑侦的“非切入点”、“切入点”和“最优切入点”,为设计刑侦智能软件提供了惟一的理论根据,也设计了智能化破案的逻辑程序,为刑侦人员指出高质量、高速度破案的科学途径和手段。本书前言刑侦半自动化(将来加上机器人代替刑事侦查人员到作案现场搜集罪证和在检验室化验时为刑侦全自动化)的实现要由三个步骤(三根接力棒)来完成:①设计出刑侦智能逻辑程序模式。它是第二步制作刑侦智能软件程序的惟一理论根据。②根据第一步刑侦智能逻辑程序模式的理论,制作刑侦智能软件程序。③根据第二步制作智能软件程序的要求,改造现有计算机相应的硬件。刑侦半自动化的实现,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刑侦质量和速度,强有力地打击犯罪、威慑犯罪,保障国家的安全,为国家各项事业安全、顺利、飞速地发展保驾护航。在国内对刑侦半自动化的研究工作未启动之前,由于刑侦工作的需要,我首先用四本专著(《刑侦因果扫描》、《智能程序助理侦破》、《摆脱刑侦困境》、《刑侦工作中的逻辑应用》)对刑侦半自动化大课题的第一接力棒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如果这四本专著(前两本是关键)能对刑侦现状的改善有些帮助,我将感到极大的欣慰。读本书之前必须掌握的预备知识:(1)模态逻辑T系统、S4系统、S5系统、QT系统、QS5系统、QS5系统的语义解释,T、S4、S5的检验工具(见本第一章)。(2)数理逻辑P系统、Q系统的语义解释(见周礼全《模态逻辑引论》)。(3)形式逻辑推理、假说。前述四本专著的适用范围: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各层次公安部门刑事侦查人员、各层次检察院办案人员、各层次法院办案人员、各层次司法局办案人员、国家谍报人员、各大学法律系师生、各大学计算机系师生、“自动化”研究人员、不同语种机器翻译研究人员。《刑侦因果扫描》一书探索的问题:全书研究中采用的理论工具、检验工具;以“非(为)常真”、“常真”、“语义后承”观念确定非必然因果的逻辑结构、必然因果的逻辑结构、互为必然因果的逻辑结构。以非必然因果理论确定刑侦“非切入点”(不能在该点制订刑侦计划、开展刑侦工作,否则会走进刑侦“死胡同”,贻误战机,影响刑侦质量和速度);以必然因果理论确定刑侦“切人点”(应在该点制订刑侦计划、开展刑侦工作,以利于提高刑侦质量和速度);以互为必然因果理论确定刑侦“最优切人点”(该点是制订刑侦计划、开展刑侦工作的最佳点,它能保证对所针对的点进行全方位的侦查)。以非必然因果理论、必然因果理论、互为必然因果理论识别复杂案情结构,准确地撕掉遮蔽物,亮出事物本体,迅速破解复杂案例;以非必然因果理论、必然因果理论、互为必然因果理论对案中常出现的几个重点环节(如手纹、足迹、血迹、毒物反应)进行高质量高速度的侦破;用非必然因果理论、必然因果理论、互为必然因果理论侦破各型案例。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的侦破设计了智能逻辑程序模式(智能逻辑程序,指加进了人工智能的逻辑程序。第二步设计软件程序时也要按书中所示加进人工智能。第二步的软件程序是由若干软件模块——框架组成的;要按照《刑侦因果扫描》、《智能程序助理侦破》所提出的理论及用其侦破的方法、步骤设计每一种破案软件模块的程序)。作者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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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刑法典米良译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中国顺乎现代社会发展进步之潮流,在坚定不移地推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之同时,注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立法日益健全,司法不断完善,法学欣欣向荣,使国家逐渐步入现代法治之轨道,从而有力地维护和推动了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全方位的发展与进步。-在中国社会继续发展的历程中,社会主义法治必将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法治的发展完善离不开法学的引导和推进,因而国家有必要进一步重视法学,尤其是法学的外向型研究亟待加强,刑法学领域亦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是以外向型刑法学为主要研究领域的学术研究机构。该所成立于1993年10月,由本人任所长,法学博士赵秉志教授任副所长。在研究力量上,以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的教授和博士生为基本队伍,同时聘任、定向联系国内外一些知名的刑法专家、学者。其学术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比较刑法、外国刑法,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刑法问题等。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力图通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活动以及同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努力促进和繁荣我国在外向型刑法学领域的研究,以适应国家改革开放中加强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是以开拓和繁荣外向型刑法学研究为主旨的一种学术载体形式。“文库”拟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专任和特约研究人员在国际刑法、比较刑法、外国刑法、台、港、澳等地区刑法问题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可以是专题研究、综合研究,也可以是国外、境外法典、著作的译作或介述研究之作,还可以是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合作研究项目。其中,研究性著作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译著、介述书籍和工具书、资料书等要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积少成多,集腋成裘。我们希望能通过以文库形式的逐步积累,为我国刑法学的发展脚踏实地地做一点事,为法治之昌盛和社会之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