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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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要与依据指引李健主编综合考虑涉及面的广泛程度和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等因素,本书系首批选择了十八个常用的法律门类分别编写成书。书系对依各法律门类列出的问题的论编,分别由“精要”与“依据指引”两部分组成。“精要”题目是根据现行法律文件设定的问题(条文主旨)及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其他疑难问题归纳总结出来的。表面上看,这些题目并不像问答、案例类题目那样有针对性,有些甚至像干巴巴的词条,但实际上,这些题目正是各法律门类的“点”,实践中某一法律门类上的任何问题,都能归类到这些“点”上。题目内容的撰写也不是像学术专著或论文那样长篇大论,而是以专家意见的形式,简明扼要地阐明法理,指出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依据指引”部分则是将题目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依据尽可能全面地列示出来。我国的法律依据是多层次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及其各部门通过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在以上依据中,法律的效力级别当然最高,但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实践中碰到的许多具体问题的理解和处理,还需要以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发布的相关依据作补充,因此,“依据指引”部分将上述全部依据的名称、发布时间、发布部门一一予以明确,并附以精要题目所适用的具体条文内容(个别题目较大;需要援引依据全文或依据本身属不常用的专业问题,为节省篇幅,我们仅注明了依据名称、发布时间、发布部门具体条文内容予以省略,读者可在后面的具体题目中或其他法律汇编中查找)。有了“精要”题目的清晰脉络,有了专家法理上的权威意见,再附以详细、具体的法律依据,形成了书系中各法律门类的完整体例。我们相信,这种法律图书的创新体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法律专业人员的实际需要,并将成为他们方便实用的参谋助手。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书系涉及的法律门类众多,编写工作量大参与编写的作者有的来自司法实践部门,有的来自教学、科研部门,分属不同行业和专业,尽管我们力求做到编写体例上的统一,但在语言风格、表述方式等方面,不同图书还存在明显差别。另外,书系使用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对以上方面存在的问题,希望专家和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读者为我们及时提供宝贵意见,以便需再版时一并修订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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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实务郭立新主编本书分讯问对策、询问技巧、翻供翻证三部分,书中内容主要包括:如何做好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讯问工作、如何掌握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讯问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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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实务郭立新主编本书分侦查对策、侦查措施、假账查证三部分,书中内容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如何运用侦查谋略、策略查办案件、如何做好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搜查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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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刑法及其终结任喜荣著《伦理刑法及其终结》通过论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了“论理法”是在中国古代特色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并与儒家的道德观紧密联系的,是世界范围内早期的“道德法”基本刑态之一。阐述了论理刑法的缺陷在于道德标准取代了法律标准,得出了当代中国刑法运行必须考虑与中国社会道德互相支撑的结论。中国古代刑法文化源远流长,蕴涵丰富,从精神、制度到司法技术都对当代中国的刑事法制发生着或深或浅的影响。因此,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在比较和借鉴的意义上,不仅应该关注西方成熟的理论和实践。而且应该将目光投向自身的传统。正如《伦理刑法及其终结》作者所指出的:“我们很难在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刑法中直接找到传统刑法的影子,但新的刑法不是凭空的创造,虽然它是对过去的有意识的反动,但也是对先前存在的制度和思想的再创造。”对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通常基于如下三个目的:其一,发掘历史资料,恢复历史原貌;其二,探究制度的性质、发展流变及其社会背景,揭示制度运行的历史规律;其三,反思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通过对制度的主要矛盾及其平衡机制的分析,为现实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这三个方面既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又大致表现出由具体到抽象再到更高的具体、由微观到宏观的逐层深入的理论思辨过程。其中第一个方面可以说主要属于传统的史学领域,后两者则需要在方法论意义上引人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从而带动社会科学交叉学科的发展,就法学的具体学科而言则意味着研究领域的拓展。《伦理刑法及其终结》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目的进行的,就论题而盲,包含着极高的学术价值和深刻的现实意义。在《伦理刑法及其终结》中作者提炼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同样是我感兴趣的。首先,我们应该在什么意义上理解中国古代法是伦理法的“事实”?法律与道德界限的模糊性,从世界的眼光看,是否只是中国古代法的特点?对此作者在分析法律与道德的普遍联系基础上,提出 “道德法”是世界各国早期法律的基本形态,反对泛泛的基于中国古代法律与儒家伦理紧密相连的事实,简单地将中国古代法界定为伦理法,而是应该通过分析这种连接的特殊性,把握中国古代法的伦理品 格。同时作者也认为从“中国古代法是伦理法”的结论中完全可以得出“中国古代刑法是伦理刑法”的结论,因为所谓“中国古代法”几乎全部都是刑法。但作者又认为这种结论不应该是轻易做出的,对伦理刑法的分析必须基于立法、执法、守法的全过程,否则,结论将是不全面的。其次,伦理刑法长期维护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它是如。何协调其内外矛盾,从而保持长久的生命力的?这个问题的解答将涉及古代刑法的合理性,以及在近代走向终结的内在根据问题。对这部分内容的思考和解答正是《伦理刑法及其终结》的精华所在。与人们通常意义上从社会的和文化的角度分析伦理法的合理性不同,作者却从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客观矛盾出发,通过对比古今对这两种规范的矛盾的不同解决方式,进一步确认了古代刑法的伦理品格。正如作者所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是客观的、永恒的,与近现代刑法学通过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确立刑法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客观地看待二者的冲突不同,伦理刑法通过确立刑法对道德的依附地位、消解二者之间的界限的方式解决它们的冲突,刑法的伦理属性由此进一步被明确。”作者通过“罪与恶”、“责与情”、“罚与德”这三对基本范畴,分析了伦理刑法的内在冲突及其解决机制;通过罪刑法定、罪刑相应与原心论罪、同罪异罚的矛盾共存分析了伦理刑法的外在冲突及解决机制。再次,在近代化的背景下,伦理刑法的固有矛盾如何走向激化,从而导致整个古代刑法制度的崩溃的?在作者看来,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是无法在根本上消解的,所能做到的只能是适度的平衡,从这个角度看,古代刑法已经达到了极为精致化的程度,但由于古代刑法试图消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也就注定了其必然灭亡的命运。最后,从伦理刑法的发展和消亡,如何看待刑法的民族性这样一个宏大的课题?对《伦理刑法及其终结》而言,这个问题显然过于“宏大”了,作者的研究仅仅是开始,作者通过实证的分析和逻辑的推演,向我们说明了伦理刑法的终结只是一种制度性终结,伦理刑法的传统将长期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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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本社编为了方便人民警察执法和进行业务学习、培训,同时,也为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遵守公安法规和监督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我们对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件进行整理,编辑了这套机民警察执法手则丛书。 本套丛书共分为五本。《常用法律备查》收录了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文件;《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刑事案件》收录了人民警察在进行这些方面的执法活动时需要用到的各种法律文件。本丛书收录的法律文件符合最近印发的极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均为现行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本套丛书收录了公安部决定修改而暂来修改的部分法律文件(已经在相应的法律文件下加以注明)。对这部分法律文件,公安部将及时研究修改。敬请读者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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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重点法条标示、历年真题指引、关联法规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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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5+1立体备战攻略魏昌东[等]编著本书在紧扣大纲的基础上,把基础的理论和法条、司法解释融合在一起,帮助考生透彻领会。每章节包括知识精要、法条跟进、案例举要、真题再现、司考预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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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贾宇主编《刑法学》是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组织策划编写的《新世纪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系列教材》之一,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统一司法考试大纲》的有关内容,立足于中国现行的刑法法律制度的实际,密切关注中国现行刑法法律制度及其实践,以中国刑法领域的最新立法为依据,注意反映中国近年来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新近发展,较为全面、系统地阐述和介绍了中国现行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力求内容的科学性、系统的完整性和逻辑的严密性,尽量做到观点明确、内容丰富和简明扼要。本教材适用于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同时也适合于公务员、法律专业人员等在职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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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专论周雨臣著本书是一本专门研究在监狱如何运用劳动手段达到对犯罪进行有效惩罚与改造的学术性专著。犯罪劳动是我国监狱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手段,其在监狱刑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犯罪劳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基和精髓。本书从学理篇、组织管理篇、综合研究篇三个部分系统研究了犯罪劳动的理论基础、作用机理、运行轨迹、科学运作、质量评估、创新发展等内容,构筑了一个全面解析和展示犯罪劳动内涵和规律的科学体系。国内只有犯罪劳动改造学方面的教材,专著尚未见到,本书将成为国内全面系统研究犯罪劳动行刑与改造的第一本学术专著。专业性强,理论与实践结合,并有自己的真知灼见,是本书的三大特点。与同类教材相比,该书更侧重于罪犯劳动研究的理论性、学术性、新颖性、前瞻性,包含了作者多年来对犯罪劳动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心血和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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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犯罪学白建军著本书采用的关系分析的理论、方法打破了犯罪学讲究的沉闷。在研究范式篇,作者对犯罪学的概念、对象,方法、历史发展进行了独特的梳理。在犯罪关系篇,犯罪特性学,犯罪形态学,犯罪定义学以及犯罪规律学构成了——个全新的犯罪学体系。在社会反应篇,犯罪学回归到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被害预防等领域,使刑事规范学和犯罪事实学各自获得了新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