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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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祝铭山主编“例以辅律,非以破律”,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始终被我国各级法院所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载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加以参考;从200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自置95)2年开始,编辑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选》。我们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努力,推出本套丛书。在编辑的过程中,我们试图使丛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案例典型、真实。所选案例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业务庭通过其他形式公布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尽可能具有典型性。为了方便使用,我们归纳了每个案例的要旨,并作为“问题提示”列于案例之前。案例均保持真实性。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案件,隐去了部分真实姓名。二、评析权威。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他案例均由主审法官或者专家对核心法律问题作出权威评析,尤其注重阐释专业领域的热点或疑难问题。三、法律文件全面。“法律适用”部分具体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地方规范性文件]、[司法政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所作的答复、地方法院公布的司法文件、各级法院对审理某一类型案件的调研成果等内容,也是本套丛书比较独特的地方。四、丛书分类细致、合理。本套丛书根据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不同类型(案由),分别单独成册。第一批已推出民事类丛书共43种,现推出第二批刑事类丛书。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案例是在新的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作出裁判的,因此在裁判和评析中可能会出现旧法的有关条款,但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依然重要,所以我们也有选择地收入了此类案例,评析时以分析法律问题为主要目的。在“法律适用”部分则列出最新法律依据。请读者在使用过程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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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概念(美)弗莱彻刑法己经成为法典化的法律。在你所到的西方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你都会发现有一部刑法典。这样一部刑法典,在其"分则"部分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在其 "总则"部分规定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德国人为自己在1995年制定的刑法典自豪不已。美国人珍爱他们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现在,这部法典己经至少为35个州的刑法典改革提供了范本。法国人也在炫耀他们1994年的新刑法典,就像西班牙人炫耀他们1995年的新刑法典一样。在东欧的后共产党国家首先开展的工作中,就有制定新刑法典的任务,以便反映它们对人权新的重视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处遇。法典化的一个后果,就是每个国家都在各行其是。每个国家都采用自己的应受刑罚惩罚行为的概念,自己的犯罪定义,自己对自我防卫、紧急避险、精神病、过失和共犯问题的处理原则。刑法已经成为州法、地方性的法律。如果在罗马法统治之后的各个国家之间曾经存在过大统一,那么,这种统一现在已经不复存在。如果过去曾经有过一套普通法的法学家使用过的共同语汇和一整套的原则,那么,这种共同性现在也早已分崩离析。在今天的美国,几乎不可能找到两个拥有相同的杀人罪法律的州。每个州在模仿《模范刑法典》时,都对这个模范法典进行修改,便之适应自己的地方性偏好。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曾经有过一些体现单一的中央集权政策的刑法典,目前的情况也大体相同。但是,现在随着这个地区每个独立国家部制定了自己的法典,我们将会看到许多在政策和原则上的不和谐。我们不久就会发现,刑法体系的数量将与飘扬在各主权国家上空的不同国旗的数量一样多。然而,随着整个世界在刑事司法方面变得在事实上更加地方化,相反方向的抱负也变得日益强烈起来。当今欧盟的话题,就是刑法的"欧洲化"。在强烈的民族和文化差异的背景下,这种形式的法律统一怎么可能呢?本书的主题是,在不同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统一性,比我们通常所认识到的要多得多。为了发觉这种潜在的统一性,我们必须从各种刑法典的具体细节以及语言上的变化差异中超脱出来。这种显现出来的统一性,并不在于制定法规则和判例法判决的表面,而在于每一种法律文化在事实上都会反复出现的那些争论之中。我的主张是,这一套十二种区别决定并引导着在每个刑事司法体系中都不可避免地会爆发的各种争论。无论你从《模范刑法典》出发还是从《德国刑法典》出发,你都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关于如下问题的争论:1.什么是刑法的实体性 (或者实质性)规范?什么是刑法的程序性规范?我们如何认识这个区别?2.我们如何标示刑罚并划清它与其他强制性制裁,比如驱逐 出境之间的界限?其他强制性制裁虽然令人难以忍受,但却是非刑法性的。3.在犯罪行为和刑事审判的展开这两个方面,将嫌疑人作为主体和作为客体的区别是什么?4.造成损害和仅仅是由于自然事件所产生的损害之间的区别是什么?5.决定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发生,与将所实施之违法归贡于一个特定的罪犯,也就是认定这个人对这个犯罪行为负有责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6.犯罪与辩护之间的区别是什么?7.我们应当如何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8.为什么应当存在自我防卫和紧急避险这样的抗辩事由,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9.为什么有些错误与刑事责任有关,有些错误与刑事责任无关?10.我们应当如何区分既遂罪与未遂罪以及其他末完成罪?11.一个犯罪的实行犯与一个仅仅是该犯罪的从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12.最后,我们在刑事过程中如何区分合法性与正义?在这些区分中,有些会是难以理解的。在这个阶段,把握所有这些区别的全部意义并不重要。这些区别详细说明了本书的潜在论题:正是这一套基本的区别产生了所有刑法制度的"深层结构"。它们就像过去那样,一直是刑法的通用性语法。正如劳姆。乔姆斯基(Noam chomsky)发展出一套潜藏在世界上所有的各种语言背后的通用性语法一样,在这里,在这些十二种区别中,也存在着刑法的语法。理解刑法深层的、通用性结构,为近几十年来的实在主义者(positivist)的偏见提供了一副解毒剂。每个国家都有一部刑法典,这是事实,但是这些法典应当被理解为是对构成刑法根基的通用性问题的地方性回答。不同的国家会为共同的十二种潜在的区别提出各自不同的解决方案,但是,这些法律表层的解决方案不应当掩盖明显地构成不同法律文化基础的统一性。如果这些基本问题保持不变,那么,法律文化就比通常所认为的那样要具有更多的共通性。刑法学生之所以会欢迎这种研究方法,有许多原因。掌握这十二种区别,不仅能够使他们理解法律文化的语法,而且将便于他们对世界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进行正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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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的结构与配置杨凯著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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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初步刘仁文著利用读在职博士的机会,做一个专题研究,是我的一个心愿。这一心愿现在基本实现了。 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就是我在自己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的初稿完成于2002年上半年,其时得到我的博士导师何秉松教授的大力指导。在是年5月举行的博士论文答辩上,以曹子丹教授为主席的答辩委员会曾给予该文较高评价,认为是一篇“具有开拓性的”、“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曾有一些师友建议我尽快将论文出版。而我自己其时却“雄心勃勃”,欲将书稿扩写成《刑事政策的基本体系与框架》之后再予以出版,以作为自己在本领域的“封山”之作。谁知一晃两年多过去,这一心愿竟未能实现。这几年里,我因“好人有好报”(友人语),比较频繁地得到出国进修的机会,甚至还能游学于牛津、耶鲁等世界名校,不能不说是一件幸事。不过,这也影响了原定的一些学术计划,本书的扩展未能如愿就是其中之一。现在因为某种功利目的(说来话长,干脆不说),不得不将本书以此种面目面世,应验了当时博士论文后记中的一句话:“人生事大多身不由己。”“性格决定命运”,不同的性格不仅导致不同的人生,也导致不同的学术风格(至少在相当程度上)。我自1993年进入社科院法学所,经无数徘徊、彷徨,逐渐形成自己的研究思路。大约一年前,我将自己的学术使命定位于以下三个:一是写刑事法方面的专著和论文,二是从事英美刑事法著作的翻译,三是写学术随笔。前者带有原创性,它表明自己是一个学术领域的生产者;中者带有推介性,它表明自己是一个学术领域的推销者;后者带有普及性,它表明自己是一个公共领域的热心公民,或者说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对于这样三个使命,我深知要完成好其中的任何一个,都足以耗费一辈子的精力。曾有友人善意地建议我缩短战线,我自己也有意识地做了某些调整(比如对一些重复性的采访,由于自己已开出过“药方”,就不再受访),但对于前述的三个方向,我却还是要坚持。为此,我也决定作出一些必要的牺牲:一是打消自己的官瘾,二是少赶会,三是象鲁迅先生所说的,将别人喝咖啡的时间用到工作上来。至于学界同仁,我只请求你们一件事: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每一个具有不同风格的学者。本书的写作得到以下人士的指导和帮助:中国政法大学的何秉松教授、曹子丹教授、薛瑞麟教授、曲新久教授、马登民教授,北京大学的储怀植教授、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高铭暄教授、卢建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欧阳涛研究员、陈宝树研究员、陈泽宪研究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文燕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的江礼华教授。此外,还有不少学界前辈和友人对我的该项研究表示过关注和鼓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陈学礼副总编直接促成本书的出版。谨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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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刘湘廉主编跨入新世纪,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家启动了《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全面贯彻《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国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西部大开发的进军号角,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实施,为未能制建设和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法学教育如何为西部大开发服务,更是我们西部法学教育工作者不容回避的时代课题与神圣使命。教材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决定出版一套具有西南特色、体现我校教学、科研最新成果的高质量的成人教育系列教材。这套教材的特点是注重阐释各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吸收各门学科最新研究成果,突出成人教育特点,力求科学性、系统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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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机制储槐植等著刑法机制是刑法结构产生功能的方式和过程。其重心是刑法问题,是动态上的刑法,是实践中的刑法。如何建构动态的实践刑法理论?如何使刑事法律制度顺应时代的要求?如何实现刑法现代化?《刑法机制》为此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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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康树华,张小虎 主编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30多年,也是法治建设取得跨越式进步的30多年,更为我国犯罪学研究形成与发展创造了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使得我国犯罪学研究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足迹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就。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都会遇到这样与那样的问题,都是波浪式前进的。比如在我国,犯罪学的学科价值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学的学科地位远不能与刑法学、民法学等规范法学相提并论,甚至至今还有一些人认为犯罪学属于刑法学的辅助学科或分支学科。具体反映在实际工作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近年来有的政法院校,将犯罪学由必修课改为选修课,甚至取消了犯罪学课程……显然,这些观点与做法都是与我国乃至国际犯罪发展的实际状况,背道而驰,是完全不相符合的。可以预料,犯罪学在我国的发展必将像在国外一样,异彩纷呈。例如在美国,无论国立、州立或私立以及教会大学,几乎都普遍设置犯罪学课程,招收硕士与博士研究生,学派林立,建立了犯罪学研究机构,成立了犯罪学会等学术团体,特别是美国总统之下,设置了犯罪调查委员会,充分发挥了犯罪学研究的作用。由此可以预见,犯罪学在中国的发展,必将大放异彩!这种预言,绝对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有科学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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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祝铭山主编“例以辅律,非以破律”,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始终被我国各级法院所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载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加以参考;从200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自置95)2年开始,编辑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选》。我们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努力,推出本套丛书。在编辑的过程中,我们试图使丛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案例典型、真实。所选案例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业务庭通?渌问焦嫉陌咐C恳桓霭咐季】赡芫哂械湫托浴N朔奖闶褂茫颐枪槟闪嗣扛霭咐囊迹⒆魑拔侍馓崾尽绷杏诎咐啊0咐3终媸敌浴I婕拔闯赡耆恕⒏鋈艘降饶谌莸陌讣チ瞬糠终媸敌彰?二、评析权威。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他案例均由主审法官或者专家对核心法律问题作出权威评析,尤其注重阐释专业领域的热点或疑难问题。三、法律文件全面。“法律适用”部分具体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地方规范性文件]、[司法政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所作的答复、地方法院公布的司法文件、各级法院对审理某一类型案件的调研成果等内容,也是本套丛书比较独特的地方。四、丛书分类细致、合理。本套丛书根据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不同类型(案由),分别单独成册。第一批已推出民事类丛书共43种,现推出第二批刑事类丛书。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案例是在新的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作出裁判的,因此在裁判和评析中可能会出现旧法的有关条款,但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依然重要,所以我们也有选择地收入了此类案例,评析时以分析法律问题为主要目的。在“法律适用”部分则列出最新法律依据。请读者在使用过程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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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概论冯军,李春雷主编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刑法制度、刑法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但目前国内教材普遍以大陆法系的刑法阐释为主,英美法系的内容明显薄弱,本教材首次弥补了这一缺憾。本书主要借鉴了当前刑法研究水平较为发达的德、意、日、英、法等国家的刑法基本理论,同时,对研究上独具风格的国家的刑法理论、立法体例也作了一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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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李春雷主编《婴幼儿科学喂养》的总体结构上,分为刑法通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刑法各论4篇。本教材紧密结合了我国现行法的修改、学术界的研究观点及国外相关法律制度与理论;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阐述了如何运用法律规定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编写者尽量把教材的写作与论著的写作结合起来,把介绍通说定论与分析前沿动态结合起来。通过焦点问题的理论探讨,精心选取的案例解析,使读者能对刑法学的核心问题把握准确,理解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