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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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新论陈泽宪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基金资助项目。本书包括:经济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经济刑法的立法原则与立法方式、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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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本卷包括“案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裁判文书选登”四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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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学李晓明主编内容介绍:序康树华。19世纪中叶随着欧洲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商人“见利忘义”,大肆从事破坏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背景下,1872年英国学者希尔在伦敦举行的“预防与控制犯罪”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的概念,由此为西方犯罪学家们开辟了一个新的犯罪学研究领域——经济犯罪学。可见,经济犯罪学是随着一个国家或社会经济犯罪问题的泛滥而产生和形成的。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80年代初,经济领域犯罪突出,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该《决定》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的术语。从此,学界开始关注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并很快得到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认可,从而掀起了我国研究“经济犯罪”的热潮,然而毋庸置疑,这种‘‘热潮”却多局限于从刑法学角度对经济犯罪进行诠释,缺乏从犯罪学角度作更为深人的探究。显然,这是由我国的特定历史环境背景和整个经济犯罪学学科发展水平的特点所决定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青年学者李晓明教授主笔撰写了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部《经济犯罪学》著作。通览全书可以发现其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学科意义十分重大。在我国学术界,尤其是新刑法颁布以后,尚未见到以新刑法为内容的经济犯罪学著作问世。因此,我们认为,该书的出版对经济犯罪学的学科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经济犯罪的研究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科学价值。她有助于人们深刻认识经济犯罪本质,为国家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有助于科学揭示经济犯罪原因和为经济犯罪预防提供有针对性的对策;有助于掌握和研究经济犯罪规律,为制定控制经济犯罪方略提供依据等等。经济犯罪研究越深入、成果越卓著,就越能为国家制定有效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提供可靠的数据和资料,使它建立在更加科学的基础之上。还有,通过对经济犯罪人的深入研究,不仅能更好地帮教和改造经济犯罪人;而且对稳定社会和促进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意义也十分重大。第二,结构体系科学合理。该书一改我国犯罪学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传统模式,将全书分为五编。第一编,绪论。主要介绍经济犯罪学概念、经济犯罪学基础理论、经济犯罪学研究方法、国内外经济犯罪学研究状况等经济犯罪学的一般理论。第二编,经济犯罪表现论。主要介绍经济犯罪的概念、经济犯罪的产生与发展、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经济犯罪等的特点、表现、规律等问题。第三编,经济犯罪原因论。主要论述经济犯罪产生的各种社会综合原因。第四编,经济犯罪类型论。着重结合现行刑法规定和犯罪学的相关理论,对若干重要类型的经济犯罪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第五编,经济犯罪防控论。主要阐述了经济犯罪类罪及具体犯罪方面的预防与控制。且在经济犯罪的类型划分及罪名使用上,不受刑法学的限制。完全从经济犯罪学的需要出发来确定和设置。全书结构合理,逻辑严密。作者真正融刑法学与犯罪学理论于一体,基本扬弃了刑法学对经济犯罪研究的束缚,建立起一种崭新的经济犯罪学理论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无论对于经济犯罪学的理论研究,还是对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司法的实用研究均具有重大价值。第三,学术观点甚为鲜明。通观全书,作者提出了不少有创造性的理论观点和见解,并进行了较为充分的阐述和论证。如对经济犯罪学定义的研究,作者认为经济犯罪学是研究经济犯罪表现(包括经济犯罪的特征、活动特点和类型)与经济犯罪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经济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互动作用,经济犯罪预防和控制及其最终效果的一门犯罪对策学科;对经济犯罪原因的研究,作者把经济犯罪的原因分为四部分,即经济犯罪的国际原因、经济犯罪的国内原因、经济犯罪的群体原因及经济犯罪的个体原因;对经济犯罪类型论的研究,作者从微观角度对各类经济犯罪的表现、原因、防控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等。所有这些分析,作者都提出了甚为鲜明和创造性的理论观点。当然同任何事物一样,本书也不是说就完美无缺了,如对经济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对个别类罪原因及防控对策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但是“理不掩瑜”,总体而言,我认为该书是一本有独特观点、体系新颖,且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学术著作,她必将为我国的经济犯罪学研究事业作出自己的应有贡献。我相信该书的出版会引起学术界的极大关注,也希望有更多部经济犯罪学论著问世,从而为繁荣我国经济犯罪学的研究事业,更为进一步打击经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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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实务刘国清,刘晶著本书以刑事证据理论和刑事证据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制度的性质、刑事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分析。本书试图揭示和阐述刑事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及其互动关系,研究刑事证据规则发展的普遍规律,并在把握各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和展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行决定了当前对刑事证据规则研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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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刑审第一 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第二庭编写,精选了解一些实际工作中较为特别的案例,同时还有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同时每期还会刊载讨论较为深入的专题论读,对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书是2001年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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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总论陈兴良著编辑推荐:本书采取专题研究的形式,系统地梳理了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本书就每一专题而言,虽没专著那么艰深,又不似教科书那么浅显,而是取专著与教科书两种体裁之长,深浅适宜,论述充分。本书是刑法修订以后,作者以其以往刑法理论研究的一次总清理,也是作者在注释刑法学上的一部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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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刑法学陈兴良著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其理论表现形式既包括对法条的诠释,又包括对法理的简单释。前者为规范刑法学,后者为理论刑法学。就法条与法理的关系而言,法条是刑法的规范存在,而法理是刑法的观念存在。法理寓于法条,又超越法条,因而更为人们所重视。本书可以归属于理论刑法学,它不以法条为本位而以法理为本位,从法条剥离出法理,使法理独立于法条,对刊法法理加以体系性叙述,从而界定了刑法总论的知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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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案例分析黄京平主编本书立足于刑法学基础之上,所选案例大多是司法实践中近年来遇到的重大典型案例。具有新颖性、复杂性和疑难性的特点。作者结合现行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例进行法理评析,既有理论上的阐述。又有对办案过程中或者理论上的各种争议观点的评析,以案说法、以案释理。深入浅出地阐释刑法学总论的重大问题。本书无论对政法院校师生教学研究,还是对司法工作者和律师办案均具有重要的指导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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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编什么是预防职务犯罪,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呢?这项似曾相识,却又未曾全面尝试的崭新课题,作为新的形势下的一项严峻的工作任务摆在全党、全社会的面前。预防职务犯罪的涵义是十分广泛的,一般讲来,可以分为广义的预防和狭义的预防。狭义的预防与打击相对应,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一定社会历史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结合案件的办理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背景和规律进行分析总结,对犯罪人的犯罪轨迹进行剖析,从法制、机制、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和力量,综合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遏制、减少乃至最终消除职务犯罪的防范活动。广义的预防除了包括狭义的预防之外,还要包括打击则指一切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措施及其活动和过程,不只限于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还包括犯罪发生后的惩罚和改造以及其他预防措施,同时强调“防”和“治”两个方面,是对职务犯罪进行惩罚和综合治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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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限制论钊作俊著书摘2.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从历史上考察,在死刑存废论争之前的封建专制时代,是死刑在各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那时,死刑罪名繁多,死刑执行方式残酷。即使在资本主义初始阶段亦是如此。而死刑存废论争的最大历史功绩即在于,无论是死刑存置论者还是死刑废止论者,都无一例外地对封建制度下死刑的残酷性和不人道性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从而使一些国家和地区废止了封建时代野蛮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代之以单一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并进而缩小了死刑罪名范围,限制了死刑适用对象,并直接导致了一些国家的死刑废止实践。即使是一些存置死刑的国家,受死刑废止论的影响,也逐渐认识到死刑的致命短处,从而都注意从各个方面、通过各种途径予以限制,以减少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很少有哪一个国家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在立法上大规模地设置死刑或在实践中公开大规模地适用死刑或为死刑之存置大唱颂歌。此外,在论争过程中,由于死刑存废的对立双方均难以从理论上驳倒对方的论点,一些学者便开始进行一些实证研究。美国学者塞林(ThorstenSellin)在20世纪60年代对死刑威慑效应的研究即开创了关于死刑实证研究之先河,并进而引起了其他学者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证研究。如前所述,埃利克、雷森等都是对死刑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的著名学者。我国台湾学者许春金等人亦从80年代起对我国台湾地区的死刑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通过“同时模式”和“随后模式”等方法对死刑的长期效应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总体比较”和“个体剖析”对死刑的短期效应进行了分析研究,从而得出死刑之威慑效应并不明显甚至不存在之结论①。可以说,上述学者的这些研究导人了科学的实证方法,为研究死刑存废及确立正确科学的死刑政策奠定了实践素材,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死刑研究的实践性,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二)局限性1.超越阶级,因而不能正确地揭示死刑的本质如上所述,在对死刑的研究中,外国学者很少有人对死刑的阶级本质作出科学的说明甚至干脆避而不谈其阶级性,大谈特谈所谓的法律性就是死刑的本质。因此,死刑存废之论争双方或基于其唯心主义立场和观点,根本否认死刑的阶级本质;或避而不谈死刑的阶级本质,而大论特论其所谓的法律本质系什么报应或功利,从而掩盖了死刑的阶级本质。而在我们看来,死刑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工具,如果不联系所谓的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不联系其阶级性,不从死刑的阶级本质出发,是难以对死刑及其存废作出正确评价的。正如列宁所言:任何一个革命政府没有死刑是不行的,全部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对付哪一个阶级。因此,死刑存废论争的超阶级性正是论争双方的根本缺陷和先天不足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