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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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重点问题研究卞建林,陈卫东 著本书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刑事侦查制度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实施问题予以专门探讨,汇集观点,提供对策,以期对推进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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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难问题与实例研究杨路生 著本文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理论依据,选取了较具代表性的刑事疑难案例,包括社会危害性是否可以作为入罪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司法运用、防卫权的认定、如何规范定性敲诈勒索罪,以及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交叉关系研究等问题进行阐述,并结合真实案例予以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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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张静 著书稿为学术著作,围绕社区矫正相关问题展开论述。社区矫正理念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认识到监狱刑罚的不足,提出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由此发端。各国不断创新并尝试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是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本书共分为八章,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社区矫正法,围绕学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就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工作主体、监督机制,如何合理配置社区矫正的各项资源,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见解,希望对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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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综合模拟实训教程赵红星 著书按照一般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特别程序设计实训内容,以诉讼流程、法律文书为重点,引导学生全面掌握刑事诉讼的流程以及各类文书的制作要求,达到理论与实务结合,满足高职法律教育的需要,适合高职院校学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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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完善与理论发展赵秉志 著学术文集是学者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完善与理论发展(套装上中下卷)/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赵秉志刑法研究系列》选编了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在2016-2021年间撰写、发表的论文和文章,按其内容大体分为三卷、十五编。上卷为刑法总论问题,其中的刑法演进与改革专题、正当防卫理论与实务专题、死刑暨相关制度改革专题和特赦制度专题等,均为近年来刑法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中卷和下卷大体为刑法分论问题,论及的反恐刑法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专题、反腐败刑法暨追逃追赃专题、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专题、网络犯罪专题、环境犯罪专题、经济犯罪专题、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专题、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专题等,皆为近年来刑法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或常见多发犯罪领域;下卷第十五编是作者介述其既往40年学术生涯中的主要理论观点暨学术反思的综述长文。《刑法完善与理论发展(套装上中下卷)/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赵秉志刑法研究系列》反映了作者一贯推崇并努力追求的学术风格,即关注法治现实问题,重视法治改革和学术前沿课题,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本文集对刑法学研究和刑事法治实务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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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广告中模糊话语的批评语用研究钱永红 著本书为何自然教授主编的语用学学人文库之一,以非法电视直销广告为语料,采用理论思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引入受众视角,借鉴相关语用学理论,深入探讨欺诈性广告中所使用的模糊话语的形成原因、理解机制及其背后所隐藏的社会心理因素,揭示模糊话语与欺诈效果的关系,考察模糊话语欺诈的实施与年龄、性别和文化水平之间的相关性,验证社会心理因素对利用模糊话语实施欺诈的促成作用,以期提高广大消费者对误导性模糊话语的识别和防御能力,同时也为电视直销广告的健康运行提供相关理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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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然与应然之间段卫利 著从实然的角度来说,刑法司法解释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但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刑法司法解释不符合合法性(效力性)的要求,更不满足正当性的要求。在实然上,刑法司法解释发挥着法律渊源的作用,但是其在应然上却不具有法律渊源的资格。本书主张刑法司法解释可以逐渐从实践权威转变为理论权威,从权威性理由转变为实质性理由,从具有强制拘束力转变为只具有说服力,并通过大力发展指导性案例制度、类案检索制度等逐渐替代刑法司法解释的部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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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概念与内容体系研究张健一 著本书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法机能视角下的故意概念与内容研究”相关成果。 第一章 故意责任的本质及其基本构造; 第二章 故意的事实性认识要素; 第三章 故意与违法性认识; 第四章 故意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五章故意的意志因素概览。 作者针对近代刑法中故意犯罪这一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首先探索故意责任的本质,然后探讨犯罪故意的本质违法性认识、因果关系认识、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等教义学难题,最后,整合全书观点并展望故意论研究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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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视域下刑事损害赔偿权多维研究鲁润芫 著《社会治理视域下刑事损害赔偿权多维研究》是一本学术专著。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具有两个重要功能:一是使诉讼具有经济性;二是使惩罚犯罪、保护权利目的实现。然而我国被害人刑事损害赔偿权存在诸多漏洞,同时高法司法解释又忽略了一部分被害人行使赔偿权的可能性,如被害人几乎无对精神损害进行索赔的权利。该书从实证分析角度,去验证限制被害人损害赔偿范围,不仅没有维护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权利,同时还限制,甚至否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背离了刑事立法目的初衷,超过了司法解释权能范围。因此,要恢复刑事损害赔偿权的保障功能,应以实证分析为基础,通过比较法梳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恢复刑事损害赔偿的能力功能,对其在规范层面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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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刑法[德] 保罗·克雷尔 著,张志钢 译作为环境刑法领域第一部中文译著,本书是观察德国环境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一个重要窗口。本书主要内容分为总则与分则两个部分。总则部分在概述德国环境刑法历史与现状基础上,重点讨论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构成要件论、错误论、共犯论以及企业、环境行政部门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等,这些问题是刑事责任一般归属问题在环境领域的特殊呈现。分则部分细致梳理《德国刑法典》第二十九章第324—330条d诸条文,既包括水、土地、大气等污染环境媒介犯罪,也包括制造噪声、垃圾处理、危险设备、危险物品交易、侵害保护区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