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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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近民法杨立新民法,是关乎人民大众的法律,用民法为人民解决实际问题,就是一心亲近民法的人无悔的追求。作者在本书中收集两部分文稿,一部分是民商法评论部分,都是关于民商法的评论随笔、访谈录和为他人著作所作序言;另一部分是文学性随笔,包括回忆、游记、杂感、札记等。 -
物权法审判实务疑难精解张柳青、单国军物权法旨在明确和调整各类作为财产的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向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法、侵权法共同组成民法的基本框架,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物权法是我国民法起草“三步走”规划的第二步(第一步是合同法,第三步是民法典),先经学者草拟立法草案,再由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学者立法草案的基础上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于2005年7月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前后经历了七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足见物权法起草受到的重视程度,也表明物权法起草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这一宗旨可以概括为“定纷止争、物尽其用”。“定纷止争”就是要以法律规范明确各种财产的归属和侵犯物权的责任,从而避免财产的不确定状态和预防、解决法律主体对于财产的纷争,并由此确定稳定、高效的市场交易的前提。这其中既包括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从而维护国家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包括保护公司、企业与个人的各类合法财产,从而营造富有活力的社会经济环境,并立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维护和社会基础的稳定。“物尽其用”就是要使物权不限于静态的所有权,而是从所有权中演化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独立的物权利益,使财产动起来、用起来,使财产的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各方面的功能都发挥出来,从而使物的利用达到最大、最佳,由此促进社会财富的积聚。“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宗旨贯穿于物权法的全部,体现了物权法在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物权法吸收了现有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成果,同时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吸收理论研究成果,借鉴国外立法例,在立法上出现了许多新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物权法体系,规定了一些新的物权制度。具体说,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大块,其中总则部分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物权的保护;所有权部分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其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做出规定;用益物权部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其中地役权是立法上的新概念;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部分是全新的内容,在已有立法与司法解释上从未进行规定。从理论上讲,占有并非是法律事实,但物权法之所以规定占有并赋予占有一定的效力,是为了维护与事实占有相关的社会秩序,并调整由事实占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立足物权保护和各类物权利益的协调,规定了许多新的规范。如:(1)不动产登记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主体与实际主体可能不一致情况下协调二者利益的登记异议制度和为保障不动产买受人将来实现物权的预告登记;(2)物权保护规定了请求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物权请求权,在立法体例上明确了在物权保护上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列的方案;(3)在所有权保护上明确了征收需以公共利益需要为条件,并明确了经济补偿方面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条件的原则;(4)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做出了规定,确立了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明确了两类基本处理方式,即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场地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5)明确了共有状态下的推定规则。即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明确的,一般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6)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从而与非住宅用地区分开来;(7)就抵押改变了担保法第4l条关于应登记而未登记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的规定,明确未经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同时,对抵押物的变现由原规定为须先经审判程序确认变为可不经审判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变卖、拍卖;(8)扩大企业之间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即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颁布实施将对司法审判特别是民事审判产生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相应的裁判规则。与我国的法治状况相伴随,我国长期缺乏较为健全的物权法规范,社会整体的物权法意识也很薄弱。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弥补我国法制体系建设中的一大空白,改变司法审判“缺乏体系”、“少法可依”的局面,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规范审判裁量意义重大。这同时要求广大审判人员学好物权法规范、领会好物权法精神。2.一段时间内相关的案件量可能呈现较大增长,进一步加大法院的工作压力。因我国长期缺乏完善的物权法规范和社会层面普遍的物权法意识,社会现存的物权遗留争议数量很大,加上物权法对物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也将影响到拆迁补偿的标准等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可以预计,物权法实施之后,相关案件的数量会有大幅度的增长,涉及一类人群的还会形成群体性诉讼。3.对司法审判职能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权既包括与所有制相联系的所有权,又包括与市场交易相关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对于物权的确认、保护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维护,是对市场主体基本利益与市场交易秩序的保障。人民法院审理物权争议案件只有站在这样的高度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就会陷于机械执法,既不利于法治的推进,也不利于现实利益的协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物权最集中地体现着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纷争,体现着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法律规范与政策调整,法律要求与社会现实的冲突,势必进一步提高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妥当调整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难度。4.许多疑难问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研究解决。我国目前还处于法治建设过程中,完全实现法治的社会条件还有一定的距离。物权法的起草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奕的过程,许多问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细化。由于物权法是调整社会财产关系的基本法,财产关系又是错综复杂、千变万化,这种研究细化的工作量相当大。如行政审判中应如何把握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性质;对涉征用争议的处理中如何把握公共利益的需要;执行程序中就已查封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应如何处理,这些都是很敏感的问题。民事审判中需要研究的问题更多,如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的适用关系;同类或不同类物权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救济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应如何理解与把握;相邻关系中不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是否就不构成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妨碍,等等。这些问题在物权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涉及利益关系复杂,需要深入研究。本书正是针对物权法实施后即将面临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专题性研究,以供审判实践参考。作者均系工作在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有一定的实务研究功底和研究兴趣。本书的撰写是他们开展审判调研和实务研究的一次尝试。本书依据立法和学术理论,立足审判实践,开展了十四个专题的研究,专题排列遵循物权法的体例顺序。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己着手组织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我们也希望本书的工作能对此提供一些基础研究材料。对本书的不足与错误之处,请读者给予批评、指正。 -
所有权丁海俊《物权法专题精义·争点与判例:所有权》从学理、法条、立法争议和典型案例等视角,深入精到地剖析了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全书以物权各主要制度为主题,在内容上力图最大限度总结和反映近年来我国物权法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它又突出重点,在每个“点”的整理中力争容纳最大限度的信息量,力图准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的内容。书中还精选出现实生活中真实的案例,通过新法梳理旧案,展现物权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具体包括所有权一般规定、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取得方式、相邻关系、共有五章内容。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孙毅本书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同时,还对特权法相关立法争点加以介绍和分析解说。全书共分七章,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性质、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的形成、建设用地使用权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概论等。 -
物权法实用问答王宝发 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历时13年,经过7次审议,十年一剑、百炼成钢、千难一易,终于在2007年3丹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一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为了配合宣传、普及《物权法》,笔者受法律出版社的委托,编写了《物权法实用问答》一书。本书以《物权法》的结构体系、章节为顺序,对《物权法》进行了全面系统阐述,逐条冠予条文主旨,并侧重于司法实践和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在经济生活、市场交易中日常所见的问题.采用了问答形式,共提出657个问题,结合本法的立法精神、法理依据与法律适用等多方面,对《物权法》逐条作了简明通俗的介绍,尤其对一些新制度新规则作了较深入的阐释与评析,具有理论性、指导性和实践性。这本书同时是面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通俗易懂的《物权法》普法“小百科”,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运用它来自学《物权法》、解决实际生活中物权纠纷与保护物权均有所裨益,对从事司法实践和法律教学工作的同志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柏峰大法官的大力支持,并参考了其编写的相关资料,同时得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官学院的有关同志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笔者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能够通过本书的出版,为解读、探讨、宣传《物权法》尽点微薄之力,这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快乐。但由于《物权法》不仅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而且专业性也很强。其内容广泛丰富,理论博大精深;另则。由于笔者水平有限、经验不足.书中疏漏和阐述不妥之处,垦请读者批评指正。 -
作品精神权利论杨延超本书《作品精神权利论》本论部分一共分为四篇。第一篇为作品精神权利概论,该篇要回答:作品精神权利具体为哪些权利?第二篇为作品精神权利价值论,该篇要回答:作品精神权利追求什么?第三篇为作品精神权利本质论,该篇要回答:作品精神权利是什么?第四篇为作品精神权利实务论,该篇要回答:“作品精神权利论”的实务意义是什么? 第一篇—一作品精神权利概论 该篇诠释了作品精神权利的内涵。根据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作品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等五项权利。本书将上述五项权利命名为“作品精神权利”,作为研究对象,并将其与作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创作自由权利等真正意义的精:冲权利相区分。本篇还考察了作品精神权利理论的发展轨迹。作品精神权利理论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接受。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通过版权法对署名权、发表权等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但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分。一元论以德国为代表,主张:著作权分为作品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利,作品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利为有机的整体、不可分割;二元论则以法国为代表,也主张著作权分为作品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但与一元论不同的是,二元论并未将作品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视为有机的整体,而是将其分开保护。英美法系则采用了与大陆法系不同的立法模式,版权法几乎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但它却一定程度地受到普通法的保护。所以长期以来,“英美法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观念有待商榷,这在众多英美普通法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案例中可以得到证实。《伯尔尼公约》等世界公约也规定了“确认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这也进一步推动了作为公约缔约国的英美法国家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版权立法进程。我国大陆著作权法基本上采用的是“二元论”的立法模式,对除收回权之外的其他四项作品精神权利进行保护。由于法律传统不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法在作品精神权利的规定方面有所不同。第二篇——作品精神权利价值论 该篇首先分析了价值与权利价值的概念,从而总结出作品精神权利价值概念:作品精神权利是客体对于主体——作者(其他著作权人)需要的满足。作品精神权利价值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主观性特征。接下来,本篇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视角展开了对作品精神权利价值的论述:(1)作品精神权利的法学价值——秩序价值;(2)作品精神权利的经济学价值——效益价值;(3)作品精神权利的社会学价值——文化价值。在秩序价值部分,本书从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出发,分析了“劳动者占有并自由使用自己劳动果实”的正义性,进而论证了对署名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更有益于维护一个正义的秩序——规定作品精神权利的社会的秩序比没有规定该权利的社会的秩序更为正义。在效益价值部分,本书运用了“激励论”和“效益——成本理论”来分析作品精神权利的效益价值。作品精神权利有益于激励作者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并通过使用自己的作品,创造出更大的效益。本书还运用“效益一成本理论”,对署名权等五项权利进行逐一分析,论证了作品精神权利有利于实现作者效益最大化,具有效益价值。在文化价值部分,本书首先分析了作品与文化的关系:作品是文化的载体,文化影响作品的创作。作品精神权利正是以作品为媒介,将自身与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正是在作品精神权利——作品——文化三者关系中,作品精神权利的文化价值才得以彰显,作品精神权利有益于文化的传播与传承。第三篇——作品精神权利本质论 传统民法大都认为作品精神权利是人身权。该篇首先质疑作品精神权利是人身权。该篇考察了人身权(人格权与身份权)概念的发展脉络,提出人身权的特质——专属性,而作品精神权利并不符合人身权的“专属性”特质,故其不属于人身权。而后,本书论述了作品精神权利的财产性。初看本目录,读者会有错觉:精神权利怎么可能会有财产性呢?的确,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不能混为一谈,本书在此试图表达的是:尽管由于特定历史的原因,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五项权利多被称为作品精神权利,但“精神权利”的称谓却无法掩饰上述权利的财产性特征,这些特征在与所有权的对比中表现得更为充分:署名权就是对特殊财产——作品的占有权;发表权即是对作品的一种使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对特殊财产——作品的一种特殊处分权;收回权也是对特殊财产——作品的一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处分权。与此同时,本书并没有忽视对著作人格特征的关注。但本书认为: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所体现的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性”和“人格性”是作者的名誉、隐私、创作自由等,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权利应当是作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创作自由权等。更准确地说,本书在此倡导一种对精神权利的二元保护:将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与作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创作自由权等精神权利分开保护。前者体现对作品的支配利益,具有财产性;而后者才体现作者的精神利益,是真正意义的精神权利。据此,署名权、发表权等权利可以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适当转让,而作者的名誉权等权利则完全可以脱离主体而让与。本书运用了“马斯洛需求理论”对精神权利进行剖析。精神权利是与物质权利相对应的概念,二者的客体分别是“精神”与“物质”,要满足和保障的分别是主体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体现的分别是主体的“支配利益”和“精神利益”。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权利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脱离于人的精神独立存在的特殊财产,这些权利直接体现的是权利人对作品的支配利益,即可以对其进行署名、发表、修改等。显然,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的精神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等存在本质区别,这些权利才是以作者的精神为客体,并体现作者的精神利益,满足和保障作者精神需求的权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权利。本书还从财产性的角度,对作品精神权利的不可转让性等特征进行重构。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受到限制,这并非是因为上述权利是人身权而不能转让,而是上述权利的转让可能会损害社会公益,如扰乱社会思想体系等。因此在不违反社会公益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仍是可以转让的,如委托创作等情形。本书还追本溯源,考察“作品体现人格”理念的成因,从哲学和美学的角度分析了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之所以被称为作品“精神权利” 的观念,是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才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同时本书并不反对仍然沿用这一称谓。该篇最后简要总结了有关“精神权利的二元保护”论述的社会意义。第四篇——作品精神权利实务论 该篇运用“价值论”和“本质论”以及依据本质论推演出的“精神权利二元保护”理论,解读社会热点问题。本篇又分四章,分别是:主体实务论、客体实务论、静态实务论和动态实务论。在主体实务论中,本书对作品精神权利与表演者精神权利进行了比较研究,同时对法人是否享有精神权利进行了分析论述;在客体实务论中,本书研究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数字作品以及违法作品等极其特殊作品的精神权利问题;在静态实务论中,本书分别对署名权、发表权、编辑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每一项精神权利中所存在的热点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动态实务论中,本书关注精神权利的转让、放弃、合理使用、侵权等动态实务问题。上述问题可谓社会前沿和热点问题,并一直困扰着立法者、司法者及不少理论研究者。长期以来,在作品精神权利人身权理论学说的支配下,作为“人身权,,的作品精神权利被认定为作者的专属权,不能被转让、放弃,法人也不能享有具有“人身权”属性的作品精神权利,这些都极大阻碍了版权贸易的发展和版权市场的繁荣。与此同时,立法又确认,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精神权利能够转让;在委托创作中,创作者可以将自己的精神权利约定转让,这些规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人们在理论与立法的冲突中左右为难,在理论与现实的矛盾中举步维艰!本书有关“精神权利的二元保护理论”的论述,即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权利与作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分开保护,则可以较好地解释现实中的一系列复杂问题。一方面,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允许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和放弃;另一方面,在扰乱社会思想体系和评价体系的情况下,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又会受到合理限制。同时,有关“精神权利二元保护”的论述,也为法人享有作品精神权利、委托创作、计算机软件作品精神权利问题、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等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 -
专利相关法律知识应考教程及同步练习杨利华、冯晓青本书根据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系统、全面、简明、扼要地讲解了备考“相关法律知识”科目必须掌握的有关知识,并提供了大量练习题供大考生复习、备考。练习题同时附有“参考答案”及“解析”。 -
专利法律知识应考教程及同步练习冯晓青本书根据200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系统、全面、简明、扼要地讲解了备考“专利法律知识”科目必须掌握的有关知识,并提供了大量练习题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练习题同时附有“参考答案”及“解析”。 -
物权总论季秀平《物权法专题精义·争点与判例:物权总论》从学理、法条、立法争议和典型案例等视角,深入精到地剖析了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全书以物权各主要制度为主题,在内容上力图最大限度总结和反映近年来我国物权法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它又突出重点,在每个“点”的整理中力争容纳最大限度的信息量,力图准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的内容。书中还精选出现实生活中真实的案例,通过新法梳理旧案,展现物权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具体包括物权的概念、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保护、占有五章内容。物权法是一部保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基本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关注。毫无疑问,它的颁布将更加坚定广大人民群众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信心。 -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物权法对照解读及配套自测法律考试中心组 编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必将在今后的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值得所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高度重视。但是,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有《宪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涉及物权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也就这些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颁布了若干司法解释。由于这些诸多涉及物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和《物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相同,但具体条文规定又有很大差异,所以,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异同,解决我国现行物权类法律与《物权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成为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面I临的一大难题。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学习《物权法》,解决上述问题,我社推出了这本《物权法对照解读及配套自测》,本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本书着眼于司法考试中《物权法》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旨在帮助考生了解《物权法》中增加的新内容以及《物权法》对相关法规的修正。第二,本书以图表对比为主线,收录了《宪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所有重要的物权类法规,并以物权法》为参照,进行逐条对比,可以让考生直观地掌握《物权法》和我国现行法律的区别。第三,本书将对比的结论区分为“原有内容提示”(即《物权法》没有改变的内容)、“变化内容提示”(即《物权法》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修正的内容)和“新增内容提示”(即《物权法》新增的内容),并且对这些内容进行了精辟的讲解与概括。第四,本书在每章后均附有若干模拟自测,以帮助考生巩固相关知识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