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Ihering)著;胡宝海译星野英一(1926~),日本当代民法学家。旧制东京第一高等学校毕业后入东京大学法学部就学,1952年毕业:1955年受聘为该法学部副教授:1956~1958年,赴法国巴黎大学留学,1965年升为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并获该学部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退休,为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同年,受聘为千叶大学法经学部教授;并长期兼任国家法制审议会委员。星野英一一生致力于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在其丰硕的著述中,体系书有《租地租家法》(有斐阁法律学全集第26卷,1961年):教科书、自学用书有《民法讲义总论》(有斐阁1983年)、《民法概论》(1~4,良书普及会1971年初版),论文集有《民法论集》(全8卷,有斐阁版1970~1996年)、《民事判例研究》(全5卷,有斐阁1971~1990年版)、《民法的焦点》(有斐阁1987年版)、《民法·财产法》、《民法·家族法》(均于1994年由放送大学教育振兴会出版)等等,此外,还发表了民法学论文数百篇。< -
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李双元等著本书共六章,内容包括:绪论、发达国家儿童权利保护法概述、发展中国家儿童权利保护法概述、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法概述、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儿童工作机构。 -
城市房屋拆迁一本全何君主编;徐晓波[等]编写《法律一本全丛书》以最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主线,把处理某类案件的所有法律文件有机地汇总在一起,在编辑技术上集主体法条、专家点评、旧法对照、相关规定、关联索引于一身,使读者在处理纠纷使用时更直观、快捷、全面、准确。丛书有以下特点:一、体例编排合理在体例上,本丛书每册书都以一个法律文件为主体法,在主体法条下分为:【专家点评】点评内容简洁实用,涉及概念界定、构成要件说明、要点总结,提示核心内容疑点难点及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旧法对照】通过新旧文本对照,反映新法的改进之处。【相关规定】逐条收录与主体法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关联索引】列出与主体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的目录与发布日期,以便查询。本丛书首批推出10册:◎医疗事故处理一本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一本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婚姻法一本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身损害赔偿一本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证据一本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商品房买卖一本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一本全(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一本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房屋拆迁一本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一本全(物业管理条例)二、法律文件全面丛书全面收录了与主体法条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包括出版前一日最新发布的法律文件。三、理解适用快捷丛书在主体法条下节录或全部收录相关的法律规定使读者在最短时间获得最全面的立法信息,并结合注释点评的方法阐释立法的要旨,从而实现快捷全面查找、准确理解适用。<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纪春雷主编环境污染是指由于对生态系统有害的物质进人环境后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干扰和损害的现象,简称污染。具体来说就是,有害物质或有害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发生扩散、迁移、转化,并跟生态体统的诸要素发生作用,使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总的来说,环境污染可以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动的结果,或是这两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火山喷发,往大气中排放大量的粉尘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同样也造成大气环境的污染。但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更多地是由人类活动,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我们平常所指的就是这类源于人类活动的环境污染。人类活动之所以会造成环境污染,是因为人类跟其他生物有一个根本差别:人类除了进行自身的生产外,还进行更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后者是其他所有生物都没有的。由于这一点,人类活动的强度远远大于其他生物。例如,对生态系统中水的利用,其他生物仅取用满足其生存要求的量,而人类对水的利用则不知道要比其他生物多多少倍,多到有的局部生态系统所有的水都不够用。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也在立法方面对环保有所体现。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步伐,先后制定和完善了8部环境保护法律,12部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法律,3部防灾减灾法律,1部清洁生产法律,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同时,国务院也制定了100余部环境、资源、灾害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我国批准和签署了48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达1500多件。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已经从无到有,积少成多,由偏到全,逐步建立起了一个由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管理、防灾减灾等法律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构成的比较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但总体来看,环境与资源形势仍相当严峻。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是大家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浪费和破坏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环境与资源形势仍将相当严峻: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虽然总体上有所控制,但局部地区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特别是水和大气污染尤为突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遏制,部分地区恶化的程度在加剧,范围在扩大,特别是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草原沙化的面积在不断扩大;资源供求矛盾日趋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人均资源拥有量在逐年减少,加上资源利用率低,进一步加剧了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矛盾。特别是水、石油等战略资源短缺问题,将会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我们还面临着新的挑战:人口总量持续增长、消费需求持续攀高将加大环境压力;传统工业持续扩张、污染产业“梯度推进”将加速环境恶化趋势;城市规模和数量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将危及城市环境质量;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村环境问题将日趋突出;生态治理的难度加大,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全球环境问题凸显、跨界污染问题突出。环境污染除了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外,污染物的积累和迁移转化还会引起多种衍生的环境效应,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对环境污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受污染的环境系统所属类型或其中的主导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等等;按污染源所处的社会领域,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污染等等;按照污染物的形态或性质,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危险物品污染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目前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没有单独的立法,造成很多环境损害案件得不到合理解决和赔偿。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对于解决现实中的诸多环境纠纷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让公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纠纷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佳方式,同时,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将迫使排污企业自觉治理污染,减少环保部门的执法阻力。所以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势在必行。近二十年来,中国环境纠纷发生的数量和程度已经达到空前的程度,其中由于室内装修导致室内环境污染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但从中国的环境司法实践来看,处理环境纠纷的法律规定却没有相应地得到加强。具体表现为有关环境纠纷处理的立法不健全,缺乏环境纠纷处理的程序、证据规则、制止污染侵害的措施等明确清楚之规定,使得在众多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之利益往往无法得到切实维护。为了使更多的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如何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制定专门的程序法,完善专门的证据规则,尤其值得我们关注。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从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几方面归纳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一些项目和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本书所述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参照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而确定的。< -
工伤事故赔偿计算标准纪春雷主编本书阐述了工伤故事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并以案例形式进行要点提示,且介绍相关法律依据。 -
解除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纪春雷主编本书阐述了解除劳动损害赔偿的概念、计算标准方法,并通过典型案例对其要点进行提示,并介绍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等。 -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许海峰主编本书全面介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执法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工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WIPO与WTO对于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机制。分析反思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尤其结合真实案例,通过控辩双方的交锋,法官判决意见,让你能更好地理解我国法律和知识产权公约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真实运用。作者简介:许海峰,济南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山东舜天津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副研究员,高级律师。曾出版图书多部,主要是法律结合经济方面的,如《证券赔偿诉指南》《中外财务欺诈》等。目录:前言第一章TRIPS的产生背景和地位一、TRIPS的产生背景二、TRIPS的的地位三、TRIPS的主要内容四、TRIPS保护的权利及标准第二章TRIPS的原则和规则一、TRIPS的基本原则二、TRIPS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关系三、世贸组织与知识产权保护第三章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一、TRIPS规定的执法总义务二、TRIPS的执法程序三、对侵权的救济措施四、临时措施的采取五、海关保护措施第四章防止争端与解决程序一、防止争端的透明度原则二、TRIPS争端解决程序三、获得与维持程序四、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第五章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二、保护工业产权的实体性国际条约三、保护工业产权的程序性国际条约四、建立工业产权国际分灰的条约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案例评析美国宝洁公司诉北京天地电子集团侵犯商标权案第六章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一、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二、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三、我国专利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四、对专利权的限制案例评析香港美艺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第七章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第八章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第九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法律保护第十章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第十一章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第十二章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第十三章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保护第十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争端解决第十五章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冯晓青,杨利华等著本书聚集于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与实务工作中的热点问题,以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为主线,从基础理论、制度规范和司法实务等角度分别探讨了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著作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计算机软件保护与侵权、驰名商标的淡化、商业秘密侵权及民事司法救济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有益于深化对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基本部下的理性知识,推动知识产权法这一学科不断走向成熟。知识产权法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法学学科,但这些丝毫没有影响其理论上的博大精深。本书探讨的知识产权法的若干热点问题,就反映了这一特色。本书既有高屋建瓴的理论探讨,又有深入浅出的制度分析,更有引证翔实的实例分析,具有开拓性、前瞻性、理论性、实践性等特点,对于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理论与实践的工作者、产业人士及对知识产权问题感兴趣的其他各界人士具有很强的参考作用与指导价值,是知识产权研究方面的要重读物。< -
情事变动与契约理论孙美兰著依照契约必须信守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约履行,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如果缔约后出现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或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契约履行不能,或虽然能够履行,但契约双方的对价关系遭到严重破坏,或契约履行已完全丧失意义,这些情况下,若仍然坚持契约必须信守原则,法律则未免过于苛刻。正因此,才有了契约受挫制度、交易基础障碍制度、不可抗力规则、情事变更规则以及艰难清事规则等制度的存在。本文各设一章分别对英美法契约受挫制度、德国的交易基础制度以及日本、中国、国际商事统一法中的相应规则作了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从整体上对这些规则、制度进行比较,明晰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分析各制度的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所在,最后是我国情事变动契约理论的完善及未来民法典相关内容的立法设计。本文第一章为导论。首先阐述本文重要概念情事变动、情事变更、契约受挫及交易基础障碍的含义,然后分析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状况,最后是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基本结构。第二章为英美法上的契约受挫制度。本章从性质、历史演进、其理论依据、适用要件及适用限制、受挫的类型、法律后果、弥补契约受挫制度不足之争论等几个方面对契约受挫制度作了系统的探究。契约受挫使契约立即、自动地终止,法院无权对契约进行调整。其重要原因在于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契约意外履行不能的场合。第三章为德国民法上的交易基础制度。本章从交易基础论的产生及发展、交易基础制度的适用要件及适用范围、交易基础欠缺或丧失之法律效果以及德国司法实务处理"情事变动"之主要案型、交易基础制度的立法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交易基础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缔约时作为契约基础之情事后来发现是错误的这种情况地被视为情事发生变更。适用交易基础制度的效果是,尽可能通过调整契约来保留契约,只有在极其必要的时候,才考虑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第四章为日本民法关于情事变动的契约理论。该章首先阐述了日本情事变更法理的产生及发展,然后对日本民法上的周边理论及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将这些周边理论、规定与狭义情事变更原则作比较,再分析日本狭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及范围,最后探讨的是情事变更的效果及再交涉义务。在日本,情事变更原则乃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交易基础学说、判例的影响,才在学说上得到确立。日本的不安抗辩规则及租地法、租房法上关于情事变更之规定等周边理论及规定,其作用在于弥补一些既不能以债务不履行制度又不能以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调整而出现的空白。与狭义情事变更原则相比,它们的适用要件得到了缓和。日本学者将之与狭义情事变更原则总称为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第五章主要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免责规定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关于艰难情事规则及不可抗力规则的规定。本章指出,ClSG第79条(关于免责之规定)基本上相当于大陆法上的"不可抗力规则",而不是"情事变更规则"。PICC所规定的艰难情事规则可以说是多数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概念、制度如"契约受挫制度中的履行不现实及目的落空规则"、"交易基础障碍制度"以及"情事变更规则"等制度融合而成的,同时,它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中某个概念或制度。PTCC规定的不可抗力规则也是英美法系中履行不能规则、大陆法系中不可抗力制度以及不可归责的嗣后履行不能规则等规则融合而成的。本文认为,与本文所涉及的其他类似规则、制度相比,PICC规定的艰难情事规则以及不可抗力规则最为详细,也更合理。第六章首先分析中国民法上情事变更原则概念之产生及发展,以及中国民法上情事变更原则概念之内涵及法律性质,然后将中国民法关于契约缔结后情事变动的理论及规定进行类型化,并详细比较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规则、危险负担、情事变更规则等概念。本章发现旧前中国内地的其他学者一直在毫无意识的状态下,于"规则"及"客观情况"两种意义上使用"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以及"艰难情事"这些术语。本文指出,区分使用"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规则"、"情事变更"及"情事变更规则"、"艰难情事"及"艰难情事规则"等术语之后,相应概念、规则的关系便非常清晰明了。第七章是比较法的分析,即从总体上对以上各章探讨的理论、规则喇度进行比较,分析它们的差异及原因所在、相互对应关系,以及各制度存在的问题、可借鉴之处。最后一章是我国情事变动契约理论的完善。该章还就不可抗力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规则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拟定了详细的条款。 -
债权法肖燕主编《债权法》共分为20章,系统地阐述了债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履行、第三章债的担保和保全、第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五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六章合同的订立、第七章台同的效力、第八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九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章违约责任、第十一章各种合同、第十二章不当得利之债、第十三章无因管理之债、第十四章侵权行为概述、第十五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第十六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十七章各种侵害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第十八章共同侵权行为、第十九章特殊侵权行为和第二十章侵权责任。《债权法》注重对债权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阐述,并以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尽可能广泛吸收、借鉴债权立法、司法和债权法研究的最新成果,以求适应新世纪民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