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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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研究钟青著权利质权是无形财产作为担保物的惟一的典型担保方式。本书通过对权利质权的制度价值、一般理论和主要标的物设质的制度的论述,完成从一般到具体的权利质权制度的系统而较为全面的研究,全书共分为八章。其中前四章为总论,后四章为分论。第一章绪论提出权利质作为典型担保方式在担保法中的地位及其困境问题,揭明权利质制度研究的意义,构建全文的逻辑思路、内容结构,并给出主要研究方法。第二章内容为国外法上的权利质制度,包括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和英美法。第三章为权利质制度与其他权利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权利质的内在价值问题。第四章为权利质的一般理论,包括权利质的性质、标的物的特性以及准用规范等。第五章研究债权质权,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主要为票据的设质)和对自己债权的设质。第六章对股权质权进行专题研究,其内容主要包括股权质权的意义、设定要件、效力及实行等具体制度。第七章的内容是日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设质的具体制度。最后第八章对两类较为特殊的权利质,电话加入权的设质和保险金的设质问题做一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的探讨。关键词:权利质权担保方式担保的制度价值。 -
知识产权私权论金海军著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如何对待知识产权制度,怎样使之更有利于我们的发展?这些问题在当前的中国现代化与世界全球化进程中日益凸显,本书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历史考察及其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的功能分析,试图从古今中外的社会演进和变化中获得有关对知识产权基本特质、基本原理的解释与证成。本书借助系统论、控制论方法,通过对不同国家特定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分析,考察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产生、发展、功能等。其主要观点是,知识产权在近代社会的产生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并随着社会结构的功能耦合状况而发挥作用,才能产生其作为私权(财产权)的激励效果。同时,本书还着意于对我国、英国、美国和日本等不同社会结构的比较,并针对不同时期的相关理论观点分别进行了评介。 -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梁慧星主编物权法规定现存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规则,是市场交易关系发生的前提,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与债权法构成民法财产法两大基干。特权为对物的支配权,以与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相对应。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完全的物权指所有权,不完全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任物权。 -
如何打赢离婚与财产分割官司李霞著《如何打赢离婚与财产分割官司》的作者由具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功底、在相关法律领域执业多年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的律师担任。在内容上突破了以往的单纯讲解法律条文的模式,对每种纠纷采取从预防入手,到发生纠纷后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的模式进行阐述。当事人在从事每一项与法律有关的行为时,都要想到以后可能发生法律纠纷,而如何采取一些措施预防发生纠纷,同时为发生纠纷打官司时提供有力的诉讼证据,是《如何打赢离婚与财产分割官司》第一部分阐述的内容。 -
公民权利与宪政历程张继良 等编著本书是研究公民权利与宪政历程的专著。全书不局限于对权利的法理层面的探讨,也不是从一般的普遍人权的角度进行研究,而是按照中国特有的公民权利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脉络,结合宪政轨迹,将公民权利理论与实践划分为民权的先声、民权的抗争、自由的曙光、公民权利的确立与虚置以及公民权利的理性发展五个部分,围绕中国历史上争取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大宪政事件与理论的梳理和整合,运用历史的、法理的以及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以寻找公民权利理论与实践在中国特有的发展之路。< -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梁慧星主编侵权行为法性质上属于救济法,是人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民事救济手段,因此属于强行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队其适用。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权法,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具有共同的本质和效力,其移转、变更、清偿、消灭,以及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种类债权与特定债权,选择债权债务、单独债权债务及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同样的规则即债权总则的规定。因此,多数立法例将侵权行为的规则,规定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总则部分。继承法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遗产转移的基本规则,继承权属于以血缘或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权。继承法为民法典重要内容,当然应作为民法典的一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本社 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朱榄叶,刘晓红 主编知识产权是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者是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知识产权的这一起源决定了其具有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权利的法律特征,包括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所谓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依一国(或地区)法律产生,只能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生效,超出这一领域便不被承认,不能加以行使。传统的冲突法理论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并不存在着法律冲突,其根据便在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由于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权利的国家或地区有效;在这个国家或地区之外,原来的权利将不再存在,从而使得一国的法律在他国不具有域外效力。为此,人们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不会产生法律冲突。在传统国际私法中,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也都是从“统一实体规范”的角度来说明对它采取的国际保护措施,而不是从“冲突规范”的角度来说明对它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同样,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界长期坚持在没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情况下,只有注册地法院才能对其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管辖,一国法院无权对外国的知识产权进行管辖,由此造成了大量的管辖权消极冲突。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技术成果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流转与应用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交通、传媒等服务手段的革新和改善,国际社会经济交往密切频仍,技术合作密切,相互依赖和渗透更为突出。随着科技和国际商业贸易等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知识产权地域性已成为阻碍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障碍之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技术成果的国际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各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越来越希望在本国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得到承认和保护,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由此,探寻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显得非常重要,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出现使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成为可能。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产生和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走过了从国内到国际、从双边到多边的历程,其严格地域性已经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协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而逐渐弱化,甚至有所突破。从有些国家的冲突法立法来看,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已成为其调整对象。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已不再固守他国知识产权法在本国没有法律效力的观点,而是在附加了一些条件后,有限度地对知识产权的某些事项适用外国法。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的结果是大量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产生。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知识产权地域性管辖原则的局限性日益明显:无法对外国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保护,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处于不力状态。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基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管辖原则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产生的局限性,很多国家尤其是在技术和贸易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在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管辖方面进行了诸多尝试。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一步发展,人们不禁要问:会不会终有一天其与生俱来的地域性被完全打破?对此,目前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没有也不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消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可能的和必要的。虽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的保护没有突破或否定地域性,而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基础之上的,严格地域性并非是知识产权的必不可少的固有属性,是人们不允许或不承认知识产权及其立法具有域外效力,而不是其本身不能具有域外效力。但也有人认为,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虽然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但即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真的是人为的,而不是本身不能具有域外效力,要各国放弃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还是比较困难的。无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将来会否被完全打破,从目前来看,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日益频繁,严格地域性已逐渐弱化,并在有限范围内被突破,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也逐渐得到承认和重视。由于各种原因,知识产权法也许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可能实现像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的域外效力,但如何解决这种跨国法律冲突及管辖权冲突已成为当前理论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事故法的经济分析(美)斯蒂文·萨维尔(Steven Shavell)原著;翟继光译《事故法的经济分析》介绍了责任规则对主体行为的影响以及对于事故发生的影响,事故损失的分配,责任制度的行政成本,责任与其他控制风险的方法对比等。 -
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曾二秀著法律的冲突与不同法律制度,特别是与不同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存在有着密切的联系,并随着不同法律制度下人们交往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尤其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经济资源、信息资源等都可以跨国地自由流动,更加剧了这种冲突,赋予了冲突以新的、更为复杂的内容。在日益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工业化的时代,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性正在不断提升,侵权冲突法的研究也随之成为了国际私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欧洲是国际私法的发源地,其侵权冲突法有着深厚悠久的历史背景,当代成文化的侵权冲突法更是引人注目。美国的国际私法虽然源于欧洲,但其发展的理论基础却不同于欧洲占主导的理论;一场针对其传统冲突法理论、方法与规则的“冲突法革命”使美国的冲突法更具自己的特色。美国“冲突法革命”中产生的一系列新的理论和方法不仅带来了美国侵权冲突法的变革,也对其他国家的侵权冲突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带来了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的变革。对欧美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从比较的视角进行研究,在新的全球化社会背景条件下,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对完善我国侵权冲突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一,对欧美侵权冲突法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他们之间的异同及其产生的基础。欧洲是国际私法的发源地,自然也是侵权冲突法的发源地。其侵权冲突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演进的过程。随着欧洲各国交往密切程度的不断增加,特别是随着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各国的侵权冲突法在不断演进发展的过程中也在逐渐走向一致,特别是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欧盟的推动下,这种统一正朝着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与欧洲的统一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的侵权冲突法的发展,它由传统的采用同一理论方法与规则的统一向当代采用不同理论、不同方法的分立的方向发展。对这两种发展趋势明显不相同的侵权冲突法的研究,不仅能让我们了解他们之间的差异,更重要的是通过揭示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让我们了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和人文环境等对侵权冲突法的发展产生的巨大影响。侵权冲突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构成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与它存在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密切联系的。因此,我们在借鉴欧美侵权冲突法的经验时同样不能脱离我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文化的传统。第二,对欧美侵权冲突法的研究能促进对涉外侵权关系中的我国当事人的更有效的帮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我国加人wTO,我国的对外交流交往随之大量增加,涉外纠纷也会大量增加。由于并非所有的与我国人民有关的涉外案件都会在我国审理,对外国冲突法的了解研究也就有它非常重要、非常现实的意义。对欧美侵权冲突法的研究因此有助于我们从事涉外侵权法律实务的人员更好地了解他们的侵权冲突法,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最有利的服务。当然,这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长期继续的工作,《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的研究只是为此努力的一个非常小的部分。当然,这种努力是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三,对欧美侵权冲突法的研究能为完善我国区际的和国际的侵权冲突法提供有益的借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0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的增加,特别是随着港澳的回归及将来与台湾的统一,我国不仅会面临大量的国际法律冲突,同时会面临大量的区际法律冲突,我国现行冲突法,包括侵权冲突法急需修改完善。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研究我国的国情,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侵权冲突法,更要借鉴符合我国国情的外国的经验。国际私法的制定尽管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它的涉外性使它的制定不能不考虑外国的发展。对欧美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的研究能为完善我国的侵权冲突法提供帮助。美国的侵权冲突法主要是为解决其州际法律冲突,而欧洲各国及欧盟的立法则是为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对他们采用的不同的模式的研究对我国处理区际法律冲突和处理国际法律冲突都能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对欧美侵权冲突法的比较研究,能扩展深化我国国际私法的研究。目前,我国对欧美各国国际私法的总体研究已取得了很多成果,如:对美国的冲突法的研究成果有韩德培教授与韩健教授合著的《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对欧洲国际私法研究的成果有陈卫佐著的《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杜涛的博士论文《德国国际私法:理论、方法和立法的变迁》、刘卫翔著的《欧洲联盟国际私法》、袁泉著的《荷兰国际私法研究》及罗剑雯著的《欧盟民商事管辖权比较研究》等。但对欧美冲突法各个领域的研究还比较缺乏,这其中就包括对侵权冲突法的研究不够深人。特别是近几年来,欧美的侵权冲突法又有了许多新发展,我们对欧美侵权冲突法的研究也相应地需要更新。不仅如此,在侵权冲突法领域,从比较的角度做历史的实证的研究,特别是将侵权冲突法放在全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放在其本国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法律环境的背景下进行研究的更缺乏。本文的研究因此有其理论价值。第五,对欧美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的研究,有助于揭示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相互之间的关系。在侵权法律选择上,无论是美国采用的方法还是欧洲采用的规则都是在特定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方法和规则;方法与规则也是密不可分的,方法是规则据以制定的方法,规则则是方法运用的结果。特别是在欧美普遍采用的规则与方法结合的立法中,对规则的研究更是离不开对方法的研究。《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突出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和民主化这个时代特征,把论述重点放在这样的社会背景条件下进行。着重分析比较在这种新的社会背景条件下,欧美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的形成、发展变化及其运用,揭示这种发展变化背后的立法政策与价值取向,及欧美侵权冲突法的异同及其原因。《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采用历史的、比较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证研究以及典型案例分析方法对欧美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展开研究。从历史的观点出发,采用历史研究方法有助于通过探索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产生、发展变化的演进过程,揭示出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的发展与特定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联系,揭示出各种理论、方法与规则演进的内在逻辑与规律。从比较的视野出发,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有助于通过研究欧美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本身,揭示欧美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及其发展变化的异同以及这些异同产生与存在的根源。从理论、方法与规则的实际应用出发的案例分析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美国这样的采用判例制度的国家的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实际发生作用的过程,有助于更好地揭示各种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的实际运作过程。《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将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联系起来进行系统地研究,明确了理论的基础意义、方法对规则的指导意义。通过对欧美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的全面分析比较,展示其发展脉络、发展趋势和走向。《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另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以比较研究为视角,但并没有局限于被比较对象――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本身,而是通过对欧美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的比较研究,来深入研究欧美国家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社会背景、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背景等各种原因。《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的研究是侵权冲突法研究领域中,较好地把系统、综合研究与专门研究有机结合的代表,避免了以往研究中只做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研究或只做侵权法律选择方法研究存在的片面性,也避免了对冲突法进行整体研究必然存在的笼统性和缺乏针对性,有助于从新的视野上拓展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丰富其研究内容。《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共分七章。第一、二、三章着重研究美国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侵权冲突法是美国20世纪下半叶发展变化最大的冲突法领域,是引发美国"冲突法革命"和受"冲突法革命"影响最大的领域,也是传统冲突法理论与"冲突法革命"中各种理论争战的主战场。美国"冲突法革命"催生的美国当代侵权冲突法对世界各国侵权冲突法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首先将美国侵权冲突法而不是历史更悠久的欧洲侵权冲突法放在前面部分研究。在具体内容上,第一章着重研究了贯穿比尔"既得权理论"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对侵权法律选择的规定以及这种传统的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的具体运用;第二章是对美国当代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的分析,包括对"冲突法革命"的分析,对"冲突法革命"产生的理论方法及其运用的分析,对纽约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的侵权法律选择方法与规则的分析这几部分内容;第三章研究了美国当代侵权冲突法的发展走向以及对美国学界关于第三次《冲突法重述》讨论的讨论分析,其中包括对两位学者提出的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的具体分析。第四、五、六章着重研究了欧洲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瑞士、英国和德国侵权法律选择方法与规则。在具体内容上,第四章是对欧洲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律选择理论的集中的分析研究;第五章选取瑞士、英国和德国为代表对欧洲的特别是当代的侵权法律选择方法与规则进行分析研究,在各个单独分析的基础上又对他们予以了比较研究;第六章则专门分析欧洲两大组织对侵权冲突法的统一的成果,其中有得到欧洲众多国家接受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两部侵权冲突法公约:《海牙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和《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还有欧盟已完成起草的《关于非合同责任法律适用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则》,该规则通过后将在除丹麦、英国、爱尔兰之外的所有成员国生效并在成员国国内具有直接效力和最高效力,其产生的影响要比公约的影响大且广。这种研究旨在为欧洲与美国的侵权冲突法进行比较研究奠定基础。第七章以前面的研究为基础,对美国和欧洲的侵权法律选择理论、方法与规则予以分析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分析揭示欧美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产生的社会背景、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背景等各种原因。最后是在对我国现行侵权法律选择规则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借鉴欧美经验来完善我国侵权冲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与规则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