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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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康均心编为了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也为了总结自己在法律援助方面的成功经验,由长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教授、学者们编写了这套社会弱者权益保护理论与实务丛书。作者从自己的亲自办案或者指导学生办案的经验出发,选取社会弱者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最需要了解的知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全面地介绍和分析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本丛书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理论联系实际,是广大法律工作者、社会弱者以及法律专业学生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学习和参考的好书。 -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庄洪胜,刘志新,吴立涛主编本书内容包括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的适用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效力,各类典型医疗事故案例评析等。 -
物权二元结构论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共五章,从证明传统物权理论不适用于中国,到提出二元物权理论,再到构建二元物权体系,力求基本完成为中国寻找一条新的、现实的、科学的物权理论之路的命题。中国应制定什么样的物权法?是搞一个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中国版本,还是力求创新与突破?《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对此作了明确回答。作者首先分析了大陆法系物权理论及体系的缺陷,指出传统理论独尊所有权、轻视财产利用权的做法已远远落后于当代的经济与法律实践,不能以此作为制定中国物权法的理论。随后,作者围绕重构中国物权制度这一中心,针对传统物权理论的一元结构,提出了以所有权表述财产归属、以占有权表述财产利用的二元物权理论,对物权的基本问题,包括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基本理念、物权的性质与效力、物权的设立与原则、物权的移转与公示、物权的分类与登记和物权的保护,都进行了探析,根本改变并重新建立了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以二元物权理论为指导,作者重新认识了所有权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对所有权的概念、性质、内容以及共有权和相邻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并根据中国国情,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了规定;创立了占有权,建立了统一的财产利用制度体系,使财产利用制度获得了与财产归属制度平等的地位,中国社会两大财产利用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企业法定经营权在占有权中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论述。 -
政府网站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郑志著本书的整体结构是这样的:首先从介绍国外第一政府门户网站人手,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新加坡、英国等国家的第一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状况的了解,使大家对政府网站有一个初步的整体印象。随后介绍国外目前有关政府网站设计和管理方面的立法状况,主要是英国和印度两个国家,通过对《英国政府网站指针》和《印度政府网站设计指针》的介绍,廓清出政府网站管理中的一些内容,也使我们对国外有关政府网站管理方面的侧重点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然后分析我国目前国家部、委和地方性立法现状,从总体上把握政府网站管理在我国的基本情况,并总结出相关的立法方面的差异和共性。接着主要介绍目前政府网站管理中存在的错误认识,并具体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最后针对这些错误认识和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包括确立政府网站管理的三大原则,即可用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和安全性原则,具体分析这些原则在指导政府网站立法中的具体应用。同时,针对政府网站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管制、隐私、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
专利基础知识胡佐超主编本书结合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了专利业务基础知识,包括专利法涉及的所有内容。同时还介绍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及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书内容编排比较完整,有新意。为广大读者研究学习了解专利基础知识提供方便,可以作为培训教材。 -
刑事证明理论卞建林主编本书着重围绕刑事证明概念、理念、原则、主体、对象、责任、标准、手段、程序、方法这十大问题展开专题研究,试图建立新的刑事证明理论体系。 -
知识产权法纵论陶鑫良,单晓光主编本书从一个新颖的视角出发,全面改造了传统知识产权教材的横向分论部分,将专利权、部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内容重新分类组合,以知识产权整体及其分类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取得、权利归属、权利合终止、权利行使、权利限制、权利冲突、法律责任等大类为纵向阐述顺序,综合横向比较论述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部门法,以期实现使读者能够就某一个方面全面了解、比较分析、整体把握各种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目的。读者对象:高校师生、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人员,以及对知识产权发展有兴趣的广大普通读者。 -
劳动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庄洪胜,刘志新主编本书详细论述了各种伤残情况的赔偿原则、伤残的最佳鉴定时间、赔偿费的组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劳动保险的规定和常见工伤事故的现场勘查取证等。 -
承包合同纠纷祝铭山主编祝铭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司, 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 -
中国婚姻立法史张希坡著张希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生于1927年0月,山东章丘人,1947年参加革命,从事司法工作,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研究生毕业,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等职。主要著作有:《马锡五审判方式》、《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等,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等。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和睦生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法律。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产生了婚姻家庭的制度和规范。据史料记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礼记·昏义》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我国古代在周朝时期就制定了娉娶六礼,其后各个朝代的立法中,如《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等,不仅都有户婚的内容,而且以刑罚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变,婚姻法也在不断的修改变化之中,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婚姻法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适应对象具有广泛性,适用于全体公民,受到历朝历代立法者和国家统治者的重视。第二,法律内容不仅具有强制性,也具有伦理性,强调传统美德,强化家庭伦理。第三,法律文化传统具有漫长的历史性、继承性,是中华法制的传统法律之一,而不是舶来的法的需要,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于1980年和2001年,对婚姻法做了两次修改、对一些问题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正。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立法史,可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建设时期两大历史发展时期。前者是后者的雏形或必要的准备阶段,后者是对前者的继承和不断完善阶段。为了深刻理解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和精神实质,必须连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的产生及发展和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的变化,一并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