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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立法史

中国婚姻立法史

作者:张希坡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4-01

ISBN:9787010041070

定价:¥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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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张希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生于1927年0月,山东章丘人,1947年参加革命,从事司法工作,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研究生毕业,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等职。主要著作有:《马锡五审判方式》、《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等,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等。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和睦生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法律。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产生了婚姻家庭的制度和规范。据史料记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礼记·昏义》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我国古代在周朝时期就制定了娉娶六礼,其后各个朝代的立法中,如《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等,不仅都有户婚的内容,而且以刑罚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变,婚姻法也在不断的修改变化之中,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婚姻法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适应对象具有广泛性,适用于全体公民,受到历朝历代立法者和国家统治者的重视。第二,法律内容不仅具有强制性,也具有伦理性,强调传统美德,强化家庭伦理。第三,法律文化传统具有漫长的历史性、继承性,是中华法制的传统法律之一,而不是舶来的法的需要,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于1980年和2001年,对婚姻法做了两次修改、对一些问题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正。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立法史,可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建设时期两大历史发展时期。前者是后者的雏形或必要的准备阶段,后者是对前者的继承和不断完善阶段。为了深刻理解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和精神实质,必须连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的产生及发展和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的变化,一并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研究。
作者简介
  张希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生于1927年0月,山东章丘人,1947年参加革命,从事司法工作,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研究生毕业,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等职。主要著作有:《马锡五审判方式》、《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等,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等。
目录
序言(一)
序言(二)
前言
第一编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和中国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
第一章 中国古代婚家庭制度的历史演进
第二章 中国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
第二编 我国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第一章 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概述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关妇女解放和婚姻家许问题的原则规定
第三章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政权的婚姻立法
第四章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
第五章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政府的婚姻立法
第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婚姻立法
第一章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及其基本内容
第二章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发展变化
第三章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情况
第四编 我国婚姻制度中各种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
第一章 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 结婚制度
第三章 离婚制度
第四章 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
附: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离婚手续的通知
第五编 亲属、家庭关系
第一章 亲属
第二章 改造旧家庭、建设新型家庭关系
第三章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父母之女关系
第五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第六编 附编——法律责任、继承法与惩治侵害婚姻家庭犯罪的刑事立法
第一章 婚姻立法中有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章 与婚姻家庭密切相连的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概述
第三章 违反婚婚家庭法规侵害妇女童犯罪的制裁办法
中国近现代婚姻制度改革与婚舅立法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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