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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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胡平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系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作了一次尝试性的研究。第一章为精神损害赠偿制度概论。本章通过对反对和赞同精神损害赠偿的两种学说的讨论、阐释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在于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功能。第二章为精神损害。本章对“损害”与“损失”的概念的异同进行了辩的,讨论了关于损害概念的三种学说。第三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此章讨论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沿革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萌芽、形成及确立的进程,阐述了过错责任原则为精神损害赔偿基本归责原则的理论依据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场合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的局限性。第四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本章讨论了确定精神损守赔偿范围的基本理论,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若干学说明进行了探讨。第五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问题。该章着重讨论了法人、对痛苦无感受能力之人、死者及胎儿的精神损害赠偿问题。第六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算定。本章探讨了抚慰金算定上的特点,抚慰金算定的方法以及抚慰金算定的时间、地点标准。第七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减额。本章探讨了过失相抵的意义、理论依据、历史沿革;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及必须满足的要件;讨论了过失相抵的效果以及过失相抵与减损义务规则的关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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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孙南申主编本书收录江苏省法院1995年以来45个案例判解,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等多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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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物权法陈华彬著本书是物权法学者陈华彬教授为法学研究生所著,是陈教授从事民法学术研究以来撰写的一部以外国物权法为对象的力作。本书内容涉及外国及地区主要受大陆法影响的物权法的历史发展、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细节问题。本书遵循历史研究的方法,阐述了近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法体系的历史及理论全貌。近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法体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公布为标志建立起来的。而其理论的源头则可上溯至罗马法学家的法言,在德国民法典之前也有奥地利民法典规定过物权概念,及至德国民法典对物权法体系性的规定宣告物权法的近代化,物权法作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世界各地包括日本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书既是对《物权法研究》的修订,在内容上也有所增删,并且在文后附了关于德国民法学说史和瑞士民法典的制定的两篇论文,以期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大陆民法学的发展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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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法律精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目录:第一编总类第二编民商事主体第三编民商事案件第四编民商事审判相关制度第五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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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改革研究齐树洁 主编厦门大学法律系(现为法学院)创办于1926年,其后几经坎坷,历尽艰辛。自1979年复办以来,法学院在重视提高诉讼法学教学质量的同时,始终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建设及诉讼法学科的发展。近十年来,法学院教师出版、发表了许多专著、教材和学术论文,内容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海事诉讼、仲裁制度、破产制度、海峡两岸诉讼制度比较以及司法改革等方面,在法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1999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厦门大学开始招收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1年5月,为适应诉讼法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提升学术研究水准,促进诉讼法学科的发展,并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摇旗呐喊,尽一点绵薄之力,我发起编写“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列”。受20世纪90年代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我们将本丛书的主题确定为“接近正义”(AccesstoJustice)。本丛书第一辑以民事诉讼法学为主要研究对象,分为八种:《民事程序法》、《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民事证据法专论》、《仲裁法新论》、《英国证据法》、本书是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英国、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的研究成果。受该项目的资助,我于1999年10月赴英国、德国进行专题学术访问,实地考察了两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2000年4月回国后,在参加各种有关司法改革的研讨会、调查研究以及教学讨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司法理念——本土实践——域外资源”的写作思路。按照这一思路,本书以全球司法改革为背景,论述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介绍英、德、法等国家民事司法改革的最新进展,包括审前程序、法院调解、民事证据、强制执行、法律援助、ADR、仲裁制度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建构公正高效的我国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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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杨立新[等]著期望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了,并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我作为一位长期研究侵权行为法的学者和一位曾经长期在司法机关工作的老法官、老检察官,为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了统一、明确的规范,人民群众的人身保护有了明确的规则,感到由衷的高兴。在29年前我走进法院大门的时候,就在中级法院的民庭工作。那时候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的就是离婚案件和赔偿案件,而且赔偿案件基本上是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说,从那时候起,我就深深地感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人民的权利的重要性,也深深地感到人身损害赔偿对于统一的司法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迫切性。后来,我开始研究侵权行为法,开阔了视野,接触了世界各国的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和司法情况,深深地感到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落后。这一状况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之后,才初步改变。然而,由于立法不够详细,不够具体,虽经过众多的立法和行政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仍然不能使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得到完善,无法使其全面地、充分地、完善地发挥保护人民权利的作用。从199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就筹备制定这个事关重大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历时13年,终于在2003年年末的时候,完成了这个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这个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作了完善的规定,并且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对雇主责任的法律适用、对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法律适用、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对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等,都作出了明确的适用法律的规定,从而统一了全国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这对于完善中国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促进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更重要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对于在实践中究竟怎样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都提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这对指导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是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就是规则,既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审判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更重要的是实务法,而不是理论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司法解释的职责,就是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之间搭建桥梁,提出可操作性的法律适用办法。在这一点上,我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做到了,而且是做得很好的。我相信,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时候,对此都会有相同的感受。当然,这个司法解释中,也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探讨,进行理论上的争鸣。例如,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究竟是“共同过错”还是“共同行为”,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究竟是“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还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谁造成的”,连带责任的权利人不追究某一共同加害人的责任是不是就意味着放弃对其的诉权,在雇员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为什么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等等,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学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掌握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我组织有关同志对以前出版的《人身损害赔偿》一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全面阐释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则和法理基础,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期望能够对广大民事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各界爱好侵权行为法和需要侵权行为法保护自己权益的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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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热点问题研究曲振涛内容介绍:本书以民商法中的部分热点问题为选题,专题性地对其加以深入的研究,以期对我国的民商法学研究及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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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题解李仁玉等编本书所采用的案例是在对实践中真实地发生案例的剪辑、演绎的基础上编写的,这种编写完全是根据应试需要,以符合自学考试案例分析为第一要义,完全模拟自学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其结构包括案情部分、问题部分、答案及解析部分。案情部分和问题问题与自学考试案例分析题完全一致;答案部分也与自学考试案例分析题的评分标准完全一致,其分析部分是使考生了解该答案的法律依据、法律理论和法律知识。只有对分析部分的真正理解,才能真正理解答案。正如俗语所云: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本书基本上概括了民法学自学考试案例分析题的考核知识点,案例难度和深度也尽量与考试要求一致,对于具有理论探讨和学术争议的案例题尽量未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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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徐海燕编著作者潜心于民法典总则部分的研究,倾数年时间著成本书。书中对许多民法的传统理论及制度进行了深刻反思,充分吸收了法国、德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法理论的有益养分,并密切结合我国现行民法学理的热点问题及立法实践进行研究,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并且,本书按照绪论、民事主体总论,分论、法律事实等几大块内容进行结构上的安排,独树一帜,这一点不同于其他同类著作。全书共分为五编。第一编绪论,论述了民法的基本概述、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民法适用;第二编民事主体总论,讲述了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权利能力及其本质说明;第三、四编为民事主体分论,分别阐述了自然人及其法律属性、团体及其法律地位;第五编法律事实,讨论了法律事实概述、法律行为的基本概述、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无效、法律行为的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解释、代理、法律行为的基础对其效力的影响、时效、关于期日与期问的实体法解释规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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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王利明主编“博学”是复旦大学出版社重点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标志。“博学·法学系列”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著名法学家和学科带头人领衔主编,由上述高校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山东大学、南昌大学、湘潭大学、兰州大学、上海大学、等政法院校选派的资深教授、副教授联袂参编,作者权威,阵容强大。在内容和体例上,既注重保留传统教材的精华,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是一套面向21世纪、反映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最新状况的高品质法学教材。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科指导委员会法学组召集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起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与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曾荣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奖励。专著《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一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主编或合著《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民法》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民法教程》获司法?坎考队判憬滩慕保睹穹ㄐ侣邸罚ㄉ稀⑾拢┗癖本┦懈咝5诙煺苎缁峥蒲е星嗄暧判愠晒薄⒏叩妊3霭嫔缪踝ㄖ判憬保睹穹āで秩ㄐ形ā坊癖本┦械谌煺苎缁峥蒲в判愠晒冉薄⒌谌炱胀ǜ咝S判憬滩慕薄?杨立新,男,1952年生,吉林通化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1988年于中国人民大学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民法专业班获法学硕士学位。曾长期在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历任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委会委员。专著有《侵权损害赔偿》、《侵权特别法通论》、《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l-7卷)、《民商法判解研究》(第1-10辑)、《合同法总则》等;主编与合著有《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1一H3册)、《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人格权法》等。张新宝,男,1961年生,湖北公安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家》杂志社副主编,曾任《法学研究》杂志社编审(研究员)、社长。1986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1-1993年赴美国锡拉秋兹大学(雪城大学)进修美国侵权行为法,1997年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荣获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专著有《中国侵权行为法》(荣获第二届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专著类最高奖)、《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等;主编、合著与译著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下卷)、《人权与科学技术发展》等。本书对我国民法学的体系作了全新的构建。全书分为六编,依次是总论、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各项制度均作了系统、深入的阐发,并力求创新。合同法部分体系完整、逻辑清晰,并妥善处理了与债法总论的结构关系。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在理论、观点上均有重大突破。在一些传统理论方面本书也有创新,如缔约过失的位置、代理制度的内容等。本书还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立法例,发展了我国某些民法制度特别是物权法、合同法、权利能力等方面的理论,回应了时代的命题。与同类书相比,本书无论在体系、篇幅和深度上均可代表我国民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