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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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的伦理透视刘雪丰著公共行政人员负有职位责任是公认的,对公共行政人员是否有道德责任和承担什么样的道德责任却没能有如此一致的看法。在行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以行政和政治二分以及对二分法的反思为界,对行政人员是否有道德责任的讨论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在行政与政治二分期间,行政人员被认为是价值中立的,行政人员只是“工具性”的行政机器,但行政的事实促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为什么公共行政人员要具有道德责任?公共行政人员不仅是价值选择的主体,而且面临“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尖锐矛盾。道德责任不是责任的一种,而是对责任的道德评判。究竟哪些责任能成为道德责任,以及应如何划分道德责任,对于促成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是十分重要的前提。当从主观道德责任和客观道德责任划分时,前人就面临过困境,前车之鉴使我们转向从义务性道德责任和理想性道德责任划分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这既可保证基本道德责任的实现,又可促进道德责任的不断发展。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实现是道德责任的现实化,公共行政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充满着道德责任实现之角色、对象、依据和取向等方面的困惑,以及权力来源的多元结构、权力设置中科层制的反功能和权力行使的自由弹性等客观技术性障碍,这可能导一致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妥协。如何才能实现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呢?我们首先要考虑到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的主导原则。绝对命令的一元原则被多元原则取代,这是因为公共行政人员在现代社会至少产生三个方面的角色要求:1.与自身公民角色分离的公共行政人员;2.公共行政内部的一员;3.解决其他公众利益冲突的仲裁人员。相应地,公共行政人员在行政过程中应遵循“以人为本”、“民主集中制”和“公平”三个主导原则。实现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具体的措施主要有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外部控制以人的趋恶性为假设前提,其方式有伦理立法、树立规章制度、权力监督、建设文化环境、进行褒奖、予以保护等。内部控制以人的趋善性为假设前提,其方式有行政能力的培养、心理素质的加强和价值观的提升、道德情感的培育、道德品质的修养等。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各有优劣,所以伦理学家们在对两种方式做选择时的偏爱并不排斥另一种方式或完全抛弃另一种方式,但如果仅仅从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的客观方面去选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从公共行政人员自身的道德发展水平寻求两种方式的结合就成为一种考虑,当我们从公共行政人员道德水平发展的四个阶段展开分析,就可以实现这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为什么我们要从合法性角度去考量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是因为对合法性问题的合理解答是公共行政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在依然还存在合法性危机现象的当今中国,这对实现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有着重大意义。在面临挑战压力的同时,人性的趋善、公共行政的实践基础铺设向善道路、行政制度的价值偏向与弹性以及民主的动力等现实因子又提供了回应挑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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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之路陈卫东著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两本专著是我个人的学术作品集,其中一部分以独著或合著的形式已经在相关期刊发表过,一部分则是初次与读者见面。它们记载着迄今为止,我在刑事程序研究道路上所走过的每一步。与其他学术著作有所不同的是,我将它们更多的看作是我个人学术成长的履历。在我看来,学术更多的是一种个人化的事业,每个法学研究者的学术成果与个人的成长经历、成长环境密不可分,基于这一认识,在总结、梳理自己近年来的学术成果时,我觉得有必要回顾我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道路上所走过的每一步。1979年,19岁的我幸运地考入了北京政法学院(今天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开始了四年的本科学习。往事并不如烟,我不会忘记提着板凳上课的壮观场面,不会忘记蹲在地上吃饭的幸福时光,不会忘记穿行于教室、图书馆、宿舍之间的日日夜夜,不会忘记因家境贫寒而在寒暑假留校勤工俭学的幕幕场景。几年的书海遨游,使我渐生探讨学术的兴趣。在那段时间里,我开始就与民法、刑法、法律思想史等相关的若干问题撰写小文章,其中大三那年的一篇《谈谈诽谤罪》的论文在《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2期上公开发表,尽管其中的某些观点在今天看来是十分肤浅的,但作为个人发表的第一篇论文,对我,无疑是一个激励,也坚定了一个初学法律者进行学术探索的决心。为此,我选择了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并于1983年本科毕业时以优异成绩考入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20世纪80年代初期,人大法律系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拥有被誉为“八大金刚”的八位知名教授,是我国诉讼法学研究的重镇。身处良好的学术环境中,我跟随张凤桐、程荣斌、陈一云、吴磊等老教授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在此基础上,我开始就一些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地探索。在硕士学习期间,我在相关期刊、杂志上发表了21篇论文。值得一提的是,我还就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研究,并完成了《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一书的初稿写作,经过三年的进一步整理,该书作为我的第一部个人专著得以出版。研究生期间的学术积累在今天看来是十分有限的,但通过对诉讼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和对法学研究过程与方法的体悟,我开始了以后20余年的持续探索,我的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研究之路也自此踏上了征程。1986年7月,在研究生毕业之际,出于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浓厚兴趣,我放弃了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机会,选择了留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任教,开始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从学生到老师是人生的一次重大转折,同时也是我学术生涯的一大升华和飞跃。自留校任教至1996年与另外几位学者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这一时期,我的学术研究活动基本上处于积累、摸索与提升阶段,甚至有些观点在今天看来是十分保守与落后的,但这毕竟是我个人学术研究之路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段时间里,我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问题。在1986年第1期的《上海社会科学》上,我发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一文。该文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与外延这一当时争议的焦点进行了阐释,同时也对几项争议颇多的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与及时性、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表明了观点。对于如何界定基本原则,我在该文中主张应当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找出构成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本质特征,然后在通过本质特征这一工具去逐一确立基本原则。这种分析基本原则的方法在今天也仍然得到了众多学者的青睐。在该文中,我提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全程性和特有性两个特点。据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两个原则均不属于基本原则的范畴,同时“公开审判”、“陪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仅适用于法庭审理阶段,也不应属于基本原则的范畴。在今天看来,文中的部分观点亦值得进一步反思,比如固守政体、国体区别,而排斥直接言词原则的科学地位;再比如将适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主体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包括诉讼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这些观点需要从诉讼规律与诉讼原理出发进一步进行研究与反思。二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提起主体与提起期限、范围、审理程序、上诉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研究,并围绕这一主题撰写了7篇论文。在发表于《法学杂志》1987年第3期上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产生与发展》一文中,我梳理了古今中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简史,特别是民国以及解放前至80年代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状况,这种历史脉络的澄清,无疑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研究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针对20世纪80年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我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若干问题探析》一文中给予了集中的回答:坚持司法最终处理原则,反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对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权;关于审理次序问题,即使民刑分开审理,也应当坚持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在刑事起诉被宣告无罪时,同一刑事审判组织仍有权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因为最终判决前所谓的“犯罪行为”都属于“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赔偿金额的上诉。三是提出了应当加强诉讼基本原理的研究,并尝试着对若干诉讼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早的探讨。在这方面,我的代表作为1991年的《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一文。在该文中,我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功能不单表现为对现行立法的解释与说明,同时应体现在对刑事立法的导向作用上,而该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把研究的视线更多地移向刑事诉讼的法理学上,应当加强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如研究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形式等基本范畴与概念。回首过去10余年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发展,无疑印证了这一预断,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程度,与其对基本理论研究的深化是成正比的。秉承这一思路,我在90年代初期对诉讼主体理论进行了初步研究。在《诉讼主体探微》一文中,我认为研究诉讼主体对于深化研究诉讼职能具有重要意义,明确诉讼各方的诉讼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对保证被追诉者的主体地位,防范其沦为诉讼客体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当然该文中的部分观点在今天看来并非十分科学,如认为公安机关也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观点,再如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起诉。四是对我国律师学与律师制度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先后在《法学研究》、《光明日报》、《中国律师》等报刊杂志发表了10余篇有关律师制度的文章,其代表作是发表在《法学研究》1990年第2期的《论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在该文中笔者较早提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应该提前到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当时之所以提出这种改革建议,主要是考虑到经过10余年诉讼法制与民主建设的发展,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律师介入的时间过晚,不能够适应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和客观实际的需要。这一观点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予以部分接受,被称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进步之一,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此外,在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问题上,笔者主张以犯罪嫌疑人地位的确定为基准,只有公民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讯问时,他才成为犯罪嫌疑人,才表明国家针对他的追诉程序正式开始,此时律师介入才有其必要性。此外,对律师学研究的主要成果体现在1990年由我主编的《中国律师学》这本教材上,这也是国内最早将律师制度作为一门学科进行探讨的教科书之一。该教材写作于《律师法》制定之前,书中专设“律师立法”一章,对我国律师法的制定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并对中国律师法的制定起到了应有的推动作用。五是对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了研讨。1992年我与张弢博士合作出版了专著《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讨》,全书约45万字。刑事特别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研究者触笔不多,法律又多空白,该书是国内第一次以整个刑事特别程序为研究对象,在对各国刑事特别程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刑事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基本规则进行了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申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采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程序、刑事诉讼损害赔偿程序等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全面反思,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观点、主张,其中的一些观点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后来的研究所认同。六是对刑事普通程序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对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关刑事程序的各项争论进行了综合的分析与论证,这主要体现在我与张弢博士合著的《刑事普通程序》一书中。这本60万字的专著,不仅仅是一本刑事普通程序的论著,更是一本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关争论的一本研讨集。在本书中,我们详细列举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程序中的有关各项问题的争论意见,一一分析并表明了我们的见解与立法建议。有关这些问题的争论,大部分成为了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热点与重点问题。其中的部分观点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如增设“财产保”的建议,加强侦查监督,细化逮捕条件,提前律师介入的时间,完善庭审方式,实行审判长主持下的交叉询问机制从而强化当事人的庭审作用发挥等等。其他的一些观点,尽管在修改立法中没有得到采纳,但时至今日仍然具有较大的研究意义,如我们提出的“取消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的建议,增设侦查中止制度的建议,增设暂缓起诉制度的建议,解决刑事庭审中的变更指控问题。无须讳言的是,其中的部分观点在今天看来也是过于保守的,如主张保留“收容审查”与免诉制度的观点。在前述专著的基础上,我对刑事诉讼中的普通救济程序予以了特殊关注,并出版了专著《刑事二审程序论》,这不是对《刑事普通程序》既有观点的重复,而是对二审程序的理论与实践作了较为系统的反思与剖析。七是对检察制度予以了特别关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就对检察制度产生了浓厚兴趣。我与张弢博士合作撰写了《检察监督职能论》一 书,对实践中和理论上有争议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基层检察机构的设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和地位予以了详细论证,力图抓住检察监督职能这条主线,多方位、多角度地描绘出我国检察制度已有和应有的职能体系,尽可能全面、深入地阐明这些职能包含的丰富内容和特有特点,并客观、公正地展示出当时理论界对检察监督理论的争论焦点,以及检察业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这是我国学术界首次将检察监督作为一项职能进行的系统的论述。1996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中国的法治建设翻开了新的一页,中国的人权保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同时也给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者一个新的发展契机,我个人的学术生涯也踏上了新的起点。新刑事诉讼法刚刚通过,我怀着满腔热情主编了《新刑事诉讼法通论》一书,力图系统地介绍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实务运用。同时,应香港三联出版公司之约,在海外首次出版了独著《中国刑事诉讼法》,力图为海外人士全面展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程序虚置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扭转,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一方面,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缺陷日益暴露,由于修改时立法的保守,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诸多因素,但由于长期职权主义的影响以及许多与当事人主义相配套制度的缺失,使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尚未真正确立。由此带来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等一系列的问题仍然严重。为此,我把学术研究的目光投向了审前程序的构建以及一系列配套程序的细化研究上。从1997年到1999年我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等报刊杂志上发表多篇论文,论述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和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同时对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三大“顽症”提出了相关建议。这一时期,我的学术兴趣主要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继续关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律师辩护问题。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能够顺利运行的一个主要的因素在于辩护律师职能的加强。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但是并没有规定律师的辩护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在场权、阅卷权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缺失,加之追诉机关的抵制、司法机关的专断,造成律师辩护职能的萎缩,致使我国新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不能有效地运作。对此,我从1996年到1999年在《法学家》、《中国律师》等杂志发表多篇文章,系统地论述了在控辩式诉讼下加强律师辩护职能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律师的辩护职能。、 二是研究审前程序的构建,主张侦检一体化,重构刑事审前程序,确立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我与郝银钟博士合作在《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发表了《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随后又发表了一系列关于侦检关系的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我提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指挥、领导侦查的侦检一体化模式,以实现侦查的效能化,侦查监督的实效化,同时加强辩护律师的职能,以实现控辩的平衡。这些观点的提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相当的反响,反对者和支持者纷至沓来,形成了一场学术争鸣。这场争鸣至今仍未尘埃落定,但我坚信凡是符合法治发展规律,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科学化的制度,终将被聪敏、智慧的中华民族所采纳。不管是赞同还是否认侦检一体化,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检察引导或者指导侦查已经在朝着这个方向迈进。三是研究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模式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提高诉讼效率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有《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权的变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公开审判应予完善》(《中国律师》1999年第2期),在这两篇文章中,我提出了在控辩式诉讼模式下法院的角色应如何定位,以及为了实现诉讼公正应加强公开审判程序的完善,这是就司法公正在庭审中的实现提出的制度完善。对于公正和效率的系统阐述则是《公正和效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两个目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四是关注刑事非常救济程序的研究。1995年,我考取了中国人民大 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论文选题时,一向偏爱诉讼程序研究的我,选择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研究的课题,经过了一年多时间的资料收集、调研、体例设计到最后成稿,于1998年5月我的博士论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通过答辩。在论文答辩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一直忙里偷闲,在繁忙的教学与社会工作之余抽出时间清理思路,整理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整理成《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一书并于2001年出版。四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新世纪的曙光亦迎来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实现依法治国,必须改革我国司法体制不合理的因素,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从理论上研究司法体制运行的规律以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是我辈学人当仁不让的历史使命,为了发挥集体智慧,我于1999年筹划组建了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自中心成立以来,我与中心人员一道积极地投身于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中。这一阶段,我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国际合作,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从2000年至今我与美国大使馆文化处、英国大使馆文化处、英中协会、欧盟、美国律协、福特基金会等国际交流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承担了一系列重大的国际科研项目,邀请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官员、立法机关人员,召开了8次大型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这在法学界可以说是空前的,在国内外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这些国际学术会议上,国内外专家同仁深刻地研讨了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重大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司法改革理论的研究和学术的交流,掌握了国内外最新的学术动态和立法司法资料。在研讨会的基础上,由我主编并出版了这些成果,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和律师辩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保释制度和取保候审》、《“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等。为了真切地了解域外的经验,2002年10月在英中协会的资助下,我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部门领导以及专家、学者、律师到英国考察保释制度;2004年6月承担欧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重大项目,率团赴欧洲考察大陆法系刑事司法制度的最新进展。通过这些频繁的国际学术交流,力图使我们的眼界更为宽广、视野更为开阔。二是深入实际,进行实证研究。2000年得到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开始了“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调研与对策”的研究,我带领课题组成员到全国各地进行实地调研,走访公、检、法系统,与律师进行零距离的沟通,广泛听取实务工作者对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通过实地考察和跟踪研究,由我主编出版了《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2001年5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2002年10月),这两本书深入系统地归纳、总结了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这可以视作我们在实证研究与法理研究的结合上迈出的第一步。法学研究绝对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法学应该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目前法学界极为缺乏实证研究方法。在此后的研究中,我极力主张到基层进行调以及实证考察,以期达到学术界与实务界互动。为此,2002年,我带领课题组成员赴山东寿光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证据开示在基层法院的运作情况。2003年夏,在英国大使馆文化委员会的资助下,我与部分博士生赴大连、烟台进行实地调研,与司法实务部门进行了广泛接触.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长篇调研报告。2004年夏,我又带领部分师生赴上海、重庆等地进行调研,力图真切地感受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零距离地接触司法实务部门并掌握第一手材料。三是把握司法改革的前沿动态,探讨司法改革的规律。司法改革一直是我学术上的一个关切点。从2000年至今我在《中国法学》、《中国律师》、《中国司法改革评论》、《人民检察》等刊物先后发表了多篇论文,对我国司法改革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和前瞻,总结了司法改革的规律,力图总结出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得失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为此,我在2002年《人民检察》第3期发表《司法改革十年检讨》,对10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进行了系统检讨,并对未来司法改革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司法改革的目标必须首先予以明确,这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方向。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对于司法改革的方式,应当从宏观层面、整体角度来设计,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关于司法改革学术研究方法上,应当增强实证研究的力度,促使改革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契合。四是致力于构建刑事诉讼法学的科学理论体系。注重深层次基础理论的研究,以理论支撑制度建设。我从2000年起先后在《法学家》、《政法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等期刊连续发表了《二十一世纪刑事诉讼法学前瞻》、《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和创新》、《刑事诉讼全球化评析》、《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和展望》等几篇论文,系统地论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学科建设问题,提出21世纪的刑事诉讼法学将是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充满人文主义关怀的人权保障法。从权力属性分析入手。从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理学的角度深入的分析了警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公诉权、司法权和辩护权的性质和特征,从而给刑事诉讼中的各种权力(权利)以准确的定性,以此为理论依据合理配置各种权力(权利)。从而达到刑事诉讼中权力(权利)的科学的运作、合理的控制和有效的保障。如我国检察权的反思和重构》(《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一文就深入论述了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提出检察权就其本质而言是行政权,但兼具司法权的某些特性,试图澄清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的理论认识误区,从应然的角度分析了检察权的核心应是公诉权,而不是所谓的法律监督权,提出以公诉权为龙头重构我国检察权的职能,把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司法权的职能回归法院,真正履行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公诉职能及其与公诉相关的职能。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同时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本文与我一系列有关公诉权、检察权理论的论著,构成了一家之言。虽然对我的观点不乏质疑者与反对者,但我真诚地欢迎这些质疑与商榷,“无争鸣则无学术”,惟有如此,我国的检察理论研究才能深入。于此同时,我力图系统研究刑事审前程序的重大理论问题,构架审判中心主义的现代刑事诉讼模式。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审前程序的超职权主义的构造并没有根本改变,致使出现整个刑事程序的冲突和矛盾,如何构建合理的审前程序,对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从2000年至今,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中国律师》等刊物共发表了20余篇文章,这些文章系统地论述了刑事审前程序中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五是组织、策划出版一系列反映刑事诉讼法学最新研究成果的著作、译作,力邀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参与,分专题对我国刑事诉讼应该建立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进行研究,并予以出版。同时,我组织翻译了一套“刑事诉讼法学译丛”,力图将两大法系新近出版的关于刑事诉讼最有代表性的专著介绍给广大读者。目前,由我与徐美君博士合作翻译的《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已经出版,其他相关译著将陆续出版。六是以典型案例为范本,阐述案例背后深刻的法理。作为一个学者我从专业的眼光对时下的焦点案件发表自己的感想,并时常接受一些报刊、杂志的采访,我认为这是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责任。这是一个专业分工日益细化的时代,不可能每个人都是百科全书式的人物,法律人通过媒体(无论是纸质的还是虚拟的)发表自己的感想是在向社会提供法律人的思考,让这些观点、思考与其他专业人士的思考一起经受社会的考验、置评。我试图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如刘涌案、法官谋杀院长案、“枪下留人”案)的法理分析,为普通百姓提供一个思路,提供一个视角。当然,这是我曾经的努力,效果是否与我的预期相符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五20余年的学术生涯,是一个艰辛的历程,是一个不断自我修正的过程,又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回首我过去的学术研究,或许读者会感到我的一些观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会觉得我早期的观点有些幼稚,但这不正说明了我一直在“进步”吗?这或许被认为是一种自负,但我真切地感到我的学术观点在变化、在进步。比如我与张瞍博士合作在1989年出版了《检察监督职能论》一书,主张加强检察监督,提出了检察监督的四职能说,但看到本书中的文章你会发现,我的观点发生了转向,甚至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法国著名的哲学家德日进说:“过去已经向我显示如何建设未来。”回顾过去,总结我的学术历程,目的不在于自我陶醉,也不在于树碑立说,而在于自我反思、自我批判并激励自己前行。作此自序并不意味着我学术的终结,当我敢写下上述这些文字时,我已不再给自己留后路,因为,对我,这仅仅意味着一个新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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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件中国法制出版社“《办案一本全》从书”融合了我社长期以来一直为读者所青睐的“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办案依据丛书”、“法律一本通”三套丛书的精华,独创法律理解与适用、经典案例评析、司法疑难解答、常用文书图表与法律文件索引五合一的编排体例,旨在为读者迅速掌握法律规定、高效办理案件提供较为全面的参考。本书五个部分体例上相互独立、各有特点,内容上相互关联、互有映照。◆第一部分:以该类案件重要法律的条文为主线,逐条标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的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关联规定的精要介绍,方便广大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法条,满足读者全面了解并应用法律条文规定作为办案依据的需要。同时逐条归纳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掌握法条核心,避免适用法条的失误。此外,书中对一些重要的法条以旁注的形式给予扩展说明,若涉及到第二、三、四部分的相关案例、疑难问题和文书图表,则在相应法条旁标明,以使读者更深入理解法律的规定,作为援引的参考。◆第二部分:“例以辅律”,本部分精选了该类案件的部分真实案例,以问题提示的形式归纳出每个案例的要旨,并对案例进行点评,以达到以案说法的目的,为读者办案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对该类案件实践操作中的疑难及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及实际操作的方法,为读者办案提供解疑释惑的思路。◆第四部分:收集了与该类案件相关的常用法律文书、常用图表和办事流程,以辅助读者高效办理该类案件。◆第五部分:列明该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文件目录,以便读者使用时快速查找相关文件的完整规定,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在编辑的过程中,我们得到了许多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和学者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诚挚谢意!我们衷心希望这套丛书能为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总结和传播略尽绵薄之力!由于编者水平有限,缺陷之处,敬请指正,也期待广大读者的回应(书后附“读者调查问卷”)!总计5-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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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编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编的《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出版第一卷以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宪政和行政法治研究领域提供了又一个研究平台。在充分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半年多的策划和编辑,《宪政和行政法治评论》第二卷又呈现在广大读者的面前。本卷对栏目设计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在继续保留上一期的“主题研讨”、“宪政与行政法治专论”的基础上,新增了“海外宪政与行政法治志论”、“博士论坛”以及“立法调研与建议”三大板块,内容更加丰富,形式上也力求创新。本期的“主题研讨”聚焦于人权与基本权利这一热点领域,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对于中国宪政建设事业无疑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也引起了宪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博士论坛”栏目是本刊特设以供博士生们发表真知灼见的一方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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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关保英著《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第2版)》是我在多年从事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对该领域知识体系所作的一个初步总结。该书自2005年2月初版以来,以其在体系设计、内容构造上较高的学术独创性和新颖性,得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喜爱和高度认同,成为同类教科书中的畅销书之一。这也正是《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第2版)》得以再版的原动因。然而,作为知识体系的总结,该教科书也需要在主观和客观、内在和外在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该书自初版至今已有整整四个年头,在这四个年头中,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随着社会的需要和发展相应地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就理论研究而言,一方面,学者们越来越多地涉猎新的领域,开辟新的视野,产生了诸多新的行政法思想;另一方面,学者们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提出了诸多质疑,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一些传统的理论观点。就法治实践而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正处于极其活跃和繁荣的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次的行政法规范的废、改、立比以往频率更高,随之而来的是,所确立的行政法制度亦发生着或多或少的改变。面对理论和实践的这些变化,作为一部教科书当然要作出迅速而及时的反应。更为重要的是,我在近年的理论探索中,对该领域的诸多问题进行了重新审视:一是对以往自身研究成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二是产生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思想观点,这些自然而然地应该在该书中反映出来。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在该书第二版中作了如下方面的修改:第一,提取了学界具有权威性、前沿性的学术观点作为佐证材料。该书在对相关问题的论证中,尽可能吸取一些目前学界新的理论观点来说明书中的问题,以充实原有书中的论证材料。这样既增强了说服力,又便于读者了解最新的学术动态和启迪读者的思维。第二,引证了最新的法律规范作为实证材料。在第二版书中,我们对原书中引用的大量法律规范作了详细疏理,更换了过时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条文,将最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反映到书中。第三,精简了臃肿的章节内容。原书中“具体行政行为”部分体系庞大,内容繁杂,其中的一些行政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地位在逐渐降低,实际作用也在逐渐弱化。因此,在第二版书中删除了对一些具体行政行为的介绍,这样使一些重要具体行政行为的地位更为突出,章节内容也更紧凑。第四,增加了作者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从整体上讲,该书无论从体系构建和内容设计都可以说是作者的独创性思考,但其中的某些学术论点经过多年的发展,作者又有了更加完整和深刻的认识,因此,在第二版书中将其中某些内容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另外,作者近年取得的一些新的成果也尽可能地体现到书中,使该教科书的内容更具新颖性和时代性。但是,《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第2版)》作为一部行政法教科书,书中的基本内容还是紧紧围绕行政法的原理而展开的,对于一些相对超前的学术观点。作者作了非常适度的处理,望读者们在阅读此书时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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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案件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内容介绍:“《办案一本全》从书”融合了我社长期以来一直为读者所青睐的“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办案依据丛书”、“法律一本通”三套丛书的精华,独创法律理解与适用、经典案例评析、司法疑难解答、常用文书图表与法律文件索引五合一的编排体例,旨在为读者迅速掌握法律规定、高效办理案件提供较为全面的参考。本书五个部分体例上相互独立、各有特点,内容上相互关联、互有映照。第一部分:以该类案件重要法律的条文为主线,逐条标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的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关联规定的精要介绍,方便广大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法条,满足读者全面了解并应用法律条文规定作为办案依据的需要。同时逐条归纳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掌握法条核心,避免适用法条的失误。此外,书中对一些重要的法条以旁注的形式给予扩展说明,若涉及到第二、三、四部分的相关案例、疑难问题和文书图表,则在相应法条旁标明,以使读者更深入理解法律的规定,作为援引的参考。第二部分:“例以辅律”,本部分精选了该类案件的部分真实案例,以问题提示的形式归纳出每个案例的要旨,并对案例进行点评,以达到以案说法的目的,为读者办案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对该类案件实践操作中的疑难及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及实际操作的方法,为读者办案提供解疑释惑的思路。第四部分:收集了与该类案件相关的常用法律文书、常用图表和办事流程,以辅助读者高效办理该类案件。第五部分:列明该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文件目录,以便读者使用时快速查找相关文件的完整规定,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在编辑的过程中,我们得到了许多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和学者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诚挚谢意!我们衷心希望这套丛书能为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总结和传播略尽绵薄之力!由于编者水平有限,缺陷之处,敬请指正,也期待广大读者的回应(书后附“读者调查问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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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许可法律解读与操作指南肖磊,饶常林编著本书共分3部分,内容包括条文精析、典型案例和法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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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研习何兵《行政法案例研习》是行政法疑难案例研究的结集。与市场上流行的行政法案例教程相比较,《行政法案例研习》的特点在于:第一,《行政法案例研习》以真实发生的疑难案例为原材料,对其进行深度分析和论证。这些分析和论证方法,对所有从事法律学习和工作的人,都会有所助益。思辨性是《行政法案例研习》的第一特色。第二,本着深入浅出原则,作才尽可能以平实的语言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法律思想,文章具有极强的可读性,许多内容引人入胜。可读生是《行政法案例研习》的第二特色。第三,通过“知识之窗”、“法律文摘”等活泼多样的形式,作者力将与案例相关的最新法理发展和其他相关知识传播给读者。内容丰富是《行政法案例研习》的第三特色。第四,不同的作者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各位作者分析案例的方法和手段也不尽相同,这些不同声音的存在,有助于读者思辨能力的提高。“存异”而不“求同”,是《行政法案例研习》的第四特色。《行政法案例研习》的读者对象为法律院校的师师和学生以及其分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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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丛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8卷秉承了该论丛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过去一年中我国行政法学界,特别是青年行政法学者们的理论研究成果,其中: 江必新的《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归纳了行政法制据存在的三种理想类型,对此进行比较,并指出了中国行政法制目前的类型及其超越。 苏西刚的《社团自治及其法律界限的基本原理》结合具体事例,详细解读了社团自治的范畴及其构成要素,剖析了社团自治形成的机理,并指出了社团自治的界限。 蒋岚的《论行政诉讼的诉讼利益》在比较法的背景下给出了关于行政诉讼诉讼利益的理论分析框架,并以诉讼利益为切入点,对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作出了评价,提出原告资格的扩大应建基于诉讼利益的考量之上。 沈军的《中国行政检查制度研究》对行政检查制度的法理进行了较炙细致的梳理,并对行政检查法制的建构作了思考。 我国立法机关正在进行紧急状态的立法,于安教授执笔了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和应急管理法》专家建议稿。 本卷论丛新开辟了“读书札记”栏目。温恒国的《行政法的自生》从行政法发展谱系的角度解析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的概念、方法及其历史局限性,杨建华的《英国公法的传统与变革》则从方法论的角度对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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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信春鹰主编两年多以前,我们和阿登纳基金会共同建立了这个课题。当时中国经过15年的艰苦历程,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获得了早该获得的地位。有关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对中国政治、经济、法律未来发展的研究一时成为“显学”。坦率地说,我们这个课题也受了这个大气候的影响。在一个学术风潮中如何避免表面化的研究,使课题成果发挥实际效用,是我们这个课题组从一开始就十分注意的问题。我们的思考是从这样的一个基本问题开始的:接纳新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来说,本来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为什么中国加入WTO却成了一段时期的国际政治甚至国内政治的热点?原因很复杂。根本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是否能够符合WTO的要求。WTO是基于市场经济的一整套运作机制,而中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和这个转型相适应,中国的行政法律体制也处在从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向符合市场规则的政府规制转轨的过程中。国际国内的许多法律学者对中国是否有能力以及如何改革国内行政法制度来促进和保障WTO条款得到落实的问题有不同看法,西方有些国家也把对中国加入WTO的态度作为政治筹码,对中国履约的诚意和能力的怀疑曾经弥漫在国际社会的上空。所以,此项研究立足于对WTO规则的理解和行政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上。WTO协议直接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和政府行为,通过对具体制度的分析确认在WTO框架下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改革走向是我们的基本目标。我们的研究从公民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开始。这似乎不是一个直接相关的问题。但是,行政法的宪法背景非常重要。宪法对财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一定程度上决定整个行政法律制度的走向。令人兴奋的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和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写进了宪法。我们也研究了WTO与政府职能法治化、WTO对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的作用和影响、WTO与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WTO和司法对行政的监督、WTO与开放的行政等问题,还有国家税收、关税、政府补贴和国家保护问题,以及贸易、开业和经营的自由、WTO对劳工权利的影响问题。从这些研究可以看出,中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正处在一个不断改革的过程之中。中国加入WTO,接受现有140多个成员国以“非歧视的、自由的、可预见的、更具竞争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也就是接受了对自己制度的压力和挑战。平等的规则适用于不平等的主体,其结果必然是不平等。例如,中国脆弱的农业所受到的冲击就是显而易见的。当看到外国的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导致中国农民的产品在田地里烂掉的时候,我们知道了提高竞争力的重要,也意识到进步要付出代价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