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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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许睿 编辑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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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新论杨海坤主编杨海坤,1944年生,江苏省苏州市人。现任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所长、《东吴法学》主编。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行正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国家法学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等。代表著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市场经济、民主政作法治政府》、《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等。另外,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等杂志及港澳台学术刊物以及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百余篇。曾在澳大利亚阿德莱特大学、德国科隆大学、法国爱克斯-赛大学、日本名古屋大学、香港浸会大学等作访问学者。本书是我国宪法最新修改后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宪法基本权利之一人权研究的热点和重点课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研究的成果。本书主要对生命权、平等权、私有财产权、迁徙自由、思想自由、知情权、公职权、请愿权、公决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诉讼权等这些世界公认重要而国内讨论不多的宪法基本权利进行了专题探讨,并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宪模式的重构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本书构思新颖、内容全面、研究深入,是一本人权和宪法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新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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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地方政府(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美)罗伯特·比什(Robert Bish),(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著;井敏,陈幽泓译地方政府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了解前者,就不能了解后者。每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却有多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更为息息相关,与多样性的地理和社会生态环境的联系更为密切。罗伯特·L.比什(RobertL.Bish)不列颠哥伦比亚的维多利亚大学经济学和公共行政学教授,1968年在印第安纳大学获的经济学、公共事务、城市研究和公共行正等院(系)工作。主要著作有:《大城市区的公共经济》(1971年)等。目前比什博士正在完成与维多利亚大学的同事弗兰克·卡斯迪(FrankCassidy)合作进行的一项题为《印第安人的自治政府:实践中的意义》的研究,并继续致力于公共服务签约外包方面的研究工作。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Ostrom),布卢明顿的印第安纳人学阿瑟·F.本特利政府研究教授、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中心主任之一。1950年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获政治学博士学位。曾先后任教于怀俄明大学、俄勒冈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印第安纳大学;主持“未来资源”项目的研究;并先后提任社会科学研究会、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比尔福德大学跨学科研究中心的研究员。主要著作有:《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等名著。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Ostrom),布卢明顿的印第安纳大学政治理论和政策分析中心主任之一、政治学教授。她于1965年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博士学位。主要研究兴趣集中作品有:《大城市的政策模式》等作品。目前,该作者主要致力于有关小型渔场、灌溉系统、牧场、森林以及其他共投资源的利用等共同财产制度的研究。这是一本用独特视角来观察和分析美国地方政府的结构、功能和问题的导论性经典著作。作者用治理的眼光来观察美国地方政府,不仅为我们观察和了解美国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窗口,而且还引发了我们对地方政府的全新思考。本书以区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和生产为逻辑基础,阐述了地方公共经济的理论;并抓住支配和自治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提示了美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本书自20世纪80年代面世以来,一直是地方政府研究方面引用频率很高的著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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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公民赵世功等编近年来,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已成为一种时尚。无论知名学者还是刚刚进校的研究生,都试图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或者以公民社会理论所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为工具进行某种“学术”演绎,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法学领域,一些学者对公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极有价值的探讨。如美国学者阿兰·S·罗森鲍姆认为,“西方民主社会的近代宪政主义通常都包含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我国学者也认为,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形成的多元文化环境是宪政实现的一般条件之一,“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就总体而言,公民社会的理论还不为我们所熟悉,以此为工具对宪政进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本书尝试探讨公民社会对宪政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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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配套规定本社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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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条例及其配套规定本社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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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曹卫东编四位欧洲著名的政治领袖,五位中外权威学者,共同讨论《欧洲宪法条约草案》存在理由,探寻欧洲一体化的途径与前景。本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欧洲宪法条约草案》的中文译本,另一部分则是中外学者就欧洲制宪或《欧洲宪法条约草案》所作的各种不同的论述。曹卫东,1968年5月生于江苏阜宁,博士,现为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院长助理、文艺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复旦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香港《社会理论学报》编委、德国普莱斯纳学会会员。有《交往理性与诗学话语》、《中国文学在德国》、《权力的他者》、《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等多部译著。本书是一部研究讨论欧洲宪法的政治和法律思想的论文集,关注的重点是欧洲宪法内容及其法理依据、现实意义。第一部分是中外学者欧洲中外学者就制宪或《欧洲宪法条约草案》所作的各种不同的论述,有从法学的角度,有从文化理论角度,也有从现实政治的角度,见仁见智,第二部分是《欧洲宪法条约草案》的中文译本,这是汉语世界最早的关于《欧洲宪法条约草案》的完整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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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胡建淼主编;丁炜炜[等]撰稿宪法诉讼在世界上已源远流长。早在1803年的马柏里诉麦迪逊案中,美国就正式确立了宪法诉讼制度,以此来捍卫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原始权利。英国则秉承资产阶级革命的传统,议会一直在行使宪法诉讼的审判权。法国和德国虽然正式确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时间相对较晚,却也早在19世纪中后期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到了20世纪初,这种尝试和探索则变得更加明确。而当法国和德国正处在探索的征途中时,奥地利却出人意料地走在了他们的前面。1920年,奥地利率先在欧洲大陆建立了宪法法院,从而开创了“凯尔森”模式的宪法诉讼制度。二战结束后,欧洲更是掀起了一股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高潮:1946年。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1947年,意大利建立了宪法法院,瑞士也在同年建立了由联邦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诉讼制度;1949年,德国和匈牙利建立了宪法法院。在欧美国家的影响下,亚洲很多国家也迎头赶上:1946年和1947年,日本和印度分别规定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诉讼的审判权;韩国则在1982年设立了宪法委员会,1988年改为宪法法院;泰国则在1991年设立了宪法仲裁委员会。发展到现在,法治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这已成为他们的常规性制度安排。毕竟,宪法也是“法”,如不能诉讼,则怎么能成其为“法”呢?中国迄今虽无宪法诉讼,但我们已向这一制度靠近。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则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把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到了2002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二十周年的讲话上,进一步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并进而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芗笆钡玫骄勒!彼姓庑┒急砻魇迪窒芊ǖ闹辽系匚唬忧亢屯晟葡芊喽交埔咽俏颐羌榷ǖ姆⒄鼓勘辍?与中央高层的政治决心相适应,我国的法制实践对宪法诉讼也不再漠然无视。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公权力行为”的可诉性;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不仅培养了公民的权利意识,而且也为宪法诉讼进行了铺垫。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提起审查,这就预示了立法违宪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则规定了法与法之间冲突的解决程序,这其实已直接涉及到了立法违宪审查的程序条款。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第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则极大地提高了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在上层努力并渐进地涉及宪法诉讼的同时,中国基层民众的宪法诉讼意识也在觉醒。2002年,发生了全国首例以宪法条款(即宪法第33条的平等条款)为依据的,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案。2003年,则又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并由此引发了俞江、滕彪和许志永三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这两个案件及其所引起的强烈社会反响,表明宪法诉讼已不再是上层的单方努力,它更是中国普通民众的强烈呼声和紧迫需求。这种时代背景下,学者也肩负重任,他们始终超前宣扬并积极推动。自上世纪90年代起,有关宪法诉讼的论文层出不穷,有关宪法诉讼的专著也不断涌现,我们的理论承担了输送理性之光和缜密论证的先导责任。同样,出于对宪法诉讼的浓厚兴趣,同时也是对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殷切期盼,我们也想在此时奉献我们的学术力量与研究成果:我们所推出的《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和《外国宪法:法规及评述》两书,就是想通过对世界各国,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所发生的经典的宪法诉讼案例及所颁布的宪法诉讼性法律的介绍和评述,来比较全面地认识和把握国外宪法诉讼的制度与理念,并为我们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提供路径和工具。同时这也是我们从问题出发,用实证的方法,向大家展示国外“活的宪法”的生动图景的一种努力——通过曲折多变的案情、法官的精湛判词及后人的深刻反思,我们力求在“感性”和“理性”高度统一的基础上揭示和把握宪法诉讼的本质和精神。我们在《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一书中,收集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荷兰、比利时、爱尔兰、西班牙和瑞士等20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402个宪法诉讼的案例,并逐个评析。在《外国宪法:法规及评述》一书中,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奥地利等15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宪法诉讼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并逐个进行评述;同时,又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和韩国等91个国家的宪法条文中规定宪法诉讼的条款进行了分解。当然我们的努力,未必能达到我们的目的。由于时间的仓促及收集资料的客观条件所限,本书收集的案例和法规还不够完整,某些评述也未必切中要害。对此。我们一方面希望各位读者能宽容以待,并多多指点;另一方面,我们将以此为起点,继续这方面的研究,争取在不断的积累中,为大家奉献更完美的研究成果。最后还要说明的是,本课题由主编胡建淼教授策划和构思,两位副主编金承东和蒋南成协助执行。蒋南成负责案例和法规的收集及“世界宪法有关宪法诉讼的条款”的分解工作,金承东负责组织写作和协调工作。所有稿件在金承东和蒋南成分工审理的基础上,最后由主编胡建淼教授进行最终的审理和统稿。另外,本课题主要由浙江大学法学院承担,同时其他兄弟单位也给予了大力的协助。两书的作者都是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硕士生与博士生;他们毕业后继续从事着本专业的教学科研或实务工作,出于对宪法诉讼的浓厚兴趣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他们毅然不顾工作的繁忙,参加了本课题的研究,并圆满完成了各自的任务。对此,我们深怀敬意,并深表感谢。另外,在读研究生赵松平、丁炜炜、张宝羊、张艺耀、胡建锋及杭州市环保局法制处的武光华也协助主编和副主编做了大量的资料和稿件收集及初审等方面的工作,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华燕负责了本课题的一些翻译工作,在此我们也一并对他们深表感谢。编者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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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监督论王金根提出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研究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性的。它应景于本文导论中首先提出的三个方面:(1)现实需要,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克服人大代表选举监督中所存在问题的需要。这些“需要”虽有主观特征,但不能视为之主观的东西,它是科学研究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的先决条件和根本动力。(2)现实基础,即人大代表选举监督活动开展的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选举监督理论的思想基础;现代西方选举监督发展的启示与借鉴。本文认为,科学研究的应然性(需要),要变为实然性,客观上是必须具备一定基础和条件的。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研究同样具备了这些基础和条件。它既有活生生的实践活动,又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还有西方国家相关实践的参考。(3)理论意义,即有篮球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的自觉性;有利于正确处理选举监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保障良好的监督效益;有利于掌握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的规律,建立健全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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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论朱兴文著本书共分二十章,每一章都有一个独立的主题,章与章之间若即若离,由此更能透视权利的广泛性和权利冲突的普遍性。此外还有附录两篇,一篇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反思,表现出本人对这种文化背景下的“权利观”心存疑虑,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跨人法制现代化必然会经历种种磨难和考验;另一篇是对“良法与民主”逻辑关系的一种关照,弄清了二者的逻辑关系,人们才会拥有真正的权利,人们也才会知道该怎么去实现权利。目录序第一章生命的张力第二章论权利第三章权利冲突——法律的起缘第四章权利的主体系统第五章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二重属性第六章权利与人权第七章权利与权力第八章特权第九章权利与程序第十章权利及相关因素第十一章革命与改革第十二章善与恶的消长第十三章全球一体化的权利图景第十四章多民族“混居”自治区域的权利的样态第十五章自杀性暴力与权利维护第十六章性别冲突第十七章诉权的德性第十八章权利冲突的消解第十九章社会转型中的法律创新第二十章为权利而辩护附一儒文化逻辑结构批判附二良法与民主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