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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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殷啸虎主编本书系华东政法学院《新世纪法学教材》系列丛书之一,由作者结合长期法学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宪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集体撰写而成。全书参照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确定的宪法学课程体系,系统阐述了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及其实施,将宪法学基本理论与静态的宪法制度和动态的宪法实施相结合,对读者特别是大专院校法学学生系统、全面地学习把握宪法学的整体内容,具有重要的指导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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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秩序思问录范忠信著本书是作者多年从事民法总则教学和多年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结晶。本书对民法总则的研究基本奉行这样的原则:“围绕我国现行民法,同时联系国外民法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开展研究,努力发现我国现行民法中存在的遗漏、缺陷和偏差,以避免这些遗漏、缺陷和偏差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再度出现。”本书“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就奉行这一宗旨,在比较各国民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指出和批评了《民法通则》对相关制度规定上的遗漏、缺陷和偏差,提出了加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并阐明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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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入宪研究温辉著温辉,法学博士。1966年生于。1987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本科,199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至1999年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国家法官学院工作,从事审判实务及教学科研。现任教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先后在《法学家》、《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本书较系统深入地探讨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人权载入宪法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过程,以及所产生的宪法意义并对这种宪法意义和受教育权的丰富内涵系统化、理论化,为我国法学研究领域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它的融理论与实际,历史与知识、趣味于一体的特色,更是有助于人们更新、提高对受教育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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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韩大元主编;王广辉[等]撰稿“比较宪法学”是现代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比较方法分析不同国家宪法现象的独立的学科。在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国际化与民族化的冲突与融合中人类将更加珍惜通过长期的宪政实践所积累的经验。本书由我国研究外国宪法、比较宪法的专家学者编写,以现代宪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宪政实践为基础,较系统地分析了比较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揭示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规律,对诸家学说进行认真评析,提供学科发展的最新信息。本书分导论、四编20章。导论着重论述比较宪法学的性质、功能、历史发展、研究对象与方法等基本范畴。各编根据宪法文化与宪政实践的特点,分别对宪法基本原理、宪法基本权利、宪法基本制度与宪法运行过程等进行了系统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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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高其才著作为中华法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习惯法体系中内容最丰富、影响最大的一种习惯法,它对当今的少数民族地区仍有重大影响。本书秉承法律多元主义的理念,在分析了习惯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概念的基础上,探讨了少数民族习惯濡在中华法系中的重要地位,分析了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义;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脉络、主要内容、特征、功能、现实表现等总是作较为全面的探讨,讨论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本书适用于法律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师生,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法律、法学和少数民族文化有兴趣的其他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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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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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精神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编;邓海平[等]译听说,有位律师用一句话来总结自己在大学里所受的法学教育:“我学的那点东西早已经还给老师了。”无论我们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我想从事法律教育的人可能都会有点儿坐不住的感觉,这倒不是说法律教师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强烈职业荣誉感的共同体,而是说恐怕每个教师都会害怕自己的学生某一天对自己说出这样的话来。时代在变化,知识也在更新,法律在修改,可我们传授给学生的是什么呢?我们传授什么样的东西,才不至于让学生在多年之后有“全都还给老师了”的感觉呢?看来,在给学生讲授那些可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传授给学生一些不易改变的法理。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法理”绝不是我们在法理学教科书里学的那些东西,而是渗透于法律、支撑法律的“道理”。这样的法理往往不是在“法理学”课堂上学到的,而是在部门法的课堂上学到的。在民法传统的法律教学中,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分析和注释一直是探索法理的重要方法。这样的“法理”往往是由立法者抽象出来的普遍之理。当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中的时候,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等都有很大的不同,书本上的普遍法理往往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真正的法理不是抽象的道理,而是针对具体案件的道理——毕竟,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每天面对的都是具体的案件。如此,这些年来法律教育中一直在呼吁引进美国的“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然而可惜的是,我们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却一直处于某种误区之中,以为“案例教学法”是在讲授法条的时候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由此增加对法条的形象化和具体化理解。这倒颇有些像现在媒体中流行的“以案说法”。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上。“案例教学法”是从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找出法官所发现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正是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发现:可能法律规定没有变,案件针对的具体问题也没有变,然而也许是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甚至是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会导致法律推理的变化,最终决定了法律判决的变化。因此,从判例法中,我们找到的不是普遍的抽象的法理。“此一时也,彼一时也”,在具体的案件中体现的从来都是辩证的法理。这种辩证的法理所坚持的不是形式正义,而往往是实质正义。在“判例教学法”中,重要的不是所谓的正确的答案,它关心的不是最后判决的胜负,而是法律推理过程。由此,我们才能理解普通法法理学中诸如“技艺理性”、“实践理性”这样的核心概念,才能理解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法理学:在仔细阅读美国宪法判决之后,怎么还能相信法律具有科学客观性这样的说法呢。因此,“判例教学法”真正教给学生的不仅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推理的技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不过是为法律推理准备的工具箱而已。当然,法律推理技术也可以说是一种知识,但那是一种“know-how”的知识,而不是“know-what”的知识:你脑子里记住了一百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可能都不会进行最简单的法律解释。这种“know-how”的知识必须亲身演练,就像理科生不断地做练习题才能使得定理公式烂熟于心一样,法律推理技术也只有考反复研习不同的经典判决才能心领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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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美)阿伦·艾德斯(Allan Ides),(美)克里斯托弗·N.梅(Christopher N.May)著本丛书是美国哈佛、耶鲁等享誉世界的大学法学院广受欢迎的学习用书,是学习英美法律知识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极好范本。本丛书的主要特点包括:由著名的、富有经验的教授提供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简明生动的语言阐述美国基本法律制度,是读者准确快捷了解美国法律精髓的有效途径;精心设计的案例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锻炼法律思维;透彻的讲解评析有助于加深理解,提高多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图表、图例直观易懂,浓缩出法律知识的简洁逻辑结构。本书深入剖析了宪法的基本原理,全面论述了《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及其他修正案中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定和宪法原则应用于不同背景下产生的争议,引用大量案例论证了美国人权发展进程,记述了美国人权发展现状;重点分析了平等保护、实体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公评赔偿、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等美国宪法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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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解吴高盛道路交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条件。良好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交通环境,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1986年国务院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相继颁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公安部、各地方也颁布了一些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和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道路交通法规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情况,道路交通安全也面临严峻形势。为了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现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为了进一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编者约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部分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解》。编写根据立法过程中的审议情况,力求准确阐明立法精神和原意,便于人们正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在实践中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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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哲学基础(英)拉里·亚历山大(Larry Alexander)编“剑桥哲学和法律研究丛书”定期推出一些专门合作而成的著作,它们构成一个小的系列,讨论的是在当代法律哲学中具有中心地位的关键性问题。《剑桥哲学和法律研究丛书:宪政的哲学基础(影印本)》是这一系列的第二本。在本书中,一群卓尔不凡的法律理论家探讨了宪政问题,他们把这样一类基本的问题表述为:为什么有宪法?我们何以知道一个国家宪法的真切含义?宪法应该如何加以解释?为什么一代人应该体察先辈制定的宪法的约束?在哲学、法律、政治科学和国际关系研究领域,有一些人对于是否在没有宪法的国家引入宪法,引入什么类型的宪法,以及谁会介入宪法解释方面的争论这类问题感兴趣,对于他们来说,本书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