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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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司法化陈云生著陈云生男,新中国第一位宪法学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室副主任。《宪政论丛》副主编。曾在美国加州伯克利法律分校和丹麦人权研究所作过访问学者。专业:宪法学、行政法学,近年来研究的重点是:权利相对论、宪法哲学、民族区域自治和宪法监督制度。目前正在承担社科项目“宪法监督的模式比较研究”。主要著作有:《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权利相对论—权利和义务价值模式的建构》、《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精义》等。本书对宪法监督及宪法监督司法化这一学术上的热点和重点课题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和探讨。全书共分十二章:第一章到第五章分析了宪法监督的一般理论体系、历史图景和发展状况;第六章到第十二章阐述了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概念、理论要素、价值预期、局限与争议、发展前景等,并对中国宪法监督司法化体制进行了反思,对未来中国宪法监督司法化制度的建设进行了构思。本书广泛地研究了宪法学在宪法监督司法化这一领域的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可作为法学研究人员的全新理论参考著作。 -
权利的期盼刘凯湘著最重要的自由法则是,任何人不许剥夺别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些是人的天赋权利,不能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本书具体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由之路,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所有权的人性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的变迁及其经济学分析,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及契约程序论。民法乃私法,历史悠久、源源流长,内容结繁、博大精深。依西域法谚、私法乃诸法之源。本书是《西南政法大学文库》50卷其中之一,有相当的欣赏价值和收藏价值。 -
环境法律案例蓝楠,戈华清,李铮主编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威胁到?死嗟纳嬗敕⒄埂N烁玫亟饩鲇龅降幕肪澄侍猓驳饺死嗟纳嬗敕⒄埂N烁玫亟饩鲇龅降奈侍猓臼橥ü咐男问蕉曰肪撤矫娴奈侍?3进行剖析,共16类70案例,主要是按照环境问题的特性来进行分类,通过对与人们生活最贴近的案例的分析,为人们利用法律来解决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造成的损害提供一个参考。人们在阅读本书后,可以了解自己的环境权利,从而在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以提高生活质量。 -
宪法与行政法学叶希善主编;陈国刚[等]编写本书分为三部分,内容包括:成功经验借鉴及考试技巧、专业热点聚焦、历年真题解析。 -
宪法诉讼的民主价值刘志刚著本书从宪法哲学的角度,对宪法诉讼的民主性问题进行了剖析,阐释了其对长期困扰宪法诉讼实践的基本理论问题;勾勒出了蕴涵于宪法诉讼机制运作中的基本价值理念,概括出了不同文明状态下宪法诉讼机制的共性规律等内容。 -
美国地方政府(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美)罗伯特·比什(Robert Bish),(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著;井敏,陈幽泓译地方政府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了解前者,就不能了解后者。每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却有多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更为息息相关,与多样性的地理和社会生态环境的联系更为密切。罗伯特·L.比什(RobertL.Bish)不列颠哥伦比亚的维多利亚大学经济学和公共行政学教授,1968年在印第安纳大学获的经济学、公共事务、城市研究和公共行正等院(系)工作。主要著作有:《大城市区的公共经济》(1971年)等。目前比什博士正在完成与维多利亚大学的同事弗兰克·卡斯迪(FrankCassidy)合作进行的一项题为《印第安人的自治政府:实践中的意义》的研究,并继续致力于公共服务签约外包方面的研究工作。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Ostrom),布卢明顿的印第安纳人学阿瑟·F.本特利政府研究教授、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中心主任之一。1950年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获政治学博士学位。曾先后任教于怀俄明大学、俄勒冈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印第安纳大学;主持“未来资源”项目的研究;并先后提任社会科学研究会、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比尔福德大学跨学科研究中心的研究员。主要著作有:《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等名著。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Ostrom),布卢明顿的印第安纳大学政治理论和政策分析中心主任之一、政治学教授。她于1965年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博士学位。主要研究兴趣集中作品有:《大城市的政策模式》等作品。目前,该作者主要致力于有关小型渔场、灌溉系统、牧场、森林以及其他共投资源的利用等共同财产制度的研究。这是一本用独特视角来观察和分析美国地方政府的结构、功能和问题的导论性经典著作。作者用治理的眼光来观察美国地方政府,不仅为我们观察和了解美国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窗口,而且还引发了我们对地方政府的全新思考。本书以区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和生产为逻辑基础,阐述了地方公共经济的理论;并抓住支配和自治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提示了美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本书自20世纪80年代面世以来,一直是地方政府研究方面引用频率很高的著作之一。 -
宪法的精神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编;邓海平[等]译听说,有位律师用一句话来总结自己在大学里所受的法学教育:“我学的那点东西早已经还给老师了。”无论我们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我想从事法律教育的人可能都会有点儿坐不住的感觉,这倒不是说法律教师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强烈职业荣誉感的共同体,而是说恐怕每个教师都会害怕自己的学生某一天对自己说出这样的话来。时代在变化,知识也在更新,法律在修改,可我们传授给学生的是什么呢?我们传授什么样的东西,才不至于让学生在多年之后有“全都还给老师了”的感觉呢?看来,在给学生讲授那些可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传授给学生一些不易改变的法理。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法理”绝不是我们在法理学教科书里学的那些东西,而是渗透于法律、支撑法律的“道理”。这样的法理往往不是在“法理学”课堂上学到的,而是在部门法的课堂上学到的。在民法传统的法律教学中,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分析和注释一直是探索法理的重要方法。这样的“法理”往往是由立法者抽象出来的普遍之理。当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中的时候,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等都有很大的不同,书本上的普遍法理往往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真正的法理不是抽象的道理,而是针对具体案件的道理——毕竟,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每天面对的都是具体的案件。如此,这些年来法律教育中一直在呼吁引进美国的“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然而可惜的是,我们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却一直处于某种误区之中,以为“案例教学法”是在讲授法条的时候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由此增加对法条的形象化和具体化理解。这倒颇有些像现在媒体中流行的“以案说法”。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上。“案例教学法”是从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找出法官所发现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正是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发现:可能法律规定没有变,案件针对的具体问题也没有变,然而也许是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甚至是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会导致法律推理的变化,最终决定了法律判决的变化。因此,从判例法中,我们找到的不是普遍的抽象的法理。“此一时也,彼一时也”,在具体的案件中体现的从来都是辩证的法理。这种辩证的法理所坚持的不是形式正义,而往往是实质正义。在“判例教学法”中,重要的不是所谓的正确的答案,它关心的不是最后判决的胜负,而是法律推理过程。由此,我们才能理解普通法法理学中诸如“技艺理性”、“实践理性”这样的核心概念,才能理解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法理学:在仔细阅读美国宪法判决之后,怎么还能相信法律具有科学客观性这样的说法呢。因此,“判例教学法”真正教给学生的不仅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推理的技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不过是为法律推理准备的工具箱而已。当然,法律推理技术也可以说是一种知识,但那是一种“know-how”的知识,而不是“know-what”的知识:你脑子里记住了一百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可能都不会进行最简单的法律解释。这种“know-how”的知识必须亲身演练,就像理科生不断地做练习题才能使得定理公式烂熟于心一样,法律推理技术也只有考反复研习不同的经典判决才能心领神会。 -
常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常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编选组编书脊丛书题名:“掌中宝”系列丛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暂缺作者暂缺简介... -
中国商业银行法律与实务郭俊秀主编暂缺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