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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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文郭英德《斯文》是由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古代文学研究所、中国古代散文研究中心协同中国古代散文学会(筹)共同创办的古代散文研究专刊。《斯文》每年两期,定期出版,采用大散文概念,包括古文、骈文、赋、八股等,以期扩大视野,充分考虑到中国古代散文的复杂性和历史发展。《斯文》(第十一辑)分文体研究、文学史专题、文学思想研究、思想史专题、散文研究文献考述、桐城派研究评述、书评七个专题,集中呈现中国古代散文研究相关方面的前沿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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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划研究李雅琴本书以“立法规划”为基本范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文本与制度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对立法规划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系统论证。将立法规划与立法史以相互映照的方式进行了系统梳理,对立法规划基本原理、在我国良性运行的制度条件与基础、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完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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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赋地理、宋玉遗迹传说田野调查与研究刘刚 李骜宋玉,战国楚人,是史上与屈原并称的辞赋家,《文心雕龙》赞曰“屈宋逸步,莫之能追”。宋玉首创的散体赋开启有汉一代散体大赋之先河,在文学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刘刚、李骜二位教授的这本专著以地志文献为线索,以田野调查为基础,以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为实证,对宋玉赋地理、宋玉遗迹传说进行了深入翔实地研究,释解了宋玉研究中相关的历史疑案和注家贻误,提出了新的贴近历史真实的认知与解读,是一本图文并茂、雅俗共赏的宋玉研究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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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有弦歌谢仁敏晚清之际,“下南洋”的华人已达几十万人,南洋成为海外最大的华人聚集区。在左秉隆、黄遵宪等驻任领事与邱菽园等本土文人的共同倡导之下,南洋文风渐兴,数十家文人社团相继成立。文社活动成效显著,直接促成了海外华文文学的发生,南洋成为近代海外华文文学最早的萌发、繁盛之地。本书以文人结社为切入点,以南洋文社发展的三个标志性时代“左秉隆时代”“黄遵宪时代”“邱菽园时代”为脉络,系统梳理南洋华文文学的发展,展现近代中国文学移植南洋、中华文化海外传播的宏大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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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女性小说经典导读杨莉馨18—19世纪以来,西方女性文学取得了辉煌成就,成为世界文学宝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以温暖的人类情怀和丰美的艺术探索滋养了无数读者的心灵。本书遴选简·奥斯丁、玛丽·雪莱、勃朗特姐妹、乔治·爱略特、弗吉尼亚·伍尔夫、玛格丽特·杜拉斯、多丽丝·莱辛、托妮·莫里森、玛格丽特·阿特伍德等作家的小说代表作进行深度导读,既勾勒出西方女性文学的发展脉络,又体现出对经典作家作品的精深阐释,兼具可读性与学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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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法律机制研究李威,李国敏本书是“新时代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研究丛书”之一,是“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问题成为工业化成就的附加产物,对人们的生活和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本书以国际法和国别法实践研究入手,梳理了国际法对环境容量物权法律属性及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机制进程,研究了排污权交易的确权、初始分配、定价规则、交易市场和交易模式等问题,结合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情况,以期厘清法律机制上的各种缺漏,提出法治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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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王燕飞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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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待原则下的被保险人权益保护吴涵昱被保险人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一直是伴随着保险行业的顽疾。在规范层面,我国的保险立法缺少被保险人保护的核心原则,且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利益以及保险保障维持利益相关的制度亦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据此,本书从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切入,论证了被保险人权益保护在理论上的重要性,并针对我国被保险人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引入域外的合理期待原则。本书认为:将合理期待原则引入我国的保险法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其应上升为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与保险法其他几项原则协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其可渗透于保险法的立法、司法,发挥其价值指引和个案纠偏的功能,从而实现对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利益以及保险保障维持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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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叶斌,李靖堃本书是一部权威的欧盟法教材,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已发行第7版,被欧洲各大法学院的学生奉为欧盟法教材的“圣经”。该书两位作者在欧盟法学界享有盛名,在欧盟法教学与研究领域具有非常深刻的见解。本书体例宏大、内容丰富、资料翔实。在内容上,包括欧盟一体化进程与成员国身份危机、欧盟机构与权能、立法与决策程序、欧盟法的性质与效力、欧盟法的适用、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欧盟国际关系法、欧盟的人权保护、欧盟司法制度、单一市场与四大自由、欧盟公民权、公平待遇与非歧视、欧盟刑法和欧盟竞争法等;在资料上,提供欧盟基础条约条款解读、大量经典案例分析以及丰富的学术评论摘录等。全书章节结构合理,适合于各层次学生和研究者阅读,为学生和学者进一步研究分析更加复杂的欧盟法和国际法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学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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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确定(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 著法律漏洞是指实证法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其功能为界定“法律外的法之发现”领域,从而区别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解释)和“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修正)。漏洞领域与法律解释的区分标准为规范之可能文义,其最外部边界取决于作为整体的法秩序。漏洞确定的标准包括实证法规定本身、实证法的评价(尤其连同平等原理)以及普遍性法原则及法价值,由此决定三种不同的法律漏洞:拒绝裁判漏洞、目的性漏洞与原则及价值漏洞。就漏洞确定与填补的关系而言,二者在拒绝裁判漏洞的情形彼此分离,在目的性漏洞的情形保持统一性,而在原则及价值漏洞的情形,漏洞确定则为填补指明大致方向,由此便能揭示“可能”“必然”和具有“具体化功能”的三种类推。漏洞填补之界限在前两种漏洞的情形分别涉及不可填补之漏洞和禁止类推的问题,第三种情形兼而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