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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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王树义重视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是推动我国环境法学学科发展的客观要求。无论是对环境立法、司法或执法的宏观研讨,还是对具体环境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微观探析,均依赖于对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研究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就是要建立环境法学自身的知识体系,找到环境法学学科自身的专业特点,推动环境法学学科的健康发展。 本书着眼于“基础理论”,从环境法学的概念和名称入手,分别论述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保护对象、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法治和法治体系、立法目的和功能、本位和人文精神、习惯法和软法、法典编纂、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环境法学与相关学科,以及环境立法、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等问题,以期较为全面地展现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领域,并力图凝练学术共识,推动环境法学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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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制度建构探索邓海峰本书是一部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思想碰撞、理论巡礼、制度探究与实务省思之作。作者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为背景,分五个层次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同法域立法、异法域立法、下位条例和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海事习惯的制度衔接逻辑与路径选择依据做出了甄别。在陆海统筹的视域下,通过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全景式梳理,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涉海制度进行比选和矛盾点分析,通过梳理制度背景,厘清制度逻辑,研判和甄别制度间的**衔接路径与**矛盾解决方案,并提出了对各类涉海制度予以完善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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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河文化大典 河工技术中国黄河文化大典编委会 编本书主要收录整理《中国河工辞源》《河工要义》。《河工要义》是清末为治理永定河而设立的河工研究所的讲义,书中对有清一代治河成书进行研讨,梳理河工事务之大要,最切实际之知识。《中国水利要籍丛编》评其为:“其于河工之利弊、工程之险夷、河流之顺逆、器具之良窳,以及土料兵夫之别,修守堵筑之方,无不扼要勾稽,足为初学者之阶梯。”《中国河工辞源》则汇辑了二十七种清代及之前的水利典籍中的水利工程专业术语,是一部了解河工水利名词源流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书。该书由民国时期全国经济委员会水利处编,一九三六年七月作为十种水利专刊之一刊行,它以郑肇经、汪胡桢、杨保璞三位先生手录的河工名辞札记作为蓝本,汇辑《史记·河渠志》《河防通议》《行水金鉴》等二十七种清代及之前的水利典籍而写成,详细收录了水利工程专业术语,是研究中国水利史、了解河工水利名词源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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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评论第11卷陈晖《海关法评论》设有“专题研究”“判例研究”“域外视野”“研究综述”等专题栏目。第11卷结合国家发展动态和海关业务发展进行理论和实务探讨,特别是结合民法典,聚焦海关法修订工作和进博会等热门话题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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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中观法李秀清 主编本书是对《中国评论》所载的中国法律及相关问题的专门研究,分为三大部分:主题篇、附篇和刊文选译。“主题篇”主要以《中国评论》为中心和考察对象,介绍并分析了19世纪晚期西方视野中的中国法律问题;“附篇”则涉及《印中搜闻》中的中国法律观、晚清中国的英国议会形象以及近代英国法律知识的中国影响;最后是“刊文选译”,译自《中国评论》的四篇专文,具体包括《中国法的运行》《中华帝国的宪法性法律》《中国官制改革之观点》及《威妥玛论中国》。全书从比较法律史兼及翻译史、观念史的角度,就重要的制度、风俗、事件、人物分专题做个案分析,深入探究中国法律典籍的西译史、中国法律文化的域外传播史,原汁原味回溯19世纪晚期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立体呈现并反思在这一重大历史转折期的西法东渐和东法西传过程中的中西法律观的差异、冲突及其复杂性、多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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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经验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本书是朝阳区律师协会关于法律顾问工作方面的征文获奖文集,图书主要论述内容是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具体包括: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管职责的几点建议、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充分问题的分析和建议、实施乡村振兴如何发挥律师作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应考虑政府信赖利益因素的存在、审查意见不得代替行政许可、履行职务行为是否应被行政处罚、浅谈行政执法权下放背景下街道办事处如何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权下沉背景下如何避免程序违法、行政委托认定因素之考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行政机关对商业秘密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审查判断和举证参考、强化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提升案件查办综合质量、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征用问题浅析、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关于政府拆除违法建筑类案件面临的诉讼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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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司法用尽海商法研究陈琳琳本书是对海事司法中“用尽海商法”原则的研究。海事司法是维护海商秩序的重要手段,海事司法“用尽海商法”强调在海事司法的法律适用中充分适用海商法规范。海事司法“用尽海商法”本质上是关于海商法规范的司法法律适用。海事司法“用尽海商法”是在整全的海商法规范内寻找适当的规范并经融贯性论证后与案件事实对应,最终获致裁判结果。海事司法“用尽海商法”是在整体性、融贯性和效益性共同规制下实现的。海事司法“用尽海商法”强调一种相对意义上的状态,一方面是因为海商法规范的范畴不是固化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海商法特殊性没有明确的界限。海事司法“用尽海商法”的研究希望能够为海事司法法律适用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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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研究 2022 第三十八卷范九利法学教育可以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性事业,本书恪守科学性、实践性、创新性、开放性原则,集中出版法学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探索法学教育教学规律,促进法学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本书新增加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治人才培养栏目,另外包括理论探讨、教学研究等栏目,内容贴合实际,对我国法学教育研究具有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