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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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国际法何力 著《纵横国际法:势力均衡与帝国理念》从势力均衡与帝国理念的线索写国际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特的研究视角。这是国际法学界还没有进行过研讨的视角。《纵横国际法:势力均衡与帝国理念》的基本观点和论点都可以引出学术问题和学术争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及国际政治相辅相成;国际法是在势力均衡的背景下才能产生、发展和生存;国际法与帝国理念格格不入;帝国理念占据了历史的主流,所以国际法只是历史发展洪流中的一小段历史;国际法的发展演变伴随着非国际法因素,体现了殖民主义、侵略和非正义一面;国际法演变到当今,已经成为维护和平、抑制战争、弘扬正义的普世性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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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曾皓 著《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作者曾皓)从分析陆地划界的法律依据入手,先确定了可以用来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然后通过论述这些陆地划界法律依据的构成要件及其在中印东段边界划界中的适用,探讨了中印边界东段线的大致走向与位置。具体而言,《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为“导论”。中印边界争端是印度力图继承英国殖民遗产造成的。谈判虽然是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最合适的方式,但在中印边界谈判中也应当适用国际法。选择划界的法律依据是妥善解决中印边界争端的关键问题。陆地划界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同意(如条约)、其他形式的国家同意(承认、默认与禁止反言)、第三方的划界决定(如司法判决等)、保持占有、争议领土的归属、国际法中的衡平等。可用于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问题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条约,承认、默认与禁止反言,中印争议地区的归属,国际法中的衡平等。第二章为“与‘麦克马洪线’有关的条约与中印东段边界划界”。印度认为1914年《西姆拉条约》是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都从未正式签署、批准该条约;并且,西藏不具有缔约能力,西藏地方代表没有缔约权,英国谈判代表超越其缔约权限等原因,《西姆拉条约》是无效的,中印东段边界未经正式划定。 第三章为“承认、默认、禁止反言与中印东段边界划界”。印度主张中国政府承认或默认了所谓的“麦克马洪线”。承认、默认与禁止反言能够使非法的权利转变为合法,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它们要加以严格解释,并谨慎适用。在中印边界东段争端中,中国历届政府都从未承认“麦克马洪线”。在1951~1958年间,中国虽未对印度侵占我国西藏东南地区提出抗议,但中国没有默认“麦克马洪线”的意图,而且中国一直在官方出版的地图中将被印度侵占的地区标示为中国的领土。此外,中国政府还在万隆会议等国际场合申明了中国认为中印边界尚未划界、应通过谈判正式划定中印边界的主张。中国政府首脑也没有承认过“麦克马洪线”。因此,中国从未承认或默认“麦克马洪线”。相反,英国在1914~1938年间已经承认了“麦克马洪线”无效,这构成了国际法中的承认,所以,英国以及其后的印度在1938年以后重提“麦克马洪线”的行为违反了禁止反言,是无效的。由此可见,“麦克马洪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作为中印东段边界线。第四章为“中印争议地区的归属与中印东段边界划界”。在不存在正式的或清楚的权利依据的情况下,中印争议地区的归属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在国际司法判例的推动下,确定争议领土归属的领土法规则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依据有关领土取得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如果不存在判断争议地区归属的正式的、清楚的权利依据,且没有限制主权行使的情况,哪个国家在关键日期以前对争议地区的控制构成了有效占领,该争议地区就归这个国家所有。中印边界东段争端的关键日期是1959年9月13日。通过比较1959年以前中国与英国及其后的印度对中印争议地区的占领证据,可以发现中国对中印争议地区拥有原始权利,并且中国一直都有效地维持着对这个地区的主权。而且,195l~1959年,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或默认过印度对该地区的占领行为,所以,印度对中印争议地区的军事占领是非法的,中国对该地区的“主权链”从未“断裂”过,该争议领土属于中国。因此,这一段的中印传统习惯线应当沿喜马拉雅山南麓与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北岸交接处而行。依据国际法,中印两国应当在这条传统习惯线的基础上划定中印东段边界。 第五章为“国际法中的衡平与中印东段边界划界”。东段的中印边界线虽然应当依据东段的传统习惯线的位置与走向划定,但是,还是有必要依据国际法中的衡平对中印传统习惯线进行实质性的调整。对该线进行衡平调整就应当考虑一切与划界相关的情况,由中印两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作出妥协,一揽子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第六章为“结论”。中印两国在边界谈判中应当适用国际法规则来划界。目前领土法已经呈现若干个新的发展趋势。依据国际法,中印边界东段线应当位于喜马拉雅山南麓。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中国可以作出二些妥善的安排,对这条依法划定的中印东段边界线进行调整。此外,为了消除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保障东段中印边界具有精确性与稳定性,还应当考虑一些相关的情况,对中印传统习惯线进行衡平调整,以最终确定东段的中印边界线的走向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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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安全博弈叶波 著《国际食品安全博弈》选择WTO、欧盟和中国为突破口,对国际贸易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进行潜心研究,系统阐述了WTO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主要规则,揭示了WTO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主要作用是监管各成员的措施,专门并较系统地阐释和剖析了WTO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的案例,较为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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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维权法典吴兆麟 主编,鲍君忠 分册主编2011年,经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精心策划,由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吴兆麟教授牵头,组织该中心主要研究人员收集整理对我国海上维权有关的海事类国际公约,编纂的《中国海上维权法典:国际海事公约篇》,得到了国家出版基金的资助。该书中收录的国际海事公约基本上是现行有效或即将生效的国际海事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综合文本。为了便于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国际海事公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状况,《中国海上维权法典:国际海事公约篇(附光盘第4卷国际海员)(精)》也收录了一些国际上通过但尚未生效的国际公约、外国加入而我国没有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少数不属于国际公约但是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文件。在本书编纂过程中,编者不仅从专业角度出发,将这些公约使用多年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订正,而且从便于读者更好地使用这些公约的角度出发,对公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以利于对各国际海事公约的正确理解和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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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维权法典吴兆麟 主编,张仁平 分册主编张仁平主编的《中国海上维权法典——国际海事公约篇(第2卷海上安全)》收录的国际海事公约基本上是现行有效或即将生效的国际海事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综合文本。旨在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运企业、相关涉海单位、海事院校及科研机构、社会各界对学习和运用IMO安全公约,提供全新的更为翔实、全面和准确的资料,以期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公约,维护我们的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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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刊陈安 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2013年第20卷·第1期)》是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是国际经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笔耕的园地、争鸣的论坛和“以文会友”的平台。其宗旨是:立足我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国际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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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际合作(美)约瑟夫·F·齐默尔曼 著,王诚 译《州际合作:协定与行政协议》对美国州际合作的各种形式及其对于促成联邦政府体制成功运作的作用进行了深入考察。尽管合作性的州际关系对维系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各州间经济与政治联盟而言至关重要,但是在美国政治学界超过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对州际协定、联邦与州之间的协定以及州际行政协议的相关研究却总体上处于被人遗忘的状态。《州际合作:协定与行政协议》在收集、梳理大量州际协定与行政协议文本的基础上,不仅指出了用协定或协议方式解决州际问题的宪法依据,还对州际协定的制定过程、协定委员会r类型划分以及州际行政协议的特点进行了详细介绍。作者力图阐明,州际协定或协议的方式可用以实现很多公共目标,而口头或书面形式的州际行政协议则由于其无需获得立法机关批准即可快速作出修改的灵活性特点,近年来在数量上有大幅度的上升。作者通过对这些州际合作形式的研究,旨在就现有的众多州际重大问题提出创新性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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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实务操作及深度剖析段祺华,龚晓航 主编随着我国加入WTO,融人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和需求越显重要。大量境外投资者进人中国市场,急需了解和适应中国的法律环境;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走出国门进人国际市场,也面临国际市场适用的不同法律环境的考验。《外资高端法律实务丛书:涉外法律实务操作及深度剖析》作者、中国第一家由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律师事务所—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正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脚步建立和成长起来的。他们见证了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市场的高度开放和国际化。在这期间,他们按照国际法律服务的标准全身心地投人到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国际化的实践中,成为中国本土律师中能够为中外投资者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服务的领先者。《外资高端法律实务丛书:涉外法律实务操作及深度剖析》是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集二十年涉外法律服务经验,并经悉心提炼和筛选而成的涉外法律服务实务书籍,它既有法理高度,又具实用性,相信它对加快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接轨,帮助境内外投资者融人中国市场及国际市场,会带来极大的帮助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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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宪法法院制度研究胡建淼 主编《世界宪法法院制度研究》讲的是宪法法院、意大利宪法法院、葡萄牙宪法法院、西班牙宪法法院、俄罗斯宪法法院、乌克兰宪法法院、白俄罗斯宪法法院、波兰宪法裁判所、匈牙利宪法法院、土耳其宪法法院、罗马尼亚宪法法院、保加利亚宪法法院、捷克宪法法院、韩国宪法法院、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泰国宪法法院、南非宪法法院、智利宪法法院、秘鲁宪法法院、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克罗地亚宪法法院、波黑宪法法院、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立陶宛宪法法院、亚美尼亚宪法法院、格鲁吉亚宪法法院、吉尔吉斯斯坦宪法法院、哥伦比亚宪法法院、蒙古宪法法庭、委内瑞拉宪法法院、危地马拉宪法法院、列支敦士登宪法法院、拉脱维亚宪法法院、巴林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阿尔及利亚宪法委员会、比利时宪法(仲裁)法院等宪法保障组织,展开了对世界上宪法保障制度的研究,是目前中国对世界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最新颖最完整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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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国际法学会 主办《中国国际法年刊》是由外交部主管、中国国际法学会主板的学术出版物。《年刊》创刊于1982年,是改革开放后全国最早的学术年刊。《年刊》现以进入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核心集刊目录。《中国国际法年刊(2012)》特载李适时所著《将中国国际法事业不断推上新台阶》以及饶戈平所著《王铁崖先生和北大国际法研究所》两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