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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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虐囚报告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等译2004年4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将美军在伊拉克虐待囚犯的照片公之于众,顿时举世震惊,舆论哗然。人们在问:“是监狱。还是‘地狱’?是善良的‘人权卫士’,还是残忍的‘魔鬼杀手’?是世界和平的忠实捍卫者,还是恐怖主义的另一种开始?”一度被视为“人间天堂”的美国继“9·11”事件之后,又一次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的合理性.一向宣称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和捍卫世界和平的真实性,伴随着虐囚事件的曝光,再一次受到了世人的质疑。然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所公开的发生在阿布格莱布监狱的美军虐囚行为,仅是虐囚事件的“冰山一角”,紧跟着被媒体曝出的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8月的一连串美军虐待囚犯的事件,使美国成为了世界人权丑闻的中心,其严重侵犯人权的丑陋面目在世人面前暴露无遗。美军对伊拉克战俘进行虐待事件的数量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在虐囚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则更令人瞠目结舌。例如,长期单独囚禁囚犯,颠倒囚犯的睡眠时间,用针扎囚犯的伤口,开展“侮辱囚犯大赛”,对囚犯身体严重电击、拳打脚踢甚至致死,用椅子殴打囚犯直至椅子被打碎及囚犯窒息,让军犬撕咬囚犯,强迫囚犯长时间保持裸体状态或裸体接受审讯,在囚犯身上涂写侮辱性语言,向裸体囚犯身上倒冷水,向囚犯的伤口撒含磷的化学液。强迫囚犯吃马桶里的饭,用铁丝缚住男性囚犯的生殖器,强迫男性囚犯裸体模拟性交姿势,强迫男性囚犯裸体“叠罗汉”并在其身上“跳舞”,强迫男性囚犯集体手淫并拍照、录像,强迫男性囚犯穿女性内裤,用灯管或扫帚把“鸡奸”男性囚犯,拍摄已经死亡的囚犯的照片,威胁强奸男性囚犯等,不胜枚举的虐囚行为令人发指。联合国人权报告的草本中曾指出,通向地狱的道路有意地被打开了,一些伊拉克人在英美联军的监狱里受尽了地狱般的痛苦。善良的人们不禁要问: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地狱之门’的开启?谁应该对这些惨无人道的行为负起责任?面对虐囚事件,美国政府会有怎样的反应和行动?”美军虐囚事件严重违反了国际人权准则,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愤慨,国际红十字会和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开始向美国施加影响。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美国国内有关方面组织了包括由陆军和国防部成立的调查小组在内的多个调查小组对虐囚事件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继《国际红十字会关于驻伊拉克联合部队在逮捕、拘押、审讯期间对战俘和其他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待遇的报告》之后,美国军方《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及国防部《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也相继出笼。这些报告不仅披露了虐囚事件的具体情况,还从价值观念、政策乃至制度等层面对虐囚事件的发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众多的意见和建议。国际红十字会在其报告中描述了驻伊拉克联合部队一揽子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向联合部队提出了包含以下内容的几点要求: (1)始终尊重处在其拘押下的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格尊严、身体完整性和文化敏感性。(2)建立逮捕通知系统,以确保信息快速而准确地传递给被剥夺自由者的家属。(3)制止审讯过程中发生的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各类虐待行为以及身心强制。(4)建立一套确保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精神健全和人格尊严的制度。(5)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每天有足够的时间在外享受阳光的照射,并且允许他们在监狱外的庭院中走动和锻炼。(6)制定并适用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一致的规则和制裁措施,并保证能够在这些规则和措施适用于被剥夺自由者时予以通知。(7)为确定责任归属并起诉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负责的人,应对虐囚行为进行彻底调查。(8)确保逮捕战俘的战斗部队和掌管拘押设施的人员受到充分的训练,以使他们以正当的方式行事,而不过度使用暴力。通过对来自各种途径的大量有关虐囚事件的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详细审查,与高级官员、陆军指挥体系及其参谋机构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参与拘押工作的有关官员、虐囚事件的当事人及有关证人的数以百计的访谈,对囚犯拘押场所的实地考察等,由联军地面部队指挥部副指挥将军安东尼奥·M·塔古巴少将作出的《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由安东尼·R·琼斯中将和乔治·R·费伊少将作出的《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以及由美国前国防部长詹姆斯·R·施莱辛格领导下的4人独立调查小组作出的《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再次确认了美国宪兵和第205军事情报旅官兵虐待囚犯的事实,还从不同的角度和范围较为详实地揭示了虐囚行为发生的过程、具体事件以及在虐待囚犯时所使用的各种残忍手段,并将这些虐囚行为称之为“野蛮的、漫无目的的、极度残暴的行为”。这三个报告除指出个别官兵个人道德的败坏与行为的不端是导致虐囚事件的直接原因外,还认为工作环境、领导和纪律、政策、制度等方面的不足是导致这些事件的间接原因,并指出了在包括美军拘押工作人员的训练、审讯方式、拘押管理制度、领导和监督体制等在内的各个方面所存在的严重缺陷。这些报告否认了美高级官员对虐囚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但是认为有关人员对于事件的发生具有领导和监督上的间接责任。在上述基础上,这些报告提出了为数众多的建议,以防止更多的类似事件的发生。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是世界人权史上迄今为止极为阴暗的一页,其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犯和对人类文明的极度漠视,是当代国际人权保护历程中最大的败绩。虐囚事件也使布什于美国时间2003年5月1日晚9点在“林肯”号航母上宣布联军在伊拉克战争中取得胜利时所做的讲话中宣称的“我们正在给这个仍然危险的国家带去安定”的论断遭受了极大的讽刺;美国国内的道德教育和政治民主、人权保障的价值观念及美国的对外政策都在虐囚黑幕的揭露过程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抨击;美国政府也为此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压力。虐囚事件也同样对其他国家的人权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保障今后必将引起世界各国更多的关注。从法律的角度看,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是刑事法治尤其是国际刑事法治领域内的重大事件。作为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中国首批15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一贯关注重大刑事法治问题。在美国“9·11”委员会公布长达560多页的《“9·11”委员会报告——美国遭受恐怖袭击国家委员会最终报告》后的最短时间内,本中心便及时组织一批外语基础扎实的中青年刑法学者对其进行了翻译,并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及时予以公开出版。为有助于深入研究美军虐囚事件,同时为国际刑事法领域的研究者提供较为系统的资料,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赵秉志教授主持,由王志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郭理蓉(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等人参与,在对已公开的虐囚报告加以整理和翻译的基础上,形成了本书。本书的具体翻译分工如下:《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王俊平(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驻站研究人员)译;《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赵秉志、王志祥、刘云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硕士)、陈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郭健(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刘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译;《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郭理蓉、张旭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刘科译; 《国际红十字会关于驻伊拉克联合部队在逮捕、拘押、审讯期间对战俘和其他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待遇的报告》,赵秉志、王志祥译。本书的校审和统改定稿工作由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负责。由于译校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错译或不当之处,在此尚祈专家指正。本书的及时出版得益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谨致诚挚的谢意。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赵秉志教授 谨识2005年3月 -
国际化与本土化曹全来著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优势法律文化的传入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日渐式微;中西法律文化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对立与融合,逐渐形成一个新的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六法体系”。六法体系历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历史阶段,紧跟最新世界法律潮流,力图保存中国固有法律文化,体现了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双重目标。在中华法系的近代转型过程中,以沈家本、梁启超、孙中山和王宠惠等为代表的中国近代法家,筚路蓝缕,推陈出新,会通中西,功不可没,最终建成中国法律文明史第二个独具一格,门类齐备的法律体系——六法体系。本书着重回顾了六法体系的形成过程,并阐述了其在法律文化史和法律思想史上的意义。全书资料详实,博引旁征,重温历史,令人耳目一新;视角独特,立意高远,字里行间,不乏真知灼见,可谓近年来我国对于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研究之力作。< -
世界顶级企业18条竞争法则陈明星编著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商业世界又何尝不是如此呢?自然界中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从来没有在商业世界中消退,但是我们更需要经营管理的一般法则。现代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曾经指出:管理是一种实践,其验证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成果。在市场竞争中每天都在上演着失败和成功的案例,这些鲜活的教材应该而且必须成为经营管理者反复斟酌的管理体验,只有成功掌握这些基本原则才能使企业一飞冲天! -
国际私法章尚锦主编为了加强素质教育,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我国实际,贯彻科学性、时代性、国际性和知识性,提高教学质量,与时俱进,特在2000年3月第一版《国际私法》基础上,修改编写成本书。本书在技术层面的框架结构和总体规模上,均依第一版。编下为章,章下为目的和要求、重点问题,其后为节、节的正文,章后为复习和练习,书尾为参考书目。本书力争维护优秀教材的荣誉,并扩展使用范围,除保留原有大致结合核心课程的内容体系外,还要结合司法考试大纲内容、补充新内容,并参阅了一些自学考试的国际私法阅卷评析。为实现和达到这一要求,使本书内容更充实、更完善、更科学,符合国际私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符合立法和实践要求,有所创新,有所前进,严格要求。< -
美国宪政生成的深层背景钱福臣著作者以深刻的法哲学思维,通过对美国宪政的生成的研究,全面而系统地分析和概括了近代以来西方宪政的最基本的精神、经验和主要之点。书中资料丰富而翔实,言简意赅,爽直明快,颇有可读性。在国内同类选题著作中,如此独具特色的创造性专著,诚属少见。 -
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汪祖兴著今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争议特别是国际商事争议,已成为从事国际商事交易者优先选用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仲裁在中国的发育并不成熟,其理论研究也很薄弱,在这种情况下,本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尤显重要和深远。本书实际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本书的第一章)以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最新发展为依托,引导出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运转机制和现行仲裁规则;第二部分(即本书的第二、三、四、五、六、七章)重点研究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中最有特色、最有争议但又是国际商事仲裁最具普遍意义的几个重要问题,该部分是全书的主线,也是作者直接从国外获得的材料中花费大量心血得出的研究成果。第一部分是作者研究此题目的宗旨。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在适应不同国家、不同语言、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当事人方面,显示了其强大的优越陛,加强对其研究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水平,而且还会大大提高在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的我国企业的实际操作水平。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回顾,总结出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趋势,即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的统一化进程加快,仲裁所适用的程序和实体法律非国内化或非当地化趋势加强,常设仲裁机构数量增加,权力扩张,法院对仲裁的干预日益减弱,调解在仲裁中的作用越来越多的采用。接着,作者对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的作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演变历史进行了介绍,并对其现行规则(即1998年仲裁规则)予以评价:(1)尊重国际商会仲裁的基本特征;(2)加强仲裁院的决定权;(3)减少仲裁程序中的拖延;(4)对新问题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和重要的添加。第二部分共六章,是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的核心内容,也是本书的主体部分。首先,仲裁协议研究。这一部分,作者主要阐述了仲裁协议的基本概念、类型、构成要素、法律效力以及仲裁协议的异化与矫正,这是国际商会仲裁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在仲裁协议的基本界定匕,应当从意思自治的结果、针对争议的现实性和潜在性、解决争议的商事属性以及形式的书面性四个方面予以把握,在以诉讼法上契约说、实体法上契约说、混合说和独立类型契约说为代表的关于仲裁协议性质的理论中,以独立类型契约说较为合理。在仲裁协议的类型上,主要按照形式标准和仲裁者的标准简要介绍了仲裁协议的种类。在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中,内容以原汁原味的国际商会仲裁实践资料为依托,指出仲裁协议的组成要素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仲裁协议必备要素,第二层次为一般要素,第三层次为仲裁协议的特殊要素。在三者关系上,第一层次要素是任何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缺乏这些要素的后果是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第二层次要素是仲裁协议在通常情况下应该具有的组成部分,但这一部分要素不是强制性的,如果缺乏这些要素,其后果仅仅是仲裁协议需要完善,但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生效;第三层次要素是仲裁协议的附加性要素,这些要素的功能是特定的,或者是增设某些调解或者和解性程序,或者是对程序中的某些细节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作者在阐述仲裁协议的传统效力的基础上,分析了晚近时期的学界思潮和实践操作,指出仲裁协议具有自主效力和扩张效力。在传统效力上,仲裁协议分别以不同的方式约束着当事人、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自主效力上,仲裁协议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失效或者不存在而失效;在扩张效力上,仲裁协议逐渐突破形式束缚,开始对未签字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仲裁协议异化与矫正这一节里面,作者分析了不可矫正的无效仲裁协议和有效但尚待矫正的仲裁协议,指出其产生原因并相应地提出了化解建议。其次,仲裁庭研究。作者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仲裁员的角色类似“民间法官”,受托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样信任,应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仲裁员也应以国家法官责任为典范,同时也享有与国家法官同样的权利;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之间在特定情况下互负特定的义务,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关系看似是以契约为基础,但这种“契约”性不明显,仲裁员对仲裁机构(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的最大义务就是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作者对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充分阐述,仲裁员有限制情况披露、与当事人适当联系、实施仲裁程序、公正公开作出决定和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维护仲裁程序的廉洁与公平、披露利害关系、不与当事人私下接触、给当事人平等待遇、勤勉审慎地实施仲裁程序等义务。同时,阐述了仲裁员的适格内容,指出判断适格与否的标准,分析不适格的种种情形。本章最后作者对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组成的具体规定逐一进行了评价。次之,审理范围书研究。作者在该章论述了审理范围书的起源与演变,并特别论述其重要作用和特殊意义。最重要的是作者通过考察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提出了审理范围书的拟定程序,如拟定审理范围书的一般原则,拟定审理范围书的方式选择,确定会同拟定的日期等,作者还提出了拟定审理范围书的内容,即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各自的请求摘要,待决事项清单,仲裁地点,应适用的具体程序规则等,然后作者对审理范围书引起的两项特别事项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本章最后作者对国际商会仲裁院现行仲裁规则对审理范围书的规定进行了基本评价,表明了作者自己的看法。接着,仲裁程序研究。国际商会仲裁全球化的特殊性使得管辖仲裁程序的规则与法律尤显重要,作者结合国际商事仲裁中很多具体案例阐述了当事人选择或约定的程序规则、仲裁庭决定的程序规则、国内法律的影响等重大问题,很具体、很细致地提出了诸如确认案件事实的“适当方法”和“尽可能最短时间”、仲裁证据理念、书面材料、证据程序中的组织工作等,开庭审理中的开庭前的准备、庭审过程的细节等,以及对仲裁程序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个关键方面的经验与建议,这也是作者多年的工作体会,对我国仲裁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再次,仲裁法律适用研究。仲裁法律适用主要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的: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主要存在两个规则,即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或者约定的程序规则,否则适用仲裁庭决定的程序规则,当然无论如何,仲裁地的程序法对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存在制约,但国际商会的规则体现出独特的梯级化特征,即首先适用商会仲裁规则,其次适用当事人选择或者约定的仲裁规则,再次适用仲裁庭决定的程序规则。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二,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其次适用仲裁庭决定的法律;文章着重分析了仲裁庭在决定实体问题准据法时的几种具体做法,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启发作用。最后,仲裁裁决研究。文章主要介绍了三方面的内容,包括仲裁裁决的种类、仲裁裁决的作出和国际商会仲裁院对仲裁裁决的行政监督,重中之重是第三部分,该节内容是国际商会仲裁非常有特色的部分。第一,在仲裁裁决类型上,文章简要介绍了临时仲裁裁决与部分仲裁裁决、一致裁决、多数票裁决以及首席仲裁员裁决各自的特征和之间的异同。第二,完整介绍了仲裁裁决的作出期限、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本章最后着重阐述了仲裁院的行政监督,国际商会仲裁是受监督的机构仲裁,仲裁院对于仲裁裁决的控制和监督构成了国际商会仲裁标志性的特征,由于存在一个拥有丰富经验的行政中枢给予协助,国际商会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受到的礼遇也就不足称奇,国际商会仲裁院与仲裁庭之间如何合作,当两者产生矛盾如何化解,国家司法机关如何评价,当事人对仲裁院的监督职能如何评价,仲裁庭的独立性与仲裁院的监督如何衡平,等等,这些问题复杂而富有吸引力,本书作者以轻松流畅的语言、深入浅出的分析带您轻松领略国际商会相关的仲裁规则和实践。< -
国际经济法王立波主编本系列教材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政法院校教学实际需要组织编写的,其特点在于:一是突出教学的实用性。既重视法学教材的理论性,又重视其操作法,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始终处于理论结合实际的氛围中。二是具有较高的信誉。本系列教材的主编皆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反复筛选。他们均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他们都有律师、检察、审判、立法等工作之经历。他们主编教材就使教材的质量建立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三是本系列教材注重知识性,注重学生思想方法和分析能力的培养,注意将现代分析方法、思维方式渗透于教材之中,使教材更具方法论特色。总之,我们努力使本系列教材能够尽可能符合当今社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我们组织编写本系列教材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足,望各位同仁多提出批评意见。我们将努力继续为学生组织编写更多更好的教材。 -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暂缺简介... -
武大国际法评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内容介绍:本书是武大国际法研究所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国际法学人创造的一个争鸣的园地,一个展见卓识的平台,共设论文、案例研究、中际法人和书评四个栏目,分别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动态。 -
国际私法导论屈广清主编为了适应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快速发展和知识创新的需要,应出版社之邀,笔者组织国内各著名大学的有经验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国际私法》教材,于2001年在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所印3000册很快售罄。2003年笔者主持该教材的修订,同年更名为《国际私法导论》(高等院校文科教材系列)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04年又根据需要第2次印刷,亦销售一空,成为国内国际私法教材中颇具影响力的一种。经与法律出版社商定,2005年由笔者再次主持修订,出版《国际私法导论(第二版)》。经过数次改版和修订,本书的内容更趋充实、结构更加合理,更能符合教学规律和便于学生掌握,已经成为一本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的教材,欢迎大家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