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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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实施机制研究于洋 编著337条款实施机制是整个美国对外贸易法体制内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美国知识产权实施机制中关键环节之一。针对该实施机制而进行的系统、整合的研究方式是本书区别于以337条款本身等其他方面为研究对象的论文的显著特点。于洋所著的《美国337条款实施机制研究》认为将位于不同层面上但彼此间存在本质的、天然的有机联系的法律元素囊括于该实施机制中加以综合性地考察,不仅有助于了解各元素本身,而且还有助于在此基础之上深刻理解该机制的各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与互动以及整体的运行原理、规律和效能。这一分析模式和进路亦是本书之重要特色之一。本书旨在从实施机制的视角,综合运用法学、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337条款所涉之多方面问题进行较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力图解释现象、预测趋势和提供对策。除导论和结论外,本书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在理论层面上分别从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法法理和法经济学的视角对337条款实施机制进行了研究。本书认为337条款实施机制虽然是一种国内的法律机制,但实质上却是美国推行其特定的宏观国际贸易政策的一种微观法律工具或手段,且从深层次上又植根于若干种相应的国际贸易理论。因此,337条款实施机制的产生和发展同特定的国际贸易政策与国际贸易理论存在天然的、本质的密切联系。经分析,337条款及其所依托的《1930年关税法》的制定和随后的修订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性质上,都分别正是与超保护贸易理论和新保护贸易理论及其相应的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休戚相关。由法哲学的维度实然地检视之,从实在国际法(Positive IntemationalLaw)角度而言,在337条款实施机制的合法性尚未被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彻底否定之前,该机制在国际法框架下是合法的。本书经由新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分析认为,即便能够证明。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迫使美国再度全面修订乃至废除337条款,美匡l也绝不可能对进日产品侵犯其国内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形置若罔闻,势必还会对此类情形加以有效的制度性约束,。337条款实施机制也仍将“形灭而神不灭”。而且,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之所以337条款实施机制或其制度内核应该不会被全盘废除,是因为全盘废除所引致的沉没成本(sunkcost)可能会高到无可估量。而沉没成本方面的因素亦是产生制度的路径依赖效应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337条款实施机制这一制度体系已经由其自身发展历史和演化逻辑而形成了一定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锁定(10ck.in)效应。就其发展趋势而言,在可预见的未来,以美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为己任的337条款实施机制将会继续存在甚至还可能获得进一步的加强。第二章首先扼要地阐析337条款实施机制的基本程序,为其后较深入、全面和系统地剖析该实施机制做铺垫。其次,通过将337条款调查同反倾销调查相比较,以更清晰地展现出现行337条款实施机制的主要特点,从而以利进一步剖析该机制。最后,根据实施机制中不同环节的性质,先将该机制宏观地分为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与海关自执行程序加以分别剖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对之进行整体阐析。就整体实施机制内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和海关自执行程序的关系而言,总体上可认为,行政程序旨在生成救济措施,司法程序旨在确认救济措施,而海关自执行程序旨在执行和具体实现救济措施。三者依次环环相扣、前后呼应并缺一不可,从而使得337条款实施机制所能生成的救济措施在具有充分合法性的基础上得以切实有效地具体实现,进而从根本上发挥保护美国国内产业之核心功效。第三章对中国从“人世”前偶尔涉案转变为“人世”后却成为最主要的涉案国的现象加以分析,本书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中国加入WTO后在更大程度上融人了世界贸易体制,客观上导致中国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WI、0成员的贸易量节节攀升。出口至美国的货物总量越多,涉案的概率就越大。第二,随着中国近年来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出口至美国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不断增加,导致出口至美国的产品侵犯或可能侵犯美国专利权的概率亦随之增大。《美国337条款实施机制研究》认为中国企业涉案的案情各有不同,加之涉案企业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营销策略和资本运营状况等多方面的差异,因此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应对方略。企业涉案后聘请律师代理应诉也不一定均为上策。而需依具体个案的各方面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而选择有针对性的应对方略,不排除涉案中国企业在有的情况下选择缺席反为上策。在应诉为上策的情况下,从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角度,中国企业可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对事管辖权方面、337条款的国内产业之规定方面、主动介入方面和美国专利法及相应的判例法等方面着手考虑应对之策。本书最终认为,多方探寻中国企业涉案后的的具体应对之策固然重要,但是这些应对于已然的策略在总体效果上仅仅能够起到扬汤止沸的治标之效。毕竟,只要涉案成为被申请人,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无可避免地或多或少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归根结底,对以美国市场为主要目标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不断地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尤其是专利意识)、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并及时在美国申请并获得专利等,才是能防患于未然并从根本上避免遭逢337条款调查的釜底抽薪的治本之道。 -
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陈苇 编《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分为十章:第一章为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法概述,阐述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演变,研究和分析当代中国四法域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第二章至第十章分别对当代中国四法域婚姻家庭法的亲属关系通则、结婚法、夫妻关系法、亲子法、收养法、离婚法、监护法、扶养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梳理介绍、异同评介、发展趋势预测,进而针对中国内地现行婚姻家庭法之不足以及当代中国四法域婚姻家庭法之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
对话与交融·中美陪审制度论坛廖永安,(美)彼特·安德森 编《中美法律交流文丛:对话与交融·中美陪审制度论坛》就是此次中美陪审制度论坛成果的最终结晶。值得一提的是,该文集不是一本普通的中美法学专家、学者的论文集,尤其是书中论坛研讨部分,可以说是中外专家、学者就陪审制度这一主题在论坛上所发表的真知灼见的生动再现,其中既涉及对中美各自陪审制度历史、现状与未来的热烈探讨,同时又包括就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以及陪审制度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等共同感兴趣的话题所展开的广泛深入交流。 -
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研究史晓丽 著《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论丛: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研究(1952-2012)》在多年前完成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由于近年来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活动出现了新发展和新变化,例如,中国与更多的国家签署了区域贸易协定,NAFTA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了更多的贸易救济争端案件等,因此,《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论丛: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研究(1952-2012)》对这些内容予以补充,以力求保持本书的时效性和前沿性。此外,鉴于笔者撰写的博士论文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故本书在修改和完善过程中尽量保持博士论文的原貌。但是,由于字数所限,本书对博士论文的导言部分、NAFTA受理贸易救济争端案件的情况以及某些过长的注释予以删减和压缩。 -
日本行政法入门(日)藤田宙靖 著,杨桐 译《日本行政法入门(第4版)》主要包括: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上的法关系、依法行政原理、依法行政原理的例外与界限、行政过程的私人参加、行政行为:其一和行政行为:其二等共15章内容。 -
黑衣人马克·R·李文 著一位土生土长、爱国忠宪的美国律师告诉你:现实的美国最高法院和你想象中的美国最高法院到底有多远!一群渴望权力、恣意妄为的大法官,如何打着“违宪审查”的幌子,肆意篡夺立法分支和行政分支的权力,任意践踏美国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通过细数最高法院历史上的典型人物和案例,作者将美国政治体系运作的潜规则,向读者一一分析,娓娓道来。 -
美国专利法史研究杨利华 著《美国专利法史研究》(作者杨利华)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美国专利法历史的学术专著,在提供大量关于美国专利法历史的原始资料和数据的同时,剖析了美国长期的亲专利政策的社会、经济、法制等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我国借鉴美国专利法历史经验的思路。《美国专利法史研究》不仅对于知识产权法和美国法制史等相关研究人员具有重要的资料价值,而且对于我们全面客观地把握专利制度的产生背景、社会作用、发展规律,理性分析和解决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德国民法总论(德)汉斯·布洛克斯(Hans Brox),(德)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Wolf-Dietrich Walker) 著 张艳 译 杨大可 校《法学译丛·民商法系列: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自从其问世以来,在德国受到法科学生广泛的欢迎,用“经典”形容毫不为过,迄今已经再版三十余次。这部著作,语言浅显易懂,全面地介绍和分析了私法的结构;同时,语言简洁准确,对于《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意义和价值进行了精到的闸释。《法学译丛·民商法系列: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例举形象生动,解释严谨清晰,再配以大量的图表,便于快速地检索与查找读者需要的信息。作者对这本著作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补充了重要的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提供了最新的文献资料索引,使之更加适应新近的社会现实。无论对理论界,还是对实务界,这本教科书都可以成为了解和理解德国民法总论的起点和人口。 -
辩诉交易的胜利(美)乔治·费希尔(George Fisher) 著 郭志媛 译尽管对于当时通过法庭对抗解决争端的司法制度而言,辩诉交易起初只是个闯入者,但它现在已经主导了美国的刑事司法。《美国法律文库·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追溯了辩诉交易从19世纪早期初露端倪到如今广泛应用的演变过程。实际上,在过去的150年中,很难找出有哪一项刑事诉讼改革是与辩诉交易的发展背道而驰却能幸存下来的。 -
马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廖永安 等 译 陈子豪 校在美国就改进证据法产生了争议,争议的一方倾向于法院或者议会制定成文的证据规则,另一方则倾向于为证据法的发展委之于判例,通过个案来产生和修改证据规则。48个州以及联邦政府选择制定成文的证据规则。马萨诸塞州则作出了不同的决定,当然这个决定是符合联邦主义宪法原则的。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决定不制定成文的证据规则,部分原因是州最高法院认为成文的证据规则会过于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相反州最高法院认为,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证据规则指南能够随时更新,以适应法律的变化,这样既实现了成文化的目的又不会僵化。所以州最高法院决定编写《马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本书的整理并且详细阐述了在本州的诉讼程序中适用的证据法,这些证据法已经在美国联邦宪法、马萨诸塞州宪法、马萨诸塞州通用法典、普通法以及法庭规则中加以规定。湘潭大学法学院、马萨诸塞州大学波士顿分校麦可迈克研究院和马萨诸塞州法官协会相信本书的编写出版以及它的内容都将对完善中国法律制度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希望中文版的廖永安译的《马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能够帮助中国的法官和学者,也能启发就证据法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