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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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实乌托邦的万民法谭宇生 著约翰?罗尔斯是当代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在1971年出版的第一本个人专著《正义论》中提出了一种社会正义理论,并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对正义问题经久不衰的大讨论。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构建了一种理论模型,即在一种假设的“原初状态”下,缔约各方由于“无知之幕”的遮掩而被剥夺了其对自身情况,包括自己的社会地位、智力和体力等信息的知悉,在这种情况下,各方最终会选择“正义即公平”的两个正义原则来构筑和调整社会基本结构。虽然“正义即公平”的两个正义原则及相关内容吸引了众多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但实际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绝非仅限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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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概论张彤 主编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是一套世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适用于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该套教材有以下特色:·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创新性。内容和体例开拓创新,文内设计了形式新颖的各种拦目,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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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慈善法译汇杨道波 等译校杨道波编著的《国外慈善法译汇》以英美国家的慈善立法为重点,以日本和俄罗斯的慈善立法为补充,集中翻译了十一部国外慈善立法。这是聊城大学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和慈善法研究中心近期总体研究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翻译者这批学术新人对于慈善法这样一个新领地的初次探索以及对于国外慈善立法实施译介的首次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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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研究陈玉祥 著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是指美国反倾销行政机关在进行反倾销的过程中对于作出何种决定享有很大的自由,即反倾销行政机关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根据自色的判断决定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从理论上讲,反倾销自由裁量权表现在反倾销立法和裁决两个方面。但就其作用的大小、使用的频率和影啊的程度来看,反倾销行政机关在裁决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是导致倾销幅度升高、反倾销法被滥用的主要原因。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是美国国会立法授予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是反倾销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反倾销法中的一切概括性、模糊性或者含糊性的指令是这种权力的主要来源。美国反倾销法中的有由裁量权存在于反倾销法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之中。《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研究》的内容分布如下:绪论部分阐述了国际反倾销法的演进、冲突与变革、美国反倾销法的历史沿革、国际影响与标本价值、美国_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性质、地位与实效以及本书的研究意义。第一章阐述了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涉及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性质、形式、渊源以及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理论与制度模式。按照美国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规定,美国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应当具备三个实质要件,即倾销、损害和因果美系。基于美国国会立法的授权,在美国商务部裁决倾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损害与因果关系时它们都享有广泛的可自由裁量权。第二章研究了美国商务部在裁决倾销时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商务部在裁决倾销是否成立前,首先必须确定与梭诉产品可比的国外相似产品及其范围;然后再根据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或出口构成价格计算被诉产品的倾销幅度。并以此裁决被诉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是否构成价格倾销。目前,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调整和比较上述价格时在方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反倾销裁决中争议最大的领域。出口价格是认定倾销的第一个相关价格,出口价格包括出口价格和出口构成价格两种情形。在反倾销调查中具体采用哪一种,取决于被诉产品出口商与美国境内的交易商是否有关联关系,并由商务部认定。美国商务部在确定相似产品时,通常考察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用途、生产设备、制造工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价格等诸多因素。此外,美国商务部还需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这些都给商务部留下了很大的可自由裁量空间。对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被诉产品,美国商务部通常采用三种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即本国市场价格、第三国销售价格和构成价值。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往往排除前两种方法的使用,而乐于使用构成价值的方法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被诉产品,美国商务部放弃了早期单纯采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而改用优先使用“生产要索法”;只有当其认为“资料不充足”时才采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在选择采用上述价格时,美国商务部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美国反倾销法,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或者出口构成价格不能直接进行比较,必须经过一系列的调整后方可予以比较。可用来比较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当处于相同的贸易水平;商务都有权决定是否对各项可能影响差异的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通常需要调整的因素主要包括贸易渠道、销售数量、产品物理特性、销售环节、初始成本、汇率等因素,有时还包括对每个因素中的若干量值进行调整。商务部对是否决定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三章研究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裁决损害时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损音的裁决机关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美国的一项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美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性阻碍,是由于该产品的进口,或由于该进口产品的销售或可能销售”,即可裁决美国的国内产业遭受了损害。在确定国_内产业是甭遭受损害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需界定与被诉产品相同的产品范围以及建立在相同产品之上的国内产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确定相似产品时一般以“最相近似的特征与用途车为标准,综合比较产品的海关税则号、物理特性和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生产者的生产习惯、制造设备和对雇员的技能要求等各种因素,如果适宜的话还将考虑价格。在认定产业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将进行一系列调整,在对上述相同产品和国内产业进行调整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实质损害”是指“并非无关紧要的、非实质性的、或不重要的危害”,其含义本身具有较大的模糊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裁决时需要考虑大量的经济因素,这些因素多达20多个。实质损害威胁是指“虽然进口产品尚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际的实质损害,但有充允证据表明,若不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实质损害的发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判断实质损害威胁时也需考虑大量的经济因素,这些因素也有近10个。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时会根据需要对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进行累积评估,累积评估时也要考虑大量的经济变量。在作上述考虑和评估过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第四章研究了美国反倾销行政机关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程序规则上也享有很多自由裁量权,其具体表现在立案、调查、初裁和终裁、行政复审等各个阶段。为了保障反倾销的执行符合国会的立法意图,美国反倾销法完全按照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度构架,建立了一整套监督和控制机制,从机关内部和外部、行政和司法等方面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第五章研究了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制度。在控制权力方面,实行权力分立,将反倾销的行政权力分别交给美国商务部(DO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海关署;在控制调查权方面,明确发起调查的依据、强化调查档案的公开和保密;在控制裁决权方面,明确规定裁决必须听证、扩大当事人的范围、严格听证程序、证据应当充足、坚持案卷排他性、裁决相互制约、遵守先例等。第六章研究了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制度。在司法控制方面:目前美国对反倾销司法审查设立了两套制度,对于美加自由贸易区的反倾销案件采用由两国专家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于有关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案件则设立专门法院即国际贸易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本书针对后者进行研究。在司法审查中法院扩大了当事人的范围;在审查范围上,包括对法律事实的审查和法律结论的审查;在审查的标准上,采用“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和“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两个标。表面上看来,司法审查有一套严格的制约机制。但是,由于在审查范围上采用有限审查原则;在审查标准上采用合理审查标准。因此,司法审查的制约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第七章阐述了美国政府行使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真实性与正当性。美国反倾销行政机关大量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已被美国学者的数量经济学研究成果所证实,反倾销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倾销幅度的逐年上升就是其广泛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证据。本书认为,授予反倾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并无行政法制度上的缺陷;保护国内产业的立法意图是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思想根源;模糊授权是导致反倾销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制度根源;程序正义难以有效控制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司法审查难以有效监督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美国内外改革暖声可能影响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未来发展。结语部分阐述了研究美国反倾销自曲裁量权问题对中国的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制度,提高中国立法的技术和水平,同时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也有一定参考价值;有利于提高中国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水平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件的能力。这就是由陈玉祥主编的《美国反倾销自由裁量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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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解释研究崔雪丽 著我们喜欢法律方法论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主要是依靠个人进取,但我们近些年的研究几乎都是以团队的方式展开。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方法论这一学科涉及的面太宽泛,任何一个人都很难在哲学,逻辑学、修辞学,语言学、解释学和法学方面齐头并进。法律方法论对中国学人来说是新兴的学科,如果没有一批人在做,只靠单打独斗很难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很多思想包括对国外材料的解读,都需要一些人在争辩中达致理解。没有一个团队之间的相互鼓励,一个人很难说能走得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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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证据法新论齐树洁 著证据法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利用大量的中英文资料,从论述英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基础理念入手,介绍美国证据法的基本原理、运作状况、改革动态和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全书分为十七章,包括证据的司法功能、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证人、特权、书证、实物证据、传闻证据、品格证据、相似事实证据、意见证据、公共政策、先前判决、禁反言、无须证明的事实、证据法的发展趋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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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对大陆经贸事务立法研究彭莉 著2008年5月,台湾地区实现了第二次政党轮替,在两岸关系上持较为开放、务实、灵活政策的国民党取代了主张“台独”的民进党成为执政党,台海局势发生了重大的积极变化。马英九执政以来,两岸经贸关系日趋热络,除了表现为交流领域、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更表现为制度化、机制化的逐步构建。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所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重要。为此,对台湾地区大陆经贸事务立法加以全面的研究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将政治利益凌驾于经济利益之上是李登辉和陈水扁执政时期思考两岸经济问题的一贯模式,马英九上台后,这种情况虽有较大的改变,但并没能彻底扭转。长期以来,两岸经济的互动始终是在政治对立的背景下展开的。两岸经贸关系这种被赋予高度政治意涵的特质,既是台湾地区大陆经贸事务立法型塑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在型塑出的制度与规则中留下了或深或浅的痕迹。换言之,两岸经贸交流中“政治与经济角力”的不正常现象,充分体现在台湾地区大陆经贸事务立法的“过程”与“规则”两个层面。为此,彭莉所著的《台湾地区对大陆经贸事务立法研究》主要采寻“法律一经济一政治”的研究路径,对台湾地区大陆经贸事务立法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以法律为主,兼及经济、政治的系统、深入的研究。《台湾地区对大陆经贸事务立法研究》核心内容包括:参照法律发展主体理论分析台湾地区大陆经贸事务立法的演进路径及其动力;参照行政立法的审查理论研究台湾地区大陆经贸事务立法框架构成中“‘法律’一‘法规’”的配置,以及行政立法的扩张与不作为,亦即“泛化”与“缺位”问题;参照涉外经济法“适度”管理及“非歧视原则”探寻台湾地区大陆经贸事务立法中存在的种种投资贸易壁垒;参照区域贸易协定相关理论探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的法律问题。此外,本书还从法律价值的角度就台湾地区大陆经贸事务立法进行了客观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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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司法崔文玉 译此次出版的韩国公司法虽然未能详细的反映最新修订的韩国公司法的一些内容,但涵盖了自1962年1月20日制定并于1963年1月1日实施的韩国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学说、判例等。如果《韩国公司法》所囊括的韩国公司法内容和与此相关的一些学说、判例,可以帮助对韩国法感兴趣的读者理解韩国公司法,并为中国公司法的发展提供帮助,本人对此将深感荣幸。另外,真心希望此次出版的韩国公司法可以对韩中公司法的交流提供桥梁纽带作用,以及为从事两国之间贸易的商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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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的自由(美)范泰尔 著,张大军 译《良心的自由》对于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几乎每天都有新的议题在共众传递,并且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内涵的关注从未减弱过,而这当中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良心的自由。如果对于人类个人信念基础上的行动需要有限制,这种限制是怎样的?应该由谁来设定?良心该向谁负责?是制度?国家教会?还是唯独上帝?《良心的自由》追溯良心自由这个观念从帕金斯到麦迪逊及《权利法案》这段时期的演变过程。发源于英格兰的良心自由观念,之后在英国的北美殖民地开花结果,最终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形式被制度化,在人类历史上奠定了信仰自由的原则。《良心的自由》作者将注意力特别集中在帕金斯、罗杰·威廉姆斯、威斯敏斯特大会、殖民地政策,以及各州与联邦的法律上,向读者展示了良心自由的观念如何奠定了美国思想的基础,并在随后的岁月中广为传播。到20世纪,它所提倡的原则被《世界人权宣言》接纳,成为普世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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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刑法典王立志 译《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35)·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对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制度作了规定,具体包括基本条款,本法的适用,犯罪的基本条款,刑罚,警告措施,保安处分措施,没收通过实施犯罪而得到的财产利益,定罪的法律后果,复权、定罪的法律后果的结束、犯罪记录的披露,实施刑事制裁措施的基本规定,时效,大赦及特赦,释义13章。分则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定刑作了规定,具体包括危害人类的犯罪、危害人类生命及身体的犯罪、侵害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犯罪、侵犯投票权和选举杈的犯罪、侵犯名誉和荣誉的犯罪、侵犯性自由的犯罪、侵害人类健康的犯罪、针对婚姻和家庭的犯罪、侵犯雇佣关系及社会保障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侵害经济的犯罪、针对法律文书的犯罪违背公职或者公共授权的犯罪等22章。附则是刑法典的过渡及结束条款,对相关刑事法律条款的终止以及本法典的生效时间等事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