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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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租借时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何勤华 主编,邵宗日 著1898年,在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中,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租威海卫专条》,据此将威海卫作为英租借地实行殖民统治长达32年。在此期间,英威殖民政府颁行了大量的法律条例,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较好地维护了其统治利益及租借期间的社会秩序。《英国租借时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以英国租借时期威海卫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在研读了大量档案和史料的基础上,对施行于当时的民事、刑事、行政、司法乃至国际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做了系统梳理,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归纳和分析了其立法和司法制度的特色及成因,阐述了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和借鉴。 -
俄罗斯民法E.A苏哈诺夫 主编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主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主要起草人之一、俄罗斯工商会仲裁院院长、法学博士E.A.苏哈诺夫教授主编并由莫斯科大学民法教研室集体编写的这套四卷本《俄罗斯民法》是俄罗斯社会发生根本变革以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编纂完成后出版的最具权威性的民法学鸿篇巨制。它不仅全面阐述了俄罗斯现行民事立法的基本制度,而且也是俄罗斯民法学两个半世纪之久探索发展的最新成果。该书已经作为经典教材,为俄罗斯各大学法律专业广泛使用,在俄罗斯法学界享有盛誉。正当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翻译出版这套《俄罗斯民法》教程,对于有待完善的中国民事立法和完成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日本刑事诉讼模式变迁研究汪振林 著《日本刑事诉讼模式变迁研究》共分七章。第一章是绪论。日本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多次变迁。大而言之,日本刑事诉讼模式的变迁有三次:第一次是古代从其固有的诉讼模式向中华法系的律令诉讼模式的变迁;第二次是近代由律令诉讼模式向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变迁;第三次是现代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变迁。日本刑事诉讼发展史可谓跌宕起伏,变动不居。那么,日本刑事诉讼模式每次变迁的动因是什么?变迁的过程怎样?变迁的结果如何?变迁的规律是什么?有什么经验和教训?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是比较法的重要课题,对中国这样一个古老的、一直处于东方儒家文化圈核心、在历史上曾经对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有过重大影响、又是一个法制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来说,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具有特殊的意义。 -
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张小兵 著《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认为集中性是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的本质特征。提出这一论点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美国联邦政府绝不像人们以往所认为的那样是分权、分散的,而是具有明显的集权性质,但是具体到美国警察制度时,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美国警察制度是分散的。显然,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美国联邦政府对具有国家暴力机器性质的警察制度不可能采用分权和分散模式,而只可能实行集中和集权模式。《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主要探讨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具体表现,即联邦警察制度怎样实现其集中性,并就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形成的直接原因作了分析。《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警察制度集中性本质特征的揭示,引起国内学者对美国警察制度研究的关注,在借鉴美国警察制度的有益做法时不要只看到其形式上的分散特征,而更应该看到其集中性的本质。美国联邦警察制度的集中性特征非常鲜明,从中央和地方关系、国家和社会关系以及美国联邦警察自身的组织程度看,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都具有集中性质。从中央和地方关系角度来看,联邦政府对全国警察的规制与主导是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重要反映。如果具有武装性质的警察力量不被中央政府控制,则根本谈不上中央对全国的控制。从形式上看,美国联邦、州和地方警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联邦政府对州警察和地方警察没有直接的管理监督权力,具有明显的分散性特征。但事实上,联邦政府对全国警察,包括州和地方警察行使着实际的管控权力。首先,联邦宪法的效力最高条款要求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必须遵守,按照联邦宪法制定的联邦和各州的刑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都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也就是说,全国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具有很强的同一性特征。而且,联邦宪法,尤其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的规定都是程序性的,对警察执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在对全国警察进行程序性约束的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成为全国警察执法的具体规范化要求,全国的每一位警察都得不折不扣地执行,甚至在执法的特定阶段还需要说同样的话、做同样的动作。即使在很多单一制国家,也无法对全国警察执法的具体细节作出如此明确具体的规定。除了宪法约束和判例规范外,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虽没有人事任命权和行政指挥权,但联邦政府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做后盾,通过资金援助、政策保障、法律支持的方式主导着州和地方的警务,使州和地方警察执行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警务战略。美国的警察专业化运动和社区警务战略实质上都是联邦政府主导下的产物,这是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重要体现。从中央和地方关系角度的另一方面看,联邦政府直接管辖的联邦警察同州和地方警察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这同样是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重要体现。从组织机构的形式上讲,联邦警察与州和地方警察互不隶属,联邦警察的确对州和地方警察没有直接的领导权。但是,联邦警察依靠强大的联邦政府,在职权、资金、信息、技术、教育训练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州和地方警察常常不得不依赖于联邦警察,甚至要按联邦警察的要求去做。为了解决全国性的问题,联邦警察经常通过组建特遣队的形式直接组织地方警察执行联邦政府的警务政策。而且,在联邦、州、县、市各层级政府中,联邦政府的权力最为集中,州和地方政府的权力都很弱,权力的范围也很狭窄,这就使联邦政府有机会直接干预州和地方的警务。联邦警察同州和地方警察的相比优势确保了州和地方警察能够沿着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警务政策的方向运行。从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的角度看,美国联邦警察制度也具有明显的集中性特征,这首先表现在联邦警察对全国地域的直接控制和保护上。联邦警察实质上是美国的中央警察,美国中央警察是否对全国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正是联邦警察制度是否具有集中性的反映。在美国,每个联邦警察都是执法实体,而且大部分联邦警察的机构都设置在基层一线,有些联邦执法机构的职责与州和地方警察几乎没有任何差别。联邦警察对全国实行的是直接控制,警察力量在地域上覆盖了全国,可以不经过州和地方政府而直接行使权力,去除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直接执行联邦政府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警务政策,保证了执法效率和质量。从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角度的另一方面看,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特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联邦警察具有广泛的权力,因为警察的权力直接影响公民的权利。人们一般认为联邦警察受到宪法规范的地方很多,没有自由行使权力的余地。实际上,联邦警察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也受到联邦宪法的保护,有很强的法律保障。联邦警察的刑事没收、秘密调查和临场处置权都很大,往往是其他国家的警察无法比拟的。特别是联邦警察同时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权力,每个执法人员都可以配备武器,行使逮捕权,同时联邦警察的行政权力也使其存在不受联邦宪法程序性规定限制的领域,从而使联邦警察的权力更加强大。另外,美国最有影响力的警察几乎都是联邦警察,美国联邦执法机构的权力都很大,都是本领域的权威部门。这些都保证了联邦政府的警察权力深入全国每一个角落,牵涉每一个人。从联邦警察自身的组织程度看,联邦警察制度同样具有集中性特征。从形式上讲,联邦政府每个部门几乎都有‘自己的执法机构,是分散的,但实质上,联邦警察机构同样具有集中性特征。第一,联邦执法机构虽然分属于各个行政部门,但是日常业务并不受这些行政部门的管理,有很强的独立性,联邦执法机构直接在基层设置机构,也并没有受到所属部门的制约。第二,联邦政府几乎在所属的每个行政部门都设立了具有警察权力的总监察长办公室,独立地对这些部门进行监督,使所有行政机构和人员受到统一的警察权力的监督。第三,司法部在整合联邦执法机构的过程中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司法部本身集中了众多的重要联邦执法部门,而且经常支持并规范警察部门的执法行为,司法部的检察职能更使每一个联邦执法部门都必须经过司法部检察官的统一把关才能提起诉讼,这实际上比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权力都更为集中。第四,“911”事件以后成立的国土安全部把众多分散于各个行政部门的警察机构集中起来,形成了又一个警察超级大部,这说明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的程度越来越高,就连形式上的分散特征都在弱化。现代民族国家的本质要求是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的根本原因,而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三个较为直接的原因是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应对犯罪与危机的需要及联邦政府雄厚的财政实力。这说明促成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本质特征的原因的确不同于一般集权性国家的行政命令、人事任命手段,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人们反倒不易感觉到美国联邦警察制度集中性的本质特征了。 -
德国刑法学中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研究廖北海 著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滥觞于德国刑法理论,是德国刑法学中区分共同犯罪参与形态的主导理论。《德国刑法学中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研究》依托德语第一手文献,梳理了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在德国刑法教义学和判例中的发展历程,并以罗克辛的支配理论为框架,阐述了犯罪事实支配之概念、类型、内容确定和结构等本体论问题,分析了本理论与犯罪论体系、其他区分学说及特殊的主客观构成要素间的关系问题,进而将本理论适用于解决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和组织犯中的诸多根基问题和争议问题,不仅填补了我国刑法理论的空白,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德国刑法学中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研究》由廖北海所著。 -
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荷)格拉佩豪斯 等著,蔡人俊 译《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是荷兰威科集团(Wolters Kluwer)下属的Kluwer Law InLernational出版社出版的(荷兰商法丛书)十的一本,从内容上看,《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包括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两大部分,二者相对独立成编,又有一定关联。荷兰雇佣法有其鲜明的特色,一是强调对雇员权利的保障,二是灵活就业制度和弹陸工作制的广泛推广。企业委员会制度是劳动者参与企业民王管理的一项重要途径,也是畅通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的沟通渠道从而减少劳资双方冲突、增强劳动者的集体谈判能力以及在依法监督管理者的经营行力上发挥重要作用。 -
菲律宾民法典蒋军洲 译“民法典译丛”是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与其他高校的学者进行广泛合作的成果,其目的在于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广泛的参考资料。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百年大计,只有经过充分的理论准备,所制定的民法典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我国正处在制定民法典的前夜,全国人大的主要负责人、民法理论界的执牛耳者计划在近几年内,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尽管立法部门充分理解、理论界高度重视这一事业,由于长期的民法文化断层带来的缺憾,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仍嫌薄弱,急需加强。由于民法的法典编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罗马法现象,作为一个专业性的罗马法研究机构,为制定一部如此重要的立法文件提供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实属分内的工作,为此,我们注重“藏”、“译”、“研究”外国民法典,并以私人的方式“编纂”中国民法典草案。所谓“藏”,指力争收全世界各国的民商法典。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我痛感连许多著名法典也极难到手利用,认识到“藏”的工作虽简单,但极必要。由于我国理论化的民商法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许多国家较早就有了民商法典以及成熟的民商法理论,在强调中国的法律和经济要与国际上的相应秩序接轨的前提下,更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收藏外国的民商法典,是对它们代表的法律经验进行借鉴的必要准备步骤。为此,本所收集了128部外国民商法典。欧洲、拉丁美洲的民商法典,除少数不具典型意义外,已经无遗;其他大洲具有典型意义的民商法典,亦已尽备。令人自豪的是,在外国民商法典的收藏上,厦门大学罗马法研究所在全国居于前列,已成为中国最好的外国民商法典中心。 -
学说汇纂.第3卷费安玲 主编《学说汇纂(第3卷)》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学说汇纂(第3卷)》包括了【罗马法原始文献摘要】罗马法原始文献中有关所有权取得的部分内容、【理论研究】论罗马法中“损害”的严格概念、罗马法中的告知义务初探、【法学教义】罗马法视野中的宗教、道德与法律、【学说争鸣】“权利”的伦理属性等。 -
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论丛周叶中,邹平学 编2009年11月21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专业委员会、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深圳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比较宪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纪念澳门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深圳大学成功举行,来自内地及港澳地区近100位学者和有关部门的官员参加了本次盛会。会议收到论文33篇,有22位学者作了主题发言,与会者针对港澳基本法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等理论实践展开研讨。 -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叶兴国,陈满生 译1994年1月1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随之建立,给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对北美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也开创了南北国家利用自由贸易区进行合作的先河,对世界各国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北美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市场和外资来源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势必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在拉动对区外产品需求的同时,也使得我国劳动密集型的出口产品在北美市场处于不利地位。此外,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而引起的国际资金和技术的流向变化,也增加了我国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的难度。研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于我国在对北美贸易中扬长避短、趋利弊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谈判建立自由贸易区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